又是司法拍卖引发的行政诉讼,原告诉求有点莫名其妙
原告诉求是:1.撤销被告于2020年9月15日及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回复函》及《复函》。2.按照二手房进行交税。
最后法院认定,1、本案涉案房产属于首次登记,原告主张是二次销售,应撤销被告2020年9月15日及2020年10月16日作出《回复函》及《复函》中的首次登记的内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2、在本案复函中,被告仅回复原告涉案房屋涉及税费的项目,并未确定该费用由谁负担。故原告认为被告要求原告应承担企业所得税,应撤销被告复函中的第二项内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了原告王建平的诉讼请求。
我是看的有点莫名其妙,简单说几点。
1、拍卖公告对税费承担到底是个什么约定?如果约定竞拍人承担拍卖税费,那么应该就此提出对应的主张,比如被拍人的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交易税费,不应该承担。全文对拍卖约定都没有提及。
淘宝司法拍卖税费承担规则变了,以后可以放心大胆的拍了,但是……
2、原告诉求就没写清楚,正如税局所言,“被告于2020年9月15日和2020年10月16日出具的《回复函》,只是对原告提出咨询的一种解答,并不是一种认定,被告出具的《回复函》的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原告多次去不动产(税务部门)无法交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那么应该起诉他们不办理登记吧?诉讼讲求的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单从判决书中我认为原告诉求有点牛头不对马嘴。
3、关于先税后证相关规定,读者可参考“先税后证”的财税相关规定,契税法和土增税条例对先税后证是有明确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一般不作为交易税费执行先税后证。“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凡可在一个窗口一并征收的,可在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或缴纳契税时一并征收。”
你怎么看呢?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闽0781行初41号
原告:王建平,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建阳区税务局,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崇阳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4MB190399XW。
负责人:艾峻波,局长。
出庭负责人:李香荣,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望兴,福建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玲,福建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建平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建阳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建阳区税务局)征缴税款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此时起诉的被告为南平市建阳区自然资源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建阳区税务局,本院释明原告应对两被告进行分案单独起诉),于2020年11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建平,被告建阳区税务局的出庭负责人李香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望兴、詹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建阳区税务局于2020年9月15日及2020年10月16日作出《回复函》及《复函》。
王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于2020年9月15日及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回复函》及《复函》。2.按照二手房进行交税。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6月9日通过司法拍卖平台以最高价购买了南平市建阳区XX街道XX路66号山水锦城16幢1501室,不动产证书闽2018建阳区不动产权第2××0号的房屋。拍卖成交后,福州市台江区法院将该房屋钥匙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交付原告。原告多次去不动产(税务部门)无法交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税务部门说要原告去房地产开发商那里交税,因为开发商第一手的税收没有交。原告感到很奇怪,开发商没有交税是开发商的事情和原告没有关系。为此,福州市台江区法院将2018年147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税务局联合的文件发给了建阳区税务局,该文件明确了以前开发商所欠的税费与本次买受人无关,根据2008年4月7号福建省闽地税发2008(64号)先税后证的原则和2008年1月23日国税发2008(14号)明确没有交纳各项税费一律不得办证,那么既然被拍卖的产权是有办理过不动产证书,那么原告所要交纳的税收就是按照二手房的标准进行交税,这一点“12366”于2020年8月28日下午5时15分明确回答了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被法院拍卖是二手房,被告建阳区税务局告知原告是一手房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王建平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国家税务局南平市建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回复函(2020年9月15日)。拟证明税务局给原告拍卖所得的房产认定为是一手房而不是二手房。
证据二、国家税务局南平市建阳区税务局复函(2020年10月16)。拟证明被告声明是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给被告税务局的答复即原告拍卖所得的房屋是按一手房缴税及税务局按一手房计算须缴税的税种。但原告认为应按二手房的税种缴税。
证据三、2018年海祥房地产公司销售单价。拟证明原告从电脑下载的2018年海祥房地产公司的售楼价格及已经向税务机关预缴了相关税费,所以原告所拍得的房屋应按二手房缴纳税费。
证据四、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拟证明原告拍卖所得的房屋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
证据五、成交确认书(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证据六、协助执行通知书(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证据七、执行裁定书(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以上三组证据拟共同证明:原告合法取得了本案诉请的房产,可以办理产权登记。
证据八、国家税务局报请全国人大的批复函。拟证明开发商虽然已经预缴部分税收,但没有全部缴清,必须按照一手房来缴税,但该批复与买受人无关。
证据九、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拟证明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证书所需的相关手续及拍卖的房屋已经办理过不动产权证。
证据十、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建阳税务局)。拟证明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证书预缴税的情况。且海祥房地产公司2018年就针对原告拍卖取得的房屋预缴了相关税费。
证据十一、不动产权证书。拟证明原告拍卖取得的房屋属于存量房,也就是二手房。
证据十二、光盘一张。拟证明原告所举证据三、四、九、十、十一是从房地产交易所、税务局、海祥房地产开发公司调取的事实。
建阳区税务局辩称,一、被告出具的《回复函》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被告于2020年9月15日和2020年10月16日出具的《回复函》,只是对原告提出咨询的一种解答,并不是一种认定,被告出具的《回复函》的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二、原告诉状中提及的认为应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税务部门不可能让原告去房地产开发商那里交税,这是不符合事实的,且只有税务部门才有征收税收的权力。其次,原告提及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的闽高法[2018]147号文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的闽地税发[2018]64号与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发[2018]14号的三个文件与本案均无关联性。被告的回函只是对涉案房屋变更权属登记需要缴纳的税费进行解答,至于该拍卖的涉案房屋税费由谁承担与被告无关。综上,被告的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只是针对咨询的一种解答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建阳区税务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关于协助核查房地产信息的复函》。拟证明被告是依据南平市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复函对原告的咨询予以解答的事实。
被告建阳区税务局提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及《首次登记房产权属转移征税规定》。
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三、十、十二的真实性有异议。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质证认为,对真实性不持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一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所举证据三、十、十二结合证据四、十一可以证明其真实性,故对原告所举证据三、十、十二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9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内容:“司法标的物处置单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标的物名称:南平市建阳区XX街道XX路66号山水锦城16幢1501室房产;网拍公告时间:2020年5月8日18:15:43;网拍开始时间:2020年6月8日;网拍结束时间:2020年6月9日10:21:53;网络拍卖竞价结果:用户姓名:王建平(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8112××××),通过竞买号Z9622于2020年6月8日在福州市台江区××街道××路××号××幢××室房产’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物网络拍卖成交价格:¥901355元。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标的物最终成交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同时查明,2020年7月1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103执恢135号执行裁定书,内容:“……申请执行人余忠勇与被执行人福州盛世华轩投资有限公司、阮孙华、肖仙眉、占东峰、刘昇、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356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终4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州盛世华轩投资有限公司、阮孙华、肖仙眉、占东峰、刘昇、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忠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受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路××号××幢××室房产(产权证号为:闽(2018)建阳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X.XXXX.XXXX.XXXX号)房产予以查封。由于被执行人福州盛世华轩投资有限公司、阮孙华、肖仙眉、占东峰、刘昇、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法委托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执行人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房产公开进行拍卖。2020年6月8日,竞买人王建平(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8112××××)以人民币901355元的价款竞得南平市建阳区XX街道XX路66号山水锦城16幢1501房产,竞买人章文良(公民身份号码:352122196712××××)以人民币881355元的价款竞得南平审建阳区XX街道XX路66号山水锦城16幢1601房产,竞买人祁巧玲(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8506××××)以人民币887295元的价款竞得南平市建阳区XX街道XX路66号山水锦城16幢1701房产,竞买人范伟萍(公民身份号码:352129197902××××)以人民币897295元的价款竟得南平市建阳区XX街道XX路66号山水锦城16幢1801房产,竞买人章文良(公民身份号码:352122196712××××)以人民币908331元的价款竞得南平市建阳区XX街道XX路66号山水锦城16幢1901房产。且已在指定期限内将价款交付至本院。……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路××号××幢××室房产(产权证号为:闽(2018)建阳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X.XXXX.XXXX.XXXX号)所有权的查封、冻结。……二、将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XX街道XX路66号山水锦城16幢1501房产(权证号码:闽(2018)建阳区不动产权第XXXX)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竞买人王建平(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8112××××)所有。南平市建阳区XX街道XX路66号山水锦城16幢1501房产所有权自本栽定送达竞买人王建平时起转移。……。”
另查明,2020年7月1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向南平市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20)闽0103执恢13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申请执行人余忠勇与被执行人福州盛世华轩投资有限公司、阮孙华、肖仙眉、占东峰、刘昇、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3执恢135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解除对登记在执行人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路××号××幢××室房产(产权证号为:闽(2018)建阳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X.XXXX.XXXX.XXXX号)房产所有权的查封、冻结。(原查封文号:(2018)闽0103执保447-1号)。……二、将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XX街道XX路66号山水锦城16幢1501房产(权证号码:闽(2018)建阳区不动产权第XXXX)的所有权变更登记为买受人王建平(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8112××××)所有。……七、竞买人王建平(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8112××××).章文良(公民身份号码:352122196712××××).祁巧玲(公民身份号码:350784198506××××),范伟萍(公民身份号码:352129197902××××)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八、将被执行人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路××号××幢××室房产(产权证号为:闽(2018)建阳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X.XXXX.XXXX、XXXX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权证宣布作废。”
还查明,2020年9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建阳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给原告的回复函,内容:“你们于2020年9月4日来我局反映的法院拍卖房产交税问题,现回复如下:你们通过法院拍卖取得的房产为开发企业商品房首次登记,权属未发生转移,属于增量房(即一手房),按增量房办理相关税费手续。”
再查明,2020年10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建阳区税务局出具给原告的复函,内容:“你们于2020年9月17日来我单位,反映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路××号××幢××室房产问题。现回复如下:一、我单位于9月21日向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去函,请其协助核查该5套房产。经建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该5套房产属于首次登记。该5套房产涉及以下税费:1.增值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财政部国家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执行。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3.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则确定……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计税毛利率为10%(国家税务局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4号公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税率计算。4.印花税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应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5.土地增值税: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一)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房地产预征率如下:普通住房2%;非普通住房,福州市4%,其他设区市3%。(国家税务局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21号公告)6.契税:2016年2月22日起,(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来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二)个人购买住房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按3%征收契税。”
本院认为,一、本案涉案房产究竟是否属于二次销售的问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来看,首次登记是开发商出售房产必要的前提条件,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亦依法办理了涉案房产的首次登记。但原告通过拍卖所得的涉案房产是否属于二次销售还是要看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名下的涉案房产在拍卖前是否已经发生过不动产权属的转移行为。本案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的涉案房产在拍卖前已经发生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产虽未发生产权变更登记,但已经有他人通过合同登记备案,取得了对未来涉案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期待权。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亦是基于涉案房产首次登记在海祥房地产(建阳)有限公司名下而进行拍卖的,且在此期间,也没有任何人对涉案房产的权属提出过争议,故本案涉案房产属于首次登记,原告主张是二次销售,应撤销被告2020年9月15日及2020年10月16日作出《回复函》及《复函》中的首次登记的内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是否要求原告承担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原告对被告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复函》中第二项内容的企业所得税提出异议,认为即便是一次销售,企业所得税亦应是由开发商负担,而不应该由作为买受人的原告负担。本院认为,被告在该复函第二项内容中明确为“涉案房屋涉及的税费项目”,并对企业所得税表述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则确定……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计税毛利率为10%(国家税务局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4号公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税率计算。”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等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也对各种税费的征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在本案复函中,被告仅回复原告涉案房屋涉及税费的项目,并未确定该费用由谁负担。故原告认为被告要求原告应承担企业所得税,应撤销被告复函中的第二项内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建平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 敏
人民陪审员 彭惠珍
人民陪审员 吴凤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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