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案例】第12期丨沪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宣告 “从业禁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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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从业限制主体范围较广,任何职业便利人及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人都被囊括其中。2017年,青岛某法院就曾判决宣告某街道联防队派驻幼儿园的一名保安猥亵未成年人宣告其禁止三年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联防保安工作。通过对固定人群设置从业禁止期固然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躲避侵害,但是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的建立能更有力地砍掉伸向未成年人的罪恶之手。这一机制的建立可能会触及犯罪人身份信息公开等人身权益保护方面的争议,但是当这些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前者应让位于后者。在上海法院首次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宣告“从业禁止”后,审理法院所在地闵行区建立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机制,推动加强相关行业入职审查,并在今年“两会”期间呼吁构建全国范围的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期回顾此案,既是对未成年人身权益保护的再次呼吁,更是对相关法律出台、机制运行的热盼。该案前不久还入选了全国妇联“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全文字数:2184
阅读时间:7分钟
沪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
宣告“从业禁止”案件
裁判
要旨
从业禁止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以下两类:(1)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2)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利用职业便利”并不以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犯罪为必要前提;而“特定义务”则强调的是违背职业的特定义务必须与侵害法益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上述两类情况存在交叉重合的情形,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一职业具有的特定义务外,有部分违背职业的特定义务所实施犯罪行为需将实际从事的职业情况与刑法各罪所保护的法益相结合综合判断。
案 情
被告人林某,男,46岁,大学文化,案发前系上海某中学教师。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7月被告人林某在其位于本市闵行区浦江镇联航路某号某室住处给被害人王某某(女,事发时年满15岁)补课后,强行抱住王某某并不顾其反抗,强制实施猥亵。案发后,王某某随即向母亲黄某某反映该事,黄某某与被告人林某交涉未果后报警。同年8月,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审 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为满足性刺激而猥亵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某违背教师职业要求和道德,利用补课便利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可对其处以从业禁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林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评 析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是基于有效预防犯罪的现实需要,其立法价值在于特殊职业领域内对于再次犯罪的重点预防,对于犯罪分子、特别是实施与职业相关的犯罪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后加强监管,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或者担任特定职务。从业禁止的制度有别于《刑法修正案(八)》有关“禁止令”的规定:一是适用对象不同,禁止令仅适用于管制犯、缓刑犯,而从业禁止适用对象无相关限制;二是禁止期限不同,禁止令只适用于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内,而从业禁止适用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三是立法初衷不同,禁止令是出于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监管的需要,而从业禁止主要是为了预防犯罪。因此,从业禁止本质上是人民法院从预防犯罪角度而采取的预防性举措,其适用条件需要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犯罪原因、性质、手段、悔罪表现、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分析把握。
从业禁止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以下两类:(1)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2)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利用职业便利”并不以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犯罪为必要前提;而“特定义务”则强调的是违背职业的特定义务必须与侵害法益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上述两类情况存在交叉重合的情形,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一职业具有的特定义务外,有部分违背职业的特定义务所实施犯罪行为需将实际从事的职业情况与刑法各罪所保护的法益相结合综合判断。如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既违背了教师职业的特定义务,又利用其教师职业的便利、借为学生补课之机实施猥亵犯罪。综合本案具体案情、被告人犯罪前科、职业特点和再犯可能性,合议庭对被告人林某作出从业禁止的处罚,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是合法有据的。该相关工作应当包括从事家教、课外辅导培训等可能有更多机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样的判决结果也切实彰显了人民法院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
2、《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
案件来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刑初2328号刑事判决书
合议庭成员:闵行法院 徐啸、俞丽宏、宋锦平
案例编写人:闵行法院 吴瑞益
责任编辑 / 俞小海 牛晨光
执行编辑 /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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