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银保监会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年即将施行?再次强调“持牌经营”!
终于等来了...
刚刚,银保监会正式下发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①《办法》今年即将实施?
过渡期3个月
②再次强调“持牌经营”
其他机构和个人
均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③非保险机构“五不得”
不得比较产品、提供咨询
试算保费、代收保费...
④抖音、微信等平台
销售保险的怎么办?
多家机构早已有合法牌照
后面详见...
1
今年施行,过渡期3个月?
较业内征求意见稿,变化大!
1. 2020年施行,过渡期3个月?
注意看,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办法施行日期已经标注了2020年,而且,银保监会2020年,计划出台26项监管办法中,也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所以,此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极有可能在今年下发正式稿,并全面施行。
自办法施行后,保险机构有3个月的过渡期,要在这之内,把制度、营销、销售等4方面问题,全部按照办法要求整改到位!
时间不多了,大家还是要仔细看这次的征求意见稿,赶快部署各项工作。
2. 较业内征求意见稿,变化大!
自从2015年,开始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至今已经超期运行6年。
其实,对于新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出台,保险圈儿的人早有预期,在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前,办法已经在业内征求过两次意见,“13精”也都解读过。
不过,目前这版公开征求意见稿,应该说较之前的版本,有很大的改动!
比如,对持牌机构进行了分类监管;并首次明确,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要求;对于渠道交错、线上线下融合等情况,要求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等。
《办法》共5章83条
跟“13精”一起,看重点内容吧~
2
什么是互联网业务?
谁可以销售互联网保险?
1. 互联网保险业务,由持牌机构开展!
在此次的新规中,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做出了清晰明确的界定:
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如果大家还不理解的话,看看下面这条!
也就是说,互联网保险业务,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通过互联网或自助终端提供产品或服务;二是消费者在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三是消费者自主完成投保!
2. 6类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获得代理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按照《办法》的要求,只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算是持牌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但是,对于中介机构的分类较多,小编,整理了上图,大家可以清楚的看到。
传统专业中介机构,专业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等是可以的。
除此之外,银行类兼业代理,以及获得代理许可的互联网企业,都算保险代理人,可以从事互联网保险销售。
3. 融合销售:线下、线上监管都要符合!
对于三种渠道融合销售的情形,监管也规定了政策适用范围!
3
抖音、微信等平台
销售保险的怎么办?
多数机构早已有牌照!
1. 非保险机构“五不得”:不得对比,不得出投保方案!
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在抖音、微信等诸多平台销售保险的越发增多,互联网销售乱象也层出不穷。
为此,监管在多个文件中都强调,互联网保险销售必须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非上文所提到的6类保险机构,其他人员和机构都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而且,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产品比价,设计投保方案等!
大家可能很关心,在这些平台销售保险的人怎们办呢?
2. 昔日第三方网络平台, 早已有合法牌照!
其实,大家比较熟悉的,水滴互助和深蓝保、多保鱼等公众号,都已经取得了保险代理或者经纪牌照,参见上图!
在之前《市场竞争“白热化”:中介市场5年风云录①》一文中,我们说过中介牌照近年来并未明显增发,市场主体还是保持在2650家左右。
但是,牌照的买卖量增多,而且溢价均在2000万左右,尤其是全国经营范围的代理和经纪牌照。
这背后,就与互联网监管办法有关,按照办法要求,只有取得合法牌照,才能销售互联网保险,不然连比价等都不容许。
所以,那些保险大V们,以及互联网流量巨头,一直在争取时间,在互联网监管办法施行前,取得合法牌照。
而且,必须是全国性的中介牌照,因为只有他们才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3. 互联网企业,获得代理许可,也可经营!
当然,除了获得专业代理牌照,互联网企业也可以在取得代理许可后,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这也是,此次文件最大的一点变化。
不过,同样也有其他经营要求,参见上图。
所以,从目前看,大部分互联网企业,还是选择直接取得牌照方式去经营。
4
其他从业人员呢?
获得授权,可以宣传,材料统一
1. 其他从业人员,可以宣传!
在办法中明确,以文字、视频等形式,通过网站、应用程序等,进行商业推广保险的,都属于互联网保险销售宣传。
从业人员,在获得保险机构的授权后,可以开展相关宣传。
2. 材料统一制定!
但是,对于从业人员的宣传行为,监管也有规定,一是内容由所属机构统一制定,二是要在宣传页面,标注所属机构的名称,个人姓名,证件编号等信息。
关于这一点,其实在之前的其他金融营销的规范文件中也有明确。参见《四部委联合发文: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九不得”,再次明确无证不得宣传,保险、银行、证券都在内!》
5
严格处罚
倒逼保险机构改进产品和服务
在此次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四章法律责任共7条!
虽然,较业内征求意见稿比,很多明确的处罚金额和倍数都被删除了。
但是,对于非法经营,和经营存在风险的,还是会责令限期整改!
对于问题严重的,也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而且,监管也表示为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会通过增加违法违规成本倒逼保险机构改进产品和服务。
此次办法内容较多,对于销售等多个环节都有明确要求,跟多内容,大家仔细看原文吧!
6
文件原文
文件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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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的你,一点很“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