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还是“法” | 辨析中西法律文化传统
文 / 北游
01
前言
考察西方法律史,我们会发现,无论是持基督教教会与王权长期对立和争斗,任何一方无法取得压倒性的胜利,这种二元对立主导下的多元政治格局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条件的观点;还是商人阶级在中世纪后期欧洲各王国的崛起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现实基础的观点,都可以看出,法律之所以在一个社会成为核心文化和权威性地位,实际上是为了平衡各种权力和利益冲突,从而不至于同归于尽的妥协产物。
而这个过程在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时间相对短暂,所以法律在中国社会和文化中从来没有取得过核心地位就不足为奇了。
02
法律效用之中西对比
自秦统一六国之后,中国社会就维持着超稳定的以儒学为国家价值体系的大一统国家形态,没有任何一种政治力量足以和这种强大的中央皇权相抗衡,更别说中国历史上各朝各代长期施行的“重农抑商”的国策断绝了商人阶层成为政治博弈力量的可能。
法律从一开始就仅仅作为一种国家暴力工具,用于管理和统治臣民。
而欧洲社会则完全不同,早在古希腊时期,众多城邦就开始围绕公民权利这个核心理念,用法律作为调节平民和贵族间矛盾冲突并明确各阶层权利的规则体,从而获得一体遵行。
在中国历史上,只有皇权对臣民的单向性行为要求,皇权则对臣民没有任何义务需要承担。这种单向性从一开始就因为宗法体系在中国社会的强大得到了整个社会的普遍认可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得以加强。
证据就是中国的贵族跟皇帝、平民与地方官员讨价还价、缔结条约这样的事不但不可能在现实中出现,连想想,恐怕都会让自己感到大逆不道。在这种情况下,跪地情愿,恳请皇上或官员开恩是他们能想到最大限度的反抗和表达意愿的方式了,这种方式恰恰是以承认这种单向性正当合理为基础的行为模式。
所以对于中国平民乃至官员来说,类似于西方的权利观念无论从现实还是文化观念上从来没有真正存在过。
那么作为规定各自身份职位上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契约以及促成自愿协议为事业的法律行为,自然就缺乏存在的必要。
03
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综述
古希腊城邦的公民选择法律作为组织社会秩序的主要规则,由此发展出了不同于其他任何文明的独特的秩序范式。
这种一开始就以双向互动、广泛参与的方式来进行的社会规则的制定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成为西方社会一种习惯的观念和行为模式,并在罗马帝国时期就达到了即使是今天我们看来都会惊叹不已的完备程度。
罗马法所涵盖的范围之广、内容之细,几乎涉及了我们今天能想到的所有社会行为和交易行为,并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法和规则。
即使日耳曼蛮族的入侵打碎了罗马帝国,造成了欧洲历史上社会发展的断裂。但由于日耳曼蛮族本身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文化观念的欠缺,他们不得不求助于基督教会的力量和罗马人治国理念的帮助来维持统治,继承这种法律传统或为这种法律传统的继承留下空间也就成为了必然。
这也为教权有资本和王权争夺利益和权力空间奠定了基础,使法律在西方成为核心文化创造了先决条件。
基督教会对罗马法论著的系统注解和研究几乎持续了整个中世纪。
目前学术界的共识是,11世纪末到12世纪末是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期。
在这个时期各种法律体系在罗马天主教会和西欧各王国的城市和其他世俗政治体中被创立出来,法律体系真正脱离了社会习惯、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的社会母体,形成了系统化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其特征是有成文的法律、专门的司法制度、职业法律家阶层、也有专门的法律著作。
在这之后,西方的法律制度持续发展达数代和数个世纪之久,每一代都在前代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进行建设。
可以这么说,自12世纪起,所有西方国家,甚至在君主独裁的制度下,在某些重要的方面,“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
人们常争辩说,君主可以制定法律,但不能专断地制定,他应受法律约束,除非合法地修改它。正是这种意识的深刻积淀,最终成就了宪政民主的法治基础。
04
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综述
客观的说,中国历史上并未出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化。
法律从来没有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讨论的独立概念。如果不是被欺负的过份,很多中国人可能一辈子都不需要法律的存在。
即使需要法律的时候,也不是围绕法律条款的争辩和博弈,而只是希望官员通过道德的名义主持公道而已。
比如民间一直对于“包青天”这个形象推崇备至就可以说明这一点。
这种现实就跟中国传统文化有关了。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天是世界的主宰,人在社会生活中应该以天的行事方式为榜样,一旦违背天道,就必然会遭受天的惩罚。而能够传达天意并有资格代表天来施行惩罚的只能是君主(天子),所以制定法律的权力一直合理的在皇帝的手上。
“法自君出、权大于法”就是中国法律传统的主要特征。法律也就从来没有脱离政治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从来就是依附于皇权的管理工具。
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专门的司法制度,没有职业的法律从业人员和围绕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和研究的法律顾问和法学家,就是决定于这种社会结构。
法律是国家从礼的要求、道德的要求来规定臣民行为规范并对违反这个规范的臣民进行惩罚的工具。基本都是以刑法的形式或以刑法的方式来规定和处理的。
这就和西方法律民法和商法的发达大相异趣,因为没有促成公平交易的这种社会需求,自然就不会成为社会文化的核心内容和独立体系。
05
结语
各种权力的斗争和妥协、个人权益博弈和竞争成就了法律在西方国家的权威性地位,也最终保障了各个阶层的人民的权利实现。
古代中国因为稳定的社会结构导致一直无法真正建立起“法大于权”的文化根基,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今日中国,这不再也不会是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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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笔:北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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