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年终总结 | 莫让职务侵占成为企业户枢之蠹

2016-12-19 翁志俊律师 劳动合规实务








莫让职务侵占成为

企业户枢之蠹


 翁志俊律师

2016年12月18日


年关将至,辛辛苦苦一年,不少企业已开始收官盘点一年之中的收获得失,并展望新一年的发展。总结过往期盼来年的同时,笔者今天想要和大家分享一下“职务侵占”相关的话题,虽此话题看似与祥和的过年气氛有悖,但笔者认为警钟长鸣方得细水长流。

不妨让我们先看看“职务侵占”法律上到底是怎么去定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

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分别为6万元及100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法律上将“职务侵占”作为刑事犯罪加以追责,其中“利用职务上便利”的犯罪客观要件与企业日常运营往往是紧密相连的。那么,一旦企业出现了“职务侵占”情况,该如何去处理以杜绝成为相关员工获取不法利益的温床,我们先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看看:


F公司诉称J员工于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采购为名侵吞F公司公款,并向公安部门报案J员工“职务侵占”,后公安部门经审查认为J员工并无犯罪事实,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F公司另向法院提交财务核查报告等证据,以此证实F公司对J员工作出的解除行为合法。


但法院认为:财务核查报告系F公司单方委托制作,其证明效力不强,又公安部门对于J员工的行为认定不存在犯罪事实,F公司对于J员工“职务侵占”并无充分证据,遂判定F公司违法解除,需向J员工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通过以上案例,不难发现一旦出现“职务侵占”情况,企业的态度一定是予以打击,对相关人员即时处理的,但,鉴于不同企业文化、管理方式、运营关注点的差异,所采取的处理方式往往不尽相同。有的企业会选择缓和处理,即与相关员工和平分手,也有的企业则相对激烈,一定要追溯相关员工的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也注意到,实务中,企业要证明“职务侵占”进而对相关员工进行处理,对于证据要求还是比较高的。因而,无论最终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在面对“职务侵占”情况发生时,企业有必要及时注意线索、证据的固定,莫因应对上的失误而使关键证据流失,从而像上述案例中的企业一样,因证据不足失去了对相关员工采取处理的主动权。


结合笔者执业过往发生的案例,企业获悉初步线索后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相对保密与适当取证

职务侵占因其性质与相关员工的职务行为息息相关,一旦事态曝光,相关员工很容易即刻销毁证据,从而使调查无法推进。因此,企业掌握初步线索时一定要注意保密,尽量将相关情况缩小在必要人员范围内知情。


企业在初步掌握职务侵占的线索后,应严密部署计划并制定取证策略、确定调查对象、调查范围,并在相应合适时机采取行动,不应仓皇行动,也不应延误进而失去最佳取证时机。通常可以采取的调查取证措施有:让调查对象提交工作手机、电脑、文件,封锁调查对象办公区域,与相关人员隔离面谈、与其他工作人员侧面了解情况等等。


2专业人士辅助

处理“职务侵占”,不论是证据材料的收集取证工作,或是与相关人员、其他员工、外围供应商等的面谈工作、或是最终“职务侵占”行为的定性工作。这些工作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巧性,如果没有一定的实务经验很难胜任。且,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均没有设置出现类似“职务侵占”相关事态的对应部门,企业发现这些问题时往往倾向于把任务移交由HR、财务或公司负责人处理,但对于普通HR、财务及即便是公司负责人而言,因其并未进行过相应专业培训,冒然让其展开工作不免有些困难。此时,企业有必要聘请外部律师、会计师等协助推进相关调查工作。


3处理方式

企业发生“职务侵占”时,应当结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以及上述提及的企业着眼的各项因素考量,做出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倾向,或是挽回经济损失、或是解除劳动合同、或是移送公安机关追责等等。实践中,有的企业往往会偏执的一定要通过某种方式(如刑事追诉)对相关员工进行处理,但最终却因多方面因素,很可能出现企业在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后依然事与愿违。因而,在这样的前提下,根据个案情况选择最优的处理方式,对于企业而言,才是最好的结果。


(完)




*本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原创】文章,均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作为里格律师事务所及/或里格劳动合规团队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欢迎非营利性质的转载和引用,请注明作者和出处,未经许可不得改编其内容。如需正式咨询或商业合作,请和我们联系。

*关注本公众号并回复xxkd可以获取最新一期《劳动合规信息快递》


*历史文章(点击文字即可阅读):

职场性骚扰带薪年休假 股权转让/停工怠工  |  社保审计  |  选举假工资  |  不定时工作制(三)  |  不定时工作制 (二)  |   不定时工作制 (一)  |  企业解散  |  提前离职  |  加班时间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孝老假  |  就业歧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  离婚vs.劳动关系  |  运动员劳动合同·社保·工伤  |  劳动争议解决  |  职业中暑  |  工资支付  |  解除劳动合同  ……

(关注我们可以持续获得文章推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