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3期丨新时代城乡融合背景下基层人民法庭的法治保障机制研究——以上海法院36个人民法庭的运行情况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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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经过多次改革,基层人民法庭建设的标准也逐渐从数量上转移到质量上。近些年来,社会状态发生改变,矛盾纠纷也越发复杂,人民法庭的审判压力越来越大,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案件管辖范围不明确、案多人少等。因此,本文通过从人民法庭历史变迁出发,以上海法院36个人民法庭的运行情况为实证样本参照,结合司法体制改革情况,研究新时期城市化背景下人民法庭的法治保障优化路径,以更好发挥基层人民法庭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新时代城乡融合背景下
基层人民法庭的法治保障机制研究
——以上海法院36个人民法庭的运行情况为视角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卢腾达 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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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基层人民法庭的未来去往何处?
(一)人民法庭的前世今生
中国历史上人民法庭的雏形最早可追溯至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随着农民运动的蓬勃发展,很多农村地区建立了以农民为主体的革命政权——农民协会。同时,以惩处、审判土豪劣绅等反革命分子的特别法庭也大范围建立,比如,湖南省1927年1月成立审判特别法庭就是典型代表,这成为此后革命斗争中专门人民法庭及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庭雏形。
土地革命时期,为保证党的土地改革顺利进行,中共中央1947年10月10日颁布施行由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应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人民法庭由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所选举及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员组成。”这是最早有关于人民法庭的规定。据此,各解放区先后成立人民法庭,但其主要是基层农会或农联会组织、贫雇农为骨干、并有政府代表参加的群众性临时审判机关,性质和任务不同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再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庭设置。保障革命秩序及政府各项土地政令顺利实施,是当时设置人民法庭主要考量。此时的人民法庭是县市法院的民庭、刑庭外的特别法庭,审理与政治运动有关的案件,当特定任务完成后,又由省或省以上人民政府以命令方式撤销。
现行人民法庭制度由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确立,该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判决和裁定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那时起,人民法庭又称“派出法庭”或“基层法庭”。经中央政法小组审定同意,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制定施行的《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稿)》确立了人民法庭职责:负责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违背政策、法律、法令的,应当纠正或撤销;进行政策、法律、法令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事项。同时规定,人民法庭的工作分驻庭办案和巡回审判两种,设置数量根据辖区面积和人口确定,对人口特别少的县,可不设法庭,实行巡回审判。
文革期间,人民法庭建设停滞。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恢复了此前的人民法庭制度。为积极促进人民法庭建设,1985年至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四次召开全国法院“两庭”建设会议,全国再一次兴建人民法庭。据统计,1998年全国人民法庭达17411个,法庭干警有75553人。
(二)新时代人民法庭的时代使命
与未来发展定位
1998年,第一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召开,根据会议精神,新形势下人民法庭要向规范化、制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凡不利统一执法、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不相符的都应撤销,人民法庭的转型由此拉开序幕。1999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标志着全国大规模撤并优化改革开始进行,人民法庭的建设标准从数量衡量转向重视审理案件质量。2005年第二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后,最高人民法院为依次颁布《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决定》《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确定以人民法庭的建设为基层司法建设的重心,强化基层人民法庭各项工作配置。
2014年7月8日,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在山东济南召开,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发表了重要讲话。会议对2006年来人民法庭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对深化人民法庭各项改革提出明确要求,指引了方向:基层稳,则天下安,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是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关键的关键”,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大创造,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承担的责任特别重大。人民法庭工作不但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加强。
本次会议确立的原则和方向无疑是新时期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人民法庭的时代使命与未来发展定位:探索符合审判规律、简单易行、便民利民的方式,满足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发挥人民法庭贴近群众的优势,创新便民利民机制,强化诉讼指导;优化人民法庭区域布局,推行巡回审判等方式,完善便民服务网络,减轻当事人讼累;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与属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检察室等的联系;发挥普法优势,以案说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2014年12月4日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在法律上予以了确认。
二、实证研究——上海法院36个基层人民法庭的运行状况
(一)上海法院人民法庭
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上海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深化,为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基层基础作用,上海根据各基层法院实际情况,统筹兼顾辖区面积、人口数量、案件数量及与法院所在地距离远近等综合因素,调整部分法庭布局并酌情增设部分法庭,先后在浦东、闵行、松江、嘉定等地区的城乡结合部、人口导入量大的街镇增设12个人民法庭。截至2017年8月底,上海市16个基层法院中有9个基层法院设有人民法庭,全市共设有人民法庭36个。具体如下表:
从上表可看出,上海的基础法院中,已设置人民法庭的区包括闵行、浦东、奉贤、松江、金山、宝山、嘉定、青浦、崇明,这些区的相关街镇均有一个共同特征:位于城乡结合部、地理位置较为偏远的镇,且地域总面积较大、人口导入量迅速上升,案件数量也逐年增长,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统计显示,上海市共有105个街镇、107个镇和2个乡,其中9个基层法院设置的36个人民法庭共覆盖了123个街道、乡镇或各类园区,区域覆盖率57.48%。其中,9个区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管辖合计面积占各区辖区总面积大都在70%—90%左右,浦东新区甚至达到全覆盖,最低的如金山区也占59.62%,说明人民法庭布局从整体上来说还是合理的,应当说从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群众的就近行使诉权的便捷性。
(二)人民法庭的所辖区域
人口分布
区域人口分布也是人民法庭具体设置和选址的重要考量因素,遵循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上海在巩固原有法庭撤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规划与调整,实现布局的进一步优化。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上海常住人口23019148人,其中36个人民法庭所辖区街镇人口约1298万人,即人口覆盖率56.39%,其中占9个区总人口数80.96%,说明人民法庭的便利性已涵盖各区的大部分人民群众。具体如下表:
(三)人民法庭的法官配置、
审判工作情况
近些年来,从各人民法庭办结的民事案件数量看,审理的案件呈现逐年递增态势。根据此前统计数据,从2006至2013年的七年间,上海全市人民法庭共受理各类案件409222件,审结405417件。其中,2006年全市人民法庭受理31619件、审结30929件,2013年全市人民法庭受理73032件,审结72318件,同比分别上升130.98%和133.82%。从各相关法院结案量看,人民法庭以很低的法官员额配置却审理办结了相当比例的民事案件。具体如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2016年,大部分区法院的人民法庭均办结了全院50%以上的一审民事案件,充分发挥了处于司法为民最前沿、化解矛盾的第一线的巨大作用。其中,松江区4个人民法庭配置的法官人数仅23人,但却审理办结案件10135件,占全院结案数55.27%,法官人均结案数高达621件。闵行区5个人民法庭共有法官43人,审理办结案件17041件,人均结案数396件。崇明区的人民法庭则化解了全院64.99%的民事案件,青浦区的2个人民法庭人均结案量也达到221件。
(四)上海法院人民法庭
的特色措施
1.注重通过诉调对接、简易程序等灵活方式,就地化解矛盾
大多数法院将诉调对接中心的分中心设在人民法庭,在人民法庭设立诉调对接窗口,并以此为载体,探索法庭调解与就地化解相结合,诉前、审前和审中调解相结合,诉讼和人民调解相对接,以多元化方式解决矛盾。例如,崇明法院中兴镇法庭通过设立审判站、点等方式,每月选派经验丰富的法官前往审判站,就近立案、调解、开庭,做到一站式服务。普陀法院通过与街镇合作,在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社区设置法官工作室,让法官于固定时间地点在社区办公接待群众。有的法庭通过设立圆桌调解室、在调解区域布置群众喜闻乐见的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的漫画等形式,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
2.有针对性确定各法庭收案范围,实行类别化、集中管辖等区分
各法院从本区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本部法院与法庭的地理位置、人员结构、历史传统等因素,有针对地制定区别化的收案标准,或规定某些法庭仅受理个别案由的案件,或规定全区某类案件全部由某法庭集中管辖,以更好服务全局。例如,青浦区法院规定,民一庭与派出法庭按以下标准分案:涉及两个以上被告户籍地或注册地在不同的庭管辖区域的,由立案庭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受理部门。民一庭辖区为夏阳街道、盈浦街道、赵巷镇,朱家角法庭辖区为朱家角镇、练塘镇、金泽镇,青东法庭辖区为徐泾镇、华新镇等。奉贤区法院则规定,奉城法庭负责辖区内的普通民事案件、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房产类案件,并从2015年9月起,奉城法庭集中承办奉贤区内所有道路交通案件。松江区法院2012年底成立的佘山法庭,作为全区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专业化审理部门,在2016年受理的3800件中,交通事故类案件3543件,占比93.24%,佘山镇辖区案件仅257件。松江区法院以此为基础,专门发布《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3-2015年)》,延伸审判职能。
3.参与社会基层治理、源头治理,强化预防和化解的结合
人民法庭贴近乡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能及时发现基层不稳定因素的迹象和动态,上海的人民法庭充分发挥在预防纠纷“天时、地利、人和”的天然优势,从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上下功夫,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例如,朱家角法庭制定《朱家角法庭司法协作网络实施草案》,与朱家角镇政府建立司法协作网络,创设“诉调对接指导站”“巡回审判点”模式,在辖区每村、居等组织设立一名司法协作员,使镇村两级有关组织和人员部分参与司法活动,以“借力、解困、综治、展示”为宗旨,借助多方合力、解决审判难题、化解辖区纠纷、展示法院风貌。奉贤区奉城法庭创新建立“庭所联动”“法官工作室”“老徐工作室”“村镇巡回法制宣讲”等,与辖区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交警队、派出所等形成联动,将农村当事人纠纷进行繁简分流,启用速裁工作机制,着重以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三、现实困境——基层人民法庭
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总体上看,现有人民法庭各项制度运行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困难,比如法庭与法院本部职能区分还有待进一步厘清,受案范围不明确某种程度影响群众诉权便利行使,立审执功能交织有悖于诉讼基本原则,案多人少矛盾较为普遍。
(一)人民法庭与法院本部、民一庭等其他业务庭的职能区分不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庭的任务:(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审理经济案件;(二)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四)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该条文规定仅概括性规定审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但具体包括哪些民事案件未明确,何为“经济案件”本身并非专门的案由分类标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又规定“人民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基层人民法院在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刑事自诉和执行案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这就造成了全国各地人民法庭在案件管辖范围的不统一,某种程度上给群众及时行使诉讼带来了诸多不便,有损司法统一及权威。有不少法院认为法庭与其他庭室无异,法庭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区别仅以分管地域划分,近年来法庭受理案件也逐渐呈现标的较大、群体性诉讼频发、案情复杂等特点,因此并不符合人民法庭一般应审理较为简易案件的要求。另外,人民法庭不仅要承担案件审理工作,有条件的法庭还承担立案、执行工作,并开展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指导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与法院本部其他内设庭室相比,显然要承担更多职能与社会责任,然而在实践中,对此也并无明确标准,法庭“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存在“立审执”一体化诉讼服务与“立审执”分离的两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法庭具有立案功能既是法庭现实工作的需要,也是为群众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应有之义。法庭在延伸审判职能,对辖区社会矛盾提前介入、对人民调解进行指导、巡回审理时,常会碰到群众对纠纷要求处理、乃至要求起诉的情况,作为第一线工作人员,可即时提供诉讼指导,就地收案也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甚至经过法庭的现场勘查、调处,正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已具备相当程度的调判基础。上海实践中,也有相当部分的法庭已具备立案功能,例如上海首家综合性法庭——奉城人民法庭,提供立审执一体化诉讼服务中心,效果良好。但由于法庭人员配置少,且立案应遵循“立审分离”原则,这就对法庭提出更高要求,实践中多由法庭工作人员兼立案人员进行初审、电脑录入,庭长审批。缺乏专业立案人员导致以下弊端:对案件受理范围、管辖、主体、案由等规定与要求掌握偏差、对立案条线最新精神了解较滞后。另外,作为已承担辖区大量立案及审理工作的法庭,若开展执行工作面临更多困难:执行工作同样要求“审执分离”,既审又执难免导致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质疑司法公正;执行具一定专业性及技巧性,若一味强调法庭功能多样化,可能反而影响案件实际处理。
(三)农村地区厌讼情绪、独具风土特色,导致法庭工作难度大
首先,农村地区厌讼情绪强烈。受到我国社会传统的“厌讼”“无讼”观念影响,当事人往往认为纠纷应私下解决或找政府反映,对于诉诸法院存在天然抵触情绪。笔者就曾处理过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当事人认为邻居阻塞其门前道路,影响其通行权,并因此事常年信访,政府部门多次劝说其采取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但当事人坚持不愿起诉,直至基层组织、司法所与法庭联合做其工作,反复释明法律,才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耗费了相关单位大量时间精力。其次,文化程度、法律素养较低。农村当事人由于其所受教育所限,尤其是老年当事人,例如认为成为“被告”是对自身侮辱、无法理解在送达回证及笔录上签字的意义进而拒签,对公告、鉴定等耗时较长的程序性事项认为是法院故意拖延等。当事人对法律缺乏了解使执行工作也困难重重,例如,相邻关系纠纷当事人在拆除障碍物之后又另行搭建、再次侵权,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且造成双方积怨更深。再次,农村习惯、风土人情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各地不同的婚嫁习俗在审理婚姻类案件时应予以一定考量,又如农业知识、当地俗语等对来自城区的法官也是挑战,更有甚者,上海农村社会还形成某些“村规民约”,例如针对创建文明城区、“美丽乡村”建设,制定行为规范整治违章搭建、家禽养殖及卫生治理等,还出现一些村委会以合同形式与村民“约法三章”、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依据合同诉至法院的案例。
(四)基层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人才吸附力不强,审判资源紧张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上海市法院人民法庭设置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庭至少应由五名法官、二名书记员组成,并至少配备一名司法警察。”但实践中,上海的人民法庭审判工作人员配置很少,案多人少矛盾较基层法院更为突出,例如,2016年泗泾法庭共受理案件4435件,但该法庭仅有7名法官,虽另配有7名法官助理,但审判压力依然巨大。另外,由于法庭通常较为偏远、通勤不便,不少具丰富审判经验的老法官及业务骨干较少在法庭就职,法院干警普遍不愿去法庭工作,部分法庭干警希望早日回到法院本部工作,法庭对优秀审判人员的吸附力不强。但随着我国农村的飞速发展,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发展带来的环境保护、拆迁工作的展开,法庭受理的纠纷日益呈现复杂化趋势,对法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若没有一定人生阅历和社交技巧,往往难以把握案件走向、当事人心态,若简单一判了之,不仅可能挫伤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还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同时,因法庭远离法院本部,且法庭忙于繁重的办案任务、巡回审理、参与基层治理等,法庭条线的相关会议、专业学习培训也较少,法庭与法庭间交流较少,既不利于法庭工作人员了解审判理论实务最新动向与工作要求,也缺少先进经验的交流传播,从而使得法庭“闭门造车”、格局不高、只埋头于辖区事务。
(五)法庭的物质装备、信息化水平
仍有待提高
目前,虽然上海市所有人民法庭均已达到《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中关于人民法庭装备配备的标准,均配备了庭审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局域网已基本接通,但部分法庭的物质及科技保障水平仍有待提高,例如,部分法庭安保设施及人员配置较为薄弱,对于处在社会矛盾第一线的广大法庭工作人员,面临的风险程度较高;部分法庭没有启用电子印章,诉讼文书、报表、报账、案卷送检、归档等无不要求干警频繁地往返于法庭和法院之间,直接导致办案经济成本和人力成本增加,严重影响审判效率;缺乏在线立案、在线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功能,巡回审判无法做到同步录音录像并刻盘等,对于效果较好的巡回审理案件就无法进一步挖掘其法治宣传的价值。
四、出路探视——新时代城乡融合背景下人民法庭职能优化路径
如前述,当前人民法庭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如何进一步准确把握职能定位。人民法庭职责范围越清晰,功能设计越合理,其所能展现出的作用也就越大。这是深化司法改革所要直面的问题,是巩固基层政权、服务人民群众、强化基层建设的基本途径。根据前述上海市人民法庭的运行实际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统一人民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标准,强化审判核心功能
根据现有规定,人民法庭负责审理辖区内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审理经济案件,但具体案件类型则由基层法院在管辖的一审民事、刑事自诉和执行案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向社会公布,即全国并无统一标准。司法权是国家事权,人民法庭作为重要的一级基层组织,代表国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案件是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载体,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应最大程度上避免模糊不清、各地“百花齐放”,以最大化实现人民法庭审判功能,同时厘清与基层法院本部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关系,避免审判资源与任务不均衡分配。考虑到目前人民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大多都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六类纠纷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且该六类纠纷在人民法庭审判实践中亦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为进一步落实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应当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原则,建议以修改民事诉讼法或制定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人民法庭负责审理辖区内的前述六类民事案件。
鉴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是在公安机关不立案、调解无成情况下被害人釆取的救济方式,起诉到法庭往往需法庭主动到案发地、深入群众了解案情,但目前人民法庭并无拘留的权力,对不到庭的被告人法庭暂无有效制约措施。此种情况下若由基层法院刑庭审理,可由法警拘传,能更好发挥审判职能。当然,若修改法律赋予人民法庭相应的司法拘留决定权,亦可将刑事自诉案件交由人民法庭审理。因“经济案件”概念不明确,建议不再在人民法庭案件管辖范围内作规定。
(二)成立综合性人民法庭,提供立审执一体化诉讼服务
笔者前一部分讲到,在人民法庭的实际工作中,常存在着法庭工作人员自行审核立案、自行审理、自行执行的工作模式,这无论从诉讼法理论角度亦或是现实角度均只是权宜之计。2009年上海的奉贤区法院成立全市首家综合性多功能人民法庭——奉城法庭,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之策,同时也很好体现了人民法庭“两便原则”和“三个面向”的要求。该法庭自成立以来,坚持便民利民,实行“立、审、执”一体化;延伸审判功能,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行法庭简便工作法,凸显法庭特色,工作成效显著。具体而言,应建立诉讼服务一体化中心,基层法院的立案庭、执行局均在人民法庭设置派出人员或机构,分别设置相应的窗口,并严格按照诉讼分工规则将立案人员、执行人员与审判人员实行相对的分离设置,既能保证立案及执行标准的统一性、相关工作的专业性,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诉讼业务、免去往返奔波的诉讼成本,也能确保不违背诉讼原则。
(三)探索赋予人民法庭独立审级功能,增强司法自治
司法实践中,我国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所办理案件尤其是民商事案件的数量和相应比例是非常高的,上海大部分区法院人民法庭办结了全院一半以上的民事案件,崇明的人民法庭2016年办理全院64.99%的民事案件,人民法庭事实上成为法院层级体系中极重要的一级力量。若这些案件均进入到二审程序,当事人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司法成本都会增加,有违“两便”原则。为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基层组织就地化解矛盾功能,可考虑借鉴同为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公安局派出所等的功能定位和权限设置,探索赋予派出人民法庭一定程度的独立审级,并在基层法院设立上诉法庭,专门审理人民法庭的普通上诉案件。具体言,人民法庭作出的裁判文书,均加盖本法庭的印章,当事人上诉案件则由基层法院本部特设的上诉法庭审理。同时,因人民法庭一般均管辖若干街镇,为避免造成与街镇党政机关性质混淆的错觉,进一步增强派出人民法庭的司法权威、司法自治,可借鉴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巡回法庭的经验,以序号将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冠以“某某区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某某县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等,重构我国法院的审级制度。
(四)全面加强人民法庭人财物和信息化保障,夯实基层治理基础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中的基层”“关键中的关键”,发展中却被案多人少、晋升空间受限、人才流失等瓶颈问题困扰着。为夯实基础,司法资源配置要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以制度激励优秀审判人才向人民法庭聚集,让其成为审判骨干的成长基地、领导干部的选拔基地和晋职人员的基地。首先,要统一受案范围、以案配人、以案配物。通过精确统计分析每个人民法庭所办理的案件数量、类型、难易程度等,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并根据视情及时调整,避免出现司法资源浪费、忙闲不均。其次,要明确价值导。向将拟提拔任用的后备干部、重点培养的审判业务专家安排到人民法庭锻炼,明确在法官等级调整、职级晋升时给予倾斜,增强人民法庭对人才的吸附力,让其成为法院优秀人才培养的“蓄水池”。再次,要厘清人民法庭与街镇党政组织的关系。坚持人民法庭的审判核心功能,破除人民法庭的行政化干扰,在法律框架下依法参与基层治理,避免人民法庭成为街镇的“附属”“保姆”之嫌,免除人民法庭繁忙的事务性工作,让法官专心审判。最后,要全面提升法庭的办公系统科技含量,全面实现电子办公,配备诉讼服务导引机器人、自助立案机、电子诉讼档案查阅设备等,实现远程立案、职能巡回审判等,打造“智慧人民法庭”“数字人民法庭”。
责任编辑 / 俞小海
执行编辑 /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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