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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保单一定能够规避强制执行?“万能保护伞”不可全信

雷莉 陈立彤 睿和瑞家族办公室
2024-08-25


引言

在我国《合同法》、《保险法》、《婚姻法》、《税收征管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均对人身保险产品的专属性质进行了相应的解释、界定。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被广大保险从业人员大肆宣扬,貌似人身保险产品属于顶着“保护伞“的“万能”的“免责”产品。在司法实践及显示生活中,人身保险真的如其所说吗?


01

经典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贵、李某容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协助将被执行人王某贵、李某容在该司购买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分红、生存金及其他价值(以人民币23546470.00元为限)扣划至法院执行帐户。


异议人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不服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市中级法院提出异议称,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保险金应归受益人所有,而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请求法院撤销本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审查后认为:投保人购买的万能型、分红型保险保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属于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且该财产权益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项下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02

相关规定

自2015年以来,全国多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均对人身保险产品是否可以执行以指导性文件形式进行了释义:

 

江苏省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06号)


  • 一、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广东省高院《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3.3


  • 问题十一、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现金价值,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 处理意见:首先,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其次,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再次,如果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的保险金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


  • 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12.18


  • 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商业保险中享有的权益的执行】对被执行人所投的商业保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处分被执行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和被执行人对理赔金额有争议的,对无争议的部分可予执行;对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决定是否执行。


03

律师分析

综合上述各高院的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情况,一般认为:人身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可以执行的;而对于保险金,则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因此,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就是:什么是人身保险的保险金?什么是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呢?


现金价值系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并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简言之,可以理解为用于投保的钱,以及由此所形成的财产权益。

 

保险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的金额,即通常所谓的保险理赔金。


对于保单的现金价值,由于根据保险法第15条、第47条的规定,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可通过单方自行解除保险合同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主流观点认为,在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代为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单的现金价进行提取以清偿债务。


而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取得的保险金或对于保险金的索赔权,则需要分情况讨论:


  1. 在投保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况下,由于此时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是专属于受益人的财产权益,而非投保人财产,故原则上不能强制执行。


  2. 而如果投保人就是受益人,则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是部分法院以保险金具有人身专属性以及生命价值性为由不予执行;二是部分法院认为可以执行,但需要保证留够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因为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以及基本生存费用等。



总结与建议

综上,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直接的规定人身保险金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各地法院通过执行工作中的实践给出了答案: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多数法院认为能够强制解除合同或提存保单的现金价值,从而进行执行;而对于已经满足理赔条件后的保险金,部分法院认为不可执行,而另一些认为可以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及所受损失的情况下执行剩余部分。这样操作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从人道主义角度保障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条件,还可以防止被执行人通过人身保险金来逃避其应承担的债务。


因此,如果单纯想通过购买巨额保单的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往往是行不通的。高净值人群在进行财务筹划的时候,需要在专业人士指导下,采取多元化的财富管理措施,避免掉入保险或其他从业人员的“甜蜜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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