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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向关联企业平价转让股权被特别纳税调整补税1.4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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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汇总(2022-5) 

“明星企业”股权为何被“东家”贱卖?

真相在于……

    C制药公司股权变更中的异常情况引起了调查人员的关注:企业业绩不俗,盈利能力强,是一家业内知名的“明星企业”,却为何股权被“东家”低价转让?捡了便宜的受让企业是谁?该项交易是否存在避税行为?税务机关通过实施反避税调查,查明了真相。 

  最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税局以居民企业C制药有限公司股东信息变更为线索,深入调查,确认香港M控股公司通过平价转让C制药公司股权给境内关联企业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经过多轮谈判,香港M控股公司认可了哈尔滨市国税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决定,申报补缴了企业所得税1.45亿元。  

疑点凸显

优质股权平价转让

  近期,哈尔滨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在受理辖区内外资企业C制药公司股东信息变更登记业务时,了解到C制药公司外方股东于不久前同国内两家企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C制药公司股权,并已完成了股权交割。办理业务的税务人员认为,该项交易为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居民企业之间的跨境股权交易,可能涉及国际税收问题,立即将该信息传递给哈尔滨市国税局和黑龙江省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哈尔滨市国税局税务人员立即联系C制药公司,要求其通知原股东香港M控股公司提供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相关备案材料。  

  香港M控股公司委托C制药公司作为其代理人,向哈尔滨市国税局国际处提交了该项股权转让的协议及相关备案材料。国际处调查人员通过审核分析相关资料,发现该项股权转让交易存在较大疑点。  

  其一,C制药公司业绩优良,香港M控股公司却平价转让其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显示:香港M控股公司将其持有的C制药公司100%股权以合计7.65亿元价格转让给境内L1投资公司和L2投资公司,其中向L1投资公司转让60%的股权,向L2投资公司转让40%的股权。由于香港M控股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购置C制药公司100%股权时的购置成本也为7.65亿元。因此,该项股权转让交易香港M控股公司为平价转让,没有收益。  

  但税务人员分析C制药公司情况后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药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技术竞争力,是黑龙江省制药业的明星企业。香港M控股公司全资收购了该企业100%股权后,该企业技术研发能力、生产销售规模、利润率水平在随后几年中又有了进一步提升,其销售收入由2013年的2.72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3.64亿元,净资产由2013年末的2.35亿元增长到2015年末的4.76亿元。对于C制药公司这样一家经营业绩突出的企业,香港M控股公司仅以成本价进行股权转让,有悖于市场交易常规。  

  其二,转让协议中“遗漏”了股权转让方股东的情况。  

  企业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备案及说明资料中,对买卖双方的注册地、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情况作了介绍,并对股权受让方情况进行了说明:L1投资公司为居民企业L集团全资子公司;L2投资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也为L集团(持股比例为51%),并且L2投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2/3董事由L集团派出。但在资料中却并未提及C制药公司原股东香港M控股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税务人员曾就此提出疑问,但C制药公司表示,其对原股东香港M控股公司的了解仅限于备案资料内容,对企业股东的详细构成并不知晓。  

  综合各类信息,调查人员认为,该项股权交易以低价完成,有悖市场交易常规,并且转让交易文件中对股权出让方香港M控股公司股东构成情况避而不谈,该项股权转让活动存在避税疑点,决定对其实施反避税调查。  

股东调查

交易双方原是关联企业

  随后,调查人员通过综合征管系统调阅涉案企业资料、赴商务等部门外调,以及利用网络平台搜寻采集信息数据等多种方式,对涉案企业股东情况、交易双方经营状况、交易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进行调查取证。在此过程中,当地某网站上的一条信息引起了调查人员的注意:“近日,L集团董事长李某某、执行董事李某(董事长李某某之子)来哈参加C制药公司新生产线的开工投产典礼。”香港M投资公司董事长的名字即为李某,而这条信息中,L集团执行董事也是李某,是重名还是同一人?  

  调查人员认为,若两者为同一人,香港M控股公司与L集团则有可能具有关联关系。为此,调查人员登录香港地区企业登记处网站,查询香港M控股公司的股东构成情况,发现董事长李某个人持有香港M控股公司45%的股份,而L集团持有香港M控股公司30%股份,竟然是其第二大股东。随后,调查人员又从深交所某企业网络平台上了解到,李某不仅为香港M控股公司董事长,同时还担任L集团执行董事等多项职务。不同信息源调查获得的多项证据证实,香港M投资公司董事长与L集团执行董事李某为同一人。  

  调查结果显示,该项股权转让的交易双方均为L集团持股30%以上比例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易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构成关联关系。”调查人员认定,L集团、香港M控股公司以及股权受让方L1投资公司和L2投资公司4家企业为关联企业,该项股权转让交易为关联交易。香港M公司在向其关联公司转让股权时,未按市场公允价值定价,仅以成本价进行转让,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之规定,应对香港M公司该项交易的股权价值重新核定,对该项交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面对调查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据,香港M公司承认该项股权转让活动为关联企业交易。但是香港M公司认为,交易价格是合理的。企业认为,该项股权交易的价格参照同类医药企业的股权价值,并经转让双方洽谈最终确定,虽然7.65亿元的交易价格同股权取得成本价相同,但是高于C制药公司2015年末账面净资产2.94亿元,符合市场交易规则。  

  对此,调查人员表示,综合C制药公司的经营业绩、市场地位等各项指标,7.65亿元的交易价格并不能公允体现企业股权的市场价值。按照规定,关联企业间股权转让时,需先确定股权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为基础计算缴纳出让方所得税款,而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应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为依据。  

价格核定

逾亿元税款补缴入库

  在调查人员努力下,经过多轮谈判,香港M控股公司认可了税务机关的意见,表示同意委托评估机构对C制药公司被交易股权进行公允价值评估,最终税企双方确定由获得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认证资质的北京Z评估公司实施评估。  

  不久,香港M控股公司提交了北京Z评估公司出具的《C制药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称,此次评估以交易双方股权交割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采用收益法,采用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即通过估算C制药公司在未来期间的预期收益,使用13.04%折现率,将企业未来收益折成评估基准日的现值,用各期未来收益现值累加之和作为评估对象C制药公司重估价值,最终计算得出C制药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2.15亿元。  

  调查人员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审阅、研究后认为,C制药公司2013年以后经营得当,企业业绩连续3年增长,其股权价值在未来一定年度内可得到增值,评估机构采取收益法是适合企业的评估方法。评估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以及对C制药公司的预测计算也符合公允与恰当原则。北京Z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对C制药公司股权交易特别纳税调整的参照依据。  

  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公允价值评估报告,在认真核实企业该项股权的购置成本及币种后,税务机关拟定了纳税调整方案:该项交易的股权公允交易价格为22.15亿元,香港M控股公司该项股权购置成本为7.65亿元,其向L1投资公司(股权占比60%)、L2投资公司(股权占比40%)转让C制药公司100%股权取得的转让收益为14.5亿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45亿元。  

  接到哈尔滨市国税局国际处下达的《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后,香港M控股公司表示认可税务机关的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委托C制药公司代扣代缴了1.45亿元税款。

财税评论汪道平注:
关于纳税地点,由于卖方香港M控股公司为非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因此,如果正常源泉代扣代缴,则应该在买方境内L1投资公司和L2投资公司注册所在地税务机关。
但本案走的是特别纳税调整程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根据2017年37号公告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同所得,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不动产转让所得,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为分配所得企业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4)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负担、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本案最后香港M控股公司委托C制药公司代扣代缴了1.45亿元税款。

推荐阅读:

【法规】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政策解读】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要案点评


掌握非居民股权转让管理主动权

黑龙江省国税局国际税务处副处长 李炳军

  本案是一起非居民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方式向关联企业转让股权,逃避缴纳税款的典型案例。调查人员聚焦股权交易价格疑点,通过缜密调查,确认交易双方具有关联关系,认定该项交易为关联交易,在此基础上对股权价值重新评估,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最终使1.45亿元税款足额入库,避免了国家税收流失。

  近年来,随着国际间的资本流动速度加快和企业兼并重组活动的增多,非居民企业转让我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活动不断增加。非居民股权转让具有交易偶然、形式多样、发现识别相关跨境税源信息难度大、具有一定隐蔽性等特点,在税收监管方面具有一定难度。

  从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监管的实践来看,及时获取股权跨境转让交易信息是强化非居民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基础。本案的反避税调查即缘起于一条企业股东变更信息。为此,税务机关应从内外两方面入手,通过加强部门协同,共享情报信息,进一步打开非居民股权交易监控的视角。

  对外,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商务、外汇管理、工商等相关部门协作,建立完善非居民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第三方渠道及时发现非居民股权转让活动。

  对内,应建立完善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与国内税收管理部门的协作机制,国内税收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具有外资背景居民企业的监控管理,如企业发生兼并重组、股东变更、股权比例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将信息传递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股权交易活动实施评估,以掌握非居民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主动权,避免国家税收流失。

作者:周波 张莹 李欣

来源:中国税务报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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