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退休后做律师容易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撰文 | 王朝峄
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才开始恢复的,当年高考制度刚恢复不久,法律人才严重短缺,——当时好些法官、检察官还是部队复员转业的,律师短缺更可想而知——全国有几个律师,人们闭上眼睛就能数清楚。当年,由于律师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国民对法律服务需求,国家便出台许多措施,弥补法律市场律师资源不足,解决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的问题,其中就有充分发挥退休法律人余热作用,让退休后的法律人加入法律服务市场,所以《律师法》、《检察官法》和《法官法》均允许法官检察官退休后申请执业律师,政策和法律一直延续至今。
最近国家司法部发文要求清理律师兼职现象,勾起我多年前就存于心的疑问——法官和检察官退休后申请执业律师是否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现与大家探讨一下。
本人认为,过去律师数量不足时实施这项政策是可以的,但现阶段就无必要继续执行了,因为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已不复存在。中国现有律师数量非常庞大,据司法部统计,截至2019年底,中国现有执业律师高达473000人,高于发达国家每万人三名律师的水平,因此,法律服务市场不存在律师不足的问题,相反,若继续此项政策,势必会带来许多弊端。主要表现如下:
弊端之一:容易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人情社会。在中国人心灵深处,人情大过王法。虽然国家出台好多措施来约束和制止人情大于王法的现象,有些措施也非常有力,但骨子里存在的东西,不可能一下子就能有效根除;现在来看,还有扩散趋势。当事人遇到法律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亲戚、朋友、熟人去摆平,案件在哪个部门,就去找在哪个部门的熟人,没有熟人的,拐弯抹角也要找。请客、送礼,拉关系,无所不用。法院是案件汇集地——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最后,大多数要集中在法院审理和执行。当事人找律师,首先想到找与法院关系走得近的律师,特别是在法院工作过的律师——因为他们认为人熟,好勾兑,好办事,官司容易胜诉,虽然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对法官检察官做律师均作出部分禁止性规定,比如,辞职或退休的法官申请律师执业后,两年内不能接办案件,并且终身不能办理原工作法院承办的案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些曾经在法院或检察工作过,退休后出来做的律师的同志在收案时,通常会告诉当事人,他们暗中帮助协调,台面上的事情由他们另外安排本所其它律师出面应付。当事人听了还乐滋滋的,以为问题有救;其他公众若知道某当事人聘请的律师是在某法院或某检察院工作过的,自然会想到案件很难得到公正审理,就算最后目的没有实现,在当事人心中,也还存在一种理念:——找关系好的律师都不能摆平,看来问题真严重,找其他律师更不可能实现,只能认命了。有些法官和检察官,特别是任过重要领导职务后退休的,一旦申请律师执业后,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门庭若市。所以,头脑聪明的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会不惜重金聘请在法院和检察院担任过领导职务的法官和检察官来律师所做执业律师;这个套路感染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有些基层法律服务所,没法聘请到有法律执业资格的退休法官和检察官来服务做律师,但为了业务宣传和推广,也要想方设法聘请几个没有法律执业资格证的法院或检察院退休人员来法律服务所当顾问,把他们照片挂在法律服务所的墙上,也可以招揽一些生意。一个有创新思维的年轻同仁就告诉过我,如果他是合伙人,他愿意一年出十万元聘请某退休副院长来律师所当顾问,一样工作都不需要这个退休副院长干。可见,法官、检察官的诱惑力真不小,尤其是当过院领导过的。其实,诱惑力背后就是对司法不公的质疑。国家领导人曾经说过,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确保?本人认为,不仅要在实质上保障,而且在台面上也应该保障。正义必须在阳光下行使才能让人深信不疑。因此,为让群众相信司法公正,国家有必要禁止法官、检察官退休后从事执业律师。
弊端之二:不利于法官、检察官队伍稳定。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面临案多人少现象,一些基层法院,一年要办几千上万个民事案件,具体分下来,有的法官一年要办二、三百个案件,光写判决书都难,别说每个案件都要涉及文书送达、证据交换、开庭、合议、写判决,送判决,已经很累了。如果再有其它事,那种累不是一般人能理解和体会的。这种高强度工作之下的法官和检察官,如果还有其它比这个好的职业,相信不少法官和检察官都想提前退休,哪怕当院长、副院长,也不想干了。而对于法官和检察官来说,退休或辞职后最可能从事的职业就是律师。所以,法官和检察官们就会选择早点退休,出来做个律师,领取退休工资,然后再挣点额外收入,当然是好事。实在不能退休就提出辞职,然后做律师,既有人脉资源,又有专业技能,挣钱来轻车熟路。远的不说,只算最近十年,法官和检察官申请病退或符合条件申请早退或辞职来做律师的,数不胜数。我没有作过这方面的统计,但我熟悉的好些律师,曾经在法院或检察院工作过。他们正值经验丰富,老辣稳重,精力充沛,早早就退休来做律师,对国家而言,完全是人力资源浪费。美国联邦高等法院的法官要干到七、八十岁才退休,而我们这些法官、检察官才五十岁左右就退休,多可惜!前几年,北京某基层法院一下有若干法官辞职,一时间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压力。当然,对法官辞职做律师,我认为也是可以的,毕竟人家辞职后没有领国家一分钱,利用自己业务技能挣点生活费,何尝不可?但如果不是辞职,而是采取提前退休或内部退养或正常退休,然后做执业律师,就有点不妥,毕竟还领着国家发给的退休金,医疗、养老都有国家保障着。
弊端之三: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其它律师不公平。
同在一个律师圈,今年不见明年见,这月不见下月见,同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早晨不见晚上见到,即使不见面,现代信息技术,信息传递快,大家知根知底。做过法官或检察官的,和没有做过法官或检察官的差别很大;做过法官或检察官的,因为与司法机关有天然的“人脉关系”,如果再作点华丽包装,虚构一点宣传,当事人就会慕名而来,可谓络绎不绝,门庭若市,而那些没有在法院或检察院工作过的律师,哪怕再有水平,再勤奋,再兢兢业业,开始时就很难让当事人信任;就算当事人委托,也不愿出多少钱,而与司法机关有人脉资源的律师,当事人愿重金聘请。——除非另有门道,或者非常有名气,或者经司法机关成熟老练的工作人员推荐,人家才会重金委托你。这是现实,不得不服。这里就有个事例:——某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成功率相对比较高,因为他很认真,由于认真执着,难免会得罪某些法官。某电力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罪,其亲属经京城一律师介绍,想聘请当地这个某律师为这个电力负责人担任辩护人,便向法院的熟人打听这个律师情况,法院的熟人让他别找这个律师,于是他就放弃了,转而聘请法院熟人向他推荐的其他律师。有些当事人对法官信任到痴迷程度。某县法院一个刑庭庭长长,给被告人定罪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被告人妻子居然聘请这个给他老公定罪的刑庭长庭长为他推荐的律师去办理二审,其他律师为被告人妻子推荐的律师,被告人妻子判决不聘请。就人性而言,没有谁愿意让自己的工作被别人否定,这个庭长一定不会希望他推荐的律师在二审中把他在一审判决推翻吧。要是二审推翻了他一审判决,他可能还会面临考核。可见,有些当事人对法官是迷信得逻辑不分。这不是个例,而是普遍现象。
弊端之四:导致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影响社会稳定。
中国社会收入分配本来就有点畸形。有关机构透露,我国基尼系数前几年就已偏高,已超出国际社会公布的警戒线。收入分配不公,容易导致社会不稳。退休法官检察官,本来有一笔可观的薪水,不用缴纳社保,医疗、养老,这把年纪的人,也不存在子女读书的事,所以不存在教育问题,而其他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不领国家工资,还要缴纳社保,承担医疗、养老、子女抚养支出,社会资源上本来就处于逆势,现在退休后法官检察官来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凭其社会资源,退休法官、检察官做律师的就可以压倒其它律师。退休法官检察官做律师的,案源不断,财源滚滚;其他不包装不宣传的律师,尤其年轻律师,没有案源可做,只好屈身去为与那些司法机关有关系的律师当差,收入与付出的比例却相差万里。当前,律师办的收入状况是:80%的律师只挣20%的钱,20%的律师却挣80%的钱。退休法官和检察官,薪水比许多企业退休人员还要高,比许多民营企业在职员工都高出许多,如果再让他们从事执业律师,势必会加剧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对社会稳定产生隐性威胁。
当然,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做执业律师,好处在于合理利用资源,充分发挥每个退休人员的余热,为社会多做贡献,但我认为,为社会做贡献的方式很多,不一定都要选择来做有偿服务的律师,他们可以去做社会公益,做法律援助,为社会献点爱心,有何不可?
任何事情都有正面和负面的作用,如何选择还得权衡利弊,相信没有人会选择弊大于利。
通过对法官检察官退休后做执业律师的利弊分析,本人觉得,国家应该禁止法官和检察官退休后来从事有偿执业律师服务。
王朝峄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