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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文章 | 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017-09-04 曾立圻、沈睿 劳动合规实务






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就包括:“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医疗期未满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


但是,医疗期并不等于劳动者患病需要治疗康复的时间,而只是法律设定的劳动者不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特殊保护期。劳动者通常接触和使用的概念是病假。实践中存在的现象是,医疗机构给劳动者出具了病假单(如“病假建议书”、“病情证明单”、“疾病证明单”等各种名称),病假休息时间是一个期间(如三天、一周、一个月等),在这个期间内原劳动合同期满。若劳动者还在依法受保护的医疗期内,则按照上述规定:

  1. 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应当顺延;

  2. 若劳动者持续病假,且劳动者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不断顺延;

  3. 若劳动者持续病假,但劳动者医疗期已满,则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那么问题来了,是否意味着:只要劳动者医疗期已满,用人单位就可以无条件直接终止劳动合同?还是会有其他前提条件要求?


本文结合一个现有案例,对该问题的处理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北京二中院以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由判决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2002年8月1日,郭某与北京Y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到期后双方进行了续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是2010年7月31日。2010年6月30日双方签订《终止劳动合同确认书》,由Y公司支付郭某经济补偿金,随后Y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双方终止劳动合同。2010年9月,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裁决确认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郭某,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处于医疗期中,故撤销了终止劳动合同决定,Y公司应顺延双方的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自裁决书作出后,郭某于2010年8月1日进入医疗期。


2011年6月8日,Y公司向郭某邮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关于尽快办理离职手续的函》,明确表示,依据医疗期的规定与郭某的劳动合同最长顺延至2011年1月31日。郭某则主张,劳动合同并没有于2011年1月31日终止,自己一直处于病假状态,要求Y公司支付自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1月期间的病假工资。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及再审后,北京市二中院最终认为:根据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的规定,Y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故不认可劳动合同于2011年1月31日终止,判决Y公司支付郭某自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1月期间的病假工资。且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规定及相关规程,劳动能力鉴定并非依个人申请就可作出,而应由Y公司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方能进行,因此对Y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依法予以撤销。



【争议分析】


【北京三中院判决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届满日终止劳动合同合法。】


以上案例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本文仅讨论: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从最终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北京市二中院将上述规定理解为:劳动者医疗期满必须要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且该劳动鉴定需要用人单位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因此,劳动能力鉴定是终止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所以在医疗期满尚未对郭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Y公司对郭某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我们并不认同此观点。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本身针对的其实是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并不能直接适用。实际上,根据我们查找到的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个案例中:公司在医疗期届满日即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后员工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公司又依法支付了医疗补助金。法院并未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而是认可了公司于医疗期届满日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而我们查阅的其他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期届满后,员工仍要求继续休病假的情况下,较多也是倾向于不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中国劳动法律法规已经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在立法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形下,司法审判中不宜再额外增设前提条件。



【其他问题】


我们倾向性认为,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同时,从人性化的角度,对于某些患有重症或绝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多给予关怀和体谅,在其医疗期届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告知劳动者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结合该员工的病情协助其完成劳动能力鉴定。

这种情况下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即: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支付医疗补助费是否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前提条件?我们以后有机会再做解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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