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非医用口罩印有CE/FDA等标识,企业却不在商务部白名单内,海关不予放行!
最近,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12号公告是大家热门关注的话题。今天又有了几个重磅的消息。
1.出口非医用口罩印有CE/FDA等标识,但企业却不在白名单内,海关将不予放行。
2.迟迟未出的黑名单,也终于公布了。
3.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又更新了最新一批的白名单。
我们将一一详解。
根据商务部12号公告,自4月26日起,非医用口罩和部分医疗物资出口实施商务部黑白名单管理。
虽然在解读中看到,生产企业只要不在黑名单中,即便没有在白名单中,也是可以向海关进行申报。但是,今天又发生了新的转折。
今天起,非医用口罩货上带CE,凡是不在白名单之内的查验都放不了,海关一律都扣货。
关于这个问题,今天外贸救助群和朋友圈也很多讨论。
那么非医用口罩的内、外包装上面印有CE,但生产厂家还没有进入商务部发布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还可以正常放行发货吗?
我们咨询了上海、宁波等地的报关行以及多个有医疗物资出货经验的货代,他们表示确实如此,在海关查验的时候,发现产品内、外包装上面印有CE,但实际生产企业没在商务部的白名单中,海关将不放行。虽然海关目前没有公开的文件,但实际查验过程中,已经发生了这样的情况。
在4月25日,商务部和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联合发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只有三家企业获得了CE认证。
在此,我们也提醒企业出口非医用口罩,并且在口罩内、外包装上面印有CE/FDA等标识的,尽快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加入白名单。
这是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只有3家企业符合非医用口罩欧盟CE标准。
针对12号公告中的黑名单,27日终于有了详细名单。这份黑名单是由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涉及了51家企业。
另外,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也更新了一批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
非医用口罩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批次名单公布如下
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
(更新至4月27日)
据商务部12号公告,非医用口罩和部分医疗物资出口实施商务部白名单管理。4月26日,商务部发布通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以向本地商务局申请加入商务部白名单,并提交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
具体内容:
关于组织做好审核确认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的落实工作,现就审核确认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请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自愿填报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填写附件1,医用口罩等5类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填写附件2)。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初步审核后,以工作机制办公室名义(本地商务主管部门代章)将汇总表(含电子版)统一报送至国家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办公室(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原则上每周报送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周三17:00。
填写表格以及注意要点
非医用
填写说明:
1.填报范围仅限于获得国外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
2.请按产品填写,每个产品一行;
3.“企业名称”栏请务必填写中英文名称,同一家企业的多个产品请依次填写,企业名称列不合并单元格;
4.“产品名称”请列明中英文具体名称、规格、型号等;
5.请务必提交本表中已填写的国外认证关键材料扫描版,包括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并以证书名称命名该文件;
6.相关文件请统一放置到一个文件夹中,文件夹以企业中文名称命名,相关资质文件命名方式为:序号+企业中文名称缩写+产品名称+证书或检测报告名称。
医疗物资
注:
1.仅限4月1日(含)以后签订合同且出口产品未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企业填写;
2.请填报企业务必提供已填报的国外标准认证资料扫描件,及外方接受所购产品标准和质量的相关证明。
填写说明:
1.填报范围仅限于五大类医用物资,即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呼吸机、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红外体温计;
2.请按产品填写,每个产品一行;
3.“企业名称”栏请务必填写中英文名称,同一家企业的多个产品请依次填写,企业名称列不合并单元格;
4.“产品名称”请列明中英文具体名称、规格、型号等,并注明无菌或非无菌;
5.同一产品出口不同国家(地区),请在“进口国(地区)”单元格中合并填写,无须每个国家一行;
6.请务必提交本表中已填写的国外认证和注册文件,在“资质文件”列的同一个单元格中按序号列明;
7.本表格中已填写的“资质文件”,请统一放置到一个文件夹中,文件夹以企业中文名称命名,相关资质文件命名方式为:序号+企业中文名称缩写+产品名称+证书或检测报告名称,序号请务必与表格中“资质文件”列的序号相同。
8.其他:原则上产品出口应满足进口国标准,如未在进口国注册,请提供对方国授权进口许可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合同中约定。
其他国家认证条件
新规目的
1.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有关措施.
2.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
注意事项
1、时间:4月26日起实施
2、非医用口罩出口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或国外质量标准.有个或字,可以解读为两个两国标准,你符合一个即可。
3、非医用口罩出口将设立白名单、黑名单
白名单:指国家承认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
查询网站:
http://www.cccmhpie.org.cn/Pub/6325/176185.shtml(动态更新)
黑名单:在黑名单的企业不能出口
查询网站:www.samr.gov.cn
如果不在白名单也不在黑名单,那么需要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海关依然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这个声明是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主要是让进口方了解清楚,自己要的口罩是啥样的,不要到时候又说不符合标准.
注意: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也需要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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