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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诊断和预防方案中国专家共识

指南共识 离床医学 2023-11-22

药物过敏诊断和预防方案中国专家共识

药物过敏(Drug Allergy,DA)是困扰每一位临床医生的公共卫生问题。它随着临床上的药物种类不断增加与频繁用药而产生,症状发作时可以累及一种或全身多器官,严重时可造成多器官损伤或多系统功能障碍而导致死亡。

根据医疗机构流行病学调查,全球有10%~20%的患者在医疗中发生过药物不良反应,而其中经证实的药物过敏反应发生率在8%以上。住院患者中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发生药物过敏的发病率在15%以上。1995年Bates通过统计美国波士顿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项调查记录发现,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中约有41.7%的患者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如过敏性休克和重症药疹,导致其中1.2%的患者因此死亡。药物过敏也导致患者个人的经济负担和公共医疗的医疗成本增加。欧洲药物过敏数据库(Drug Allergy and Hypersensitivity Database,DAHD)统计前三类因未鉴别药物过敏导致医疗成本额外增加的药品分别为抗生素、非甾体抗炎药、造影剂。这些药物的替换导致医疗用药需要额外支出每天273欧元/人。美国进行因未鉴别药物过敏导致医疗成本增加的49项研究中,医疗机构因此需要额外支出每天193~4 254美元/人。
本专家共识从过敏反应专科的角度,以免疫学的发病机制出发,将药物过敏的诊断和预防进行专科特色化的管理。共识中将具体展示药物过敏的诊断流程、方法以及预防管理措施,从而规范过敏反应专科医生对药物过敏的处理方式,减少因药物过敏引起的不当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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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的目录
一、方法
二、定义与分类
三、发病机制
四、临床表现和临床分型
五、药物过敏的诊断与管理
六、药物过敏的预防与管理
七、结语与建议

一、方法

中华预防医学会过敏病预防与控制专业委员会相关专家通过检索美国Medline数据库、中国万方数据、中国知网等学术期刊和医疗报告文献库进行审查,通过电子邮件和线下会议等方式,并结合临床实践经验进行文献筛选和讨论。最终草案再次发送给参与专家们进行审核并做进一步修改,而达成本中国专家共识。

二、定义与分类

临床医疗中,正常剂量的药物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调节生理机能时出现的有害的和与用药目的无关的反应,称为药物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s,ADRs)。药物不良反应的出现需要与药物的使用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通常药物不良反应分为A类和B类(图1),A类药物不良反应是由于药品的药理作用导致,其特点是可以预测。这类不良反应的发生与剂量有关,停药或减量后症状能够很快减轻或消失。
A类药物不良反应主要表现包括药物的过量作用,副作用、毒性反应、首剂效应、继发反应、停药综合征和后遗效应等。临床上大多数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属于A类药物不良反应。而B类药物不良反应是与药品的正常使用无关的一种异常反应,其特点是常规情况下难以预测。这种类型的药物不良反应是由药物分子激活体内相应炎症介质而导致,有时也和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的遗传基因存在一定关联。
B类药物不良反应约占所有药物不良反应的一小部分。由于B类药物不良反应在临床表现上往往类似于过敏反应症状,因此将这类药物不良反应称为药物超敏反应(Drug Hypersensitivity Reaction,DHR)。

DHR主要包括四类:药物过敏;药理学相互作用(Pharmacological Interaction);非过敏性不耐受(Non-allergic intolerance),也称为“类过敏反应(Pseudo-allergic)”;特异性体质(Idiosyncrasy)。


药物过敏是药物超敏反应中,具有明确的免疫学机制特征的一类(药物特异性抗体或T细胞应答等)反应。但在临床医疗中,用药后出现的临床表现难以仅凭借症状学判断发病机制。因此,当出现的临床表现被怀疑是药物过敏时,应首选药物超敏反应作为学术规范用语。

三、发病机制

(一)传统药物超敏反应的发病机制

1. 药理学作用

目前认为药理学作用引起药物超敏反应的原因主要有:
(1)半抗原机制。药物超敏反应中的免疫反应通常是由半抗原假说解释。它假定相对分子质量小于1 000 000的传统药物无法引起免疫应答。但如果是药物化学结构中的某一部分,或药物代谢产物与蛋白共价发生不可逆的结合并衍化成为抗原,从而形成所谓的半抗原载体复合物。这种修饰的蛋白质经过抗原提呈细胞(Antigen-Presenting Cells,APCs)提呈后可以诱导免疫应答,并引发以IgE介导的速发型的药物过敏。

(2)药物间相互作用和P-i概念(The P-i Concept)。这是对第一种半抗原机制的补充。P-i概念假定某些缺乏半抗原特性的药物可以通过直接和可逆(非共价)的方式结合至免疫受体,从而刺激效应细胞。例如,某种药物可以结合特定的T细胞受体(T Cell Receptor,TCR),并且这种形式的结合足以刺激T细胞分泌细胞因子,并发挥细胞毒性作用。P-i概念用于解释患者在没有事先暴露在致敏药物时,而临床上却能诱导过敏反应症状的快速发生的情况。

2. 非过敏性药物不耐受(类过敏反应)

这是一种非免疫性的非遗传相关的药物超敏反应。目前这类超敏反应的可能的发生机制为:
(1)从肥大细胞和嗜碱性粒细胞中直接释放炎症介质,如神经肌肉阻滞剂阿曲库胺过敏、鸦片制剂、造影剂和万古霉素引起的超敏反应;
(2)缓激肽蓄积(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
(3)激活补体经典或旁路途径激活C3a、C4a、C5a,又称为补体活化相关类过敏反应(Complement Activation-Related Pseudoallergy,CARPA),如鱼精蛋白和一部分胶体引起的超敏反应;
(4)环氧合酶(Cyclooxygenase,COX)/脂氧合酶系统的失衡,如非甾体抗炎药引起的超敏反应;
(5)特殊物质引起支气管痉挛的药理作用(例如,β-受体阻滞剂,含有亚硫酸盐的药物制剂释放的二氧化硫)。

以上这些非过敏性药物不耐受虽然被归类为不可预测的“B型”药物不良反应,但证据表示,这一类型的药物超敏反应是可以通过药物分子结构特征、用药剂量和过敏反应的临床分型进行预测的。

3. 易感人群和特异性体质

药物超敏反应的个体风险与患者特异性遗传基因存在一定关联。这种关联的表现形式可以是特定的药物与特定人群的基因相关,也可以是患者个体遗传性的酶代谢异常所导致。目前已发现有特定的人类白细胞抗原(Human Leukocyte Antigen,HLA)等位基因的表达与药物过敏和/或药物超敏反应存在高度遗传相关,其中典型的是治疗HIV感染的药物阿巴卡韦。阿巴卡韦诱导药物超敏反应的发生与HLA-B * 5701密切相关,因此,在临床使用阿巴卡韦前需要对患者进行基因筛查。除此之外,还有氟氯西林与HLA-B * 5701,卡马西平与HLA-B * 5702、1502、1511、1518、HLA-A *3101,奥卡西平与HLA-B * 1502,希美加群与HLA-DRB1*0701,苯妥英钠与HLA-B*1502,氨苯砜与HLA-B*1301,拉莫三嗪与HLA-B*1502,奈韦拉平与HLA-B*3505,氟氯西林与HLA-B * 5701等均存在药物基因相关联系。这种带有特定的等位基因人群,用药后可以引起以T细胞反应为主的迟发型药物过敏。

特异性体质的患者是个体遗传性的酶代谢异常所导致,其典型表现是蚕豆病。由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所引起,当摄入安乃近或其他 G6PD 依赖性药物时,这种先天性的酶缺乏将导致患者出现溶血性贫血。与HLA等位基因差异引起的药物过敏不同,这种由酶代谢异常引起的超敏反应与特定的免疫学机制无关,往往被视为单独的一种类型,归为非过敏性的药物超敏反应。

4. 特殊情况下的“药物超敏反应表现”

这种特殊的类型并非表示使用的药物会引起真正的药物过敏,而仅是因为前期介质激活了免疫系统,促使炎症因子大量聚集。聚集的炎症因子使得致敏的效应细胞对药物的反应阈值降低,从而导致使用药物后出现药物超敏反应表现(图2)。

(1)病毒感染


患者用药前所患基础疾病,同样也是容易引起超敏反应表现发生的诱因之一。当患者处于慢性感染,尤其是病毒感染时,病毒可以在致敏前激活免疫系统,促使免疫系统内炎症因子处于预激活状态,此时药物能够以极低的剂量激活炎症因子而出现药物超敏反应。这种情况在受HIV、EBV等病毒感染的患者中尤为明显。此外,当患者正处于活动期系统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中时,随着临床长时间用药,当用药剂量到达激活免疫系统的某一阈值时,同样可以导致症状发生。

(2)爆发反应(Flare-up Reactions)

爆发反应是特殊超敏反应表现,而非真正的药物超敏反应,它常见于临床中同一时期内联合使用多种药物的情况。基于P-i概念,药物对T细胞的有效刺激阈值是由药物藕联T细胞共价受体亲和力以及预激活T细胞两者的总和。伴随大量免疫刺激和多种细胞因子的高表达,前期的药物超敏反应本身即是下一步药物超敏反应的危险因素。药物超敏反应期间的免疫刺激可能类似于广泛的病毒感染,这可以降低了T细胞对药物的反应阈值,并导致对第二种新的药物迅速出现药物超敏症状。而这种导致第二种超敏反应的发生现象被称为爆发反应。

(二)传统药物由免疫介导的过敏反应机制

由药物引发具有明确免疫学机制特征的超敏反应称为药物过敏。按照临床症状和潜在免疫机制之间的联系,药物过敏根据Coombs and Gell分类,被分为四大类。
1.由IgE介导Ⅰ型超敏反应,这一类通常为典型速发型超敏反应,表现为荨麻疹、严重过敏反应和哮喘。
2.基于免疫球蛋白IgG(也可以有IgM共同参与,但主要以IgG为主)、或补体介导的细胞毒性作用的Ⅱ型超敏反应,主要发生的临床症状为外周血细胞异常表现。
3.由IgG/IgM、补体或FcR介导的免疫复合物损伤导致Ⅲ型超敏反应,主要表现为血管炎。

4.Ⅳ型超敏反应主要由T细胞介导,这一类型往往都被归类为迟发型超敏反应。由于T细胞诱导产生的细胞因子不同,导致Ⅳ型超敏反应也出现不同疾病表现。Th1型细胞通过补体-抗体途径分泌大量干扰素来激活巨噬细胞,并在肿瘤坏死因子,IL-12共同刺激下产生促炎应答和CD8细胞应答,Th2型细胞通过分泌细胞因子IL-4、IL-5促进B细胞产生IgE和IgG4,使巨噬细胞失活并使肥大细胞和嗜酸性粒细胞产生应答。而CD8+T和CD4+T细胞可以产生类似的极化细胞因子模式,导致皮肤角质细胞凋亡。因此,将迟发型超敏反应细分为Ⅳa型、Ⅳb型和Ⅳc型反应,它们分别对应于Th1、Th2和CD8+T细胞毒性反应。此外,IL-8型T细胞超敏反应不同于常规的Th1或Th2型分类概念,它是由于T细胞特定的调理作用导致中性粒细胞浸润。因此,将IL-8型超敏反应视为单独的T细胞反应类型(Ⅳd型)。

(三)生物制剂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

生物制剂(Biological Agents,BA)包括细胞因子在内的单克隆抗体和融合蛋白类制剂。这些生物制剂现已广泛应用于各种自身炎症、肿瘤和免疫性疾病。与传统的药物不同(表1),生物制剂多为大分子蛋白复合物,可以从天然来源的细菌,酵母,昆虫等物质中提取,是用基因改造的方式以分子遗传学技术纯化的自体蛋白。基于此生物制剂制造技术是生物制剂出现不良反应的主要原因。另外,由于BA自身相对分子质量较大,代谢产物为内源性氨基酸,所以BA具有内在的免疫原性,可以直接刺激免疫系统,诱导产生药物抗体。

根据生物制剂-蛋白复合物在与靶向目标作用时,出现不同类型的药物不良反应,不同于传统的药物不良反应分类,生物制剂引起的不良反应根据Pichler等提出的药物作用的病理机制分可为五类。

1. α型反应为高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在使用针对IFN和IL-2细胞因子治疗的生物制剂时,出现的发热、乏力、关节炎、头痛、肌痛、胃肠道症状(恶心、呕吐、腹泻)、类似斯维特综合征(Sweet′s Syndrome)表现。其潜在发生机制可能为大量释放的促炎细胞因子IL-1b、TNF-α、IFN-α/b/g、IL-6和IL-8及补体的不当激活,出现“细胞因子风暴”而导致全身炎性反应的多器官功能障碍。

2. β型反应为生物制剂作为完整抗原出现的免疫原性抗原诱发的药物超敏反应。人源化重组蛋白可引起抗药物特异性抗体(Anti-Drug Antibodies,ADAs)的免疫应答。抗生物制剂抗体或ADAs的出现通常取决于用药途径(皮下或静脉用药)、治疗方式(间断或连续治疗)和协同免疫抑制药物。在β型反应中,速发型超敏反应或迟发型超敏反应都有可能会发生。

常见的速发型反应通常在注射部位出现局部红斑或风团,但这类症状会随着继续用药出现药物耐受后消失。因此,通常这类反应是非药物剂量依赖型反应,在停药一段时间后再次用药,注射部位可能会再次出现相同症状。这种现象可能是非IgE介导的非免疫反应(类过敏反应)。同时也不排除可能与药物辅料成分有关。大多数轻度类似的症状可以通过减缓输液速度或给予抗组胺药物控制症状,而有部分医疗机构偏好在使用生物制剂前进行抗过敏的药物干预,予以抗组胺药物或糖皮质激素,但目前没有实质证据表示这一措施是可以有效预防这类超敏反应的发生。

迟发型超敏反应往往在用药后的6 h发生,这一类部分为IgG诱导,部分为T细胞所诱导。IgG诱导的迟发型反应主要导致生物制剂抗体的失活。生物制剂的半衰期或抗体减少后,患者需要增加药物剂量或延长治疗时间以达到治疗效果。而失活的抗体激活补体系统,形成抗原抗体复合物,出现免疫复合物性疾病,如血清病,血管炎、肾炎等。当形成了免疫复合物与血小板上的Fc-IgG受体结合时,血小板被吞噬细胞吞噬后从循环系统移行至肝脏和脾脏系统清除,从而导致血小板减少。T细胞介导的迟发型反应主要是细胞免疫反应。不同于小分子化合物引起的传统迟发型药物超敏反应,在生物制剂中,T细胞引起的主要症状为皮肤红斑和肝脏损伤。生物制剂在T细胞介导的迟发型反应报道并不多见,目前主要在依那西普(可溶性TNF-αR,治疗类风湿关节炎和强直性脊柱炎药物)注射后引起的皮肤局部红斑,进行免疫组织化学检测时发现T细胞浸润。

3. γ型反应为免疫偏移引起的不良反应,主要与免疫抑制和自身免疫失衡有关。例如,抗TNF-α制剂对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和克罗恩病非常有效,但同时也会增加诱发严重感染的风险,如带状疱疹,肺结核等。那他珠单抗、依法利珠单抗和利妥昔单抗用于治疗多发性硬化症、银屑病、白血病、克罗恩病和风湿性疾病,但同时也会激活多瘤病毒诱发多灶性白质脑病。同时,在使用类似TNF-α制剂也会增加肿瘤的患病风险。

而生物制剂对Th1-Th2细胞平衡同样产生影响,Th1细胞加强巨噬细胞功能,产生抗体并激活细胞免疫,而Th2细胞增强IgE/IgG4的产生和嗜酸性粒细胞炎症。两个T细胞亚群也可以互相影响,例如Th2细胞因子IL-4下调Th1并驱动巨噬细胞,但增强IgE反应,而Th1细胞因子IFN-α刺激巨噬细胞,从而抑制IgE。而生物制剂会干扰这个平衡,例如Th1自体炎症过程可能被IFN-α增强或被高活性TNF-α抑制。在IFN-α治疗类风湿关节炎或克罗恩病时,反而会导致其他自身炎症综合征和自身免疫性疾病,出现狼疮样综合征、全身性硬化症、甲状腺炎、肝炎、肾炎、格林-巴利综合征、斑秃或过敏反应。

4. δ型反应为生物制剂对病理组织和正常组织中目标抗原产生的交叉反应。如西妥昔单抗(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EGFR)药物用于治疗肝脏肿瘤的同时,也在正常皮肤组织中抑制EGF导致皮肤瘙痒。

5. ε型反应为生物制剂引起的新发非预期(不明原因)的药物作用,如抗IFN-α制剂诱发心衰、精神异常和神经性疾病。部分生物制剂在临床应用后出现一些非预期的非免疫反应症状,这些症状可能提示靶向生物制剂的某些未知功能或其他副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理论上只有生物制剂引发不良反应中的β型反应属于药物超敏反应的范畴,但实际上临床医疗中其他类型的反应也可以引发过敏反应或表现为过敏反应的症状。如α型反应可表现为符合严重过敏反应诊断标准的症状,即非IgE介导严重过敏反应。而γ型反应在调整Th1-Th2细胞平衡时,也可能增强以IgE介导的典型速发型过敏反应。因此,在分析生物制剂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时,需要根据患者的临床表现和药物的作用机制进行甄别。

四、临床表现和临床分型

药物超敏反应主要为皮肤表现,但其他器官(如心脏、肝脏等)或多系统损伤也常见于临床实践中。由于药物超敏反应的发生机制分类较为复杂,目前主要根据临床上出现的反应时间作为标准,分为速发型和迟发型超敏反应。速发型超敏反应通常是指,用药后到症状发作的时间间隔在1~6 h内,部分患者可即刻发生,半小时内达到高峰。迟发型超敏反应是,用药后症状发作时间通常是用药后大于6 h到数天,甚至数月之内出现。但是,临床上因患者个体因素和药物代谢时间的差异,速发型超敏反应可以延迟发作,而迟发型超敏反应也会提前出现。

(一)速发型超敏反应(Immediate Drug Hypersensitivity Reactions,IDHRs)

主要表现为荨麻疹、血管性水肿、喉头水肿、鼻炎-结膜炎,支气管痉挛、哮喘、严重过敏反应(Anaphylaxis)以及过敏性休克(多器官累积)。

典型的速发型反应通常在早期,从手掌或脚部开始出现痒感的荨麻疹或血管性水肿,症状可伴随发生或仅有单纯的瘙痒感,进而出现肢体麻木、恶心、腹痛、呕吐或腹泻。在这期间也可以出现结膜炎-鼻炎、咽痒、咳嗽、胸闷、呼吸困难、心血管疾病甚至出现精神状态改变或昏厥。少数情况下,速发型超敏反应可以仅表现为严重的呼吸道或心血管症状,如虚弱乏力和低血压,这在围手术期表现尤为明显。这些症状或体征一般为单相进展,但有20%的可能会出现双相期,即相似的症状会在首次发病的4~8 h后再次出现。

速发型超敏反应主要是由IgE介导的Ⅰ型超敏反应,但同时也包括了药物超敏反应的其他类型,如非免疫类型的“类过敏反应”。不同于IgE介导的药物过敏,这种“类过敏反应”通常是在药物暴露后的1~3 h内,并且药物暴露的剂量往往会超过IgE介导的药物过敏所需剂量。在特定人群中,许多具有活性物质的药物均可诱发此类反应。水杨酸制剂、非甾体类抗炎药、胶体、神经肌肉阻滞剂和造影剂是这类反应类型的代表药物。同时,也需要注意由特殊诱发因素(如:感染、爆发反应等)引起的过敏反应症状。

(二)迟发型超敏反应(Non-immediate Drug Hypersensitivity Reactions,NIDHRs)

主要表现以皮肤症状为主,例如迟发性荨麻疹,斑丘疹,固定药疹,也可以出现严重的多器官损伤,例如血管炎、肝肾损伤、TEN、SJS和DRESS[又被称为药物介导的超敏反应综合征(drug-induced hypersensitivity syndrome,DIHS)或药物介导的迟发性多器官超敏反应综合征(drug-induced delayed multi-organ hypersensitivity syndrome,DIDMOHS)]。

迟发型超敏反应主要由T细胞介导,也有少部分由IgG、IgM或补体介导。迟发型超敏反应的全身损害通常在用药后的2 d以上出现,主要在第8至11天左右,偶尔在停药后2~3 d持续存在。皮疹通常持续1~2周,并在停止使用致敏药物后逐渐消退。临床上主要表现为多形红斑或皮疹。病变通常先出现在躯干上,然后以对称方式扩散到四肢,早期可伴随瘙痒或局部皮肤烧灼感,晚期皮损消退时会伴有部分脱屑。如AGEP、固定药疹、TEN、SJS、DRESS等。而皮肤以外的其他系统性损伤的病变,在临床上并不易被发现,但这类病变发生时常会导致生命危险,例如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和药物性狼疮等(表2)

药物迟发型超敏反应同样也需要注意和其他有相似临床表现的疾病相鉴别。如梅毒感染、皮肤淋巴瘤、川崎病、葡萄球菌皮肤烫伤样综合征(Staphylococcal Scalded Skin Syndrome,SSSS)等疾病同样可以表现出相似局部症状或全身表现。

五、药物过敏的诊断与管理

(一)药物过敏/超敏反应的诊断意义

药物过敏/超敏反应的诊断的根本目的,是给患者临床用药提供安全保障,降低患者临床用药风险。因此,药物过敏/超敏反应的诊断需要建立在患者基础疾病的治疗之上,并非单纯的验证既往致敏的药物,或广泛筛选未曾使用的药物。患者基础疾病的用药方案决定了药物过敏的诊断价值,如基础疾病的治疗可以选择其他使用后未曾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并提供有效治疗的常见替代药物,则针对疑似致敏药物的鉴定可能无实际临床意义。

(二)药物过敏的预处理

在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并疑似药物过敏时,应首先立即停止使用疑似致敏的药物,根据患者既往用药病史,用药后临床表现,药物种类及性质,基础疾病的病情变化和常规血清学检查结果初步评估,并进行患者药物不良反应的类型分类。对于不同类型的药物不良反应,可以采取不用的方式进行处理(图2)。


对于考虑为非DHR(即A类ADRs)的患者,应根据症状做出相应处理,并继续维持原药物治疗基础疾病。如果在继续用药期间患者ADRs的症状出现加重,则需要再次评估患者药物病史。

对于考虑为DHR的患者,如果仅表现为轻度超敏反应症状,如皮肤瘙痒、不伴呼吸或循环系统症状的荨麻疹、鼻流清涕、咳嗽等,除了治疗患者已出现的超敏反应症状之外,还需要警惕恶化征象(Signs of Severity)。这类仅表现为轻度的超敏反应症状的患者,如基础疾病进展迅速,需要使用药物及时治疗,可考虑在密切观察DHR症状变化的情况下更换非同类药物进行继续治疗。如对β内酰胺类药物过敏的患者可更换喹诺酮类抗生素,阿司匹林过敏患者更换Cox-2选择型抑制剂(Preferential Cyclooxygenase-2 Inhibition)药物替代治疗。等待患者超敏反应的症状完全消失后且基础疾病稳定时,择期进行详细的药物过敏专项评估(Drug Allergy Work-up),筛选出可供基础疾病治疗使用的安全药物。如轻度的超敏反应症状出现恶化征象[速发型反应恶化的征象为由单纯的皮肤症状演变为合并呼吸系统或循环系统症状,或单纯的呼吸系统或循环系统症状快速加重。迟发型反应恶化的征象为皮肤黏膜烧灼样疼痛、疱性病变或表皮脱落(尼氏征,Nikolsky′s sign),和全身症状如发热、淋巴结肿大、肝肾功能受损等情况],或是DHR的首发症状即为恶化征象的重度超敏反应症状时,则应立即转入相关临床专科进行治疗,避免患者因病情迅速恶化导致死亡。

这些重度超敏反应患者,可以考虑在症状完全消失的4~6周后进行详细的药物过敏专项评估。对于表现为速发型重度超敏反应的患者,体内试验的药物中可以包含疑似致敏的药物,而对于表现为迟发型重度超敏反应的患者,则不应再次测试疑似致敏的药物。再次体内试验疑似致敏的药物时,可能会再次激发出重度超敏反应症状导致患者出现生命危险。这种行为有悖于药物过敏诊断的基本原则和初始目的。因此,对于这类迟发型重度超敏反应的患者,进行药物过敏专项评估时,应当选取非同类药物进行相应体内试验。

(三)药物过敏专项评估

药物过敏专项评估包括了药物过敏的诊断和药物的再选择(Drug Re-selection)。药物过敏的诊断包括:病史评估、体内试验(In vivo test)、体外试验(In vitro test)。药物的再选择包括:药物脱敏(Drug Desensitization)和药物筛选(图3)。


1.病史评估

药物过敏详细的病史采集是诊断的首要环节,是过敏专科医师评估药物过敏的第一步。完整的药物过敏的病史采集内容应包括(按重要性排序):
(1)药物过敏的临床表现;
(2)基础疾病和伴随因素;
(3)致敏药物的特征;

(4)患者基本信息、既往药物过敏史和家族过敏史。

(1)药物过敏的临床表现

药物过敏的临床表现是区分药物超敏反应和其他药物不良反应的首要依据,同时也是药物过敏临床分型的重要依据。在药物过敏的临床表现中,应重点明确药物暴露后过敏反应(和其他症状)发作的时间、部位和涉及的器官或系统。在记录症状时应尽可能清晰的描述这些症状的形态学变化,尤其是对于皮肤或黏膜表现的症状。症状的发生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变化,在症状逐渐加重时,往往会从单一器官或系统发展为多器官或系统改变,或是某一器官或系统症状变化为另一器官或系统症状。因此,完整的药物过敏临床表现,应包括病变的部位变化、形态变化和时间变化。

同时,外周血液系统、病理组织学的检查结果,影像学资料等,也是药物过敏的临床表现中需要关注的部分。这些客观的检查结果也会随着病情变化而改变。因此,在筛查症状变化的同时,还应结合发病时实验室检查的结果。

过敏反应症状的治疗过程和结局同样值得关注。不同的治疗过程和结局提示药物对患者存在不同的风险等级。根据患者症状严重程度和最终结局分类,将其分为:Ⅰ度风险,为患者在未经过任何药物治疗下,症状可以自行缓解;Ⅱ度风险,是指患者仅使用口服抗组胺类药物或外用激素即可控制症状,不影响患者生命体征;Ⅲ度风险,表示患者需要使用肾上腺素或开放静脉通道全身用药才可以控制症状,过敏症状对患者生命安全存在一定威胁;Ⅳ度风险,患者出现多组织或器官损伤表现并存在死亡风险,需要转入相应专科入院治疗。

(2)基础疾病和伴随因素

基础疾病的影响,在药物过敏评估的过程中经常被过敏反应专科医师所忽视。部分基础疾病可以因自身的病情发展,出现类似过敏性疾病的症状(如感染引起的荨麻疹、结缔组织疾病引起的皮肤表现等)。对于这种情况,由于使用抗组胺类药物或类固醇激素等进行抗过敏治疗后,症状却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时常导致临床医师对药物过敏的判断出现失误。

基础疾病还可以作为伴随因素或诱发因素对药物过敏的评估造成影响,如急性感染性疾病、肿瘤、外科手术和其他临床免疫类疾病。这类基础疾病使免疫系统内炎症因子预激活而导致用药后出现过敏症状。除此之外,患者自身的压力、劳累、剧烈运动、饮酒或紫外线(UV)暴露等伴随因素也可以导致药物过敏的发生。

过敏性疾病在药物过敏的评估时,应作为特殊的基础疾病进行评估。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过敏性体质的患者容易发生药物过敏,但过敏性疾病的患者在用药的同时暴露在过敏原中,常被误认为发生药物过敏,尤其是患者对橡胶或食物过敏时。

如果基础疾病是需要长期使用药物治疗的慢性疾病,如慢性荨麻疹、高血压、糖尿病或是躯体形式障碍和精神性疾病时,这些长期使用的药物应当同时被关注。这些治疗药物的联合使用可能是导致A类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的原因,也可能是影响体内试验的药物因素。

(3)疑似致敏药物的特征

药物特征包含用药物的基本信息、用药方式、疗程和剂量。

药物的基本信息包含药物的商品名、药品批准文号性质、主要活性成分名、辅料成分名、代谢途径(代谢酶)和不良反应等信息。这些基本信息通常可以通过查阅商品药物说明书中获得。

药物的活性成分和辅料,为后续测试药物的种类提供参考。代谢途径和不良反应则提示特异性体质或易感人群的风险因素。药物的用药方式和剂量则是为选取合适的测试方式和测试剂量做参考。而对于自制药物或其他无药品批准文号的药物,由于缺乏可靠的药物基本信息,无法给患者提供的安全的试验保障,所以通常不建议进行任何体内试验。

通常在实际临床医疗中,不但会联合用药,也会多种药物复合使用,如检查制剂(造影剂)叠加治疗药物,或辅助药物(局部麻醉剂或神经肌肉阻滞剂)叠加治疗药物共同使用。对于联合用药出现的药物过敏,可能会出现多重药物过敏综合征(Multiple Drug Hypersensitivity Syndrome,MDHS/Multiple Drug Allergy Syndrome,MDAS)。如果考虑患者对多种药物存在药物超敏反应,需要对每个疑似致敏的药物逐一进行测试。而对于药物复合使用时出现的过敏症状,则还需要考虑多重药物不耐受综合征(Multiple Drug Intolerance Syndrome,MHIS)的发生。在MHIS发生时,患者出现症状时正在使用的药物并非为致敏药物,而症状出现前所使用的药物,如造影剂、抗凝剂、局部麻醉剂、消毒剂或体内植入异物等,都是需要被怀疑致敏的对象。

(4)患者基本信息、既往药物过敏史和家族药物过敏史

患者基本信息包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和职业等,这些基本信息主要用于核对患者身份和过敏性职业暴露风险。

患者既往个人药物过敏史和家族药物过敏史对药物过敏的诊断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对选择合适的筛选药物有指导作用。但是,目前国内多数药物过敏仅凭借临床表现或无标准化的皮内试验结果进行诊断,没有经过标准的药物过敏诊断流程进行详细评估。因此,对于这种的既往药物过敏史和家族药物过敏史,并不代表确诊的药物过敏,仅提示药物暴露后曾出现过药物不良反应。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患者既往药物过敏史中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表现(无论速发型或是迟发型反应),即使是症状发作时间和症状类型不相符合,在进行药物过敏专项评估中也要谨慎对待。

2.体内试验

体内试验是指将患者再次暴露在致敏药物中,观察患者出现的各种临床表现和局部反应的一项试验。体内试验包括:皮肤试验(Skin Test)和药物激发试验(Drug Provocation Test,DPT)。

由于体内试验的测试原理,是一种药物过敏反应情景再现式的检测方式,患者在进行体内试验时,可能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或出现生命危险。因此,所有体内试验应在过敏症状完全消失后的4~6周,并结合专业的病史分析后再进行。体内试验的开展前提条件是,考虑患者的过敏症状和药物之间存在相关性,并确保患者因体内试验的收益大于试验的风险。同时,操作体内试验的医务人员必须对潜在危险做好应对措施,并经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1)皮肤试验

皮肤试验包括皮肤点刺试验(Skin Pick Test,SPT)、皮内试验(Intradermal Test,IDT)和斑贴试验(Patch Test,PT),不同的皮肤试验方式适用于不同的临床反应类型,原则上皮肤点刺试验仅适用于速发型超敏反应,皮内试验可同时适用于速发型的超敏反应和迟发型超敏反应,而斑贴试验仅适用于迟发型超敏反应。

患者在进行皮肤试验前需要常规停用部分药物。对于速发型超敏反应,抗组胺药物应停用5~7 d;丙米嗪/吩噻嗪应停用10~21 d;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不影响试验结果;长效糖皮质激素(如地塞米松、倍他米松)如>10 mg等效剂量的泼尼松应停用3周以上,如≤10 mg等效剂量的泼尼松则不影响试验结果。短效糖皮质激素(如可的松、氢化可的松)如>50 mg等效剂量的泼尼松应停用3 d以上,如≤50 mg等效剂量的泼尼松应停用3 d以上。皮肤试验部位局部外用糖皮质激素应停用1周以上。对于迟发型超敏反应,长效糖皮质激素如>10 mg等效剂量的泼尼松应停用3周以上,如≤10 mg等效剂量的泼尼松则不影响试验结果。短效糖皮质激素如>50 mg等效剂量的泼尼松应停用1周以上,如≤50 mg等效剂量的泼尼松则不影响试验结果。皮肤试验部位局部外用糖皮质激素应停用2周以上。皮肤点刺试验和皮内试验应予以阴性对照(0.9%的NaCl溶液)和阳性对照[9%的磷酸可待因和(或)10 mg/ml的组胺溶液]以保证皮肤试验的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药物超敏反应中的皮肤试验与常规过敏原皮肤试验有所区别。除了常规药物对皮肤试验的影响外,针对不同类型的致敏药物,或是不同机制的药物超敏反应,特定的药物也会对药物超敏反应皮肤试验存在影响。例如,孟鲁司特钠会对非甾体类抗炎药的非过敏性的交叉反应型(Cross Reaction-Non Allergic)存在一定影响,而针对抗组胺药或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引起的药物超敏反应时,则停用同类的常规抗过敏药物原则并不完全适用。生物制剂对皮肤试验或其他体内试验的影响,由于目前相关证据不足,其具体影响还有待评估。

速发型超敏反应皮肤点刺试验的判读应在15 min后进行,而皮内试验应在 20 min后完成。皮肤点刺试验结果与阴性对照比较风团≥3 mm可考虑为阳性结果,皮内试验则是注射0.02~0.05 ml测试药物,直至皮肤出现2~3 mm的皮丘,在20 min后皮丘直径增加≥3 mm视为阳性结。记录皮肤点刺试验和皮内试验的结果时,可将皮肤上的皮丘或风团使用记号笔标记,并使用透明的胶纸粘贴复制后固定在皮肤试验结果报告单之中。此外,如果有全身症状或其他主观不适,应同时注明在备注栏中。

迟发型超敏反应原则上进行皮内试验和斑贴试验进行药物测试。但是,为了避免药物浓度过高引起的皮肤刺激表现和降低体内试验的风险,即使是迟发型超敏反应往往仍然将皮肤点刺试验作为首先测试项目。但对于这类迟发型超敏反应的药物皮肤点刺试验仍按照速发型超敏反应时间进行判读。如果迟发型超敏反应的皮肤点刺试验结果呈阳性表现,应首先考虑测试药物浓度过高,应降低药物浓度继续测试。如试验结果为阴性可继续进行皮内试验或斑贴试验。

迟发型超敏反应皮内试验的试验操作和结果判读同速发型超敏反应相同,但评估时间需要在20 min后评估首次结果,并在3~7 d后进行再次评估。如果在此期间出现皮肤阳性反应,均视为迟发型超敏反应阳性结果。

斑贴试验多用于非注射剂型的药物或药物辅料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测试时可将药物成品、药物活性成分或药物辅料,按不同浓度分别溶于0.9%的NaCl溶液和(或)凡士林乳膏中作为测试药物变应原。将混合均匀的测试药物放置于斑试器内,并置于患者背部脊柱两侧部位。斑贴试验的浓度配比应参考药物说明书、药物辅料手册和相关指南推荐浓度。由于药物斑贴试验中的测试药物为自配药物变应原试剂,所混合的药物变应原可能会因浓度过高出现皮肤刺激表现。因此,迟发型超敏反应的药物斑贴试验应在试验后的20~30 min时进行首次判读,如有局部皮肤反应,应降低药物变应原浓度排除皮肤刺激征。如未见异常皮肤表现,将药物变应原继续贴敷48 h后再去除,在贴敷后的72 h进行第2次判读。第2次判读如呈阳性表现,即可视为阳性结果。如第2次判读仍未见异常皮肤表现,应继续观察贴敷部位直至第7天。7 d后为第3次判读时间,如果在7 d内出现任何阳性皮肤表现,均可视为药物斑贴试验阳性结果。

皮肤试验可以在同一时期测试多种药物分子结构类似的同类药物(如同为β内酰胺家族药物),但由于药物分子结构差异,可能引发多种超敏反应症状而无法分辨,因此不建议同时测试不同类型药物分子结构的非同类药物(如β内酰胺家族药物和喹诺酮类药物)。同样,不同超敏反应临床类型的药物也不应同时进行皮肤试验,即速发型超敏反应的致敏药物不应与迟发型超敏反应的致敏药物同时进行皮肤试验。

目前为止,在国际或国内皮肤试验还没有统一的测试浓度标准。即使在正常的个体中,高浓度的测试药物也会引起皮肤局部反应。基于欧洲药物过敏网络(European Network on Drug Allergy,ENDA)数据而制订的药物皮肤试验测试浓度的欧洲指南(The European guidelines,EUgd),与美国实践参数规定(The U.S. practice parameter,USpp)推荐药物皮肤试验测试浓度在不用的药物种类之间存在差异。因此,在选取合适药物浓度时,建议以不同地区的指南数据作为基础,并结合患者皮肤状态和药物种类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避免高浓度的测试药物引起的皮肤刺激反应,达到皮肤试验的最佳测试浓度。而对于在非刺激性药物浓度下皮肤试验为阳性的患者,可以视为存在药物过敏反应,而皮肤试验为阴性的患者,则需要进一步体内试验进行评估。

所有皮肤试验的结果判定除了需要结合患者药物过敏病史,还应考虑患者基础疾病对皮肤试验的影响(如慢性荨麻疹)。因此,皮肤试验应该仅由获得资质的过敏反应专科医师进行操作和判读。同时,过敏反应专科医师应随时根据患者不同情况的皮肤试验表现,调整测试药物浓度和测试类型,避免出现诊断不足的假阴性结果或过度诊断的假阳性结果。

(2)药物激发试验

当皮肤试验无法判定为阳性时,并且患者可以从激发试验结果中获得的收益大于试验风险时,则考虑继续进行药物激发试验。药物激发试验被国际认可为诊断药物过敏的“金标准”,主要适用于排除药物超敏反应和筛选合适的药物,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安全性保障。因此,药物激发试验是一种以寻找阴性结果为目的的体内试验。

激发试验通常是口服或者静脉等方式进行,引发的药物超敏反应通常会较局部的皮肤试验更加严重。因此,药物激发试验不应随意开展,应仅由获得资质的过敏反应专科医师,在提供患者安全保障的场所中进行。操作医师应该根据患者激发后的主观表现和客观症状随时调整试验方案或终止试验。

药物激发试验的结果判读取决于患者药物暴露后的主观或客观症状,如果用药后出现明显的过敏反应,被视为阳性结果。而在药物暴露后未出现任何不良反应,可视为阴性结果。需要注意的是,患者用药后如出现强烈主观症状而不能被临床客观检测指标证实,或是服药后引起与过敏反应无关症状时,则视为无法判读结果。对于这类情况,临床中虽然不能确诊药物过敏或药物超敏反应,但并不推荐患者在临床上使用含测试药物成分的任何药品及制剂。

药物过敏的最终诊断还应该结合患者既往药物过敏病史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试验结果和患者既往药物过敏病史不相符合,应重新评估设计的药物过敏诊断的方案是否合理,药物过敏临床病史的信息是否准确。

由于体内试验受制于患者身体条件的影响,诊断最终结果的时效也并非持续终身。排除药物过敏的患者在再次接触致敏药物时,也有可能会出现过敏症状,这种现象可能与患者的自身体质变化有关。所以,对于明确药物过敏的患者,需要长期避免使用该致敏药物。而对于已经排除药物过敏的患者,虽然今后可以正常使用药物,但如果再次使用药物后出现过敏反应,仍需要再次进行药物过敏专项评估。

3.体外试验

体外试验是将患者的血液或其他类型的生物标本,在体外进行生物学测试。体外的生物学检测对患者几乎没有任何的检测风险。然而,检测方式的低风险并不意味着对患者用药的低风险。目前药物的体外试验阴性结果无法排除药物过敏的可能,而阳性结果虽然意味着患者对药物存在敏感性,但仍无法证实药物可以引起过敏反应。这种假阳性的结果会导致临床上不必要的药物回避,并可能造成真正致敏药物的“逃逸”。另外,对于药物代谢产物而非药物本身引起的药物超敏反应,如磺胺和亚硫酸盐,则无法通过体外试验进行检测。

目前虽然体外试验不能满足药物过敏临床诊断和药物筛选的需求,但是能有效降低体内试验的风险。对高风险患者可以优先考虑进行体外试验,试验结果为阴性的患者继续进行体内试验。而对于体外试验结果为阳性的患者,虽然无法直接诊断药物过敏或药物超敏反应,但可以建议更换其他替代药物进行药物筛选。

(1)适用于速发型超敏反应的体外试验

速发型超敏反应的体外试验检测的项目主要包括,类胰蛋白酶和组胺(或代谢产物)检测,药物相关特异性IgE(Specific IgE,sIgE)检测和嗜碱性粒细胞活化试验(Basophil Activation Testing,BAT)。

①类胰蛋白酶是一种丝氨酸蛋白酶,是肥大细胞中一种预储存的促炎介质。总类胰蛋白酶由未成熟的单体异构体和成熟的异四聚体组成。未成熟的单体异构体由肥大细胞持续缓慢释放,而成熟的异四聚体由肥大细胞脱颗粒时爆发式释放。类胰蛋白酶的检测主要通过免疫测定法,但目前缺乏成熟的检测体系,其敏感度(Sensitivity)为30%~94.1%,特异度(Specificity)为92.3%~94.4%。血清中的总类胰蛋白酶水平受温度和检测时间的影响,理想情况下应在症状出现后 30~120 min内抽取外周血清进行检测,并在过敏反应消退的至少 24 h之后再次抽取外周静脉血进行检测,并与之前的基础水平进行对比。

②组胺为嗜碱性粒细胞和肥大细胞颗粒中释放的主要过敏介质,也是速发型过敏反应中最重要的介质。组胺含量可在外周血清中通过放射免疫和酶联免疫吸附测定(ELISA)方式检测,组胺测定敏感度高于类胰蛋白酶。组胺半衰期较短,过敏反应发作后的5~10 min可被测出,在20~60 min后回落至基线水平。血浆组胺的敏感度为61%~92%,但消化道或泌尿道中的细菌和富含组胺的食物会增加组胺代谢物水平增加造成假阳性结果,但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类胰蛋白酶或是组胺检测,其结果仅能表示测试的药物可以刺激类胰蛋白酶或是组胺的释放,并不能完全明确致敏药物和药物过敏的因果关系。因此,这类试验的结果需要结合其他具有特异性的结果共同判读。

③药物相关sIgE检测方式包括放射性过敏原吸附试验(Radioallergosorbent Testing,RAST)、ELISA和荧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Fluoroenzyme Immunoassay,FEIA)。这些检测试验原理类似,将载体蛋白结合的药物过敏原嵌入聚合物中,与患者的血清一起孵育,如果血清中存在sIgE它将与过敏原结合,并被酶、放射性或荧光物标记。药物相关sIgE检测只适用于少数特定药物,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阳性率为38%~85%,神经肌肉阻滞剂的阳性率为44%~92%,生物制剂的阳性率为26%~68%。

④BAT是一种检测药物诱导的嗜碱性粒细胞活化的方法。可以使用流式细胞仪检测嗜碱性粒细胞活化标记物(如 CD63 或 CD203c)的表达变化。BAT的效用已被证明可用于许多不同过敏原引起的 IgE 介导的过敏反应,包括空气传播的过敏原(花粉、屋尘螨、动物皮屑)、食物和蜂毒类。BAT目前并未常规用于临床实践,但研究数据表示可以作为评估药物过敏辅助手段。BAT具有良好的特异度但敏感度较差,目前有限的研究结果显示BAT用于神经肌肉阻滞剂、β内酰胺类抗生素和非甾体类抗炎药。对于神经肌肉阻滞剂,阳性结果的敏感度范围为36%~86%,报告的特异度为81%~100%。对于β内酰胺类抗生素,阳性结果的敏感度在22%~55% 之间,特异度在79%~100% 之间。非甾体类抗炎药的阳性结果范围更广,敏感度为17%~70%,特异度为40%~100%。

目前BAT没有标准化的标志物、操作流程和药物测试浓度,因此不同实验室的BAT结果可能会存在差异。由于BAT主要为研究嗜碱性粒细胞活化的能力,并不区分激活的途径,所以BAT无法区分非过敏性超敏反应。此外,大约10%~20% 的患者在阳性对照刺激或特定药物后不能激活嗜碱性粒细胞,这些特殊患者被称为“无反应者”。在这些情况下,BAT结果应被视为“不可解读”,即表示患者由于特殊体质,造成试验无法得到阳性结果。因此,在BAT结论处不能以“阴性”“阳性”或“可疑阳性”作为试验结果。

(2)适用于迟发型超敏反应的体外试验

迟发型超敏反应的体外试验检测的项目主要包括淋巴细胞转移试验(Lymphocyte Transformation Test,LTT)、酶联免疫斑点试验(Enzyme-Linked Immunospot Essay,ELISpot)、细胞内细胞因子染色试验(Intracellular Cytokine Staining,ICS)和HLA等位基因筛查等。

①LTT 是将患者的外周血中的淋巴细胞与致敏药物一起培养,用流式细胞仪通过测试3H-胸腺嘧啶或羧基荧光素二乙酸琥珀酰亚胺酯含量,来检测致敏药物刺激后特异性 T 细胞的增殖,如果增殖反应增强则被认为药物可以引起特异性T细胞致敏。LTT敏感度和特异度变化很大,分别为 27%~88.8% 和 63%~100%,具体结果取决于致敏药物产生的临床表现,在MPE、FDE、AGEP 和 DRESS中的敏感度较高,但在SJS/TEN中则敏感度较低。阳性结果的LTT对迟发型药物超敏反应的诊断有指导意义,但在一些药物(如万古霉素、非甾体抗炎药、造影剂)中存在未致敏药物的假阳性反应。

②ELISpot方法本质与LTT类似,是将外周血液添加到涂有特定的抗细胞因子抗体和相关药物试剂盒中,检测细胞因子释放或细胞毒性标志物的含量。而ICS则是需要先使用蛋白质转运抑制剂的作用下,将细胞因子封存在细胞内,在加入抗细胞因子抗体后,通过流式细胞仪使用荧光标记抗体的方式,检测含有特定细胞因子的细胞。ICS 结合了基于激光的生物物理技术来检测生物标志物和蛋白质表达,可以通过将不同的荧光标记结合到不同的抗体上,测定中识别特定的细胞表面蛋白质,或评估特定细胞内产生的细胞因子,从而检测生物标志物和蛋白质表达。相比于LTT和ELISpot,ICS检测IL-4、IL-5 和 IFN-γ的敏感度更高,可提高SJS/TEN的诊断敏感度。而对其他临床表现的迟发型药物超敏反应,则与LTT无明显差异。

③HLA等位基因筛查可以有效的发现特定药物的易感人群,数据显示HLA等位基因与严重皮肤过敏反应(Severe Cutaneous Allergic Reactions,SCAR)风险之间存在关联,特别是HLA-B*5701在涉及阿巴卡韦、卡马西平、氨苯砜和别嘌呤醇的过敏反应中,敏感度达到46%~80%,特异度达到 98%~99%,而卡马西平诱导的 SJS/TEN中,HLA-B*1502具有100% 的阴性预测值。欧洲药品管理局和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在使用这些容易发生严重迟发型超敏反应的特定药物前,应进行HLA等位基因筛查。虽然筛查阳性结果并不表示这些特定药物一定会导致药物超敏反应,但阴性结果可以作为避免易感人群出现严重的迟发型超敏反应的保护措施。需要注意的是,HLA等位基因筛查与种族人群相关,不同的HLA等位基因发生的药物超敏反应临床表型会随着患者所属的种族人群的不同而不同。

六、药物过敏的预防与管理

(一)避免致敏药物的暴露

制订药物过敏预防方案,首要条件是明确致敏的药物。这些已经明确诊断的致敏药物,或是无法排除药物过敏的疑似致敏药物,无论是在既往药物过敏病史中,或药物过敏专项评估中引起的过敏反应的强度如何,当患者在再次暴露在该致敏药物时,都有可能因药物过敏或药物超敏反应出现生命危险。因此,对于这些引起危险的药物,过敏反应专科应在患者结束药物过敏专项评估后,给予开具相应证明,明确标出患者应避免的药物和推荐使用的安全药物。

1.药物过敏标识卡(Drug Allergy Card)

药物过敏标识卡是在完成药物过敏专项评估后,给予患者随身携带的药物过敏标识。药物过敏标识卡片的内容除了登记患者身份标识的简要信息以外,还应该简要说明致敏的药物,推荐使用的药物,药物过敏既往病史中过敏反应的表现和药物过敏诊断依据(图4)


药物过敏标识卡应告知患者随身携带,并在门诊就医和手术前出示并告知接诊医师药物过敏病史,接诊医师可根据药物过敏标识卡中信息,避免患者暴露在致敏药物之中。

2.药物过敏护照(Drug Allergy Passport)


药物过敏护照是药物过敏专项评估后的简要医疗总结。当患者使用药物筛选后的安全药物出现过敏反应,或出现新的疑似过敏药物时,可以作为药物过敏专项评估的医疗依据。同时,药物过敏护照需要根据患者药物过敏的现况,进行及时更新。当患者有新的过敏药物时,或既往过敏药物不再出现体内试验(主要是激发试验)阳性反应时,需要及时修改或添加药物过敏护照中相应信息。

药物过敏护照中内容较药物过敏标识卡更加丰富和详细,需要记录药物过敏专项评估中患者药物过敏病史、体内试验的最终暴露浓度或暴露剂量和患者出现的不良反应。同时,还应包括记录药物筛选或药物脱敏的经过与结果(图5)


(二)药物再选择(Drug Re-selection)
当通过一系列体内试验或体外试验(有且只有HLA等位基因筛查能在特定药物中能作为诊断的可靠依据)明确致敏药物后,应对患者实施药物再选择的方案制订,以便临床合理用药。药物再选择方案分别为药物筛选和药物脱敏,是以两种不同的方式为患者提供临床用药。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以体内试验为主要方法的药物再选择方案仍需要等待患者过敏反应完全消失的4~6周后才能进行。并且,由于体内试验对患者存在一定的风险,在体内试验操作前均应得到所在医疗机构的医学伦理部门批准,并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才能继续药物再选择方案。


1.药物筛选

药物筛选的替代药物应该尽量选择与过敏药物化学结构不相同的非同种类型药物,如抗生素中的青霉素类和喹诺酮类,或是非甾体类抗炎药中的抗Cox-1类和抗Cox-2类。药物的筛选可以根据患者既往用药病史,直接选择暴露后未曾出现过敏反应的二线治疗药物,也可以根据体内试验(最好是药物激发试验)对新的替代药物进行评估。药物筛选是药物过敏诊断的延续,将最终经过药物筛选确定阴性结果的药物供患者临床使用。

体外试验(HLA等位基因筛查除外)由于其敏感度和特异度不足以满足药物筛选需求,不能作为药物筛选的可靠依据。

2.药物脱敏

原则上药物脱敏这一专业术语仅适用于以IgE介导的Ⅰ型超敏反应,而药物耐受诱导(Drug Tolerance Induction)等其他术语则是用于非过敏性的超敏反应。本文为便于表述,将文中的药物脱敏定义为,经过短时间逐步用药的方式,使患者暂时对既往致敏的药物或辅料不再发生药物超敏反应。

药物脱敏的前提条件是,致敏药物为当前基础疾病治疗的唯一有效药物。缺乏其他替代药物或其他替代药物治疗效果不理想时,才可以考虑对致敏药物进行药物脱敏。文献数据表示大多数患者在通过数小时或数天的快速逐步递增用药的方式,可以达到致敏药物的耐受。但随着药物的停止使用,耐受状态会在数小时至数天内消失。因此,在药物脱敏后的治疗整个周期结束后,患者如需要再次使用致敏药物,仍需再次进行新一轮的药物脱敏,而不能直接接受致敏药物治疗。

诱发速发型超敏反应药物是药物脱敏的主要对象,尤其是以IgE介导的Ⅰ型超敏反应,而对于迟发型超敏反应有关药物脱敏的文献较少且仍存在更多争议。对于既往病史中曾出现过严重的迟发型超敏反应,如Ⅱ型、Ⅲ型反应、Ⅳb、Ⅳc、Ⅳd型反应(药物引发的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血清疾病综合征、药物性狼疮、血管炎、FDE、TEN、SJS、DRESS、药物性肝炎、药物性肾炎和药物性肺炎)的患者,其症状的恶化可能会无法提前预测,或超出医疗的控制范围,因此不宜对上述情况进行药物脱敏。而对于自身患有严重的基础疾病和/或生命体征不稳定的患者,可能会因为药物脱敏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导致患者基础疾病恶化出现生命危险。对于这类情况,应谨慎评估此时药物脱敏对患者的价值。

与药物激发试验和药物筛选相比较,药物脱敏有更大的操作风险。因此接受药物脱敏的患者,除了应该在有安全保障的观察室被获得资质的过敏反应专科医师密切监护外,在操作前应检查患者皮肤黏膜表现和生命体征,并进行外周血液分析,以便出现过敏反应时进行对比。同时在操作中,应随时检查皮肤黏膜和全身症状,并在出现任何疑似过敏反应时,进行外周血分析,以便检测患者血液系统和肝、肾等器官功能的变化情况。

迄今为止,每种药物的脱敏目前并未有公认或通用的方案。EAACI认为应该从致敏药物的日常治疗剂量的1/1 000 000~1/10 000开始,并分10步以上逐级递增直至脱敏完成。过敏反应专科医师可视药物脱敏中出现的过敏反应而中断或调整药物脱敏方案。对于脱敏过程中出现的Ⅰ度和Ⅱ度的轻度风险,可以考虑在给予抗过敏药物治疗情况下继续进行。如果过敏症状仍持续加重至Ⅲ度或Ⅳ度风险,则视为药物脱敏失败,应立即停止继续用药并进行积极治疗。

在药物脱敏操作前,对于患者基础疾病的进展可以考虑预防性用药,如肺通气功能障碍或心功能不全的患者。而对于降低脱敏引发的超敏反应风险,并不建议提前使用全身类固醇激素或抗组胺类药物。这些药物可能会掩盖超敏反应的早期表现,干扰药物脱敏的正常进行,导致药物脱敏的整体风险增加。而抗IgE单克隆抗体等新型抑制免疫反应的生物制剂对药物脱敏的影响因目前证据不足尚无明确意见。

七、结语与建议

1.药物过敏仅占药物不良反应的一小部分,区分药物不良反应和药物过敏至关重要。
2.药物超敏反应和药物过敏在临床上表现类似,当临床中怀疑是药物过敏时应首选药物超敏反应作为学术规范用语,不应直接诊断为药物过敏。
3.生物制剂引起的药物不良反应不能以传统的方式进行分类。当使用生物制剂出现药物超敏反应时,需要根据具体的临床表现和药物的作用机制进行甄别。
4.药物超敏反应分为速发型反应和迟发型反应,速发型反应通常在用药后的1~6 h内,而迟发型反应通常是用药后的6 h后,但速发型超敏反应可以延迟发作,而迟发型超敏反应也可能会提前出现。
5.药物过敏/超敏反应的诊断的根本目的,是给患者临床用药提供安全保障,降低患者临床用药风险,所以并非所有患者或所有疑似致敏药物都需要进行药物过敏的专项评估。
6.当药物过敏/超敏反应中恶化征象出现时,提示患者有死亡风险。
7.药物过敏/超敏反应的完整病史采集应该包括:药物过敏的临床表现;基础疾病和伴随因素;致敏药物的特征;患者基本信息、既往药物过敏史和家族过敏史,这4个部分。
8.体内试验是诊断药物过敏/超敏反应的主要标准,但体内试验具有一定风险。应确保患者体内试验的收益大于风险,才能进行试验。
9.体内试验结果会受患者体质和测试药物浓度影响,而体内试验结果的时效并非持续终身。
10.在皮肤试验中,多种药物在国际或国内还没有统一的测试浓度标准。
11.药物激发试验是药物过敏诊断的“金标准”,但在临床实践中存在诸多限制,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实施。
12.在所有体外试验中,有且仅有HLA等位基因筛查可以对少数特定药物具有诊断价值,其他体外试验尚不能满足药物过敏临床诊断和药物筛选的需求。
13.确诊药物过敏的患者应随时携带“药物过敏标识卡”,以避免接触和使用致敏药物。
14.过敏反应专科在确诊患者过敏的药物后,还应筛选出其他安全、合适的药物供患者使用,同时还应给患者建立“药物过敏护照”作为药物过敏专项评估的医疗档案。
15.当过敏药物为当前基础疾病治疗的唯一有效药物,而其他替代药物或其他替代药物治疗效果不理想时,才可以考虑对此药物进行脱敏。
16.迄今为止,并不是所有药物都存在公认或通用的药物脱敏方案。
17.不建议提前使用全身类固醇激素或抗组胺类等药物作为药物脱敏的预防性用药。预防性用药可能会掩盖超敏反应的早期表现,导致药物脱敏的整体风险增加。
18.药物脱敏的耐受状态会在数小时至数天内消失。在药物脱敏结束后如再次需要使用此药物,不能在耐受状态消失后直接使用此药物,仍需进行新一轮的药物脱敏。

引用: 中华预防医学会过敏病预防与控制专业委员会预防食物药物过敏学组. 药物过敏诊断和预防方案中国专家共识 [J] . 中华预防医学杂志, 2022, 56(6) : 68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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