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瑛法师楞严经讲义卷五(7)
辰二 开其未开 分二 巳初 蹑前悟与未悟 二 正破和合俱非 今初
阿难!汝虽先悟,本觉妙明,性非因缘,非自然性;而犹未明如是觉元,非和合生,及不和合。
此蹑前文,当机述意:‘世尊!为我等辈,宣说因缘及与自然,诸和合相,与不和合,心犹未开,而今更闻,见见非见,重增迷闷。’而佛先其所急,与释迷闷,今了知真见见于见精之时,真见已离自体中一分妄,非是带妄之见矣,则迷闷已释;此当开其未开,谓阿难言:汝虽先前已悟,本觉妙明真心,双超妄情,分别计度,而非因缘性,非自然性。而犹未明下属未悟。以因缘、自然,佛已开示,故得先悟。如是本觉妙心,元非和合生,及不和合,此理实犹未明,故不得不再为开示也。若说觉性,是和合生,则与离一切相相背;若说非和合有,则与即一切法相背,故下正明非和合,及非不和合之义。初蹑前悟与未悟竟。
巳二 正破和合俱非 分二 午初先破和合 二 破非和合 午初又分二 未初 总举妄惑 二 别为破斥 今初
阿难!吾今复以前尘问汝:汝今犹以一切世间,妄想和合,诸因缘性而自疑惑,证菩提心和合起者。
前破因缘等,皆约前尘而破,以见离尘不显故;今破和合,亦以前尘为问。故佛云:吾今复以前尘问汝,汝今犹以一切世间,妄想情计,疑见性为和合而有,此诚不当。观犹以二字,有责怪意,和合上加妄想二字,以真见本无和合,妄想情计,妄计和合。诸因缘性一句,以和合与因缘相关,故兼言之;自生疑惑,即是妄想。
证菩提心,和合起者:此二句按定错计。上句即指真见,以真见为能证菩提之因地心,此心为如来密因,由来不变,岂属和合起者?故不应自生疑惑。初总举妄惑竟。
未二 别为破斥 分二 申初 破和 二 破合 今初
则汝今者,妙净见精,为与明和?为与暗和?为与通和?为与塞和?
此仍用见精者,以真见、见精无别体故。因二妄既剖,故加妙净二字,以此见虽然处染,毕竟不染,其清净本体,由来不变,故曰:‘妙净’。为与明和等,即以前尘为问也。
若明和者,且汝观明,当明现前,何处杂见?见相可辨,杂何形像?
首句牒定,下以名、义、体、相四意破之。先约相破。杂即和也,凡言和者,必有二物,相投不分,方成和义。故难云:且汝观见明相,正当明相现前之时,何处杂和汝见耶? 见相可辨,杂何形像者:见精属内心,明相属外境,如果杂和为一,亦应可辨;如朱与面粉二物杂和,则朱失其红,面失其白,成为非红非白之色,今见相二者杂和,究竟作何色相耶?
若非见者,云何见明?若即见者,云何见见?
二约义破。凡言和者,必有二物,先相离而后相即,方成和义。难云:见与明相和后,毕竟还是见耶?非是见耶?若和后明相非是见者,应无所属,云何而能见明!此非离也。若和后明相即是见者,相既成见,应不能自见其相,若仍见其相,云何以见自见其见?此非即也。如是观察,则和义不成。
必见圆满,何处和明?若明圆满,不合见和!
三约体破。凡言和者,必二体各不圆满,方可相和。难云:必其见性圆满,何处可以再和明相?若使明相圆满,不合更容见与之和?
见必异明,杂则失彼,性、明名字,杂失明、性,和明非义。
四约名破。凡言和者,必二物不同,而后相和,既和当失本名。难云:若见性与明相,未杂之时,见是见,明是明,有情之见性,必异于无情之明相,杂和之后,则必失彼见性明相,本有之名字,而见当非见,明应非明;如水土相和,则失彼水土本名,转名为泥矣。杂和既失明相见性之本名,则说见性和明相者非义矣。
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以明例余,彼暗与通塞,非和之义,亦复如是。初破和竟。
申二 破合
复次,阿难!又汝今者,妙净见精,为与明合?为与暗合?为与通合?为与塞合?
此破合。凡言合者,如盖与函相合附,而不离也。
若明合者,至于暗时,明相已灭,此见即不与诸暗合,云何见暗?若见暗时,不与暗合,与明合者,应非见明!既不见明,云何明合,了明非暗?
此正破明合。若与明合者,如圆盖合于圆函,附而不离,至于暗时,暗生明灭,见与明合,自必随明以俱灭,此见即不与诸暗合,既不合暗,云何而能见暗? 若见暗时,不与暗合者:恐防谬计,不必暗合,而能见暗。故破云:若见暗之时,不必定与暗合,依旧与明合,而能见暗者,则不合能见,合应不见,汝见与明合者,应当见暗,而非见明矣!
云何明合,了明非暗。此归正破。既与明合,应非见明,云何现前,与明合时,了知是明非暗也?明暗是二,见性是一,明、暗有生灭,见性无去来,岂可说合耶?
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此以上可以例知,故云亦复如是。初破和合竟。
午二 破非和合 分二 未初 承示转惑 二 别为破斥 今初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我思惟:此妙觉元,与诸缘尘,及心念虑,非和合耶?
当机闻说,证菩提心,不从和合起,遂转惑非和非合,离缘别有,此妄情计度,势所必至。观其问词曰:如我思惟,末句殿以耶字,是未敢自决,而请佛求决也。 此妙觉元者:指此根中见性,乃本妙觉明,元清净体,具不变随缘二义;依不变义故非和合,依随缘义非不和合,性、相互融,真、俗无碍,此以剖妄之后,乃立斯名。
与诸缘尘:即明、暗、通、塞,所缘尘境。及心念虑:即六处识心,以心为识体,念虑为识用,此正辩根性之与尘识,非则俱非也。初承示转惑竟。
未二 别为破斥 分二 申初 破非和 二 破非合 今初
佛言:汝今又言,觉非和合。吾复问汝:此妙见精,非和合者,为非明和?为非暗和?为非通和?为非塞和?
此正破非和,以显非不和也。非和者两物异体,各不相入之谓也。佛言:汝今又言此妙觉元,非和合者,吾复问汝,此妙见精,非和合者,应如砖石并砌,彼此各不相入,为与明、暗、通、塞,四法之中,与何法非和耶?此中见精称妙者,亦二妄已剖故也。
若非明和,则见与明,必有边畔!汝且谛观:何处是明?何处是见?在见在明,自何为畔?
此但约明破。若见非与明和,如砖、石并砌,体不相入,则见之与明,必有边际界畔,此是必然之理。汝且现今谛实观察,何处是明相?何处是见精?在见精与明相二者之间,自何处为界畔耶?此先与索畔。
阿难!若明际中,必无见者,则不相及,自不知其明相所在,畔云何成?
此蹑成破意。谓言纵有边畔,亦如砖石之不相入。际者界限也。承上见精、明相,各有界限,见中无明,明中无见。若明相界限中间,必无见者,则彼此不相及,自然不知明相所在之处;处尚不知,边畔从何分别?畔既不分,则非和之义不成矣!
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此破一,自可例余。初破非和竟。
申二 破非合
又妙见精,非和合者,为非明合?为非暗合?为非通合?为非塞合?
此破合可知。
若非明合,则见与明,性、相乖角,如耳与明,了不相触。
首句牒定。若见不与明合者,则见与明,一属性,一属相,彼此乖违角立,各不相顺。此据理论,下以喻明。既然非合,应如耳根之与明相,了无关系,不相触合;触即合也。
见且不知,明相所在,云何甄明,合非合理?
此承上既不相合,纵见之亦不能见,见且不见,自然不知明相所在;如耳听明,听且不能听,岂知所在耶?知既不知,云何甄别明白,合与非合之理?
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此例破,可知。后无结文者,因此科但释前超情科中余情,故不另结。文自阿难妄识破后,求示寂常妙明真心,而如来指与根中见性,十番极显其真,二见复剖其妄,克就当人分上,最亲切处,分明指出,会见、闻、觉、知,虚妄病缘,妄不离真,同是觉明无漏妙心;此中复明,本妙觉元,非和合与不和合,密示万法一体之旨,大科克就根性,直指真心已竟。自此以前但显理究竟坚固,若不知所指之心,不独近具根中,实则量周法界,则何以明事究竟坚固耶?故下会通四科,全事即理,圆彰七大,全相皆性,极于三如来藏,圆融无碍;说奢摩他,令悟一切事相,无非理性,乃统世界、身、心,为一定体。自此见性,转名如来藏性,以能遍为诸法实体,乃对万法而立名也。初克就根性直指真心竟。
楞严经讲义第五卷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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