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辩护词精选(25)| 杜某某涉嫌受贿罪辩护词

邹佳铭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2-06-12



杜某某案发前为某市市委常委、某区区委书记,Y公司为张某甲经营的公司,张某为杜某某的特定关系人。

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杜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受张某甲请托,以打招呼的方式,帮助Y公司协调处理各类事项。2011年,张某甲为表示感谢从其个人融资平台借款500万按被告人要求借给其特定关系人张某使用。同期杜某某将1000万本金借给张某某的融资平台使用,收取每月3%的利息。后张某归还了500万元本金。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甲的融资平台的高额利息为标准,以融资500万元,在借款期间产生的420余万元利息认定为贿赂。



本案是将出借人融资的成本认定为贿赂,暗含的逻辑是出借人融资有成本,借款人就应支付成本。辩护人积极调取证据,证明事实上融资人和借款人确实有借款利息,但是在借款的时间段,因为当地有严重的民间融资问题,政府出台文件可以以利息抵本金,约定的利息无效,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相应时间段都未归还利息,并不是因为被告人的原因免除了张某的借款利息。

另一方面,双方借款时就没有约定利息,无息借款在民事上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而言,也不能将民事上合法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一、双方是借款的故意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杜某某、张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证言,证实杜某某要求张某还款,张某甲也曾向杜某某和张某索要过借款,并且该借款的本金在案发前全部还清,充分证明本案各方当事人都是借款的主观故意。

从借款和利息之间的关系而言,利息孳生于本金,其性质也从属于本金,在本金是借款的情况下,不可能独立地将利息认定为贿赂,更何况本案没有约定利息,所以本案指控的逻辑就是错误的。

二、该借款与杜某某的职务没有关系

杜某某和张某都一致供述两人发展为特定关系是在2011年3月借款之后,张某是因为征地资金短缺借款,杜某某并不是基于两人的特定关系,而是基于其正常履职为企业排忧解难。并且张某甲和张某分别为E市商会的会长和副会长,个人关系很好,张某甲借钱时也不知道杜某某和张某的关系,所以本案不能认定张某与杜某某作为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受贿。

三、民间借贷没有利息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公诉机关出具了相关证据证明F平台借款存在高额利息,张某对朋友和同学的借款也支付利息。

从事实来看,辩护人出示的在案F平台2010-2015年的明细账目、张某甲提供的个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情况表充分证明张某甲的个人借款在2012年之后并未支付利息,按照E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已归还的利息也转化为本金。

张某的同学双某某证实双方虽然约定了利息,但是并没有实际履行。张某乙、李某甲的证言中说张某有支付利息,但是辩护人出具的张某现金明细账证实在2012年之后,她也未支付借款利息。张某当庭供述是因为2012年E市遭遇严重的金融危机,相关部门做出决定,民间借贷不再支付利息,已付的利息可以转为本金。

这充分证明公诉机关所主张的事实是不成立的。

从证明逻辑来看,张某甲向他人借款负有利息以及张某向他人借款支付利息,都不能证明本案张某向张某甲借款不支付利息是违法的。从民间借贷而言,法律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协商,无息和一定程度的高息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也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

在一种行为在民事上具有合法性的情况下,不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更不应该做犯罪处理,这也是刑法作为最后手段性的谦抑性原则决定的。

 四、杜某某对于利息不知情

杜某某和张某的庭前和当庭供述、张某甲的证言都证实借款的当时没有约定利息,杜某某从来不知道利息的事。

张某当庭说她与张某甲之间之前从未谈到过利息,只是在张某甲说该债权与杜某乙的债务相抵的时候,提到过都不付利息,充分证明本案的利息根本就不存在,杜某某更不可能知情。

从民事角度而言,对于双方没有协商一致的内容不需要履行。


- End -


- 历年报告 -





  (扫描图中二维码即可下载)

封信
- 往期推荐 -


企业家年度法律风险报告 | 2021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报告 —— X . 互联网经济发展中的风险和方向:从股东责任到社会责任
和昶业务 | 事实胜于雄辩——从一起指控4.28亿合同诈骗、3.28亿虚开案无罪谈起

和昶研究 | 监察委管什么事?——《监察法实施条例》解读(下)

辩护词精选(24)| 杜某某涉嫌受贿罪辩护词

企业合规系列之(三)| 内部调查,律师的为与不为
和昶答问012 | 《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企业处理信息必须知道的八件事
昶谈25丨“饭圈整顿”下站立于风口浪尖的网络平台

和昶热评 | 中国企业家的法律底线是什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