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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理财亏23万!银行代销理财又出事!

用益投资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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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裁 判 书 文 网、科 技 金 融 在 线、券 商 中 国



银行代销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又出事!


上海一女子在广发银行斥资百万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结果发生大幅亏损,亏损超过两成。


经广发银行风险问卷测试,女子原本属于稳健型投资者,但其在广发银行购买的产品却属于高风险类型。


事发后,双方对亏损赔偿协商未果,广发银行被女子告上了法庭。


购买百万理财亏损超23万


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将广发银行和一客户之间的理财纠纷公布于众。



2016年10月,家住上海的70后女子王某某在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营业场所内,通过其在广发银行开设的理财账户,花100万元买入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行的“财通定增尊享1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


据悉,这款理财产品为定期产品(无法提前赎回)买入手续费为1万元。王某某买入产品后,确认份额为1000194.44。


2018年、2019年,王某某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先后到期清算,王某某分三次得到结算资金合计约77.52万元。


即,王某某斥资百万理财,最后亏损约23.48万元。


稳健型投资者买到高风险产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在销售案涉产品时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二是如果违反,那么应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点,因王某某在广发银行所做的《风险问卷》测试其为稳健型投资者,且从王某某广发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历史记录看,其从开户至购买案涉产品期间,购买的也多是中低风险产品,和其稳健型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而案涉产品却是高风险产品。


对此,法院认为,对该产品而言,王某某不属于适当投资者。监管给王某某出具的举报答复书中也认定,广发银行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因此,法院认定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尽适当性义务。


关于第二点,法院表示,王某某盲目购买和自己风险等级严重不匹配的产品,是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尽适当性义务所致,所以该行存在明显过错,此过错和王某某理财损失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同时,因为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或王某某在《风险问卷》中存在故意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免除责任的情形,所以应该承担王某某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赔偿王某某资金损失约23.4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二审中,因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4821.7元也由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承担。


在银行买理财,责任究竟如何认定?


早在2016年《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布后,广大银行就对理财产品销售的前中后台进行大改造,并引入“双录”等流程和设备,加强风险提示的留痕。


但代销产品由于现实存在的业绩导向、佣金导向问题,银行数量、涉及销售人员也太多,难免有个别客户经理销售时发生一定的操作风险甚至道德风险。


其中,权益类、衍生品类等相对较高风险的产品一旦发生损失,就极易引发投资者投诉,乃至最终演变为诉讼,成为客户转嫁风险的手段。


代销银行在类似案件中通常被确认为被索赔对象。这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银行的“服务”和投资者的购买行为形成因果关系,就必然要承担适当推介和风险提示义务,代销银行也要对履行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一言以蔽之,“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银行通常在引入外部产品环节就严格规范。据了解,代销银行总行需要单独对外部产品进行审核及风险评级,此前还有下调原有评级的可能,但现在只会基于原有风险等级上调。


到销售环节,即便是“双录”完整,依旧可能发生突破银行内控的操作风险。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客户经理引导投资者不断修改风险测评,直到匹配产品等级。


对类似客户经理将个人风险转移至银行的行为,银行也在不断内控管理力度,包括严格处罚制度、“神秘人”暗访等。另外,也有银行在对投资者做风险测评时,设定某些题目的回答短期内无法修改,减少“作弊”的可能。


有律师认为,对金融机构要求严格一些是对的,在前端就严格落实金融机构的责任、要求,也减少了后续的纠纷和诉讼风险。


但即便如此,投资者与代销银行的类似纠纷恐怕也很难完全消失。由于投资者教育仍存在诸多不足,部分投资者对于刚性兑付的预期仍然居高不下,赚少了都不乐意,更何况发生损失。


一位华南城商行分行行长表示,在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发生损失时,要做的并不是一味地把责任推向某一方,而是买卖双方都要明确权责。


“任何一笔交易都有买卖双方,错误的购买行为有可能是源自卖方机构的误导,也可能是买方对自身情况的不了解、对理财产品信息的漠视等,尤其是寄望于银行的刚性兑付,这是很常见的。”上述行长称。


事实上,法院在做银行败诉决定时也比较慎重,结果往往是“各打五十大板”。“类似的案件已经超脱了普通民事案件法律逻辑上的判罚,还需要考虑社会影响、金融稳定,毕竟单个投资者胜诉后可能导致大量投资者随后陆续起诉。”上述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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