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3日,一场涉矿诉讼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了这场官司的被告之一。当天,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团林建材厂一采场、重庆市铜梁区林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一采场与被告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华兴团林采矿场、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第三人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铜梁区华兴镇团林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开庭,标志着这场纠纷正式进入了法律程序。“我们听主管部门的话,投资了上亿元进行绿色矿山企业建设,并且成为了重庆市首家绿色矿山标杆企业。”原告股东之一陈果叫苦不迭说,“但谁知道政策多变,建设好以后,采矿权却花落别人家,我们的巨额损失根本无人负责,这让我们顿时陷入了濒临破产的境地。”
团林一采场出资硬化道路约5公里(包括宽达9.5米的鲜花大道),并进行了绿化和美化后,矿山已经不像是矿山。
重庆市铜梁区团林建材厂一采场(以下简称“团林一采场”)位于铜梁区华兴镇团林村一社,主要从事建筑用石灰岩开采及销售经营活动。2011年11月,团林一采场开始启动矿场投资建设,于2012年取得了《采矿许可证》。2015年10月,原铜梁区国土房管局对团林一采场增划资源并调整矿区范围的申请进行了批复,同意其划定矿区范围,年生产规模为60万吨。2016年3月,原铜梁区国土房管局报请包括团林一采场增划资源在内的9宗矿权出让计划建议,建议以评估作价协议方式将划定矿区范围的增划资源出让给团林一采场。同年6月,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对此请示发出通知,下达出让计划中所涉团林一采场的出让计划,明确该增划资源的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按照原铜梁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的部署要求,团林一采场在采矿生产的同时,继续投资生产设施设备、工矿道路、用水用电、采矿区的租地补偿等事宜,并于当年完成了改扩建,并通过了验收备案,形成了年产碎石60万吨的产能。于2016年10月9日办理的采矿权变更登记,团林一采场将生产规模从原30万吨变更为55万吨。投资人陈果称,在团林一采场办理生产规模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原铜梁区国土房管局责成团林一采场(普通合伙企业)组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便以法人身份享有增划资源,才符合政策规定;并拟将团林建材厂的采矿权主体变更为林水建材有限公司,相应的矿山名称由团林一采场变更为林水一采场。2016年9月,新公司即重庆市铜梁区林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水公司”)成立。分支机构林水建材有限公司一采场(下称“林水一采场”)也一并设立。2017年4月,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对采矿权转让信息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书面通知了团林建材厂和林水建材有限公司。为响应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原铜梁区国土房管局打造绿色矿山标杆企业的号召,林水一采场依托团林一采场矿山基础设施继续打造绿色矿山。
团林一采场为当地人居环境改造、村民搬迁安置、美丽乡村建设投入了大量资金。
2017年6月25日,由于采矿权证到期,团林建材厂一采场在还有15.1万吨剩余储量未开采的情况下,自行停产不再开采。“基于对主管部门承诺对原有矿山增划资源将以协议作价方式出让给自己的信赖,团林一采场在采矿许可权证已经到期的情况下,按重庆市、铜梁区国土房屋管理局的要求,以林水一采场为主体,对绿色矿山进行了持续性投资建设。”陈果说。2017年6月23日,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在团林一采场召开全市绿色矿山建设推进会,安排部署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团林一采场所在的地理位置特殊,处于进入矿区的第一站门面。为了迎接全市绿色矿山会议的召开,光是铜梁国土房管局要求我们加班加点地专门修建的办公楼,就花了数百万。这些公共场所我们日常管理是用不上的。”陈果说。“为了达到绿色矿山建设验收标准,原铜梁区国土房管局还要求我们对增划资源部分矿藏进行表土剥离,形成阶梯式开采面,并对剥离表土进行全部规划利用。我们用其中的部分剥离表土修建了花台,无法消化的部分新建堆场并进行挡离。这些都是应当由采矿权人进行的工作,而我们在还没有办理好采矿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他们的要求把工作做在了前面。”陈果说,“这些工作成果在会议当天就得到了各部门的一致认可,会议的效果很好,但林水一采场为此耗资巨大。”2017年12月,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发出通知,要求原铜梁区国土房管局加快林水公司采矿许可办理进度。“铜梁区林水建材有限公司先行先试,绿色矿山建设卓有成效,为全市露天开采绿色矿山建设走出了一条新路子。”这份通知称,“请你局加快铜梁区林水建材有限公司采矿许可办理进度,为全市绿色矿山标杆企业创建工作奠定基础,为铜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树立标杆。”2018年1月,市主管部门向区主管部门发出通知《关于加快创建绿色矿山标杆企业的通知》,要求大力推进林水公司首批创建绿色矿山标杆企业。时任铜梁区国土房管局周凡局长批示,要求严格按通知要求予以落实并上报相关材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在林水公司召开绿色矿山建设推进会以后的文件。
同年5月,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发出《关于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林水公司于当年12月完成绿色矿山建设验收工作。同年9月,林水一采场投资的绿色矿山基本建成,并成为重庆市首家绿色矿山建设示范点,但因采矿许可权证已经到期,绿色矿山建设期间及建设完成后未继续生产。陈果说:“我们林水一采场大力投入绿色矿山建设,在2017年底成为绿色矿山建设标杆企业。2018年初,铜梁区政府因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显著,争取到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给予的1000亩土地的用地指标优惠政策扶持,我们为铜梁区政府政绩考核作出了巨大贡献。2018年初到9月之间,铜梁规自局要求我们继续对绿色矿山建设继续投入。”陈果告诉笔者,办理采矿权协议出让,在2018年1月1日是个坎儿,市局下达通知后,“区局一直不予办理给我们,估计是怕我们证办到手以后不再继续投入建设绿色矿山,影响整个重庆市绿色矿山建设的任务的完成,于是一拖再拖到了2018年9月,我们才被告知:早就公示要协议出让给我们的采矿权,将走招拍挂程序了。”“然而此时我们投入的绿色矿山已经审批通过。他们不再需要我们了。”团林一采场投资人们感觉:自己俨然成为了一枚弃子。陈果称,除矿区升级改造外,团林一采场、林水一采场还承担了基础设施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和谐矿区打造、农户搬迁安置等大量工作,林水一采场建设了鲜花大道,标准化工业广场、对矿区周边农户居住的房屋加层盖瓦、统一外墙装饰等。“至2018年9月,共计为矿山基础设施和绿色矿山、和谐矿区、美丽乡村建设投入上亿元。”
“协议出让的各种批准文件都下了,只差最后一步办理采矿权证,但谁知当我们的绿色矿山建设完成验收之后,铜梁国土房管局就告知我们政策发生变化,采矿权要以拍卖的方式取得。”陈果说,这令他们难以承受。2018年12月,经铜梁区政府和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原铜梁区国土房管局将团林一采场和林水公司一采场投资建设的绿色矿山采矿权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除林水公司外,还有重庆蓉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谊公司”)报名参拍。笔者注意到,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明确要求竞得人自行处理好采矿权涉及的用地、公路、环保以及安全距离内的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手续,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登记。但对该矿山原采矿权人在采矿权到期时的剩余储量15.1万吨价值、前期基础设施及绿色矿山建设资产价值,原铜梁区国土房管局并未进行评估作价。林水公司在参拍过程中,不敢抬价竞拍致使采矿成本提高继而发生亏损,蓉谊公司亦不知晓林水公司前期投入的价值,导致蓉谊公司以2880万元低价竞得该采矿权。2019年4月,铜梁区规自局与蓉谊公司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签订之后,蓉谊公司即与团林一采场就资产补偿问题发生巨大争议。为明确投资额,团林一采场委托评估机构对该矿山资产价值及投入费用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对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美丽乡村和谐矿区建设、土地租赁费用、300米安全距离内房屋购买费等393项资产及投入费用进行了评估,总价值合计8193.81万元。“这个价值还没有包含我们之前在资源整合时对矿界范围内其他小矿山付出的购买成本。”陈果说。2020年8月,铜梁区规自局向蓉谊公司核发了采矿许可证。“一方面,区主管部门声称出让的仅仅是石灰石净采矿权,是净矿出让,并不包括团林一采场投资建设形成的矿山资产,双方产生的纠纷与他无关;另一方面,蓉谊公司在竞得采矿权后,又借口我们漫天要价,不惜毁坏已经建成的绿色矿山成果,重复选址重复建设,以达到不予补偿的目的。两个责任主体现在都互相踢皮球,我们的资产迟迟得不到合理补偿。”陈果称,林水公司前期的安全生产、绿色矿山等资产投入是矿场生产经营的必备设施,竞得人如进行生产经营,必然需要对其投入的这部分资产予以补偿并完善相关手续,但竞得人至今未与林水公司达成任何协议,却拿到了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被拍卖后,团林一采场的资产迟迟未获得赔偿,蓉谊公司却已开进挖掘机进行作业。
“相关部门既要照顾竞得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照顾相关方的利益,合理解决原采矿权人与竞得方的经济纠纷。”陈果称,他们多次找铜梁区规自局出面协调无果,还不得不向铜梁区信访办求助。2020年6月,铜梁区规自局在给铜梁区信访办的一份回复中称,“为减少原矿主的损失,我局协调新旧业主共同选定了评估公司对原矿山可利用资产进行评估,组织双方进行谈判,因双方差距较大,目前尚未达成一致。”有关赔偿的纠葛旷日持久。2021年6月,团林一采场和林水一采场一纸诉状,将蓉谊公司和铜梁区规自局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被告支付不当得利赔偿及资金占用损失。
原告方诉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又称“三合一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条件,蓉谊公司在未按照采矿权出让文件载明的要求与团林一采场就财产补偿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与铜梁区规自局恶意串通,由铜梁区规自局将原团林一采场报送给该局的“三合一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透露给蓉谊公司,蓉谊公司原文照搬并简单修改了部分内容,即获得了相关行政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以及铜梁区规自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蓉谊公司在向相关行政机关报请批准的资料文件中明确表示依托、利用团林一采场的原设施设备房屋、已经修建的环保设施等,并且籍此条件而取得了相关的行政审批,这些硬件设施要素及矿场内的全部设施、设备及房屋,均为原告投资购买和修建。”原告方认为,铜梁区规自局与蓉谊公司完全抹煞原告为重庆市绿色矿山建设作出的巨大贡献,互相串通,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且蓉谊公司在取得开采权时对原告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的使用,及在取得开采权之后的开采所得属于不当得利。被告方蓉谊公司辩称,该公司竞得该矿采矿权后,为减少原告的损失,避免重新规划选址、重复建设,原告曾同意将其房屋、机器设备设施等有形资产转让给该公司,并多次在铜梁区规自局、华兴镇政府组织双方协商资产转让价格,但因原告恶意漫天要价,协商未果。2021年1月,该公司万般无奈,只好取消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原告房屋、机器设备设施等有形资产的规划利用,重新编制相关方案,并重新规划选址、租房租地。由于原有方案已经作废,且该公司至今未使用原告的任何资产,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方铜梁区规自局辩称,该局并未获得任何利益,因此不能成为返还的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的所谓损失不是该局的行为造成的,且原告诉称的损失并未实际产生。为避免重新规划选址、重复建设,该局曾多次组织原告与蓉谊公司协商,将原告的房屋、机器设备设施等有形资产转让给蓉谊公司,但因双方转让范围、转让价格没有达成一致而协商未果。原告未将可利用的资产转让给蓉谊公司,蓉谊公司也没有实际使用其资产,因此未产生实际损失。原告方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重庆)律师事务所柳可律师认为,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铜梁区规自局在该宗采矿权出让前,未组织相关部门对原采矿权人在开采权到期之日的剩余储量价值、矿山开采基础设施投入价值、绿色矿山投入价值进行评估,并在《出让公告》中进行信息披露,让其他竞拍者对该宗采矿权的成本的风险作出合理判断和取舍。如果铜梁区规自局在《出让公告》中事先披露原告的资产评估信息,其他竞拍者在参拍出价的过程中就可以谨慎判断出价风险,如果其他竞拍人拍得,则原告将可以依据《出让公告》所确定的内容,获得竞得人支付的补偿。如其他有意参与竞拍者不接受该资产评估结果,则有可能放弃参拍,原告将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该宗采矿权。原告的前期所有投入,则可以在日后的生产经营中通过分摊费用得到补偿。柳可律师认为,以上两种情况,均不会产生新旧采矿权人之间的资产转让纠纷。而《出让公告》中“由竞得人自行实地了解相关情况后自行依法完善相关手续”的表述,已经埋下纠纷的种子。“竞得人”应为“竞拍人”,在竞拍前双方就应该就资产转让达成一致协议,“让其他竞拍人在拍得之后,去了解原采矿权人已经投入的资产情况,再来与原采矿权人进行协商处置,对原采矿权人而言已无实际意义,实际上就是让原采矿权人失去了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很容易引起纠纷。也不得不让人遐想,这背后是否存在巨大的利益输送。”“在其他地区的类似采矿权出让公告和竞拍者提交的风险承诺书中,均载明了原采矿权人的资产权益评估情况。”柳可律师认为,铜梁区规自局在出让案涉采矿权时的疏忽和失职,是导致这起资产转让纠纷的根源,与原告至今无法获得合理补偿存在因果关系。而且,该局不对原矿权人的剩余储量进行价值评估予以公示,那么本次采矿权出让的收益中有一部分应当是属于原采矿权人的财产,铜梁规自局的行为当属一物二卖,是当然的不当得利人。
通过团林一采场等的投资建设,矿山所在的团林村成为铜梁区乡村振兴示范点。
“蓉谊公司未经我公司允许,利用我们先期搞好的建设获得相关行政审批来取得开采权后,转身又以我们漫天要价为借口重新规划重复建设,哪有这样的道理,这跟明抢有什么区别?铜梁规自局在2018年初就明知道此宗矿权要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还诳骗我们持续投入绿色矿山建设,这难道不是欺诈行为?我们的矿山属于保留矿山增划资源技术改造项目,规划建设都不能脱离原采矿权设置时确定的规划,蓉谊公司又是如何通过层层关卡获得行政审批,铜梁区政府、铜梁区环境保护局、铜梁区应急管理局、铜梁区规自局在里面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我都希望真相能够浮出水面。”陈果说。
原告方称,诉诸法律,只希望法院公平公正判决,“我们只想拿回属于我们的合理补偿。”
另有重庆资深律师向笔者表示,在与新的矿权竞得人无法达成赔偿一致的情况下,铜梁区规自部门有对原矿权所有人进行赔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