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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媒体这样转载文章,可能涉嫌图片侵权!

刘娟 传媒茶话会 2019-09-02

转载文章中因使用第三方图片被维权,已经成为报社等媒体图片侵权的重要一部分!


在版权意识不断提升的当下,媒体已经树立了转载文章先获授权再使用的观念,但却往往疏忽了转载文章中的图片版权问题。


哪些转载行为暗藏侵权风险?这又当如何规避?


4月中旬,《传媒茶话会》对话某知名财经媒体法务,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维维。


哪些转载行为暗藏侵权风险?


图片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认可的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网站中的图片,怎们会侵权?

文章是我们经过对方授权后再转载的,图片怎么会侵权?


图片明明附上了来源和作者,怎么还是侵权了?


使用图片时并没有主观过错、没有营利目的,还构成侵权吗?


……


面对一封封律师函,媒体人多是一脸懵。自己看起来的正当行为怎么就违法了?


“转载文章或图片的来源不管来自哪里,都不影响侵权方承担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的法律责任。白名单中媒体发布的新闻,其允许或默许转载是转载新闻本身,而非新闻报道文章中所附加的图片。”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告诉《传媒茶话会》,一旦白名单中的图片是第三方未经授权许可使用的图片,媒体转载后就会涉嫌侵犯著作权。


2016年,董某诉中青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就是这样的典型案例。


董某认为,中青网公司未经其许可,在中青网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且未署名,侵害了董某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中青网公司则主张涉案图片转载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认可的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网站光明网,其转载来源合法。


法院认为,涉案图片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并不属于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中青网公司使用涉案图片需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来源并不影响其应承担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的法律责任。


新媒体时代下,微信公众号之间互相转载文章的情况非常常见,“如果原创文章中所使用的图片涉嫌侵权没有注明出处,后来各家公众号直接带图转发,就很容易引起这类纠纷。”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维维告诉《传媒茶话会》。


2018年,武汉某传媒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就因转载第三方文章中含有北京J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而被起诉。最终法院认为,武汉某传媒公司未经J公司授权,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该传媒公司赔偿J公司2000元。


“转载图片风险无处不在。”除了因转载文章中含有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的图片涉嫌侵权的外,还有哪些行为会有侵权风险?


孙志峰、王维维两位律师结合多年工作经验,总结出以下几种常见侵权行为:


一是直接将他人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在文章中作为配图或题图进行完整使用,而不标注图片来源和作者信息。


孙志峰认为,这种行为无疑风险极大,可能会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二是将他人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进行简单剪切加工,使用其一部分。


王维维告诉《传媒茶话会》,如果媒体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进行了加工、修改,然后发布在自己的公号上,这种行为可能会侵犯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如果在剪切方面有独创性的选择,还有可能构成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三是将他人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转载,但附上来源及作者姓名。


“这样也会有侵权风险。”孙志峰告诉《传媒茶话会》,在侯某诉兰州互联网新闻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兰州互联网新闻中心实际上在使用被诉图片时底部显示了“稿源:腾讯图片”,保留了腾讯网上的图片、文字简介及作者刘某的署名,也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同时承担了较高的赔偿责任。


四是擅自使用新闻图片。


孙志峰告诉《传媒茶话会》,新闻图片即便是基于新闻报道特定语境下制作完成,也极有可能属于表达摄影者独特视角的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本身不构成时事新闻,转载和使用除非有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是擅自使用电视剧剧照构成侵权。


王维维表示,一些媒体在介绍或者点评热门影视剧时,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常见。但是,现有的案例中,法院将这种情况认定为侵犯图片所有权人的著作权。


“图片使用目的以及是否获利,可以作为确定判赔额度时考虑的因素,并不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王维维强调,以上几种未经授权直接使用他人图片的情况,即便不是主观恶意或者不是为了商业,也是侵权。


如何规避侵权风险?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关于图片使用不规范的而被维权的案例很多,主流媒体该如何从源头上安全使用图片?


孙志峰建议,一方面,媒体在转载图片前,要尽最大可能地核查图片来源和作者,对于有明确作者和图片来源的,与之取得联系,尝试获取授权;另一方面,媒体要多依靠联盟或行业协会的作用,整合联盟或行业协会内部资源,由联盟或行业协会出面汇集各家媒体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建立联盟或协会内部的转载规则和体系,媒体转载联盟或协会内成员发表的图片(至少职务作品)就会实现一定程度的免责。


王维维表示认可,“建议各媒体工作人员对图片的出处和来源加强审核,尽量避免转载使用权利性质不明的图片,有出处的一定注明出处”。


对此,某知名财经媒体法务也告诉《传媒茶话会》,该媒体就有专门的图片审核编辑,负责对图片的版权进行审查和确认。


此外,该财经媒体还邀请外部的版权律师对报社的员工进行专门的著作权培训,提升员工的版权意识。


很多时候,媒体在遭遇维权时,因为“怕丢人”“怕麻烦”,往往选择“破财消灾”,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留下了可趁之机。最近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视觉中国就被指责“滥用版权”、“敲诈维权”等。那么,面对维权,媒体该如何做?


孙志峰告诉《传媒茶话会》,媒体被维权后,媒体需要核验维权方权利基础,不宜简单地认为只要维权的就一定是作者,需要按照现行法律和基础证据,确定维权方身份。不排除部分图片公司利用权属不清或存在瑕疵的图片主张权利,牟取非法利益。


王维维也补充称,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视觉中国之类的图片公司所涉及的诉讼案件中,有些地方的法院在审理中会把水印解释为“署名”,要求被告方提供相反证据。如果被告方提供不了,法院多会认定原告对图片享有权利。


也即是说,法院在审理涉及图片侵权的案件中,主要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例如:原告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发表过的有署名的材料(如网页),如果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则认定原告有著作权。“我个人不太赞成这种判断。因为现在图片多是数码产品,具有无限的可复制性,一般人很难确定谁是初始创作者。还是应该提供更完整、充分的授权链条,才能证明权属。


据南方网报道,深圳福田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谎称拥有图片版权并索赔的案件,当事人最终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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