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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移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王亮亮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2-06-12

图片源于网络


股权是公司控制权的核心,围绕股权纠纷有很多经典名场面。除了最近相对出名的鲁南制药股权纠纷案,还有更经典的情形:股东反目争夺控制权,夫妻成仇转移股权,收购股权不给钱,代持股权不返还……

股权纠纷民事诉讼见效慢、行政诉讼发起难,都让当事人望而生畏。有时刑事控告反而成了最有效的解决方式。当然,权利保护是刑法的首要功能,当事人采取这一“大杀器”也似无不可,由此,职务侵占罪就成了非法转移股权行为定罪时最常见的罪名。但是非法转移股权是不是就一定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是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这都不是想当然的事,靠常识断案并不“法治”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自然人的股权不是职务侵占罪的对象

职务侵占罪必须要求被侵占的是“单位(公司)财物”,但是,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权并不是公司(单位)财物,而是个人财产。具体来说,股东个人注资给公司后,不再对资金享有支配权和所有权,股东出资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依据出资取得了股权,而股权正是股东的个人财产,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理。

再者,不管股权如何转让,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财产总量、资产总额其实都没有减少,财产权可能受到损害的是特定的自然人股东,而不是公司。可见,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是个人财产纠纷,不涉及单位财产,也就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法院判决中,许多法院在办案时仅仅依据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就直接认定转移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是错误的,是对该意见的误解。该意见明确说明,“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这其实告诉了正确答案:股权确实可以作为职务侵占的对象,但只有将所在公司对外持有的股权,也就是法人股东持股的股权,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才可能成立职务侵占罪,员工侵占的是所在公司作为股东持有的股权;该意见并没有提及转移自然人股东股权的情况,所以该意见没有错,是被理解错了。

总之,转移自然人股东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是通过欺骗方式转移股权,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未经权利人同意转移股权,可能构成盗窃罪;如果将代持的他人股权拒不返还,也可能成立侵占罪。


股权的纸面价值可能并不等于实际价值

股权虽是一种财产性利益,但也只是待实现的财产权益,它是否能转化为现实的利益,取决于有没有通过股权实现对公司财产的控制,也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等。比如在股权代持的场合下,代持者只是一个“工具人”,真正的权利人(隐名股东)往往实际掌控公司并管理决策,在这种情况下代持股东几乎没有任何话语权,也没有享受作为股东的实际收益,即使代持者真的不返还股权或者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虽然确实给公司管理秩序带来一定扰乱,但其并不会导致公司财产受损,甚至连公司财产受损的危险性都不具备,因为代持者压根不可能对公司进行实际管理或操纵。又比如在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的情况下,公司认缴1个亿,但还未实缴,假设A占有该公司70%的股权,B经过非法手段偷偷将A占有的股权转移给自己所有,那能说B侵占的数额是7000万吗?如果定罪也按7000万的数额来定罪?这显然是荒唐的,这一极端的例子也能说明,股权的纸面价值可能并不等于实际价值,而财产犯罪几乎都有数额要求,因此在认定股权为对象的犯罪时也必须要实质性地考察到底有没有财产损失,有多少财产损失。


股权纠纷往往事出有因,需谨慎用“刑”

话说回来,即使转移股权有构成犯罪的可能,但还是必须慎用刑事手段处理一般的股权纠纷。股权纠纷是典型的经济纠纷,除了极少数鸠占鹊巢,通过窃取、诈骗方式占有股权的,一般的股权纠纷都事出有因,不管是大小股东争权、夫妻反目或者为抢夺管理权而转移股权都发生在权利人之间。同时《民法典》《公司法》都提供了较为充足的维权路径,刑事诉讼见效虽快,但后遗症也大,往往会发生因为股权纠纷双方纷纷进行刑事举报,把公司也搞没了的情形。对于执法者和裁判者来说,面对股权纠纷的刑事案件需要认真审查,并结合相关民商法知识做出专业判断,抑制“用刑”的冲动,不要让职务侵占罪成为干预私人权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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