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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固收产品“踩雷”,700万本金半年亏近75万!

用益投资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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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 新 经 纬、界 面 新 闻、裁 判 书 文 网



固收产品“踩雷”4年之后,长江资管被投资者成功索赔。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投资者魏某国认购了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长江资管)的一款集合理财资管产品。因投资标的踩雷,700万元本金在半年后损失74.92万元,遂提起诉讼。最终,二审法院判定,长江资管赔偿魏某国本金损失和按同期存款利率标准确定的利息损失。


投资半年700万本金亏近75万


根据该民事判决书,投资者魏某国于2018年5月9日,经由代销机构浦发银行,向长江资管申购祥瑞1号第五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支付投资款700万元。


合同标注了“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即不得将祥瑞1号第五期集合资产投资于债项评级低于AA的信用债。


长江资管将“16申信01债券”作为其主要投资品种,当时“16申信01”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不过,由于该资管产品的投资标的之一,即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华信)暴雷,“16申信01”债券估值下降,资管产品的收益也受到影响。民事判决书提到,2018年3月1日,“16申信01”债券收盘价60元,下跌34.21%。此后,由于上海华信董事局主席叶简明被调查等一系列事件,2018年4月10日,上海华信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下调至BBB+,“16申信01”等债项信用等级下调至BBB+。上海华信2018年4月3日被申请执行,标的超13亿元,后续至2019年9月6日,执行标的总额逾70亿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显示:“16申信01债券”的估值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被不断下调,日间估价全价自86.7330元降至53.6189元,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31日为47.1369元。


2018年9月10日,上海华信发布公告称,由于发行人控股股东不能正常履职及2018年3月1日媒体新闻事件等不利因素冲击,公司正常经营已受到重大影响,无法按期偿付本次债券到期应付的利息,上述事项导致“16申信01”公司债发生实质性违约。


根据民事判决书,2018年7月20日,长江资管发布的资管管理报告,“16申信01债券”为50万张,市值4754.88万元,市值占净值比例12.5%(在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中排列第二)。2018年10月26日,该资管计划已出现亏损4746.90万元,“16申信01债券”遂被调出,不在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中。


根据法院披露的案情可以看出,早在魏某国认购理财产品之前,涉案资管产品的投资标的就已出现风险问题,投资标的暴雷伤害到了投资者的收益。2018年11月19日,魏某国申请赎回,于2018年11月21日收到长江资管退还的款项625.08万元。此时,相对于当初投资的700万元本金,魏某国已经损失了约74.92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缔约过失


魏某国遂提起诉讼,要求长江资管赔偿损失的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等,其诉请的请求权基础为,基于长江资管在缔约时向魏某国隐瞒“16申信01债券”信用评级为BBB+债券的事实,主张长江资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审法院对魏某国的请求予以支持,但长江资管不服,提起二审。长江资管认为,债券评级下调属于投资范围调整事项而非信息披露事项。同时,案涉资管产品进行组合投资,案涉华信债仅为其中占比较小的个别投资标的,该投资标的发生风险不代表整个资管计划发生风险。长江资管还表示,长江资管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与代销机构浦发银行对魏某国的适当性管理密切相关。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长江资管是否应对魏某国就案涉资管产品所持部分债券评级与《资管合同》约定不符的信息进行告知,应从案涉产品本身的估值方法及开放期等基本特征、开放期时案涉产品所持华信债的市场情况以及对产品风险的影响力、该信息对魏某国等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影响力等几方面综合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卖方机构对潜在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告知说明,本质是诚信义务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具体化,主要体现为先合同阶段的诚信义务。金融产品销售中违反缔约时的告知说明义务,构成缔约过失。


针对第二个问题,二审法院表示,本案中魏某国一审仅起诉长江资管,并未就适当性义务问题起诉代销机构,此系其依法自主行使诉权,且代销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情况并不影响长江资管依法应履行的先合同义务,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诉请查明案件事实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往期相关案例中,投资者因券商资管计划踩雷而遭受损失的案例并不少。此前联储证券资管计划踩雷东方金钰和三胞集团等,投资者损失巨大,法院认为联储证券未尽到信息披露义务等,要求其判赔一定比例的损失。九州证券资管计划踩雷“金银岛”,还向原资管老总索赔逾3亿元,但因未能有效证明公司损失与王某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不予认定诉讼请求。


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怀涛表示,该案对资管机构来说,应引起重视,告知说明义务、信息披露义务、适当性义务,其内涵并不完全相同,但本案中法院却认为卖方机构对潜在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告知说明,本质是诚信义务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具体化,将其涵盖在诚实信用原则中。并进一步分析金融产品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从程序上保障投资者知情的义务。


王怀涛建议,对于专业资管机构来说,在销售理财产品的全流程中,无论是缔约前、协议履行中还是清算阶段,都如实、完整、及时地告知、揭示、披露产品的风险、重大事项,避免在推介材料中选择性的披露数据、隐瞒重要情况、夸大盈利数据、美化收益预测,最关键要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做到留痕,以备万一出现正常的投资风险时抗辩损失应由投资者自担。


对于投资者来说,王怀涛认为,这个案例具有参考意义但并不具有普遍性,还有更多的类似案例,因为投资者曾签署过风险揭示文件、未注意信息披露文件、产品还没有清算完毕、与管理人签署了新的文件等情形,法院无法支持投资者的诉请,最终败诉。对于投资者来说,面对复杂的理财产品,不要单纯的听信销售人员的说辞,要重点关注产品的风险等级、投向、产品风险说明、收益率是否偏高等,要求销售人员提供相应的文件,对投资风险要有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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