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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意见】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如何发放?已拟相关文件


对A类人才予以200万元购房补贴、对B类人才予以120万元购房补贴、对C类人才予以60万元购房补贴……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标准在此前已公布,那么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如何?近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集意见截止今年5月31日。以下为该文件原文以及起草说明摘录。



南宁市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平台页面链接:

http://218.65.178.227:9080/po/f/view-7-c3df76a8af5b4bb6a87728ba1614497f.html





一、申请条件

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按照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A类、B类、C类、或者2018年7月31日以后新引入到我市重点支持企业目录以及教育、卫生等重点专业技术领域的D类、E类人才。

(二)在南发〔2018〕17号文发布时(即2018年7月31日),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在2018年7月31日后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第一套住房,并且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者不动产权属登记。

二、购房补贴标准

按照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类别分类实施首次购房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A类人才予以200万元购房补贴;

(二)对B类人才予以120万元购房补贴;

(三)对C类人才予以60万元购房补贴;

(四)对2018年7月31日后新引入到我市重点支持企业目录以及教育、卫生等重点专业技术领域的D类、E类人才,分别予以40万元、20万元购房补贴。

购买第一套住房房屋总价低于前款规定的购房补贴标准的,购房补贴金额按照房屋总价执行,房屋总价高于购房补贴标准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相应类别的购房补贴标准执行。

高层次人才已经享受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的,购房补贴金额还应当扣除已经享受的生活补助金额。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高层次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件以及购买的第一套住房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证明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合同。用人单位到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实申报申请信息,提交申请材料。

(二)核对信息

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告知用人单位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信息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不动产登记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高层次人才类别及享受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情况,并将核对情况反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对高层次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2018年7月31日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自有住房的权属登记情况以及2018年7月31日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购买第一套住房的权属登记情况,并将核对情况反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高层次人才类别不属实,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住房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负责告知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类别属实,住房情况符合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对结果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高层次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2018年7月31日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自有住房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情况以及2018年7月31日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购买第一套住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情况,并根据各部门核对结果,认定是否符合购房补贴条件,并且确定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将核对结果及可以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反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告知用人单位。

(三)名单公示

经核查符合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将人才姓名、工作单位、购房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5日。

  1. 购房补贴协议签订和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和高层次人才以及人才所在用人单位三方签订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协议明确首次购房的信息,购房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发放形式,用人单位的职责等内容。

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购房补贴协议等相关材料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款项,市财政部门将购房补贴款项拨付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将购房补贴发放给人才本人。

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分为3年进行发放,第1年发放金额为购房补贴总额的50%,第2年和第3年均按购房补贴总额的25%发放。用人单位应当在第2年和第3年发放购房补贴前1个月内将人才任职情况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情况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部门确认,高层次人才任期内继续在南宁市服务的,继续发放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任期内离职或者工作调动不在南宁市服务的,停发购房补贴,已经发放的购房补贴不再退回;高层次人才任期内在南宁市服务,任期届满后不在南宁市服务的,尚未发放完毕的购房补贴继续发放。

四、购房补贴的停发、退回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发放购房补贴的,停止发放,已经发放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一)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的。

高层次人才退回购房补贴,由高层次人才到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退回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将退回的款项退还市财政部门。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向高层次人才追回购房补贴。

高层次人才任期内辞职、工作调动不在南宁市服务的,用人单位及人才本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情况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高层次人才任期内离职或者工作调动不在南宁市服务的,已经发放的购房补贴不再退回,未发放的购房补贴停止发放。

  1.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

高层次人才按本通知规定购买的第一套住房,自购房补贴申请受理之日起,未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不得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高层次人才需要撤销合同备案的,应当先行按照下列情形相应处理:

1.购房补贴申请受理后尚未签订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的,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撤销购房补贴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终止申请程序。

2.已经签订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尚未发放购房补贴的,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撤销购房补贴申请,解除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解除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终止申请程序。

3.已发放购房补贴的,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全额退回已领取的购房补贴,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终止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和申请程序。

  1. 住房交易管理

高层次人才按本通知规定购买的第一套住房,自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签订之日起满5年方可交易。需要提前交易的,高层次人才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出的金额,先行向市住房保障部门退回购房补贴:

退回的购房补贴=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申请提前交易时的月数/60月)。

七、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及高层次人才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或者未按规定时间报告高层次人才任期内辞职、工作调动不在南宁市服务情况的,高层次人才不按规定退回购房补贴或者违反本通知住房交易、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的,统一纳入信用管理。

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工作中有过错的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本通知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申请条件问题

《通知》第一点明确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根据南发〔2018〕17号文规定确定申请购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范围,并对“在邕首次购房”进行明确。一是简化南发〔2018〕17号文对于A、B、C类人才的表述,明确新引进D、E类人才的时间界定;二是对在邕首次购房进行明确,以南发〔2018〕17号文发布时间为节点,规定人才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2018年7月31日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无有自有住房,2018年7月31日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第一套住房,并且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者房屋权属登记。

(二)关于购房补贴标准

《通知》第二点购房补贴标准规定,对于新引入D、E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的表述,删除了南发〔2018〕17号文规定的“最高”限制,以便于实际执行。购房补贴是用于减轻人才在邕购房安居负担,应根据人才购房实际进行发放,不宜超过人才所购房屋总价格,本条规定购房补贴金额不得超过首次购房房屋总价。此外,按照1+6人才政策规定,本条还规定,对于高层次人才已经享受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的,购房补贴应当扣除已经享受的生活补助金额。

(三)关于申请程序

《通知》第三点明确购房补贴办理程序。一是按照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要求购房补贴申请由用人单位向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二是具体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根据有关部门的职能安排,规定了购房补贴办理过程中承担的职责,增强《通知》办理程序的操作性。三是规定了名单公示流程,确保信息公开。

(四)关于购房补贴发放流程

《通知》规定由市住建局负责购房补贴协议签订和购房补贴发放。我市发放的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属于对人才个人的补贴,本着服务人才的宗旨,参考深圳、杭州等外地市的做法,《通知》明确购房补贴直接发放给人才本人,不设置中间环节,方便人才本人领取购房补贴。

由于人才流动性较大,参考深圳、杭州等外地城市做法,《通知》明确购房补贴分期发放,可以吸引人才留邕稳定就业,并且降低购房补贴发放风险。

(五)关于购房补贴的停发、退回

《通知》第四点明确购房补贴的停发和追回情形。由于购房补贴旨在对发生购房行为的补贴,方案除对违规申请获得补贴需要停发和追回外,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后撤销备案的,需要停发、追回。

高层次人才任期内辞职、工作调动不在南宁市服务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向人社部门书面报告,人才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不需要退回,对于人才不在南宁服务的,后续未发放的购房补贴予以停发。

(六)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

由于撤销备案可能出现监管难,追回购房补贴难度大的情况,《通知》规定高层次人才按本通知规定购买的第一套住房,自购房补贴申请受理之日起,未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不得办理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同时区分不同情形规定了高层次人才需要撤销合同备案的申请程序。

(七)关于住房交易管理

为保障人才在我市稳定就业,避免出现利用购房补贴政策短期内进行交易谋利现象,参考深圳,杭州等城市规定,《通知》规定,高层次人才按本通知规定购买的第一套住房,自购房补贴发放协议签订之日起满5年方可交易。需要提前交易的,应当先行向市住房保障部门退回相应的购房补贴。

(八)关于监督管理

为做好购房补贴发放监督管理工作,《通知》规定了用人单位及高层次人才有关违反规定的行为统一纳入信用管理的情形,同时规定,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工作中有过错的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

联系电话

0771-2622743、5381316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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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和文件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图片来源见文中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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