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一审宣判!恶人输了,为啥不判刑?69万一条命?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明律如是说 Author 陈明东耳西来
2016年11月3日到2022年1月10日总共有几天?
绝大多数人不看“日期计算器”,不好好算一下,是答不出具体天数的。
但对于度日如年的江秋莲,她清楚地知道这个数字:1894天。
回望事件的经过:
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陈世峰犯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018年10月15日,江秋莲通过微博表示将起诉刘鑫。
2019年10月,江秋莲到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
2020年11月20日,该案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江秋莲方共举证10组51项证据,提出索赔金额为203万余元。
2021年4月15日,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未当庭宣判。
2021年12月31日,原定宣判因审判长身体不适住院而取消。
2022年1月10日,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一审判决书指出:“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暖曦,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江歌母亲江秋莲在走出法庭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尊重法院判决,我要去告诉江歌这个结果,妈妈做到了。”
江秋莲还发微博称一审判决“是非凡的判决”。
刘鑫因与前男友陈世峰发生矛盾,来好友江歌住处借住,当江歌企图报警时,刘鑫不同意江歌报警。面对上门纠缠企图行凶的陈世峰,刘鑫率先进门并将江歌锁在门外。目睹陈世峰刺伤江歌后。刘鑫第一时间不是救治江歌或拨打急救电话,而是想尽办法保全自己。
事发后,刘鑫毫无悔意与自责,不仅没有正式道歉,还对江歌母亲江秋莲出言不逊。后,刘鑫改名刘暖曦,企图“远离”江歌、江歌母亲、舆论非议。
大家气愤的不是刘鑫贪生怕死,而是她的以怨报德。贪生怕死不算高尚,但也是人之常情。可事后的百般逃避推卸责任,甚至抹黑江歌、江秋莲的刺激性言论,让人心寒齿冷。
不过,也有很多网友对一审判决有不少的疑问:怎么没有对刘鑫(刘暖曦)判刑啊?江歌一条人命才值69万元,是不是有点少啊?痛失独女且被刘鑫恶意中伤,精神抚慰金怎么只有20万元啊?这69万元刘鑫(刘暖曦)什么时候支付啊?
接下来笔者就理智地一一解答大家的疑惑。为方便阅读,下文称刘暖曦为刘鑫。
问题一:怎么没有对刘鑫判刑啊?
常见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江秋莲诉刘鑫的这个案件是民事案件,案由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案件中不可能判决被告(刑事案件中叫“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因为两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
刑事案件中还可能出现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案件中不可能出现原告对被告的“民事附带刑事诉讼”。因为刑事责任是种比民事责任严重的法律责任,刑附民可以,民附刑则不可能。简单说就是刑事责任可以向下兼容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无法拔高去兼容刑事责任。
事发后,江秋莲曾经尝试追究刘鑫的刑事责任,请公安立案侦查的刑事公诉案件,自己到法院起诉的刑事自诉案件,均无果。
就事论事,刘鑫的所作所为确实背离了人性和善良,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
所以,1月10日的一审判决不可能判处刘鑫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二:江歌一条人命才值69万元,是不是有点少啊?
生命无价,但在民事诉讼中,又必须对某人的生命以死亡赔偿金的形式来“定价”,以便确定被告致人死亡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和三个因素有关: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人均收入、户籍、年龄。
本案一审法院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故适用当地标准。整个山东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一致的。
2020年山东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886 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 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753 元。
同时,自2020年3月12日起,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20〕18号中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含海事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
江歌被害时年仅24岁。
综上,江歌的死亡赔偿金为:43726 *20=874520元。江歌的丧葬费为45330.50元
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中还可主张的其他赔偿有:交通费、医疗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费用等。
本案中,不包含20万元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96000元,没有达到90万元以上的数额。这是因为毕竟江歌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陈世峰挥刀相向,不可完全归责于刘鑫一个人。讲白了,就是刘鑫不是全责。
最终,一审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
非要按责任比例来说的话,估计一审法院认定刘鑫应该对江歌死亡承担一半左右的责任。即陈世峰的行凶、刘鑫的置江歌于死地、未及时救治江歌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江歌的死亡。
刘鑫也是江歌死亡的“凶手”之一。
客观地讲,这种“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的判断并无固定公式,也没有很明确的准则,完全在于一审法官的“酌情”。也就是说一审法官来判定刘鑫应该承担几成责任。不过不管怎样,一般也不会判决刘鑫承担全部责任的。
综上,不是江歌一条命在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只值69万元,而是一则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法律有明确标准、规则,无法人为拔高;二则,刘鑫没法被判定为需要对江歌的死亡承担全责。实际上,从责任比例以及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来看,一审法院已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支持原告江秋莲的诉请了。
没办法,打官司是有着它独有的规则的。
问题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怎么只有20万元啊?
和生命无价但到了法院必须计算死亡赔偿金的道理一样,精神损害固然是很难弥补、愈合的,但到了法院也必须有个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判批实践中自行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因此和死亡赔偿金一样,各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是不一样的。例如上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限一般就是5万元,这个数额和上海全国第一大城市的经济地位很不匹配……
山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也不算高,不过有弹性,“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85.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所以说,本案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是特事特办,是当地法院前所未有的高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了。
笔者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了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在被害人死亡情况下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例。
20万元这一档,只有一个记录,还是没支持原告请求的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15万元这一档,没有记录。
10万元这一档,有37条记录,我随机查看了约十几条,只有一个案件支持了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案件都没支持原告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已经是前所未有的“高额”了。
综上,对于江秋莲而言,痛失独女江歌且被刘鑫及部分网友刺激,精神方面确实受到巨大的创伤。但没办法,打官司有打官司的规矩,一审法院已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支持原告江秋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了。
问题四:这69万元何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法律规定,假如双方都不上诉,假如刘鑫不主动支付这69万元,江秋莲最快也得等到2022年2月5日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又因为2月5日是法定的春节假期,江秋莲得等到2月7日(上班第一天)才可以去城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这个一审判决目前还不是生效法律文书!效力待定。
如果在15天上诉期(即从022年1月11日到1月25日期间)内,江秋莲或刘鑫任意一方或双方提出上诉,则该一审判决不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在15天上诉期内,江秋莲和刘鑫均未提出上诉,则该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后生效。
从目前江秋莲的反应看,她应该不会上诉的。至于刘鑫要不要上诉,待定。
不过讲句实话,本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就是常态,本案这样全国瞩目的案件,一审法院也应该提前和二审法院做过相应沟通的。所以,假如刘鑫上诉,二审十有八九也是“维持原判”。
假如江秋莲、刘暖曦(刘鑫)都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当日,江秋莲也不能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要等“十天”的自主履行期(2022年1月26日到2月5日)届满才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不管怎样,希望江歌妈妈江秋莲早点拿到相应的法院判令刘暖曦(刘鑫)应支付的赔偿金。
毕竟,这不是钱的事情,这关乎展现法治温度,契合公序良俗,惩恶扬善,守卫公道,让违法者卑劣者心存忌惮,让守法者行善者心有力量。
如此,则社会更有勃勃生机,人间还有正义天理。
作者简介
明律,上海民商事律师,得闲码字。
声明:本文已获得转载授权,本文仅代表作者的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我们在关心江歌案的同时,对于切身相关的法律知识,都应有所了解!希望这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对你有用,欢迎大家免费领取阅读。保护自己,远离伤害!
领取方式:无需转发,无需联系月半,关注「熊猫法律星球」,在后台回复【赔偿标准】,即可获得资料了哦。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