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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理投资分配股票,所得税如何处理?

taxcut 税捷
2024-08-26

临理投资分配股票,所得税如何处理?


01 事件经过


2022年7月8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一则消息,标题为"证监会启动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 支持私募基金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宣布私募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2022年9月7日,中基协发布《关于接收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申请材料的通知》,正式受理试点申请和实物分配股票分配方案。


2022年10月14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一则消息,标题为“证监会原则同意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首单试点”,上海临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下称“监理投资“)有幸成为全国首单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单位。


2023年1月31日,澜起科技发布《关于股东拟进行股票实物分配的提示性公告》,澜起科技股东临理投资拟于2月21日至8月19日,向其18个合伙人之中的11个合伙人,分配7,307,780股澜起科技股份。


02 税务如何处理?


合伙企业分配财产,在国内现行所得税文件下,只有一种处理方法,就是应税处理。税务处理时,假设分二步进行: 第一步,合伙企业将财产售予合伙人,合伙人就财产公允价值给付现金,合伙企业就财产潜在收益确认计税收益,第二步,合伙企业将在第一步中收到的现金分配给合伙人。


合伙企业分配财产,在美国税法下,有二种处理机制:第一种是递延确认处理,第二种应税处理,但应税处理作法与国内也不尽相同。


合伙企业分配股票中美两国税务处理作法,《合伙企业分配股票税务处理》有示例介绍,本文不再赘述。


具体到临理投资此次减持澜起科技股份,很多网友询问同样情形若发生在美国,税务处理机制会是那个,是应税处理,还是递延确认处理。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731(a)(1)规定,合伙企业分配交易性证券,需要就交易性证券公允价值超过接受分配合伙人外部计税基础的部分,确认所得。


上述规定是合伙企业分配交易性证券的一般处理规则,§731(a)(3)(A)(ⅱ)规定了上述一般规则的例外规则。§731(a)(3)(A)(ⅱ)规定,若合伙企业分配的交易性证券在该合伙企业取得时,不是交易性证券,按分配一般财产进行税务处理,即适用递延确认规则。


澜起科技于2019年上市,临理投资在此之前取得澜起科技股份。临理投资取得澜起科技股份时,澜起科技不是交易性证券,临理投资分配澜起科技股份时,澜起科技是交易性证券。临理投资向合伙人分配澜起科技股份,此项交易假若发生在美国,交易符合§731(a)(3)(A)(ⅱ)规定情形,对于此项交易,合伙企业不需要就分配股票的潜在性收益确认应税所得,接受分配合伙人也不需要就分配股票业务确认应税所得。


03 美国合伙企业财产分配规则借鉴展望


自证监会启动私募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以来,很多作者在网文中积极建议国内引入美国税务处理作法。


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是1954年成熟定型的,标志事件国内收入法典第K分章的正式推出。美国国会在1954年修订合伙企业和合伙人所得税规则时,一个重要的立法目标是灵活性,为达此目标,合伙企业出资和分配规则是能适用递延确认规则,就适用递延确认规则,递延确认规则在合伙企业出资和分配环节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适用。


税法这样做的好处是方便合伙人财产进出合伙企业,促进投资,实现灵活的既定合伙企业立法目标,坏处是灵活的出资与分配规则也带来了很多避税机会。为了堵住灵活税法规则造成的税法漏洞,不得不往税法中加入大量的反避税规则,税法由此变得很复杂。


人类制造不出功能强大、设计简单的车,人类也设计不出功能强大、规则简单的税法。越是功能强大的税法,越是灵活,越是灵活的税法,避税机会越多,避税机会越多,越是需要加入反避税规则,越是加入反避税规则,税法越是复杂。税法和车一样,越是发达的税法,越是复杂与灵活。税法的发展方向一定是复杂与灵活的。


为了促进投资,为了追求税法的功能强大与灵活,美国税法的选择显然是牺牲简化的目标,承受复杂的代价。税法中有很多这种两难选择,美国税法给出答卷基本上都是选择灵活,舍弃简化,承受复杂。


一碗米饭,要是有几粒沙子,理智的选择不是倒掉而是吃掉。一条路,风景很美,但沿途山上偶而有碎石落下,理智的选择不是封闭,而是在落碎石的山上做些加固措施。


合伙企业分配财产环节是征税处理,还是递延确认处理?这是一个税收政策选择问题。


选择分配财产环节征税,好处是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税款及早入库,税法规则简化;坏处是投资未结束,就要缴税,损伤投资人投资热情。合伙人收回现金,才能算投资结束,合伙人收回标的公司股票,投资没有变现,合伙人继续承受投资的风险,原来进行的投资项目还在继续,不是真正的结束。


美国合伙企业分配财产税务作法,上面是从政策理由上给出的分析。下面再讨论一下借鉴操作上的技术步骤问题。


美国合伙企业分配财产税收规则本身并不是很复杂,但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所有业务税务处理都要用到外部计税基础,分配财产规则也不例外。


如合伙企业把一项财产向合伙人张三进行当期分配,财产计税基础60,公允价值100,张三外部计税基础100。对于分配业务,合伙企业不需要就财产潜在收益40确认所得,合伙人取得财产计税基础是60,外部计税基础调减到40(100-60)。若上述财产计税基础是110,分配后,张三持有财产计税基础是100,不是110,张三外部计税基础调减到0。


在上述业务税务处理中,外部计税基础是至关重要的。合伙人外部计税基础受出资与分配影响,受合伙企业经营成果影响,还受合伙企业债务增减变化影响,掌握外部计税基础计算,就掌握了合伙企业所得税核算。


国内所得税文件现在还没有外部计税基础概念,借鉴美国合伙企业财产分配规则,首先需要构建外部计税基础核算规则,迄今为止,还未见到国内有任何文献讨论这方面课题。外部计税基础要是从现在开始研究,经过研究论证,到形成税法文件,一二年时间完成,速度算是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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