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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现场:全国人大代表热议《民法典》(草案)」

刘希娅 希娅分享 2021-10-26

  

5月24日下午,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分小组审议《民法典》(草案)。



本来以为,这个专业性太强的议题可能会出现讨论冷场的情况,没有想到代表们会前都做足了功课,又加上《民法典》(草案)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所以代表们发言特别踊跃。



虽然我提前也学习了《民法典》(草案),但是毕竟自己不是法律专业领域的代表,感觉发言还是有所顾虑。但是因为我们小组有好几位都是法律界专家级代表,所以,也很想将自己对《民法典》(草案)的认识和在调研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意见反映出来,表达自己的初浅认识和体会,又想得到与会法务专家们的指导。因为代表们发言太积极,我一直到下午五点二十分才抢到话筒发言。



我发言的主要内容如下:



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必然反映了最鲜明的时代特征。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与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民法的精义及规则,既是人类社会千百年生活结晶,也体现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时代精神。肩负新中国几代人的梦想和夙愿的《民法典》(草案)出台,更让我们充满敬意和憧憬。作为一名代表,能够在2020年全国两会的审议现场,和大家一起,走进撬动中国法治未来发展的民法典时代,备感荣幸与神圣。本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已经过三审,亮点纷呈,我高度赞同。下面我谈三点认识和建议。



1、三点认识如下:



一是明确的价值取向引领。草案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草案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婚前告知重大疾病、设置离婚冷静期,完善收养人条件规定,夫妻债务共债共签,调整隔代探望权范围,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特别规则、禁止高利放贷等内容。



二是回应了社会焦点问题,及时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人格人权的挑战,给出法律红线,在物权编草案中明确住宅建设用地70年自动续期,规定设立居住权、三权分置,责任编草案中解决高空抛物“痛点”,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



三是彰显人性关怀,在人权编草案中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保障私人生活的个人信息、隐私权等权益,在继承编草案中增加继承人宽恕制度、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增加录音录像遗嘱方式,充分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规范遗产管理人制度,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探索多样化养老形式等内容都尽可能体现人性化精神。



2.对《民法典》(草案)的几点具体修改建议



建议在遗产篇增加“老人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照顾或根据老人意愿同住的子女可以多分配财产”内容。



在人格编第一章第999条 修改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经有关机关审批或当事人允许,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和个人信息”。主要考虑自媒体处于利益考虑,泛滥使用他人或单位名誉的行为进行约束。



第二章第1006条中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有权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这样修改主要考虑现有很多病危人员没有办法决定自己不接受过度治疗的痛苦,亲人们又没有依据决策放弃过度治疗,如果病人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下,自己可以明确决定将来在某种状态下不用采取过度治疗。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有效的遗嘱形式”修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音频视频等有效的遗嘱形式”。



在第1010条中“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修改为“机关、企业、教育机构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这样不仅包含了学校,也包含了校外培训机构等众多教育机构。



在第1028条中,将“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修改为“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删除或者赔偿等必要措施”。在第1029条中“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修改为“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或赔偿等必要措施,并根据产生的后果追究其民事责任。”这样修改,主要考虑很多自媒体报道不实的情况,只是更正删除,违法成本太低,不能达到增强法治意识的效果。



在1019条中“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或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公开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修改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或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传输等方式公开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责任编,在医疗损害责任章节基础上,以后建议以后逐步完善增加教育责任章节。在第1254条内容中删除“第一款关于由侵权人以外的其他住户承担责任的规定。”将第三款修改为:“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确实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通过政府救助或者社会救济等方式对受害人予以补偿”。因为要求侵权人以外的其他住户自证没有责任和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引导社会风尚,坚持有关机关依法调查,查清责任人,通过政府或社会救济,更具有法治力量和社会公平。



总之,民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基本原则、基本精神的源泉,民法的法典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标志。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草案),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既把现行的民事法律的规范进行了科学地整理,根据新时代发展需要对现行的法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又很好回应了社会焦点问题。就像法学家所说,法律是一个民族“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而“民法是万法之母”,新中国首部民法典正向我们走来,属于全体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时代即将到来,让我们共同期待并见证,中国民法典能在人类民事立法史上烙下“中国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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