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法院违规执行引发百起农民工“虚假诉讼” 最高法关注
“这是一起违反常识的荒唐案件,所有讨钱民工不构成犯罪,任何有罪认定都是违背了现行法律和世道人情,法律应该惩恶扬善、拯救无辜。不要在这帮百姓伤口上撒盐,使其雪上加霜。他们已被关押5个多月,恳请检察院尽快释放他们与家人团聚。”这是2019年9月,江苏世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写给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检察院的一封信。
2019年春季,滨海县检察院联合公安,兴师动众,一口气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名抓捕了江苏、安徽14位公民。被抓捕的人员包括:江苏东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文简称东汇公司)、江苏世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后文简称世联集团)两家民企负责人张军、姜官军;江苏金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严伟;安徽省全椒县建筑施工分包人王胜勇;江苏泰兴市建筑施工分包人蒋建林;建筑农民冯玉友、印和生、叶新华、吴东林、朱新权、蒋建廷等,还有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蒋跃平。
同年9月,14人被滨海县检察院以“编造农民工讨要工资事实”诉至滨海县法院。然而,时至今日,关押的人仍然没有被释放。判决也迟迟没有作出。
辩护人朱明勇、郭鹏律师做无罪辩护且当庭提出:在一起贷款案中,本有充足抵押物担保且已查封,但本刑案的审判机关——滨海法院的执行局却又违法超额保全,全额冻结了东汇公司的银行账户,引发了120余起所谓农民工讨薪“虚假诉讼”,成为本刑案的导火索。
现年55岁的张军是江苏滨海县人,他从事建筑施工,是世联集团实际控制人。2011年出于建筑工程分包需要,又成立了子公司东汇公司。东汇公司具有二级资质,基本没有实际经营。
2014年,江苏银行滨海支行行长韩某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郭海军找到张军,提出以80万元将东汇公司收购。张军不认识郭海军,加上这个转让价格很吃亏,本不想答应,但碍于韩某的面子,同意了转让东汇公司给郭海军。但郭仅支付了20万元转让费,余下的60万再也不给了。2016年,张军提出将东汇公司收回,郭欣然同意归还。
江苏银行滨海支行。蒋跃平、张军等14人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令其也卷入了风暴眼。刘虎 摄
让张军万万没想到的是:郭海军等经营期间的东汇公司,已经欠下了1000万元银行贷款。“韩某、郭海军承认向江苏银行两次借款,一笔400万元是郭海军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郭后来无法归还;另一笔600万元,是韩某和滨海公安局某科长刘某某的,他们保证按期归还。”张军回忆,“原来他们是利用东汇公司套取贷款,对外高利转贷。”
2016年8月,对此尚不知情的工程劳务分包商钱华平(女,2017年因车祸亡故,蒋金林之妻)在泰州用东汇公司投了三个标,世联集团帮她从财务上转入102万到东汇公司工行账号上,其中有50万左右是正准备要支付给钱华平的工程款。
同月,工程劳务分包商王胜勇也投了一个标,他从个人银行账户将110万元,经世联集团财务个人银行卡,将此款打入到东汇公司账户。张军同期也有20万元转到东汇公司帐上用于投标。
投标结束,所有项目都没有中标,投标保证金就陆续退还到东汇公司账户上。此时,钱却取不出来了,张军发现:232万元已被滨海县法院查封冻结。
得知东汇公司系因欠贷款被冻结账号,还是江苏银行申请的,张军气坏了。“当时我就想把公司退还给郭海军他们。但是泰兴的钱华平、安徽全椒的王胜勇他们的212万元怎么办?他们的钱拿不到,还势必影响到我们正在进行的两地的分包工程。”
此时,韩某已调离滨海,到江苏银行盐城市支行做信息部老总,副行长陈其任接任行长。“我告知他们东汇公司账户查封,冻结了232万元投标保证金,是两个包工头的钱,是用于工地发工资的,行长却反问我‘账上怎么能有钱进来呢?’‘不知道账户被查封吗?’,账户是市分行申请冻结的,滨海支行的公章都被市分行收走了。解封冻结账户要市分行同意,他们做不了主。”张军说,“我反驳他:‘东汇公司被你们拿过去做了贷款,什么时候告诉过我的?你们为什么把公司退还我而隐瞒贷款事实?坑害世联集团又开始坑害到民工,这事你们要承担责任。’”
张军称,自己坚持要到银监会讨说法,二位行长连忙劝阻:“你这400万逾期贷款,我有价值一千万的抵押物在江苏银行,你可以去叫法院拍卖房产。”但不管张军如何怎么努力,法院执行局就是不处置抵押物。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明勇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财产应当在价值上与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相符或相当,不应该出超保全申请的金额。江苏银行贷款纠纷一案中,有足额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抵押物已被法院查封,并且可以执行。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价值足以覆盖保全申请金额,法院不应再继续冻结东汇公司的银行账户,滨海法院执行局冻结东汇公司银行账号的行为属于超额保全的情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存在明显执法过错。
“我的20万可以不要了,我天天打电话上银行,找他们请帮助协调解冻这200多万资金,可是最终没有达成。”张军对此很懊恼。
此时,郭海军站出来,陪同张军一起去找其顾问、法律工作者蒋跃平。张军咨询了应该怎么办。“210万元钱是蒋金林、钱华平夫妇和王胜勇的。他们与东汇公司劳务分包关系是真实有效的。为什么投标保证金用过以后就不能用于发放工资?”
2016年10月中下旬,滨海法院分别收到安徽省全椒县王胜勇、樊春龙等48名农民工及泰兴市印和生、吴东林等79名农民工口头反映其在工程工地上的工资被该院冻结。11月7日,这些农民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其工地上的工程款优先受偿,并提供了已届履行阶段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
11月底,滨海法院执行裁定扣划该账户资金232万元;12月上旬,制作执行方案为:胡宏其等48名农民工分配108万余元、陈新友等79名农民工分配99万余元、江苏银行作为普通债权分配19.5664万元等。
江苏银行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后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将127位农民工列为被告。其要求停止对其执行冻结款项对所有被告进行分配,驳回所有被告的分配权力,将全部款项划至其账户。其提出:查封冻结账户进账的款项属于被执行人东汇公司工程业务资金,不属于所谓的农民工工资。法院不及时将执行款项划至原告,将该资金用于被告分配,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法院评议认为,该案所涉工程款包含农民工工资,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9月驳回了江苏银行的诉讼请求。为“百名民工讨薪”,也成为滨海法院的成绩宣传,为其赢得荣誉。
王胜勇等起诉东汇公司索要他们的欠款,目的本是要用于他们的承包工程,解决民工工资,这无可厚非,可他们二人向法院提供的不少民工工资单据及身份证件人员并没有参加实际工程施工,而大多数实际参加施工的劳务人员工资单据及身份证件反而未提供给法院。“当时法院只给他们两天时间提供工资单据及身份证,而且大部分工人已离场、转场,他们也提前垫付了不少工人工资,所以,收集实际参加本工地施工人员的身份证件无法在法院的规定时间内完成。”王军说。
此举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可预知的风险。江苏银行发出举报信,反映东汇公司与蒋建林、王胜勇在该银行执行异议分配钱款案件中,向法院提供虚假资料,冻结资金是投标保证金,而不是工程款。滨海县检察院认为,民工钱华平、王胜勇等向法院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法院“执行款”,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犯罪,而且是“百件虚假诉讼”大案(诉讼中,法官将每个民工拆分为一个案件)。
案件当事人普遍反映遭到了“哄骗式取证”。滨海县检察院民行科工作人员打着要办法律工作者蒋跃平的幌子找他们,笔录上不是他们的本意,但他们大意了,在检察官哄骗下签字。
“他们说,不是针对你们的,是要办蒋跃平。”一位目前取保候审在外的案件当事人说,检察人员称1962年出生的蒋跃平很不听话,经常给党政和司法挑刺,他们早就想办他。“检察官说蒋跃平代理的官司都是假的,让我们作证。没想到,检察院很快把我们也抓了。”
已被关押一年半时间的张军也说,自己最初的询问笔录都是民行科副科长孙海自编的谎话,“说钱华平、王胜勇承包工程施工时假的,分包合同是假的,工程款是假的,民工工资是假的。他承诺我不作为证据使用,说他还要调查核实,而且还告诉我是针对蒋跃平的,跟我没有关系。其实我明知孙海的笔录都是谎言,但我还是选择相信了孙海的承诺和他那检察官的身份,我永远都不会想到原来在我心中象征着、代表着客观、公正的人民检察官原来是可以这样的卑鄙无耻、龌龊,专门干害人勾当的。”
“2019年年初,对东汇公司的抵押物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993万元,随时可以挂网拍卖,所以对江苏银行来说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抵押物价值远远超过本金加利息,可它们反而不择手段争抢民企和百姓财产。”张军还特别指出:引发本案的400万贷款,压根就是江苏银行滨海支行骗取东汇公司后,利用东汇公司平台将贷款转移给房产开发企业使用。“将民企、百姓的诚实善良不懂法,当成他们使手段、下套子、谋取黑钱的欺诈对象。作为一家国企金融机构,没有担当和责任,反而带头扰乱金融秩序,违背应有的社会良知和公德,挑战人性底线,其中惊人黑幕需要逐一揭露。”
14人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中,蒋跃平为头号被告人。
蒋跃平的辩护人、江苏省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人大代表刘玲认为,蒋跃平不构成犯罪。刘玲称,《起诉书》中另外一起涉及江苏金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虚假诉讼”,也是同样类型,都是拿回自己的钱,没有受害人。
“滨海检察院声称:这是一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要作为典型的大案、要案来办。最高法院在关注。因为滨海法院把120多个工人办成了120多起虚假诉讼,报上去了。”张军说,但是恐怕检察院会很难办,因为这14个人根本没有非法目的,何罪之有?
2020年8月和10月,该案两次开庭审理。
张军的辩护人、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江苏舜韬律师事务所郭鹏律师均认为被告人张军等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银行贷款一案抵押物充足且已查封,滨海法院执行局在此情况下,又全额冻结东汇公司的银行账户,存在明显执法过错,是引发本案的导火索。”
此外,朱明勇认为,钱华平、王胜勇等人本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涉资金系特定种类物,钱华平等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之规定,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对被冻结的资金解封并归还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将案涉资金发还钱华平等人。因此钱华平等本就享有就该案涉资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也应当审理该案,并没有因为钱华平、王胜勇等人的债权转让行为及改变起诉案由,增加法院审理负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朱明勇律师提请合议庭注意,钱华平、王胜勇分别以两拨农民工名义起诉至法院时采取的是代表人诉讼,可能滨海法院的审判员出于绩效考核的原因,人为拆分成了“一人一案”,这是法院内部工作调整导致,与各被告人无关。如果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滨海法院应当裁定支持其诉求,案涉资金最终应当回到他们处。现实情况虽是采取债权转让、以其他案由起诉,最终也是案涉资金回到他们处。两种不同的诉讼路径,但案件的实质结果是一致的,所以,滨海县法院的实体判决结果没有错,各被告人的诉讼行为并没有“妨害司法秩序”,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朱明勇还认为,在案涉212万元资金的所有权始终未发生转移、仍然属于钱华平、王胜勇等人的情况下,在法院应当查明该资金性质、所有权并应当发还钱华平等人的客观要求下,钱华平等无论采取何种诉讼路径,均不可能在实质上侵犯江苏银行的优先执行权。因为,冻结的资金都不属于东汇公司,江苏银行也就无权主张对这部分资金优先执行。所以,各被告人的行为并未“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滨海县看守所。蒋跃平、张军等14人涉嫌虚假诉讼罪案的部分被告人关押在此。刘虎 摄
自张军于2019年3月26日被刑拘以来,其实际控制的三家企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导致企业大部分业务无法运营,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创税大幅下滑,贷款压力巨大,已有200余名员工被裁减,近千名员工的工作岗位岌岌可危,目前公司员工极度恐慌,社会不安定因素在不断增加。而在世联集团申报一级建筑施工资质的关键时刻,因张军突然被羁押,导致申报失败,间接损失也达上千万元。
朱明勇呼吁合议庭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贯彻周强院长强调的刑事案件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要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军无罪。
10月15日,笔者联络滨海县法院院长丁煌,询问其对于该案辩护人提出的“法院执行局违法超额保全,成为引发此虚假诉讼案导火索”有何看法。截至本文发布时,丁未予置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