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判决后,后续治疗产生新损失,还可以再起诉吗?
本期主讲人:省高院民三庭员额法官 孙成宇
案件焦点
交通事故纠纷判决后,因后续治疗产生的新的损失,是否可以再次起诉?
关键词:
交通事故 后续治疗 一事不再理
当事人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冯某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A县某运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县支公司
一
第一部分: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3日12时30分许,孔某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车,沿立恒大道由东向西行至立钢东路山西某水泥厂门外路段,因避让减速带驶入道路南侧,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乔某驾驶的嘉禾牌三轮电动车(后乘坐冯某胜)相撞,形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冯某胜、乔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队认定,孔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乔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冯某胜无责任。涉案重型半挂车的登记所有人系A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运输公司)。该车辆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冯某胜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股骨颈骨骨折、左内踝骨骨折,住院治疗29天,支付医疗费共15680.97元。为此,冯某胜曾将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冯某胜各项损失合计99365.83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冯某胜其余各项损失合计15000.97元的70%,即10500.679元。
2017年5月9日,冯某胜又被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骨折出现术后股骨头无菌性坏死,行左侧股骨胫骨折内固定术后股骨头坏死内固定拆除人工关节置换。冯某胜再次住院治疗23天,支付医疗费47696.6元,住院期间一直由其妻子护理。冯某胜因此提起了本案诉讼。审理过程中,经鉴定,冯某胜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先为十级伤残),该伤残由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冯某胜还需更换股骨头两次,总费用89000元。
二
第二部分:法院判决
1
一审法院认为
冯某胜与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经为法院审理并判决,终审判决已生效且已履行完毕,现冯某胜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如果冯某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可以对原终审判决申请再审。
一审裁定:驳回冯某胜的起诉。
一审裁判后,冯某胜不服,提起上诉。
2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冯某胜的损害,冯某胜已经由法院审理且终审判决已经生效、履行,现冯某胜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冯某胜的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本案冯某胜的损失可对原终审判决申请再审进行解决。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裁判后,冯某胜不服,向山西高院申请再审。
3
山西高院认为
发生交通事故后,冯某胜的损害虽经法院审理得到了赔偿。但此后,冯某胜的病情不断恶化,出现术后股骨头无菌性坏死。经鉴定,冯某胜病情恶化(九级伤残)与本起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冯某胜就新产生的费用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是重复起诉。
三
第三部分:案件评析
投稿:民三庭
来源: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