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德国民法如何操作,这个案例足以看透!
德国民法如何操作,这个案例足以看透!
本篇目录
一、带解答的案例分析,哪里找?
二、又一本《德国民法总论》
三、引导式案例:帮你理解下文
四、一份完整的“鉴定式”案例分析
五、民法学习三步走
一、带解答的案例分析,哪里找?
上一篇,主页君已经介绍了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的方法论;有了方法,还应该有练习,否则就是“纸上谈兵”。那么,要从哪里找这类具体的案例分析呢?不要担心,德国的法学书可谓是应有尽有、任你挑选。就具体的案例分析而言,有以下两大类型的书:
【纯粹的案例分析书】
第一大类“纯粹的案例分析书”,又可以分为“三法合一型”和“各法独立型”。
三法合一型
适合于入门阶段1.民法、刑法、公法合一
2.有案例分析方法总论
3.一般由多位教授合写
各法独立型
适合于高阶学习1.民法、刑法、公法分开
2.会有细分并深入讲解
3.由各领域权威学者撰写
纯粹的案例分析书之再分类
所谓“三法合一型”就是指那种在一册书里讲解“民法”、“刑法”、“公法”三个领域的案例分析书,其往往还会设置第一章“总论”,即共同适用于三大部门法的案例分析规则。这种书一般适合于入门阶段,尤其是德国大学第一学期的学生(当然也适合于我们这样的外国学生)。这类书的典型是:
1.Valerius, Einführung in den Gutachtensteil(鉴定式导论), 4.Aufl., Springer-Verlag, 2017
2.Preis/Prütting/Sachs/Weigend, Die Examensklausur(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6. Aufl., Verlag Vahlen, 2017
三法合一型的案例书
“各法独立型”很好理解,就是一本书只分析“民法”、“刑法”或“公法”中的一个部门法;往细了分,比如民法类的还可以有“民法总论案例”、“债法案例”以及“物权法案例”等等。这类书的好处是“各有所长”,就某一具体领域的案例可以讲解得较为深入。这类书的典型是:
1.Fezer/Obergfell, Klausurenkurs zum BGB Allgemeiner Teil(民法总则案例教程), 10. Aufl., Verlag Vahlen, 2017
2.Fritzsche, Fälle zum BGB Allgemeiner Teil(民法总则案例分析), 6. Aufl., Verlag C.H.Beck, 2016
各法独立型的案例书
【带案例分析的教科书】
除了纯粹的案例分析书,还有一些教科书里会在讲解相关理论知识的时候插入一些具体案例,并会在讲解完理论之后进行具体分析。例如贝克出版社的“法学概要系列”(Grundrisse des Rechts),其中好多本教科书都是这类风格的,比如:
1.Brox/Walker, Allgemeines Schuldrecht(德国债法总论), 41.Aufl.,Verlag C.H. Beck, 2017
2.Brox/Walker, Besonderes Schuldrecht(德国债法分论), 41.Aufl., Verlag C.H.Beck, 2017
布洛克斯《债法总论》、《债法分论》2017年最新版
以上提到的布洛克斯(Brox)经典教科书《债法总论》和《债法分论》,目前也被列入“德国当代经济法学名著”系列,正在翻译之中。
布洛克斯债总、债分教科书正在翻译中
为了找一个较好的民法案例分析(必须带解答,不然我们怎么模仿?),主页君随手翻阅了以上提到的不少书,都不甚满意。因为我希望找的案例,最好是能在一个题里头囊括尽可能多的知识点,并且附带的解答要相对完整。总之,就是想仅用一个案例来反映德国民法几乎全部的操作技巧。
二、又一本《德国民法总论》
幸运的是,我又一次发现了“好东西”✌️~在这本书的附录中,我找到了名家亲自解的题:该案例本身来源于日常生活,又尽可能多地考察了《德国民法典》各编的知识点,此外分析步骤也很严谨,足以用一个案例展示德国民法的完整运作方式。下面,主页君会将它完整地译出,供大家参考。
吃瓜群众
到底是哪本书啊?我快等不及啦 !
主页君
是魏德士和施塔德勒合著的《德国民法总论》
魏德士与施塔德勒合著的《德国民法总论》
魏德士(Rüthers,音译吕特斯)对于中国读者来说应该非常熟悉了,他的《法理学》教科书自2003年引进中国以来,已经出了三个版本。主页君也曾在《法教义学及其功能——王泽鉴教授最爱的一段话》一文中介绍过该书。
[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2005、2013年版。三版内容完全一致,均由丁晓春、吴越译自该书1999年初版)
其实,德国的法理学家大多数都同时是某个部门法学家,典型的如拉伦茨(民法)、恩吉施(刑法)和齐佩利乌斯(公法)。魏德士也同样如此,除了在法理学方面的建树,他同样是一位民法学家和劳动法学家。作为布洛克斯(Brox)的学生,他也替老师修订过《德国劳动法》的教科书。
而由他自己独著的《德国民法总论》,虽不如他老师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那样受欢迎,但也是非常有学术市场的。例如我国的朱庆育教授在其《民法总论》中就多次引用该书;另外,主页君还帮导师带过这本书回国。
该书的合著者和修订者施塔德勒也是位民法大牛。作为为数不多的女教授,她先是做过弗莱堡大学物权法领军人物施蒂尔纳的助教;之后的教授资格论文写的是《抽象原则下的形成自由与交易保护》(Gestaltungsfreiheit und Verkehrsschutz durch Abstraktion,1996),洋洋洒洒800多页,学界影响力很大。
施塔德勒的教授资格论文与《民总》专著
顺便说一句,这本《德国民法总论》平均三年更新一次。目前市面上的最新版是2014年第18版,而今年9月份即将出版第19版。从第19版开始,该书就成为施塔德勒的独著作品了(尽管书的内页里还会有前版作者的名字)~
三、引导式案例:帮你理解下文
介绍性的话到此为止,下面马上进入案例分析!不过由于下面这个大型案例涉及到《德国民法典》中的两个基本原则(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为了读者更好地理解,我在此先翻译一个德国法学院里常见的例子,作为引导:
早上,K走进一家面包店,说道:“我想买十个面包”。面包师B从面包篮里装了十个面包放进纸袋里,并把它放到柜台上。K拿了装有面包的纸袋,放了两个一欧元的硬币在柜台上,然后离开了面包店。问:K和B一共实施了几项法律行为(Rechtsgeschäft)?
-----我---是---思---考---的---分---割---线-----
如果你已经很好地理解了这个例子,那么请再往下看:干货来了!
四、一份完整的“鉴定式”案例分析
(焕然译)
首先放上译文出处,方便大家对照阅读:
【原著信息】
Rüthers/Stadler,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18. Aufl., 2014, Verlag C.H. Beck, Anhang: Fall mit Musterlösung, S. 485ff.
【译者说明】
1.翻译未经作者授权,仅供学习使用!若有侵权,请后台留言告知,主页君会及时删除;
2.原文未附相应的具体法条内容,译者根据原文内容为方便读者阅读在必要处添加了若干法条(中译取自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
3.以下条文若无特殊说明,均指《德国民法典》中的条文。
16岁的M攒了500欧元的零用钱,想要向V买一辆自行车。M的父母对这笔和V(他们认为信得过的商人)的买卖表示同意,因为M上回的学习成绩有所提高。上午,M看了很多辆V的自行车,但还不能决定买哪辆,所以他先离开了自行车店,并对V说自己还要再考虑一下。
中午,M的父母从M的老师那里得知,M隐瞒了自己很差的考试分数并且还经常无故翘课。因此,M的妈妈立即打电话给正在交易中的V,但由于午休,接电话的正巧是V的老婆L。她在电话里向L解释,她和她老公现在已经不同意他们的儿子M买自行车了,让L把这件事跟V说一下。L忘了把电话里说过的事情告诉V。
当M下午又回到自行车店并表示他想要买那辆放在橱窗里的、早上已经看过的“XY”牌自行车时,V同意了。他把自行车连同其账单一起交给M,并让M在第二天给他转账(500欧元)。当M带着新自行车回到家时,他的父母要求他马上把自行车还给V。两周后,V催促M支付其未付的买卖价款。
【问题一】
V有要求M支付500欧元的请求权吗?
【问题二】
V可以向M请求返还一直都还在M那里的自行车吗?
-----我---是---思---考---的---分---割---线-----
(解题大纲)
【问题一】
根据第433条第2款V对M的支付500欧元请求权
一、通过合意产生请求权
(一)V的要约
(二)M的要约
1. 父母的允许
2. 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
3. 追认
4. “零用钱”
5. 中间结论
二、结论
【问题二】
V要求M返还自行车的请求权
第一部分:根据第985条V对M的返还请求权
一、V的所有权
(一)物权合意
(二)交付
(三)V的处分权
(四)中间结论
二、结论
第二部分:根据第812条第1款第1句第1种情形V对M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
一、被请求人M“取得利益”
二、通过请求人V的给付
三、无法律上的原因
四、结论
第三部分:总结论
(为防止打断思路,以下不插图)
【问题一】
根据第433条第2款V对M的支付500欧元请求权
§ 433 Abs. 2
Der Käufer ist verpflichtet, dem Verkäufer den vereinbarten Kaufpreis zu zahlen und die gekaufte Sache abzunehmen.
第433条第2款
买受人有义务向出卖人支付所约定的买卖价款,并受取所买受的物。
前提首先是在V和M之间成立一个有效的买卖合同。对此,必须存在两个相互一致且有效的意思表示。
(一)V的要约
(Angebot des V)
V的意思表示首先可能是把自行车陈列在橱窗里的行为。然而如果这一行为构成要约的话,就可能会有许多人对该要约表示承诺,而要是V不能履行所有合同的话,他就将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因此,将商品陈列在橱窗里的行为通常来说缺少“受法律拘束的意思”,此时仅仅涉及“要约邀请”。
此外,V还可能在上午与M交谈时发出了要约。然而在本案中,M只是看完自行车后就离开了商店。V并未提出合同要约所需的关键内容。
(二)M的要约
(Angebot des M)
M可能发出了合同要约。M曾表示,他想要购买“XY”牌的自行车。然而,由于他是未成年人(第2条),就这一表示的有效性还须注意第106条及以下条文。
1. 父母的允许
(Einwilligung der Eltern)
如果存在其父母的允许,M的表示就是有效的(第107条)。首先,由于所谓的学习成绩改善,M的父母虽然同意了这项买卖因而存在允许(=事前的同意,第183条);但是,父母有可能在下午M做出有效的表示前已经撤回了该允许。
§ 107
Der Minderjährige bedarf zu einer Willenserklärung, durch die er nicht lediglich einen rechtlichen Vorteil erlangt, der Einwilligung seines gesetzlichen Vertreters.
第107条
对于未成年人并不因之纯获法律上的利益的意思表示,未成年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1)原则上,允许在法律行为实施前是可撤回的(第183条第1句)。撤回表示要在下午买卖合同订立前也即法律行为实施前发出才可以。
(2)有效的撤回还需要向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意一方发出(第183条第2句),并因此有效地到达。本案中,要考虑的是撤回是否到达了V。
§ 183
Der vorherige Zustimmung (Einwilligung) ist bis zur Vornahme des Rechtsgeschäfts widerruflich, soweit nich aus dem ihrer Erteilung zugrunde liegenden Rechtsverhältnis sich ein anderes ergibt. Der Widerruf kann sowohl dem einen als auch dem anderen Teil gegenüber erklärt werden.
第183条
到法律行为实施时为止,事前的同意(允许)是可撤回的,但以其他法律效果不因该项允许的给予所依据的法律关系而发生为限。该项撤回既可以向一方表示,也可以向另一方表示。
①撤回是通过M的母亲在电话上表示的。根据第1629条第1款第2句,父母是子女的共同代理人,因此不论是撤回还是允许原则上都可以由父母中的任一一方进行表示。在本案中,母亲做出了表示,而根据两人的协商,她同样也以其丈夫的名义做出了撤回允许的表示。
②撤回还必须及时地到达V处。通过电话的表示被视为对在场者的表示(第147条第1款第2句),因此适用“知悉理论”。L在这里毫无疑问通过听觉理解了M母亲的撤回。但是,该撤回并没有对V本人进行表示。
因此有疑问的是,L在此中间充当何种法律角色?她首先可能是V的受领代理人(第164条第3款),因此M母亲对V的表示一旦到达L,在法律后果上就相当于它也到达V。然而L并没有代理权,因而她并非作为V的代理人受领这一撤回。
但L还有可能是受领使者(Empfangsbotin)。受领使者,是指经受领人指示而确定的适于并预备受领法律行为意义上表示的人。作为V家中的成年家属,L原则上同样适于在电话中发出或受领法律行为意义上的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V的营业活动可由L代替)。L在和M母亲的通话中确实地受领了她对允许的撤回,因而L是一个合适的受领使者[经德国判例发展,成年家属、特别是配偶,一般也被法院同等评价为“经受领人指示而具有受领权限的受领使者”——译者注]。
现在,对该撤回到达V而言,以下时点才是决定性的:要考虑通常情况下向V转达并使其知悉的时间。在V午休的时候,L接了电话;因此,应当认为L会在V回来的时候马上把这个撤回的消息告诉他。L没有向V转达撤回的这个事实,风险要归于V。
③因此,对允许的撤回在V午休回来后到达了。所以,它及时地在买卖合同订立前到达。
(3)中间结论:在法律行为被实施时,不存在M父母的允许。
2. 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
(Rechtlich lediglich vorteilhaftes Geschäft)
M的表示同样还可以根据第107条而有效,如果他通过这一法律行为纯获法律上的利益。然而,根据有效的买卖合同,M将会承担支付买卖价款的义务;这并非“法律上的利益”。
3. 追认
(Genehmigung)
一个由未成年人未经允许发出的表示,还可以根据第108条第1款自始有效,如果其父母对该表示进行追认(=事后的同意,第184条第1款)。然而与之相反,其父母要求M返还自行车。因此也就不存在追认。
§ 108 Abs. 1
Schließt der Minderjährige einen Vertrag ohne die erforderliche Einwilligung des gesetzlichen Vertreters, so hängt die Wirksamkeit des Vertrags von der Genehmigung des Vertreters ab.
第108条第1款
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必要的允许而订立合同的,合同之生效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4. “零用钱”
("Taschengeld")
要想使得关于自行车的买卖合同根据第110条有效,首先就必须先存在一个未经父母(明示)同意的已缔结的合同。正如已指出的,本案中既不存在父母的允许、也不存在父母的追认。M想拿来付款的零用钱,必须要么就是为了他购买自行车、要么就是为供他任意处分而(由父母或第三人)交给他的。
§ 110
Ein von dem Minderjährigen ohne Zustimmung des gesetzlichen Vertreters geschlossener Vertrag gilt als von Anfang an wirksam, wenn der Minderjährige die Vertragsmäßige Leistung mit Mitteln bewirkt, die ihm zu diesem Zweck oder zu freier Verfügung von dem Vertreter oder mit dessen Zustimmung von einem Dritten überlassen worden sind.
第110条
未成年人已用金钱履行合于合同的给付,而该金钱系法定代理人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第三人为此目的或为供任意处分而交给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视为自始有效。
既然从案例事实中看不出相反的说明,就可以得出结论,该零用钱是可供M任意处分的。然而现在有疑问的是,父母对允许的撤回(参见上文)会对第110条的适用产生什么影响?第110条是第107条中的“允许”的特别适用情形。如果第107条意义上的允许被及时并有效地撤回,那么也就不再存在第110条意义上的“可推知的允许”。因此,M不(再)被允许用他的零用钱购买自行车。
顺带一提,M同样尚未用可供其任意处分的金钱履行合于合同的给付。“履行”意味着对所负担给付的完全清偿(第362条)。然而M尚未支付买卖价款,所以同样基于这个原因,第110条的构成要件并未得到满足。
5. 中间结论
(Zwischenergebnis)
因此,M的有效意思表示并不存在。
由于缺少M有效的表示,就不存在M和V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此也就不存在V(对M)的价款请求权。
【问题二】
V要求M返还自行车的请求权
§ 985
Der Eigentümerkann von dem Besitzer die Herausgabe der Sache verlangen.
第985条
所有权人可以向占有人请求返还物。
要使V能够根据第985条向M请求返还自行车,V就必须是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一开始,V曾是自行车的所有权人。但是,通过他根据第929条第1句把所有权让与给M的行为,他可能已丧失了对自行车的所有权。
§ 929 S. 1
Zur Übertragung des Eigentums an einer beweglichen Sache ist erforderlich, dass der Eigentümer die Sache dem Erwerber übergibt und beide darüber einig sind, dass das Eigentum übergehen soll.
第929条第1句
就动产所有权的转让而言,所有权人必须将该物交付给取得人,且所有人和取得人必须达成关于所有权转移的合意。
(一)物权合意
(Dingliche Einigung)
首先,V和M必须对此达成合意,即自行车所有权由V转移给M。
1.V必须发出了一个针对所有权让与的意思表示。V已经把自行车交给了M。通过向M毫无保留地交付自行车,可以说明V做出了一个可推知的将自行车所有权让与给M的意思表示。
2.同样地,M也必须发出一个与之对应的有效意思表示。通过受领自行车,M已对V的所有权让与要约表示了承诺。问题是,M的未成年是否会影响他这一表示的有效性(第106条及以下条文)。
只有当存在其父母对该所有权让与的允许时(第107条),这一表示才是有效的。通过M母亲的表示,即她和她丈夫不同意M取得自行车,她同样撤回了针对所有权让与的允许。
然而,通过所有权让与,M可能纯获法律上的利益(第107条)。通过所有权让与的过程,M会取得自行车上的所有权;因此对M来说,所有权让与是纯获法律上利益的。因此,他所做出的针对所有权让与的承诺表示根据第107条是有效的。
(二)交付
(Übergabe)
此外,V必须已将自行车交付给M;占有必须以这样的方式从V转移到M,即M现在对该自行车有事实上的支配力(第854条)。本案中,M接下了对自行车的占有,因此也就存在第929条第1句意义上的交付。
(三)V的处分权
(Berechtigung des V)
最后,V还必须有权处分该自行车。既然案例事实没有给出相反的说明,那就可以得出结论,先前V自己就是自行车的所有权人。
(四)中间结论
(Zwischenergebnis)
因此,M已成为了自行车的所有权人。
【作者提示】
基于抽象原则(Abstraktionsprinzip,意译:无因性原则),不生效的买卖合同在此不起任何作用;因此无需审查。
因此,V已将自行车所有权让与给了M并丧失了该所有权。所以他也就没有了针对M根据第985条的返还请求权。
第二部分:根据第812条第1款第1句第1种情形V对M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
§ 812 Abs. 1 S.1
Wer durch dieLeistung eines anderen oder im sonstiger Weise auf dessen Kosten etwas ohnerechtlichen Grund erlangt, ist ihm zur Herausgabe verpflichtet.
第812条第1款第1句
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的给付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取得利益的人,有义务向他人返还所取得的利益。
首先,被请求人M必须已“取得利益”;也就是说,他的财产状况必须已得到改善。如上所述,M已成为自行车的所有权人。由此,他的财产状况已得到改善,即他已在第812条第1款第1句第1种情况的意义上取得了利益。
M所增加的财产利益必须是通过V的给付而产生的。给付(Leistung),是指有意识和有目的地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本案中,V将自行车所有权让与给M,因为他认为根据(其实并未生效的)买卖合同,他有此义务。因而,所有权让与是在有目的地履行主观义务。因此,存在V的给付。
最后,要使V拥有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这一给付必须无法律上的原因。作为法律上的原因,可以考虑的是V和M之间的有效买卖合同。然而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参见第一部分),V和M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因此也就不存在所有权让与的法律原因。
根据第812条第1款第1句第1种情形,M有义务向V返还自行车的所有权。
第三部分:总结论
所以,V虽然不能根据第985条向M请求返还自行车,因为他已将自行车所有权让与给了M并丧失了该所有权;但他享有根据第812条第1款第1句第1种情形返还自行车所有权的请求权。
(解答部分完)
五、民法学习三步走
至此,我们已经走完了学习德国民法重要的三大步:法典→教科书→案例分析。应对德国的大课和考试,带上这些装备,绝对kein Problem~对于国内的民法研习者而言,这同样是很好的参考。
那么,现在到你付诸行动的时候了!
(主页君继续默默啃书,为大家寻找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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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然
刚刚:
杰然不瞳下期预告
留个悬念~~
不要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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