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延津县迄今最大的一起冤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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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延津县志.别集》
1965年2月2日夜(农历腊月30 E1),魏邱公社前大柳 大队贫农代表刘建堂被残杀于家中。其头、胸、上肢等部位被 砍39刀,血迹四溅,惨不忍睹。
2月3日晨(农历大年初一),县公安局派出于警赶赴现 场,并将该村予以封琐,任何人不得出户走动。
随后,新乡地区 公安处也派侦察人员参与破案,省公安厅限定每三日向省公安厅汇报一次侦破进展情况。 当时,由于政法干警思想上“以阶级斗争为纲”这根弦绷得较紧,加之全省上下贫下中农协会刚成立,被害人又是贫农代表,敢于同不正当行为作斗争,故视为阶级报复杀人。
在排查嫌疑对象时只注意搜集和刘建堂有矛盾的人员线索材料, 把群众反映的宋西英(刘建堂之妻)和秦晓西(驻队干部)有男 女关系,秦月28、29日去过宋家,刘建堂被害后宋西英一声 不哭等情节视为“有意转移视线”,秦晓西虽曾被列为怀疑对象,随即予以否定,并让其参与侦破。
后有人反映案发前一段 时间,刘建堂曾与该村刘忠一、刘法一、刘建一弟兄三人因故 发生过口角,刘法一曾说过报复的话,而三刘之母恰在大年初 一早上到村内水坑洗衣片,这些点滴现象在侦破干警头脑中 即产生了刘氏三兄弟报复杀人的概念,经请示批准,即于 1965年2月10日将刘忠一、刘法一、刘建一三兄弟刑事拘留。
入狱后,刘氏三兄弟否认杀人罪行,因刘法一态度强硬, 给其带脚镣二个月之久,又因其在狱中喊冤,被看守人员用枪 托捣掉门牙。在审讯过程中,由于逼供、指供、诱供,刘氏三兄 弟承认了用剥羊刀杀害了刘建堂,但前后矛盾,时供时推。
为验证刀与骨痕是否相符,曾开棺摘取了刘建堂的头颅、 右肋骨、左尺骨、指骨等,净化处理后,于1965年9月14日邀 请河南省公安厅、郑州、洛阳、开封、焦作等市公安局,新乡、开 封、驻马店专署公安处的技术员、法医等12人到延津,先进行 了砍杀羊试刀,然后又鉴定了刀与骨痕。在鉴定争论中,由于 多数人受“罪犯已供认”的框框束缚,即作出了“死者刘建堂之 尸骨上的伤痕,是一把比较薄利、体积较小、重量较轻的凶器 所形成,象刘忠一家的剥羊刀一类的小刀是可以形成刘建堂 尸骨上的伤痕的”鉴定意见,省公安厅法医李谦益认为刘忠一 家的剥羊刀(仅二两重、无柄把)不能形成这样重的伤痕,拒绝 在鉴定书上签字。
后将此鉴定结论报公安部复核,公安部提出 异议。至此,既不能定案,又不敢放入,案件搁置起来。
1969年8月,县“军事管制小组”(1967年公检法实行军 (1967年公检法实行军 事管制)收到了解放军某部一战士来信,透露了刘建堂并非三 兄弟所杀的信息。 1970年3月军管组即组成以王修炳(军管组副支部书记)为组长的侦破组,以搞生产自救名义进驻前大柳村,经明 查暗访,利用政策攻心,村支部书记刘景亭、第二生产队会计 王宗录提供了秦晓西与宋西英共谋杀害刘建堂的重要线索。
继而,又获取了秦妻洗血衣、秦之叔伯兄弟揭发秦在通村其妹 夫家让其捎信送换血衣过程、秦犯之子提供的换血衣详情;宋西英之母、女哭诉宋给说过的如何和秦作案的过程等证言,即 于1970年3月29日与宋西英正面接触,迫使其交待了与秦晓西杀害其夫的全过程,当即将其密押至县看守所。
3月30 日以开会为名,将秦晓西诱至县城捕获。在大量的证据面前, 秦、宋二犯对共同杀害刘建堂的罪恶事实供认不讳:
1964年春,县林业局干部秦晓西被派到前大柳驻队,同 年夏,与宋西英勾搭成奸,为达长期苟合,共谋杀害刘建堂。宋 曾多次在饭菜中下毒,均未致死,直至同年腊月28、29日二人 多次计谋,遂于30日夜乘刘建堂熟睡之机,宋西英持鹰抓、秦晓西持菜刀将其砍死,后由宋西英到大队报案。
案情大白,知情人刘景亭、王崇录及通村XXX三人畏罪自杀。1970年4月6日刘氏三兄弟无罪获释,冤狱达五年零56天。
1970年4月8日在魏邱召开万人大会,宣布给刘氏三兄 弟平反昭雪,并将已改嫁他人的刘法一之妻动员回归。
1970年5月30日在城关召开宣判大会,判处秦晓西、宋 西英二犯死刑,立即执行,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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