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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一个支点,我能杜绝99%的错案

金宏伟 熊猫法律星球 202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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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训”了一个家属。


最近心情挺差的,已经不止一次“训”家属了。总提醒自己忍一忍,但还是忍不住。


有个案子,当事人不太想说,所以我在这里也就不提具体信息了。人在看守所里关了四年多,一审判决还没出来。


这两天,在第一次庭审之后小一年,法庭通知二次开庭,说侦查机关又补充了几十本新证据。


咱们的侦查永远不关门。侦查时能侦查,审查时能侦查,审理时还能一边审理着一边侦查。就算开庭都开完,还能按着辩护律师的思路继续侦查。律师提什么意见,咱们就补什么证据


太刺激了。


我的当事人一开始坚持自己无罪,关到差不多三年多一点的时候,在看守所里生了场大病,崩溃了,说这玩意怎么没完没了?认罪认罚,就想早点出去。


结果这认罪认罚也一年了,还是没出去。倒是家属,一听说当事人认罪认罚,一年里就不停给我打电话——“金律师啊,这孩子关傻了,不能认罪认罚啊,一个案底,这辈子就完了。”


这两天又给我打电话——“金律师啊,你作为律师,怎么能由着孩子认罪认罚呢?”


我回复,要不你进去四年试试?


我天津一个案子也是,2016年人就进去了,16、17、18、19、20,五年。同样一审判决没出来;同样从无罪到认罪认罚;同样认罪认罚一年,还是没出来。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被问到最多的两个问题是:

1、人进去了,关多长时间能完事

2、律师你能不能马上来,人被抓了,你去和他一起见见办案人员,再办个保释。


就连“知乎”这样的平台,这几天还给我推送了一个问题——“能够跟警察说出「我的律师马上就到」的人,一般是什么档次的?”


我回答:百分之百是外国电影看多了。


“我的律师马上就到”,简单的一句话,隐含了三大法律权利:


嫌疑人的沉默权——面对警察,嫌疑人可以选择不说话。


律师在场权(或律师帮助权)——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律师不在场可以要求停止讯问;律师来了可以随时向旁边的律师进行咨询;律师认为讯问不当,可以建议停止。


日落不问权——很多欧美国家禁止夜晚讯问,以此杜绝疲劳审讯。


这三项权利,我们有哪个?你猜。


很多案件,你只要看看新闻报道,基本都是“连续x小时攻心,终于在凌晨x点突破了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当然,你可以选择不说,或说不知道。但大概率,会被认为态度不好,影响量刑。


至于说“律师没来,别问”,哈哈,我们的讯问是绝对排除律师在场的,你只能一个人战斗。


还有就是羁押时间的问题。你不仅是一个人战斗,而且还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我写过一篇文章,里面梳理了关于羁押的法律条文。简单一句话,只要想关你,五年八年的,那都不叫事。


我朋友吴布达律师也做过一个表格,计算出关你13年,so easy。


还记得我经常提到的陕西付存绪案吗(见《沉寂之狱》)?就是在看守所里关了12年,才一审开庭。




何兵老师的“蓟门论坛”刚做过一期“久羁不决问题研讨会”,很多同行都提供了鲜活的案例。有兴趣的可以检索一下。


在我看来,久羁不决的问题特简单,三句话足矣。


第一句话,羁押是对无罪自辩或辩护的惩罚。


未经宣判,不得认定任何有罪,这个道理其实大家都明白。也正是因为大家都明白,所以你看各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都提出“如果做无罪辩的,应当制作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做无罪辩护的,要审查律师意见”等等。


一旦把无罪的人错抓错判,对于这个无辜的人而言,那就是灾难性。为了杜绝这种悲剧,所以对于无罪辩护的证据审查,也是最严格的。


但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既然大家都明白对于无罪辩护的案件要慎之又慎,怎么在关人这个问题上就这么不谨慎了呢?并且,越是无罪辩护,也是要关着,就不怕关错了吗?


第二句话,羁押是侦查的保障。


虽然“重证据,轻口供”的口号也喊了很多年了。但似乎,我们的法庭证明,还是重视口供。


想想开庭的过程,被告人供述,哐哐哐,念上一个小时。证人证言,哐哐哐,又是一个小时。被害人人陈述,哐哐哐,还是一个小时。鉴定意见,本质还是主观证据,哐哐哐,再来一小时。


等到真正的客观证据,银行流水,啊,太多了,几十本卷,为了提高效率,我们就不宣读了。电子证据,几十上百G,庭前也都给律师看了,我们就不宣读了。就算宣读,也是罗列一下,至于证据链的证成过程,基本没有。


律师说,证据不足。


好,原来有五份被告人供述,我再给你补十份被告人供述。好像笔录多几份,就证据充足了。反倒是是客观证据,在法庭上跟个小媳妇似的,没人理没人睬的。


当然,主流的解释是说,客观条件限制,我们还不能抛开口供。但越是这样强调条件限制,取得可观证据的动力似乎也越弱。这就像“我们家孩子还小”的道理一样。


第三句话,只要定个罪名就不算错案,实报实销能消化超期羁押。


这个不多解释了,做刑事律师的都知道。



西方法谚说:a prison should be used for the custody of man,not for their punishment.监狱不是用来惩罚人的,而是关押已决犯的。


信达雅一点,不能用羁押来惩罚无辜的人。


这篇日记的题目是,给我一个支点,我能杜绝99%的错案。


这个支点,就是“取保候审为原则”。


来源:金宏伟念兹集 作者:金宏伟
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熊猫法律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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