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意见 | 如何认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上周,本公众号推送了原创文章《实务文章 |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的路径选择?》。文中提及,用人单位搬迁时可以考虑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路径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朋友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本身并未对何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明确的界定,采取此路径会有法律风险。其实,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已经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了。个别地方还通过司法文件的形式进行了归纳和说明,现将国家法律及北京、广东两地今年(2017年)对此问题最新颁布的意见整理如下,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 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4月)
9哪些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8月)
9因企业搬迁引起的劳动合同履行问题如何处理
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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