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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这条红线千万别踩!

山西高院 2021-05-03







任某经营废钢收购业务,

并长期向晋城某公司供应废钢。

几年下来,

某公司欠下了任某废钢款296万元,

于是,

任某把该公司告上了法院。


谁知,

该公司却认为,

他们不仅不应该给任某货款,

相反,

任某应该给公司300万违约金,

因为,

任某供货时,

存在商业贿赂!

详情到底如何,

法院会如何判决,

来看真实的案例——











事件概述

任某经营废品收购业务,他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废钢采购协议》,约定由任某收废钢材,出售给某公司。


法院查明的事实如图:



 



2013年起

任某按合同开始供货。


2017-11-28



双方签署的《禁止商业贿赂协议书》,约定:“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商务总合同价值款30%的违约金”

签署后,任某再未向该公司供货。





2017-12-4

某公司仍欠任某废钢款2961850元未结清。

任某多次催要,对方拒不支付,遂提起诉讼。


2018-12-20



因任某在向该公司供货期间对5名工作人员行贿,以次充好,抬高货款。泽州法院判决任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任某主张:


判决某公司支付任某货款2968095元以及欠款利息。



某公司主张:


鉴于《禁止商业贿赂协议》以及任某的失信行为,公司不应向任某支付货款。而且任某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1.原告任某向被告某公司出售废钢,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供货,被告应依约支付原告全部货款,鉴于有5万余元没有单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共计29118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故对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禁止商业贿赂协议书》系任某与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签订,而本案所发生的业务系2017年11月28日以前,该商业贿赂协议仅约束双方签订之后的行为,对双方之前的行为不具有约束力,且某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任某剩余货款2911850元;驳回原告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

任某与某公司均不服原判,

上诉到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晋城中院二审认为


任某在履行民事合同中存在行贿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并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有效性。商业贿赂是法律所禁止的,但双方以协议形式约定商业贿赂违约条款是法律允许的。而在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任某在协议签订之后有商业贿赂行为。因此,公司应该向任某支付货款,任某不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但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任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用给公司验收废钢人员行贿的手段,使其提供的废钢被违规提高质量等级和价格并得以交易,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也严重违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任某应当根据买卖合同获得货款,但同时法律旨在保护合法的民事行为,不应让违法行为获益,其所主张的货款金额理应结合其违法的行贿行为来作出最终认定,扣除属于非法获益的部分。



晋城中院判决


本案中,任某的行为给某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已经无法准确计算,本院基于某公司认可任某供货事实、供货吨数,结合任某行贿行为的情节,酌情扣减30万元。判决某公司支付任某货款266.8095万元。




编辑:任路

来源:晋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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