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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变“特种畜禽”影响深远,可别重蹈覆辙!

反盗猎重案组 反盗猎重案组 2022-12-20

“特种畜禽”目录和非典当年的54种商业化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本质是一样的,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面临的威胁和挑战,也是一样的。



农业农村部拟将绿头鸭等13种野生动物列入“特种畜禽”目录,按照畜禽进行特殊管理。拓展阅读:把野生动物称作“特种畜禽”,就可以随便吃了?不妥!


但,有些基本现状和事实不容忽视:

  • 这些野生动物的野生个体和人工养殖个体,无本质、明显区别,专业鉴定都无法区分,更别提普通的监管人员和大众消费者;

  • 针对绿头鸭、雉鸡等野生动物野生个体的盗猎从未停止,甚至存在大量盗猎洗白问题。一旦野生个体进入合法养殖场,就立马变成合法的养殖个体;

  • 科学严谨的监管体系和专业的监管队伍尚未建立;

  • 针对这些物种尚缺乏完善的检验检疫标准,专业的检疫队伍亦未建立。


2003年8月12日,非典疫情结束不久,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商业性驯养繁殖技术成熟,依法可以从事经营性驯养繁殖和经营的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包括果子狸、野猪、梅花鹿、虎纹蛙、绿头鸭等。


彼时就存在野生和养殖个体无法区分,无法有效监管、打击盗猎洗白,无检验检疫标准等问题。名单发布之后,真正被允许进行商业化繁殖利用的野生动物种类越来越多, 产业产值越来越大。相关部门可能觉得自己一定能管好,但却被现实一次次打脸。



因合法养殖利用的存在,监管和执法打击困难重重。执法部门遇到饲养或出售野生动物行为时,首先都看有没有证。没证,哪怕养殖的也是违法犯罪;有证,哪怕疑点重重,也没辙。虽然法律规定只能经营子二代、子三代以上的人工繁殖个体,但真正的鉴别和监管,想都别想。对于驯养繁殖技术不成熟的野生物种的持证“驯养经营”行为,法律经常无能为力;对于养殖技术成熟的少数野生物种,基本只能靠养殖经营户的自觉自律。而利益面前,自觉自律本身就不靠谱。



2014年江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涂晓斌书记所说的“标识管理,定点销售”的监管方法,到现在都只是说说而已。


如今看来,当时的54种野生动物名单的发布,是历史性的,其影响也是深远的。许多食客在野生动物所谓“营养、药用价值”的宣传带动下,更加坚定了对“野味”的追求。


如今,把一些野生动物列入“特种畜禽”目录的打算,和当年那个“商业化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名单,何其相似?!


这个口子一开,是不是其它野生个体和人工养殖个体尚无本质区别的野生物种,或存在野外盗猎洗白的野生物种,或无检验检疫标准的野生物种,或无专业监管、检疫队伍的野生物种,也可能在未来被陆续列入“特种畜禽”目录?


只要是圈养起来的绿头鸭、雉鸡,就被认定为“特种畜禽”,可能连特种养殖证件都省了。野生的和人工的,依然无法区分。执法依然困难重重,依然主要靠养殖经营户的自觉自律,跟当年有何区别?17年前就存在的问题,现在都还存在,有关部门凭什么觉得这次能管好?



请真正从保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杜绝盗猎洗白,别给执法下绊子。“特种畜禽”目录这个影响深远的历史性决定,还是不要想当然,不做为好。分都分不清,怎么区别管理?


给老实本分的合法养殖户挖坑,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大赚特赚,给监管出难题,给执法查处下绊子的事,还要再干一次?


同理,重新调整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划分标准,也是影响深远,历史性的。我们是要从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出发,还是从保护那个压根分不清有多少合法、多少不法的“大蛋糕”出发?拓展阅读:林蛙或被划为水生野生动物,“森林卫士”成“渔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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