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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昶律师谈(17)| 陈露向霍尊讨要分手费,为什么涉嫌犯罪?

和昶律师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2-06-12



于网络



12月22日,陈露因感情纠纷“涉嫌敲诈勒索前男友霍尊”被上海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无独有偶,2018年,陈昱霖因与吴秀波感情纠纷被法院认定敲诈勒索罪。

和昶律师跟你聊一聊“分手费”和“敲诈勒索罪”的那些事。


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

“我给你的,才是你的;不给你的,你不能抢。

这是有关自由与权利的绝妙表达,也是刑法规定财产犯罪的核心理由。

“我给你也要”这是你情我愿的意思自治,没人管也不需要管。

“我要你不给”就存在两种可能:

一种是我要了不属于我的东西,那对方就有理由不给,我硬要甚至强拿就可能违法犯罪。

另一种是我要了我“应得的东西”,那对方不给,我哪怕强要、硬要,一般也是合法的私力救济,但要注意对事不对人、手段不过激,否则有理也可能变无理,所以最好还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那在“我要你不给”的情况下,到底什么是我“应得的东西”?

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法律说了算:只有法律合法保护,称之为权利的东西,才是我们应得的东西。

这也是为什么要有法律甚至刑法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这种“纠纷”。

索要“分手费”也有两种可能:

一是,如果“分手费”的内容是青春、时间、美貌,法律不支持、不保护,因为这不是“法律上应得的东西”,法律也无法对人本身定价,否则就变成了“人身交易”。

当然,对方自愿给,法律也不干涉,这是赠与。

但如果以此为由强要、硬要,让对方被迫支付“分手费”,法律不仅要否定甚至要打击,因为你干涉了别人的财产自由。

二是,如果“分手费”的内容是财产、费用、人身损害赔偿……等等财产性利益,法律就能干涉,因为这种付出,法律能够定价。

你需要做的就是用证据证明你的财产性付出。

一句话,只有你的目的合法——索要法律上保护的东西,手段合法——对事不对人,才能实现合法维权。

@王亮亮




分手是自由,要钱需谨慎


前有吴秀波后有霍尊,与明星男友分手,两位前女友皆因敲诈勒索罪引起了舆论的轩然。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费用,不仅在明星们的分手拉扯中把公众人物推至风口浪尖,即使是普通人之间的恋爱告吹,一方向另外一方索要上述名目费用的情形也十分常见,被认定犯罪也大有人在。

之所以能够认定犯罪成立,是因为行为人使用不应该的手段,索要了其不该要的钱。“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既缺乏法律上的明确定义,也没有保护的法律基础。

作为专门调整市民生活关系的民法,对分手费等费用也采用了缄默的态度:自愿给的,法律不参与;不愿给的,即使闹到法院,法官也基本不会以公权力来支持该费用。

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所调整的关系。恋爱是自由的,分手也应该是自由的。如果仅因关系破裂,就要支付对方一定的金钱成本,就会在客观上给人身自由带来限制,法律虽不禁止自愿给的行为,也绝不会鼓励。

另外,还应当注意,一方已经自愿支付的分手费,给了钱也不能以该种费用不受法律保护为理由要求返还。总之,若恋爱自由,分手也自由,一别两宽才是现代女性的真正自由!

@张婷婷


分手了,我想要些补偿,

怎么成了敲诈?


在昨晚陈露要钱的视频出来之前,网友真的很同情她,漫长的恋爱长跑,陪着男方从籍籍无名走到星途璀璨,甚至放弃了自己规划好的事业。很多女生对陈露很有共鸣,更何况爆料的聊天记录中男方的道德也多少有点问题。

突然陈露成了敲诈勒索的罪犯。分手不能要补偿吗?可以要,但要什么?怎么要?决定了你是恋爱里的受害者还是众人指责的罪犯。

陈露拿“我要公开我们恋爱史和你在群里的那些聊天”,去“威胁”霍尊“花钱消灾”的要法就十分危险。敲诈落就落在“威胁”上,拿什么威胁和威胁到什么程度决定了你会不会坐牢。拿“隐私”威胁太常见了,陈露就是拿“隐私”威胁了霍尊,第一我要公开我们的恋爱史,第二我要公开你在其他群里面不道德的话。

法律上的隐私范围很广,恋爱的细节是一种隐私,偷拍偷录的聊天记录更是隐私,简单说,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私事,就是一种隐私,“公开”就可能违法。

然后是“威胁”的程度,有人会觉得“做了就别怕说”,但是这个程度,男方说了不算、女方说了也不算,法院说了才算,但无数的案例摆在面前,法院大多数时候觉得“公开恋爱的细节”这种让人“社会性死亡”的事,就是“威胁”,就是犯罪,何必要以身试法。

其实想要一些分手补偿本身不犯法,别急着操作,把话看完。如何不犯法,要什么、怎么要很重要。老生常谈的一句话“用合法途径要可以拿的钱”。

怎么要:协商、起诉、仲裁就是合法的方式;要什么:不能打包要,陈露要的是“分手费”,一口价的要法也很危险。一笔一笔算清楚,比如堕胎的身体损害、恋爱时的借款和赠送,要这些有法有据的才能不至于成为“敲诈勒索”的罪犯。

@林钰



索要分手费,你情我愿是关键



分手费能不能要?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分手费,但是也可以要,前提是对方愿意给。如果在恋爱关系中,一方为对方的生活和工作等有较大的钱财投入,分手后以此为由索要分手费,实际上是一种赔偿,对方不给,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但是,只是以赔偿青春损失、恋爱损失等为由索要分手费,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一方通过各种手段强行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可能一不小心就触犯了刑法。

通过陈露事件,我们知道了以爆料明星隐私的手段索要分手费,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除此之外,以索要分手费为目的的其他一些行为,也游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比如:去对方单位、家里大闹,让其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如果不给钱,就揭发对方违法犯罪的行为,因为举报、揭发是公民的权利,但是以此为手段,索要赔偿,就可能涉嫌犯罪。

最后要说的是,恋爱自由,分手也是自由,分手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你情我愿的,法律就不会管,刑法更不会管。

@张卫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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