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元乌龙证据,助判这所211/985高校副校长11年
56岁的罗秀娟是中科院西安光机所研究员,她同时也是一位罪犯的妻子。其夫陈勇原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副校长,如今在陕西关中监狱服刑。
“法院说我丈夫受贿367万多元。这些贿款,除了一些小金额的礼品,没有一笔是真的。我们夫妻俩要喊冤到底。”罗秀娟说。
陕西高院终审认定的陈勇受贿款中,最大的一笔为现金200万元。而正是这笔钱,受贿地点并不存在,被辩护人直指是虚假证据,刑法学专家亦认为“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毛泽东两次题词的重点大学,处长被抓“供出”副校长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是以信息与电子学科为主,工、理、管、文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国重点大学,直属教育部,前身为1931年诞生于江西瑞金的中央军委无线电学校。毛泽东曾先后两次为该校题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艰苦朴素”。该校与哈军工同为中国最早的2所国防工业重点军校之一,现有院士4人、博导520余人。
2016年初,西电科大国资处处长、原后勤处处长刘刚因涉嫌受贿被立案调查。煤商付海鹏自2005年起连续十年为该校供煤,刘刚接受了其巨额贿赂。刘刚称,付海鹏供煤是副校长陈勇介绍的。2016年3月29日至4月1日,陕西省纪委对陈勇进行“走读式谈话”,要求他说清楚与付的经济关系。4月8日,陈勇被带到省纪委蓝田县办案点“双规”。
陈勇,1961年出生于陕西汉阴县,博士,教授。1983年从西电科大毕业后即留校工作,先后担任电子机械系办公室主任、系副主任,校长助理兼校长办公室主任,“211工程”办公室主任,档案馆馆长等职务;2003年4月起任副校长(副厅级)。
2016年9月28日,陕西省纪委移交案件给省检察院,陈勇被移送西安市看守所羁押,10月10日被批捕。案件被移交给西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数次退回补侦和延长起诉期限,2017年9月,陈勇被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17日,西安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西安市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3年,陈勇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西安炳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燃煤采购、项目建设招投标等事宜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折合367.74677万元。
在这些指控中,陈勇收受最多的是西安炳德贸易有限公司老板付海鹏贿送的270万元。公开信息显示,付海鹏还曾担任长安区郭杜街道郭北村村委会主任。
《起诉书》称,2005年9月,付海鹏经长安区政府办副主任何利民介绍,与陈勇相识。后在陈勇关照下,付向西电科大供应冬季采暖煤。付于2007年春节前至2011年春节前,分六次送给陈勇好处费。其中,2007年4月一天下午,付送了200万元现金。
付海鹏证言显示:“2007年初,我多次通过电话约陈勇到外面坐一坐,陈勇都因工作较忙推辞了,4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再次通过电话约陈勇在外面坐一坐,他答应了,于是我把吃饭的地点定在了高新区锦业路和丈八三路十字附近的鑫华府酒店,陈勇从新校区回家,顺路经过这里,比较方便,另外鑫华府酒店当时在西安也是很高档的酒店。……我把……200万元现金和两瓶五粮液酒及两条中华烟搬到了陈勇所驾驶的后备箱里”。
而陈勇也在侦查阶段供认:2007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付以过年为名,先后送给他70万元。“2007年3、4月的某天下午,付海鹏打电话约我在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附近的鑫华府饭店吃饭,下午我们各自开车去饭店,付海鹏先到并订好了包间……,饭后我们准备离开,付海鹏从他的车上取下个旅行包放在我车上后备箱,说是给我拿点烟酒,我当时在驾驶室坐着没有下车,也没有看东西开车直接回到学校……打开后发现里边装的是人民币,共20捆,每捆10万元,共计200万元”。
陈勇称,付海鹏约他吃饭,是提出继续供煤和想承揽新校区建设工程,他答应供煤方面可以关照,但承揽工程要看时机。他将这些钱兑换成美元给了妻子在加拿大使用,以及用作住宅装修和个人花销。
“与起诉书说的相反,陈勇并不是这种人,就连我有一次在家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了别人的东西,他也非常生气,让我退回去。”罗秀娟说。
2017年12月28日,西安中院认定陈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万元等。
陈勇上诉提出,他没有收受付海鹏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辩护人提出:付称行贿200万元发生的时间、地点为2007年4月的“鑫华府酒店”。但事实上,该酒店在当年11月才开始营业,其证言是虚假的。且付行贿70万元的证言前后矛盾,违反常识常理,亦不能成立。
2018年4月26日,陕西高院经不开庭审理,评议认为陈勇供述的200万元受贿款的去向和其妻证言、其出入境记录、房屋装修支出凭证等相互印证,“其供述及行贿人证明的受贿地点等细节上的差异,不影响受贿犯罪基本事实的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勇被送往监狱服刑。
陕西省关中监狱。陈勇在此服刑。刘虎 摄
“陕西高院审判长对行贿地点不存在非常吃惊”
终审裁判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让罪犯陈勇心服口服了呢?并没有。陈勇认为,两审法院对其“收受”付海鹏270万元重要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了完全错误的裁判,根本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判决标准。
“二审中发现的新证据充分证明付海鹏行贿200万元是虚构的,但陕西高院却偷换概念,说我受贿地点的供述与行贿人证言中地点不一致。”陈勇说,他与付海鹏“供述”的200万元行贿受贿地点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差异,但该地点当时根本不存在。
“我向陕西高院提供了这家鑫华府酒店的工商登记资料、鑫华府酒店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宋凯华亲笔证词、律师在该酒店的取证视频和《鑫华府十周年华诞纪念书册》等证据,充分证明了该酒店是‘行贿’半年后才建成开业的。”陈勇的二审辩护人、北京律师金晓光说,“承办法官、审判长王海峰非常吃惊,说律师搞到了这么重要的证据,让再去盖个酒店的公章或做个笔录完善一下。”
鑫华府酒店十周年纪念册上清楚标注了其开业时间,董事长宋凯华亦亲笔签字,加以印证。刘虎 摄
“我让另一位辩护人、西安的李建民律师去做证据完善后,两位律师等待开庭或发回重审。万没有料到,面对如此铁的证据和事实,陕西高院竟然不开庭就匆匆维持了原判。”罗秀娟称,“之后,一审法官王龙对我说:如果他们一审时有那家鑫华府酒店当时不存在的证据,判决结果就不会是现在这样的。”
陈勇在看守所写给律师的一封长达29页的书信中,讲述了此案的来源,以及如何在纪委办案基地“交代”受贿270万元的经过。
陈勇自书信件讲述在陕西省纪委接受审查经过(局部)。
陈勇说,后勤处原处长刘刚因收受付的贿赂被纪委双规后,称“一直按照陈勇的指示照顾付海鹏”,完全是为了减轻他自己罪责、趋利避害、推卸责任的不实供述。
“2005年前后几年,我分管新校区建设,长安区政府对我校的征地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他们说西电科大征到的地是西安所有高校中最便宜的。因此,当帮助联络的区政府办何利民副主任带着付海鹏来找我,说是他亲戚,让煤炭采购对其加以照顾时,我就给刘刚打了一个招呼,望在与其它投标单位同等条件下给予关照。”陈勇称,按学校的规定,煤炭等大宗物资采购必须招标,采用何种方式招标由后勤处商校纪委确定。学校批准的年度预算拨给后勤处后,由后勤处长审批使用。在管理方面,发标、定标及付款均无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的环节。刘刚很快成了付海鹏的“俘虏”,一直帮助付中标。而正是由于后勤处独揽采购业务,致使2006至2008年三个年度煤炭未公开招标,陈勇并不知情。2008年下半年刘刚汇报工作时说出煤炭采购是议标,才引起陈勇注意,要求以后必须公开招标。在案卷中,也没有第三者证词或其它证据证明其一直在帮助付海鹏谋取利益。
陈勇在信中说,自己在“双规房”由每班两名武警不离左右、24小时看守,并强制剃了光头。办案人员告诉他:“这是什么地方?你不想想付海鹏的问题落不了地,你能走出这个地方吗?”“你这样对抗组织,一定会碰得头破血流。”并辅以“妻子被抓(以涉嫌共同受贿“双规”)、女儿回国接受调查,你的姐姐也要接受调查,你的一些与此相关的下级和与你联系多的朋友都将纳入调查对象”等,层层施加压力。
“我反复考虑,我已经彻底被废了,无论如何不能再连累家人和亲友了,有了破罐子破摔的念头……我精神近于崩溃,觉得只有积极‘配合’组织审查,争取从宽从轻才是出路,幻想争取‘断崖式’处理(免于司法,行政降级)。于是开始违背客观事实,违心‘供认’收受付海鹏钱财。但纪委对金额不满意,说太少了。信息不对称之下,我服从‘配合’他们,继续编故事,结果是越陷越深。”
“7月8日至11日,办案人员开始集中释放关于付送我200万的信息。他们说:付海鹏2007年4、5月份是否请你在鑫华府吃过饭?那个时候刚停暖气不久,请你吃饭会说什么?肯定会感谢你的帮助,希望继续支持他给学校供煤。有没有提到希望在学校干基建工程?依据这些信息和暗示,我在7月14日编造了‘2007年上半年某天,付海鹏请我在鑫华府吃饭,饭后送我200万’的供述材料,并做了笔录。此后又数次根据办案人员的授意对笔录进行了修改。我后来多次给专案组艾先飞处长等写信,否定了前面的‘供词’。转到看守所后,省、市检察院来提审、录音、录像时都提醒:以前怎么说现在就怎么说;强调态度很重要,‘十八大’后的量刑主要看态度。”
陈勇说,办案人员凭空捏造行贿理由,说付送200万一是为了继续供煤,二是为了承接基建项目。首先,付2005年冬季开始为西电科大供煤,两年价款合计500.6万元,以最低价中标利润很低,给处长送了钱不说,还于2007年春节前后分别向副校长送10万元和200万元巨款,这已远远超出了其所获得的回报,不符合常理。其次,学校的基建工程2007年全面进入尾声,资金十分紧张,负债很高(约16亿元银行贷款),欠工程款很多(约3亿元),学校根本没有再上基建项目的打算。付海鹏在其所谓的请托事项没有任何兑现前景的情况下行贿200万元巨款,没有逻辑。事实也证明,此后十多年至今,付并未在西电科大承揽过任何工程。
妻子受威胁“你若不配合,陈勇就走不出双规点”
“要不是那段时间公派在国外,我真的也有可能被构陷在家里收钱,成为贪腐共犯。”罗秀娟说,他们夫妻俩都是高级知识分子,薪酬丰厚,陈勇的哥哥也在美国,生活富裕还经常寄美元回国,一点也不为钱的事情操心。她对纪检找她做谈话笔录的有关情况显得心有余悸。
罗秀娟回忆,2016年8月17日至9月20日,她被反复叫到纪委在西安外国语大学宾馆的办案点谈话。期间,尝尽了搜身、诱导、欺骗、恐吓与威胁等各种手法。“办案人员几乎每天都会提及另一名副校长的妻子被‘双规’及其妻弟等家人受牵连的事情,警告我若不好好‘配合’,就会有同样的下场,并拿老人和孩子相威胁,说要把我年近八旬的婆婆卷进来、把我女儿也弄回国接受调查。还说:你若不好好‘配合’,陈勇就走不出‘双规’点,说不定会死在里面。”
“我祈盼丈夫能早日脱离与世隔绝、生不如死的日子,早日进入司法程序才有机会用法律去澄清事实、保护家人。所以,在谈话人员的授意下,我违背事实地反复修改笔录,一遍遍地重新签字按手印,最终形成了令他们满意的、为了给‘受贿款’寻找去向逼迫我杜撰陈勇给我外币的情况的所谓‘笔录’。”罗秀娟说,9月19日晚,纪委人员要求她上交些钱来表明家属愿意积极配合的态度,可作为对陈勇从宽处理的一个情节,又给她看了一封丈夫写的希望从轻处理的信。次日纪委人员陪她去银行办理了转账汇款手续,将其招商银行工资卡内的80万元转到了省监察厅账上。
“省纪委同志让银行职员把这笔‘态度款’备注为‘暂扣款’。但没想到,给我捎回的收据上面,我的80万元工资款成了‘涉案款’,一审判决书又成了‘赃款’。”罗秀娟大感上当:“原来,让我交款表态是一种欺骗手段,其真实目的是想以此证明陈勇确有受贿之事,家属已在‘退赃’了。”
陈勇从省纪委办案点走出,送到看守所羁押后,罗秀娟2017年1月前往西安市检察院,告诉两位主办检察官有关自己证言笔录中的虚假问题,并提供了书面情况说明和20多页美国亲人历年给其夫妇6万多美元的汇款凭据,希望能还原事实真相。但是,这些努力已是徒劳。
陈勇对终审判决不服,向终审法院陕西高院提出申诉。他称:原判认定其收受付海鹏270万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付供述的行贿地点在案发时并不存在;原有罪供述是在受到刑讯逼供的威胁和诱导的情况下作出的虚假供述。请求重新审理。
2018年9月,陕西高院驳回其申诉称,经审查认为,收受270万元事实有多个证据证明,与其他在案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对受贿地点的供述与行贿人证言不一致,并不影响受贿200万元事实的认定。
西安市高新区,鑫华府酒店。陈勇案“200万元行贿发生”时,该酒店尚未建成。刘虎 摄
2019年9月,陕西省检察院亦审查陈勇的刑事抗诉申请认为,陈勇夫妇未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现在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关于收受200万元受贿地点不存在的问题,在二审期间律师提出该问题后,省高院对此也予以了核实。综合全案证据,陈勇被省纪委调查距案发时长达数年之久,证人及申诉人对受贿地点记忆不准确也属正常。除受贿地点外,陈勇和付海鹏对该200万元的受贿时间、请托事项等细节的供、证基本一致,对200万账款去向亦有证据相互印证,故该受贿地点不影响受贿犯罪基本事实的成立。”云云,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用概率计算印证假口供荒谬处
2020年9月,陈勇向最高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称200万元没有行贿款的来源,没有付与其电话通话记录,竟然连行贿受贿地点都是虚假、不存在的。编造的受贿款的用途和携带巨额美元出境之事,非常荒唐可笑。陕西高院裁定说地点的差异不影响受贿事实的成立,实属强词夺理。此外,付向其另外行贿70万元的证言也违背常理、前后矛盾、漏洞百出,且与其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相互矛盾。
陕西高院在陈勇辩护律师找到行贿时案发地点不存在的“铁证”后,最终决定不开庭审理该案。刘虎 摄
“假定付海鹏向我行贿70万元的证据是合法的,在付2007年为承揽基建工程向我行贿所谓的200万元后,我却没有为付谋取任何利益、没有帮助其承揽任何工程,在此情况下,付在此后的4年春节前又陆续向我行贿60万元,违背常理。”
“付海鹏供述这70万元是2007至2011年的春节前连续送给我的,2012年春节前不再送的理由是我不管后勤了。而我不再分管后勤的时间是当年底,难道付海鹏能未卜先知?实在荒诞无比!”
“付海鹏在其自书的证词和2016年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中,均证明70万元5次行贿地点完全一样,全部都是在郭杜鑫都酒店停车场这个‘老地方’。离奇的是,其在2017年2月16日的询问笔录中,行贿地点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惊人变化:2007年为长安区郭杜东街街道边,2008年为西沣路与西部大道十字东南角的加油站旁边,2009年为郭杜企业1号公园,2010年和2011年为鑫都酒店停车场。如此这般,做到了与我此前在办案人员诱导下被迫编造的‘供词’完全吻合。”
此外,陈勇提出了事实不清的“四无”美元兑换、违背常理的携带巨额现钞出境“供述”、张冠李戴的子女生活教育支出、凭空杜撰出的装修费用、穿越年代的加拿大东部游等五大“赃款去向疑问”。
“我将付海鹏送的200万元中的100万元带到深圳,在深圳市中英街外汇店兑换成12万美元。既没有兑换美元的店名或地址,又没有经手人姓名,连兑换的时间也找不出来。”“在炎热的7月将4万美元揣在身上,并在随身行李和托运行李箱各藏4万美金,竟然通过了深圳海关(出关)、香港海关(入关和出关)和加拿大海关(入关)四道检查。试问:夏日单薄衣衫内能否隐蔽地装下4万美元而不被看出或查出来?携带12万美元这么多内嵌金属防伪线的现金能不被发现吗?”(当前安检机漏检概率大约1%,那么4次都被漏检的概率, 按照统计学的独立事件累积的概率计算理论,应是四次概率的乘积,即 0.01*0.01*0.01*0.01 = 0.00000001 = 10^-8,小于一亿分之一,而用于法庭断案的DNA检测的漏检率约百万分之几。比DNA漏检率还小100 倍的小概率岂不是笑话!)
“从汇款票据上的日期可见:除每年春节外,在我妻子两次公派出国(一次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一次单位公派自费出国)前夕及其女儿开学前,在美国的哥嫂都给我夫妇银行账户汇过美元。”“我被逼编造将付海鹏送的现金90万元用于学校260多平方米的新房装修。但事实上装修共计花了94.51万元,其中85%是用我夫妇的工资卡和信用卡刷卡支付的。”“我被逼编造将赃款兑换来的1万美元用于全家到加拿大东部旅游的开支及我在加的日用开支了。但根据我妻子与加拿大旅行社往来的电子邮件及一家人在加拍摄照片的时间,我们去旅游是2006年7月而不是2008年7月,是在‘受贿’之前!”
2020年9月4日,罗秀娟去到陕西省纪委,要求退回自己上当受骗交去的80万元。“信访接待室的人把材料看完、在电脑里录入信息后,告诉我不受理。”
为夫喊冤的中科院西安光机所研究员罗秀娟(摄于2020年8月17日)。刘虎 摄
“他解释说,这是法院已经认定的赃款,涉法涉诉问题不属于纪委管。我说:纪委把合法工资说成涉案款,法院才认为是赃款,我就应该找你纪委。他说:这个案子2017年就判了,你现在才提出这个问题,你应该在案件还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提出。你的目的是要把这80万元要回去,建议你去找法院。如果你认为纪委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违法违纪问题,写份材料给我们。我说,你们不能这样踢皮球。他说这不是踢皮球。”
罗秀娟表示,付海鹏的270万元而外的90多万元“贿款”,认定也同样存在问题,目前他们想把最明显的问题先解决。
针对这桩200万元“行贿地点不存在”的奇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教研室主任王恩海认为,行受贿案件的证据主要依赖于双方的陈述,然后结合资金来源、去向确认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本案行受贿双方对受贿地点的陈述一致,是一审法院确认存在受贿的依据之一,但事后查明,该地点在行受贿时并不存在,考虑到双方一为商人一为高校校长,两人同时记错交易地点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由此可见,双方陈述的真实性存疑。
王恩海认为,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其设置初衷即在于纠正一审法院可能存在的错误,在二审审理期间,辩护人提供确凿证据印证了交易地点在交易时并不存在,二审法院要么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要么发回重审。但二审法院却维持原判,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的理由是“其供述及行贿人证明的受贿地点等细节上的差异,不影响受贿犯罪基本事实的成立”,但这显然不是“细节上的差异”,一般认为,细节上的差异表现为在同一家酒店交易,一方陈述在酒店大堂,一方陈述在酒店停车场,现在双方陈述的地点是一致的,不存在差异。
“因此,本案中双方关于交易该笔钱款的证据因真实性不足——交易地点都不存在,交易的真实性也存疑——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王恩海表示,陈勇案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其理由是充分的。
2020年8月,陕西省纪委在西安曲江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的一个贪腐警示展。但该展览不接待个人参观。刘虎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