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寻找幽灵10:恐怖的“拼图游戏”

2016-03-29 萨苏 老萨有发现
前篇

寻找幽灵01-02:冰河上的人皮面具

寻找幽灵03-04:鬼的棉袄

寻找幽灵05-06:冒死的绝壁驰援

寻找幽灵07-08:崩出去的一家三口

寻找幽灵09:残尸的主人


10

到库房提取郑丽颖遗体的时候,参与工作的一个当地干部拉住了邓法医,恳切地要求道:“郑丽颖已经够惨的了,多好的姑娘啊,就别尸检了。”


邓瑞予,后担任吉林省刑侦技术处处长,2001年退休


这件事让周围的公安人员产生了一种异样的感受。他们注意到在走访过程中,凡是说郑丽颖可能存在作风问题,说她和邢兵关系不正常的,大多是和她不熟悉的人,虽然细节活灵活现,但从公安工作角度没有切实的证据。而和她熟悉的人很少能提供出这样的线索,反而都对她印象不错,有不少人因为她出事感到悲伤。


这也许说明她品质并不像传言那样,也许说明她善于交际吧。老丁想。


尽管这名干部不懂侦查工作属于乱出主意,邓法医还是语气适当地温言回复:“每具尸体都得进行检验后,才能认领拉回去,我们从现场捡回三段尸块认为是郑丽颖的,但如果不经过尸检鉴定,把别人的大腿安放到郑丽颖身上,错了怎么办?”


一番话说得当地干部无言以对了。


其实邓法医的担心一点儿都没有错,验尸中果然证明,原本认为属于郑丽颖的17号尸块(左肩+左臂)与带有其面部的4号尸块无法拼合,结论是属于其他人的。郑丽颖发现的遗骸只有4号和5号两段尸块。


这便是当时技术手段限制的遗憾之处了。如果在今天,使用DNA技术可以轻易鉴定遗体的所属,但在1986年,这一技术还没有被用在我国刑侦工作中。法医们只能用尸块残骸进行“拼图”,来还原哪块尸体属于哪位死者。不过,当时染色体技术已经被初步运用到了法医鉴定之中,在鉴定案犯的工作中,还曾经起到关键作用。除了十具遗体比较完整,验尸前法医们先后拼出了二十四具遗体,按照发现顺序,标为1号至24号——事后发现其中还有可以合并的,有应该分离的,实际这些尸体遗骸属于二十三个人。


这种恐怖的“拼图游戏”是要让人做噩梦的。


属于郑丽颖的4号尸块包括了她的部分头部和上肢,5号尸块为下半段躯干和双腿。之所以能够从大量尸块中辨认出这两块遗骸,是因为4号尸块的右前臂上套有青呢子女式大衣、草绿色布面棉袄、粉红色的确良衬衣三层衣物的残存袖子,5号尸块则能够提供两只女式黑色高跟鞋,以及蓝色罩裤、灰色棉裤和白底花内裤等服装的残片,这些都与目击者所见到的郑丽颖最后所穿服装吻合。至于那件17号尸块,是因为郑丽颖的大衣被撕裂后缠绕到另一名受害者飞出的手臂上造成误解。


对郑丽颖遗体的检验是在一个乒乓球台改成的临时解剖台上进行的,生前被冠以“漂亮出众”、“活泼大方”、“梦寐以求”、“白天鹅”等美誉的这样一个女子,此时却变成了分作两段的恐怖焦尸,除了双眼空洞的面孔外,已经完全无法和她活着的样子产生联想了,令人感慨万千。


乌老、案件的总指挥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徐韶、尸块的发现者何挺等都在现场,他们多有法医经验,一方面拾遗补阙,另一方面则可以在检验后第一时间得出结论。


老丁带来了尸检报告的复印件,取其中部分放置于此,以再现爆炸后的真实惨状。

“颜面部,颈部,右肩部及右上肢皮肤基本完整。左后头部,颈部,左肩部,左上肢及前胸部阙如(即没有发现的意思)。由此向下躯干全部阙如。尸块缺损边缘参差不齐,严重撕裂,并伴有皮肤烧伤。右肩胛粉碎性骨折,肩峰处形成8CM长不规则挫伤。”

这是关于4号尸块的。


“尸段胸腹腔左侧呈完全开放性损伤,胸腹性内脏器阙如。左侧及右侧皮肤躯干皮肤,左大腿外侧2/3皮肤阙如。尸块缺损边缘起于左锁骨下方,向外绕行经左乳头外侧,沿左腹前线向内下斜行,直达××(字迹模糊)上方,并在脐左下方处向右后腰部形成25CM长腹壁撕裂,缺损游离缘继续沿右大腿内侧下行,于膝关节上方处向外行,然后沿左大腿后内侧上行至骶骨水平处向右行,至左臂外侧沿左腹后线向上,于左肩胛下区终止。上述走行线范围以内的左上肢,左胸腹及左大腿的皮肤,软组织大部分缺损,残留部严重撕裂,右胸壁有少量残存,肋骨反留有少量残段,左大腿外2/3严重阙如,股骨粉碎性骨折,主要缺损以躯干部左后侧为重。”

这是关于5号尸块的。


结论:“由此可见,4号、5号尸块是被炸碎的同一尸体,其爆损的面积较大,伴有不同程度的烧灼伤和烟尘熏染痕迹,据此推断为,在爆炸瞬间位于爆炸中心内,接近炸点位置。”


外行人看来繁琐枯燥的法医术语下,却带出了意料之内也有意料之外的发现。


意料之内,是郑丽颖的尸体上带有大量烧灼和烟尘熏染痕迹,表明她是直接被炸的,她和炸药之间没有什么阻隔,但……


乌老更重视的是意料之外的结论——从她的伤情来判断,爆炸发生时她处于坐姿,爆炸的炸点应该在她身后左侧,这样,爆炸后才会将其左侧和后部肌肉骨骼炸碎,并沿左腋下向右撕裂其身体。


不对啊,如果郑丽颖是案犯,她需要用左手反转托举六公斤的炸药,还要将其反手举到颈部的高度,而这个位置,正是人来人往的走道。这样实行自爆,可能吗?这实在是个太别扭的姿势了!


[未完待续]



 ◆  ◆  ◆  ◆  ◆  



往期精华阅读:

历史|民国名人跨界:孙中山接生,蔡元培下毒

文化|总不能坐看一个文明死去,我是它的子孙

日本|美人赠我蒙汗药:女大学生竟是催眠强盗

图集|独家披露:赵四小姐幽禁期间罕见照片

历史|敢不敢像蒋经国一样当父亲?

连载|最后一个惯匪[1-30]全文目录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 直接关注订阅萨苏 

萨苏原创,版权所有

商务合作请联系后台助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