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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法律领域的语言规划研究: 问题与方法

董晓波 语言科学 2021-09-20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我国法律领域的语言问题和语言规划正成为社会语言学研究新热点。虽然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扩展,但此领域的语言规划问题尚待系统研究。本文在评述国内外法律领域语言规划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中国法律领域语言问题和语言规划研究的方法,首次提出基于不同主体层次、多问题领域的语言规划分析框架,希冀以此推动国内相关研究的深入开展。


关键词

法律领域; 语言问题; 语言规划


一、引言

在法律领域,语言问题不容忽视,语言作为立法意图和立法目标的载体和工具,在立法活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我国法律领域的语言问题和语言规划正成为社会语言学研究新热点,近十年来,法律语言问题在学界方兴未艾、相关争论不绝于耳( 参见董晓波 2006; 潘庆云 2007; 廖美珍 2008; 刘红婴 2009; 宋 北 平 2009; 王 洁 2010; 邹 玉 华2012; 张燕 2013) ,这些争论,从宏观到微观,从语言地位规划、本体规范、习得规划以及传播规划,都涉及法律领域的各种语言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这一领域语言问题的多样性和紧迫性,以及开展相应的语言规划系统研究的必要性。

语言在法律领域自古就有重要的地位,西方有“The law is simply a matter of linguistics. ”( 法律只不过是一门语言学的学问) 的说法,在这方面,国外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语言规划研究方向,研究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展。相比之下,我国法律领域语言规划研究尚未系统开展,现有研究存在焦点单一、问题意识不突出、系统性不强的局限。法律领域语言规划研究是新时期国家语言规划的一项重要新任务,李宇明( 2013) 在论述领域语言生活时,专门提及法律在国家语言生活管理中所占有重要地位。如今,我国将长时间存在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大法域 ”( Four Chinese Jurisdictions) 。对我国法律领域的语言状况、语言态度、语言能力、语言地位、语言信仰及语言传播等问题深入调查和研究,有利于降低我国“四大法域”间在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之间的摩擦、误解与障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法律的统一、规范及两岸四地经济的发展。为此,本文拟简要评述法律领域的语言规划研究,探讨我国法律领域的语言问题和语言规划研究的方法,希冀以此推动我国法律领域语言规划研究的深入开展。


二、法律领域语言规划研究概述

法律领域的语言规划是一个涉及多学科( 至少涉及语言学、法学、文学、传播学、教育学和社会学等学科) 、以问题为导向的现实议题,也是语言竞争和文化软实力传播的新领域之一。古罗马帝国前期法学家在协助罗马帝国立法、编写法律著作、解答法律问题时就十分重视法律语言的推敲和运用。欧洲较早的立法语言著述是乔治·库德1843 年所著的《论立法表述》,但在其后的 19 世纪中下叶和 20 世纪上半叶,这方面的论著并不是很多。欧美法律语言学成为独立学科后,法律语言作为该学科的一个重要探讨领域,展开了富有成效的研究。如: Diekerson( 1981) 的“LegislativeDrafting”; Mellinkoff ( 1963) 的“the Language ofthe Law ”; Weihofen ( 1979 ) 的“Legal WritingStyle”; ……等等。20 世纪 70 年代末以后,伴随移民浪潮和民权运动的深入发展,与语言有关的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采用语言立法或制定语言政策来解决语言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多民族国家的重要决策,语言立法改革和语言政策研究成为社会语言学研究的新热点。以色列学者 Spolsky ( 2011: 14) 统计: 世界上有大约 125 个国家的宪法涉及一些语言政策;有大约 100 个国家指明了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语言为本国的官方语言或国语,这些语言都享有使用特权; 有接近一半多的国家( 确切地说是 78 个国家) 确定了一种官方语言或国语。总体而言,国外法律领域语言规划研究视角多样,已基本形成从研究者个人、学术群体到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国家智库等多层次理论和实践研究 体 系。根据挪威美籍语言学家 Haugen( 1968) 看 法,语言规划的类型分为地位规划( status planning) 和本体规划( corpus planning) 。Cooper( 1989 ) 后来又增加一类,即习得规划( acquisition planning) 。在这三类语言规划类别的基础上,鉴于法律领域的语言文化交流融合的特殊性,笔者增加一类传播规划 ( broadcastingplanning ) ,下面对此做简要介绍。

1.法律领域语言的地位规划研究

地位规划的实质是为语言立法,确定语言的地位和价值,分配语言的用途、功能以及规定语言的使用场合。法律领域地位规划关注的是何种语言充当国家法定语言( 尤其是立法语言的选择和效力问题) ,何种语言是司法使用语言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保护和使用等问题。

Wright( 2012: 40) 认为: 国家语言的法律确定和推广为社会提供了民族国家运行所必需的交际共同体,同时也是国家身份建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语言问题国家政策》是澳大利亚联邦教育部于 1987 年颁布的第一部明确确定英语为澳大利亚的国语和官方语言的官方语言政策;1991 年议会通过《澳大利亚语言和语言权利政策》,标志着澳大利亚在全国推广英语的同时,更加注重保留和发展土著语言。Edington( 1994) 认为: 澳大利亚的语言政策是类似文化和历史背景国家的典范。1969 年加拿大议会通过《官方语言法》,英语和法语同时被确立为是加拿大两种地位和效力平等官方立法语言,1982 年《加拿大宪法》的《权利与自由宪章》在明确这一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印地安人及其他少数民族享有接受本族语言教育的权利。1988 年,世界上首部《多元文化法》在加拿大议会正式通过,此法在进一步加强两种官方语言的地位和普遍使用的同时,也明确提出了保护并增进其他各种语言的使用。Fishman ( 1966: 15) 总结了美国“去民族化( deethnization) ”和美国化“唯英语运动”的过程,认为“移民对自己原有语言和文化的自我维持过程,在整个美国的发展历史中,无处不在。”1968年美国改变了语言同化立法,推出了主要针对西裔移民的《双语教育法案》,1990 年布什总统签署了《美国土著语言法》,土著语言在美国的特殊地位和它们对民族传统、文化的特殊作用以立法的形式被肯定。Karetu( 1997: 52) 在 Maori LanguageRights in New Zealand 中记述了毛利人长期致力于保护和发展毛利语权利的历程,早期英语一直是新西兰唯一的官方语言,政府立法规定,在土著人学校里也一律使用英语为唯一的教学 语言。1974 年《毛利语言法》起草,正式确认毛利语为新西兰官方语言之一,享有与英语同等的法律效力。

作为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中国政府一直重视语言规划问题在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中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该法规定我国现行的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

综上所述,在世界范围内,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意识形态及其宗教信仰和文化等因素决定了多民族国家语言地位的规划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表现出不同的语言立法及政策特点。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语言权作为衡量一个主权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生存权和民族平等权的重要尺度之一,到20世纪末,已经成为各国语言政策中的重要力量。以色列学者 Spolsky( 2011: 148)的研究表明: 20 世纪后半叶研究语言权的方法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西欧和美国则尤为突出。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作为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语种的大国,我国学者,特别是语言学领域,还鲜有人对语言权利从多维度展开思考与研究,仅有个别法学研究者对此问题有所警觉和思考( 参见肖建飞 2010,2012; 郭友旭 2010; 翁金箱 2011) 。

2.法律领域语言的本体规划研究

本体规划指的是对语言本身的改造,目的是促进法律语言不断规范、完善,使其能够很好地发挥地位规划赋予的语言职能。包括词典的编纂、语法的说明、术语的修订以及书写系统的完善和规范等。英国语言学家 Wright ( 2012: 51) 将“规范化、标准化以及法规化”视为国家层面上的语言本体规划的第二要点,其宗旨是使以语言为载体的法律在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交际共同体内发生最少的误解,产生最高的效率。

Brierly( 1942) 认为立法起草人的主要工作是“用一种比现存法律文本更清晰、更恰当的语言来表达法律内容。”20 世纪 70 年代英语国家“简明英语运动”( plain English movement) 通过减少使用法律术语,避免复杂的语法结构,使用主动语态、短句、人称代词,优先使用肯定表达,避免多重否定以及具体的单词等语言改造,简明了法律英语要求,有助于当事人理解法律语言,推动了英语国家法 律 语 言 的 规 范 化 发 展。法 律 语 言 专 家Weihofen ( 1979: 18) 指出: “律师如不了解法律用语和简明法律语言,那将是寸步难行。”周旺生( 2009: 15) 研究表明: 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西方国家专门的法律领域语言的本体规划成果就多不胜数。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过程中,人们越来越确信语言的规范化与法治相连,而语言的失范化则与法治相悖,是法治不健全的表现。近 30多年以来,国内学者对法律语言本体规划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研究重心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积极应对立法实践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如陆俭明、王人博等著名语言学家和宪法学家合作研究现行《宪法》的语言规范化问题,谢英主持国家语委“十五”课题研究现行《刑法》的语言规范化问题; 语言学家王洁教授与民法学家徐国栋教授合作研究 2005 年公布的《物权法( 草案) 》的语言规范化问题; 另一方面,跨学科、多视角、国际化成为一种趋势,如宋北平( 2006) ,廖美珍( 2008) ,董晓波( 2013) 等。

国内外研究均表明,法律语言的本体规范是国家法制( 治) 建设的极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正如法律语言学家廖美珍教授( 2008)所言: “法律语言文明是法治文明的极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法律首先要进行语言规范,然后才能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 法治建设时代呼唤法律语言规范研究; ……”。

3.法律领域的语言习得规划研究

法律领域的语言习得规划研究不是指法律确立的国语或官方语言的学习研究,而是指法律语言本身的学习研究,作为一门专门用途语言,法律语言不同于普通语言,有 其 特 殊 性。Mellinkoff( 1963: 11) 在其著作“the Language of the Law”中对其定义是: “在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里。律师在一般的司法活动中通常使用的语言。”这个定义过于狭隘,没有包括立法者、法官和执法者的语 言。以法律英语为例,法 律 英 语 ( LegalEnglish) ,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 legal language or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语言,指在英语中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者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国外法律英语作为专业英语( ESP) 的分支,具有专业英语的特点。英国学者 Huchtson & Alan ( 2002) 的观点:语言并不是目的,而利用语言实现一个确定的目标才是目的。法律领域的语言习得规划就是以用语言( 英语) 为专门的专业领域工作服务作为主要目标。因此,课程设置是为满足学习者的特定需求; 学习重点在于该专业相适应的语言( 语法、词汇、语域) 、语篇以及体裁。

在国内语言教育规划层面,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一些高校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近年来,作为 ESP 的方向,在法学专业之外越来越多的地方院校相继也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如广东外贸外语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在教材建设方面,目前已有的法律英语教材有 20 多种。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外国法学原著影印本; 一类是中国学者所著的双语教材,如朱羿锟( 2007) 、袁达松( 2012) 等; 最多的一类是中国学者编著的英美法律英语教材,如沙丽金( 1997) 、董世忠( 1997) 、杜金榜( 2008) 、董晓波( 2009,2011) 等。科研论文来看,从 20 世纪 90年代的法律英语语言特点、词汇、词法等教学的微观问题研究正逐渐过渡到法律英语教学理念、目标和复合型人才培养等宏观问题的研究。值得一提的是: 与法律英语规划研究相比,我国法律汉语的研究则显得力不从心、后劲不足,除刘红婴( 2003) 、潘庆云( 2004) 、宁致远( 2007) 等有所涉及外,总体上成果不多。这可能与国内大学体制和英语学习的重视程度有一定关系。

4.法律领域的语言传播规划研究

在法律领域,语言传播是指即法律通过 A 民族( 包括部族) 的语言被 B 民族( 包括部族) 学习使用,从而使 A 民族( 语言领属者) 的法律语言传播到 B 民族( 语言接纳者) 。翻译是法律语言传播的重要途径,就涉及的区域而论,法律语言通过翻译传播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为国内传播,指在一国境内不同民族之间法律语言的翻译;如: 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汉文本译为维吾尔族文本、蒙古文本等; 一类为国际传播,是指把一国法律语言译成另一国家语言,如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汉语文本译为英语文本,或把《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英语文本译为汉语文本等。

语言传播的根本动因在于价值。有价值的语言,才会被他族他国学习和使用,法律语言也是如此。语言是交际工具 ( Widdowson2003: 53;Knappet al. 2009: 3 ) ,也 是 认 同 基 础 ( Gumperz1982: 1-19; Holmes et al. 2003) ,语言传播具有同化异族的功能。多语种法律文本提供是实行双语或多语立法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通例,如:加拿大、香港、欧盟等。克罗地亚 Susan Sarcˇevic教授的“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一书对我国法律翻译影响较大,其中一章专门谈到法律传播( 翻译) 的统一和规范化问题。

近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和各省法制办组织专门力量翻译法律、法规和规章,法律翻译传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方兴未艾,如杜金榜、张福和袁亮( 2004) 、董晓波( 2011) 、屈文生( 2012) 等都指出法律翻译传播规范化研究的重要性。与国外相比,我国法律翻译传播研究存在法学、语言学及翻译学等领域学者几乎各自为政、循环研究、重复研究、原地打转的局面。尤其值得一提的是: 国内法律翻译传播研究严重不足,即很少有学者研究汉语法律文本转化成我国境内民族语言的传播问题,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也几乎找不到此方面的论文。

三、中国法律领域语言规划研究框架建构

李宇明( 2013: 86) 认为,领域语言规划上连国家的语言政策,下通各行业末端的企事业单位的语言生活,在国家语言生活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领域语言规划的基本内容,一是支撑国家语言政策,二是建立与工作质量相关的领域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三是解决领域语言问题。因此,笔者认为,系统开展中国法律领域的语言规划研究,可以依据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的相关理论,结合法律领域语言问题的具体特点,以地位规划、本体规划、习得规划、传播规划四个维度为规划基础,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级确定中国法律领域语言规划的主体层次和具体语言问题领域,研究简图如下:

图1-中国法律领域语言规划研究框架

1.中国法律领域的主体层次

传统语言规划的任务是对语言生活所做的干预、管理和相关计划,都将国家和政府作为规划主体,现代语言规划观认为语言规划和语言政策从制定、实施、评价和调整全过程来看,是多层面的、有多方参与的规划活动,尤其领域内语言规划更是如 此 ( Ricento & Hornberger 1996 ) 。李 宇 明( 2013: 86) 认为领域语言规划的基本运作机制应当是: 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国家职能部门指导,专家队伍学术支撑。从法律领域看,语言规划从宏观到微观,至少涉及以下不同的主体层次:

1) 国家层面

国家立法机构负责语言立法,确定各语言的地位和价值,分配语言的用途、功能以及规定语言的使用场合。国家职能部门( 行政机构、司法机构) 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联合指导法律领域语言规划,管理法律领域内的语言生活,即深入地了解法律领域内语言生活状况,在法律框架内及时调适国家的语言政策,使其不至于脱离法律领域语言生活实际; 制定和执行国家语言政策在法律领域内的各种细则,以便使立法机构的语言法律和政策能够在法律领域得到更有实效的落实。

2) 行业层面

一般而言,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主管本行业的语言生活,理论上具有合理性,操作上具有可行性( 李宇明 2013) 。法律领域内的语言生活当前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司法机构和相关协会的领导语言意识淡漠,缺乏语言学的基本常识。对于法律语言与社会的关系了解甚少,对于法律领域语言生活的现状了解甚少,特别全球化、信息化、国际化和文化多元化时代,法律领域需要什么样的语言人才,怎样利用语言和文字在法律领域获取“红利”,怎样处理法律领域语言之间的关系、减缓甚至避免语言冲突等,水平都有待提高。

3) 学术层面

法律领域的语言规划的制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提供坚实的学术支撑。学术层面包括学术团体、高校科研机构、学者、学生等。

学术团体: 中国修辞协会下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中国行为法学会下的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有众多来自语言学、法学的法律语言学方向学者,在法律领域语言的本体规划、习得规划、翻译的传播规划方面有较多的成果,但地位规划方面的研究,尤其是语言冲突、语言权利方面的研究则显得不足。

高校科研机构: 目前中国相继成立了两个语言政策研究中心。一个是南京大学的中国语言战略研究中心,一个是上海外国语大学的外语战略研究中心。前者的重要研究对象是汉语和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的政策,后者的主要研究对象则是外语的政策。法律领域的语言生活研究,需要语言学与法学的综合知识,需要语言学家和法学专家的合作; 复合型的知识和复合型的研究团队,是对法律领域语言生活进行科学研究的基础条件。因此,应鼓励语言学、法学较强的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法律领域语言规划研究中心或协同创新中心。

学者: 目前,法律领域语言生活研究绝大多是由语言学家进行的,研究目标也主要是语言学或是写作学的。这种“单一范式”的状况影响了研究的深入,也影响了研究成果在实践领域的应用。国外法律领域语言生活研究者一般都受过语言学、法学相关学科的双重教育,因此,复合型的法律领域语言生活研究者在这一层面的角色尤为关键,能起到语言政策在相关领域应用的催化剂作用( Ricento & Hornberger 1996) 。

学生: 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和部分创新能力超群的本科生,他们是语言规划的主体之一,也是语言规划的主要对象和执行者,更是未来的生力军。法律领域语言规划的复杂性、复合型,迫切需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精通语言、通晓法学知识的卓越复合型研究型人才,这也是法律领域语言教育规划面临的新课题。

2.法律领域的语言问题领域

以色列语言学家 Spolsky( 2004) 提出语言规划和语言政策研究的三位一体性,即语言实践、语言信仰以及语言管理。以这三方面的研究内容涵盖我国法律领域的主要问题领域,每一个领域又可细分为若干个次领域:

1) 语言实践。我国法律领域的具体语言实践主要是语言立法,主要包括语言使用、语言选择、语言权利、语言规范等四个实际语言行为问题,例如: 在我国境内司法领域语言使用状况、语言生态系统中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与文化多样性的保护,立法语言规范化、法律语言翻译规范化等问题都是值得调查研究的新问题。

2) 语言信仰。主要包括在该领域中行业群体和个人的语言信仰或是语言意识形态,涉及行业从业人员———法官、律师等的语言态度、语言身份、语言价值观、语言安全等与语言社会心理有关的重要问题。例如在涉外案件、涉少数民族案件、少数民族地区法庭审判中法官、律师的语言态度和语言身份适应问题的处理; 法官、律师正确的语言价值观与维护语言安全、语言身份认同等问题。

3) 语言管理。语言管理是针对语言的使用和传播问题制定出的一个显性的语言计划或语言政策,并做出声明,而且通常是以正式的文件形式出现,但也有例外。语言管理可以应用于微观的个体语言单位,也可以应用于中观的一组语言单位的集合,还可以应用于宏观的某一特定的或具体的语言变体( Spolsky 2011) 。不同层次主体都会在法律领域语言规划过程中,对自我或是群体的相关语言行为通过实施语言管理来规范和治理。因此,体现显性语言政策的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等; 体现隐性语言政策的有实际语境、话语价值等; 效果评价和纠正机制是语言管理实际制定过程的重要问题领域。

3.我国法律领域的语言规划

基于上述主体层次和问题领域语言问题的调查和分析,就如何提升我国法律领域语言能力和解决问题的途径、方法和机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改进建议。

首先,法律领域的语言地位规划是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身份建构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确定普通话、规范汉字法律地位同时,也需要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权利、语言生态的研究; 涉及少数民族案件中少数民族同胞语言诉讼权利的保障也需引起规划者重视,这不仅是司法公信力的问题,更是国家形象和人权保护的问题。

其次,法律领域语言本体规划主要应对法律术语规划、法律语言标准化、立法程序科学化、法律翻译规范化、现代化与信息化规划等问题进行研究。这需要组建多学科参与的复合型科研团队,同时要重视现代科研手段的应用,研究成果才能在法律、教育等领域有效应用。

第三,法律语言习得规划包括法律语言课程政策、教学政策、教师培养规划、教材规划、资源规划以及语言服务规划等实际问题; 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对法律语言人才需求不同,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科学的、动态的法律语言教育规划研究体系。

最后,法律语言传播规划根本任务在于增加中华法律语言的价值。Edward Sapir ( 1921: 7) 将语言看作是一种文化。增加中华法律语言的交际价值、经济价值、外交价值是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的重要组成,也是我国法律语言有效传播的根本保障。

四、结语

长期以来,语言学界比较关注本体研究和语言教学研究,法律领域等领域语言生活研究不够,即使偶有涉猎,兴趣主要集中在一些特殊词语等特殊的语言现象上,研究目的多是尽“匡谬正俗”之责,没有意识到要对领域的语言生活进行全面观察和深入分析,更没有意识到要为领域进行系统的语言规划。笔者认为,研究我国法律领域中的语言问题和语言政策,解决法律领域的相关语言问题,可以促进法律语言生活和谐,推动语言学与法学的各种交叉学科( 如法律语言学、语言法学、法律翻译学等) 的发展,也可以进一步完善了语言学学科体系。因此,本文在对这一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基于不同主体层次、多问题领域的法律领域语言规划分析框架,希望能够推动国内在此领域研究的深入发展。


作者简介

董晓波:南京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翻译系教授。江苏省级重点研究基地“江苏国际法治动态研究中心”秘书长(负责人),中国法律语言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应用翻译学(商务、法律方向)、法律语言学、英语语言与文化、英语课程与教学、 美国文明、跨文化交际等。

本文来源:《外语教学理论与实践》,感谢董晓波教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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