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切莫成为悔罪的“万金油”
不懂法切莫成为悔罪的“万金油”
郑智航
法学博士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湖北省荆门市政协原副主席高占松在随州市看守所写下了一份特具典型意义的悔过书。他在悔过书中对自己所犯罪刑进行了全面的认识,并对其犯罪原因进行了深入地剖析。他认为,在工作生活中,他往往只注重党的方针政策的学习贯彻,注重党的组织制度、原则的落实,注重结合实际做好本职工作,而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治观念的增强,最终造成违法不知法,犯罪不知罪。
其实,大多数官员在因腐败而落马后,都会将原因归结为自己放松法律知识的学习,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法治观念不强等因素。尽管这种认识说明了这些官员对自己所犯罪刑切实进行了一定的悔悟,但是这并不能够成他们贪赃枉法、收受贿赂、腐败堕落的根本理由。
在我看来,我们知不知法与我们贪不贪污、腐不腐败没有必然联系,就像我们不会因为我们不知道刑法上有杀人罪,就认为从事杀人行为是应当的一样。因为在日常意识与起码接受的教育中,我们有了最为基本的是非观念。而这些是非观念,就构成了常识或常理、常情的一部分。这些常识或常理、常情是人之为人所遵循的最为基本的规范。从法律与常识或常理、常情的关系来看,法律应当以这些常识或常理、常情为逻辑起点。按照姚建宗先生的说法,法律应当充分了解并理解社会民情与生活常例,应当充分尊重常理、常情以及生活的常识。因为这些常理、常情以及生活的常识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因而,它们具有厚重的历史感。
在常理、常情以及生活常识的日积月累的过程中,人们实际上把他们所认可的评判标准赋予其中了。例如,法律对不杀人的规定,是因为在我们的常识中人与人是同类,因此产生了一种“类”情感。人不能盗窃是因为人不能养成不劳而获的坏习惯。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律只是对这些常识进行制度化而已,从而一方面强调这些常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当人们违背了这些常识时,给予适当的校正,从而增强人们对于这些常识的尊重。
就我国官员所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言,其主要包括这样两种类型:一种是因玩忽职守而导致的刑事责任;另一类就是因贪污腐败而承担的刑事责任。并且,后者在官员所犯罪刑中占的比重较大。从犯罪意图上讲,后者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换句话说,官员对于因贪污腐败而带来的物质欲望的满足持一种积极追求的态度。而至于这种贪污腐败所遭到的法律评价则是任何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人都能够认识到的。因为,我们从小就接受“无功不受禄”、“吃别人的嘴短,拿别人的手短”这样类似的教育。这些道理已经成为了生活中的常识。
我相信,这些基本道理是这些落马的官员都知道的。既然知道,那么,将贪污腐败归咎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是难以成立的。
图文编辑:不正经的大剑
猜你喜欢……
来稿请致xianyufaxue@163.com
欢迎搞事
咸鱼法学
我们是一直在努力翻身的法科小咸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