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处女情结
编者按:半年前青苗曾推送徐舒浩同学的作品《打开谈论“处女情结”的正确程序》,舒浩在文中认为,“处女情结”总体上是一个偏好主张,几乎不包含道德性论据在内。根据前面给出的规则,偏好主张只能进行防御性讨论,不能发起进攻性讨论。徐文在当时引起了较为广泛的讨论,今天我们推送一篇对迟到了半年的“商榷”(抑或是补充),希望能够引导大家更深刻地理解“处女情结”背后的道德和社会学问题。此外,我们也在下篇继续为大家推送徐舒浩同学对本文的回应及作者的再回应,敬请关注。
在读了徐舒浩君《打开谈论“处女情结”的正确程序》一文后,我一直在想,我们能不能不完全依靠偏好与道德这样一种在这个问题上有巨大争议的区分去讨论这个令人棘手的问题,虽然我本人同样赞同这样一种区分在此问题上的应用。
其实在我看来,对徐文最核心的批评不在于对区分标准本身的诘难,而在于在承认其区分标准的前提下,处女情结存在同时是偏好与道德的可能性,这一在徐文中忽略的事实将直接导致其对伦理学论据的考量不够充分,简单的将其视为偏好,进而造成整个结论的崩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试图更加仔细地去思考这样一个道德上的疑难:首先去说明为什么社会学的分析无法解决一个道德问题,这也是徐文在推荐时所面临的最多的诘难,在本文中我试图将面对此一诘难提至前台,做出伦理学的回应。
其次我将对处女情结与贞操观念本身作出区分,这种区分不意味着二者的截然分离,恰恰相反,在作者看来处女情结更有可能只是贞操观念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但我们无需通过全然反对贞操观念去否定处女情结,只需反对这一极端形式即可。
再次,我将区分出强的处女情结观念与弱的处女情结观念,前者往往是一种进攻性的道德主张,而后者的支持者往往将其解释为自身存在的偏好,但我将试图证明:对于强意义上的处女情结,在不介入实质争论的前提下我们无法彻底证明其是错误的,而对于弱的处女情结,其作为偏好的属性虽然可以免于道德上的批评,但我们依然可以通过对行为理由的追问去反对它。
最后,我将通过一段关于处女情结问题的男性主义叙事,反讽的指出对于处女情结的反思,应当脱离女性主义的话语窠臼,这既不是男性的问题,也不是女性的问题,而主要是一个道德上的观念问题,我们只有通过反思、论证而不是基于身份叙事的情感共鸣才能够让更多的人相信这种观念确实是需要反思的,甚至很可能是错的。
一、在写作前的澄清:道德问题为什么无法通过社会学分析得到解决
我们常常会面临各种道德问题的考量,其中一种常见的滥觞于媒体中面对此类问题的思路是:分析其社会成因,指出如何如何的因素造成了这样的问题,最后得出结论我们要改变xx因素。比如面对性工作者工作的合法化问题,持有这种观点进路的人往往会做如下分析:对性工作者现状的描述x,造成此种现状的成因a、b、c,最后结论,如果想要改变现状,我们应该o、p、q。
这种分析模式与道德哲学的显著差异有二:一是可普遍化问题,前者是语境化的,而后者是普遍化的讨论;二是问题的核心不同,前者问题的核心是“事实如何被叙述?”,而后者的核心是“价值如何被反思?”。我将这种分析模式统一的称之为对道德问题的社会学分析,其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证明其的价值立场本身是正确的?毕竟人们做行动o、p、q的理由不可能仅仅是事实x,其价值立场所提供的理由才是行动的决定性理由,但这样的价值立场本身才是最需要辩护的。
在对处女情结的一些分析中同样存在此种问题,比如在《做处女还是做荡妇?这是一个问题》一文中,作者对大陆现状的描述给人以客观的感觉,但其所做的依然是用已有的价值观念去看待现象本身,这是任何一个持有反思态度的读者所无法接受的,对其最简单的诘问是:为什么我们要接受你的观念?你如何向我证明你的价值标准是有道理的(可辩护的)而不是一种情绪化的表达。
这些问题依靠社会学本身是无法解决的,任何一种社会学进路都志在描述现象而不是进行价值上的争论,在一名严谨的社会学家看来,这种争论反而是应当尽可能避免的事情,所以他们要么提前交代研究的价值立场,要么隐去它。
回到休谟法则,道德问题的核心往往是与价值相关联的,它需要分析的方法去反思,虽然道德哲学家也会谈论事实,但那绝不是他们论述的核心。而社会学的描述工作,只是在事实的领域尽己所能,一个带有鲜明价值偏向性的描述恰恰是社会学所不欲的,虽然社会学家也会描述道德现象,但那依然是一种描述工作。
所以,面对道德问题,我们无法通过社会学的分析方式去说服更多的人相信某种道德理由是正确的,这种分析思路只能告诉那些持有相同价值立场的支持者们:看啊,我们社会的现状是这样的,它的成因是,我们应当如何如何。那些一开始便对其价值立场持反对态度的人则根本不会多看这种研究一眼。而对于说服他人相信这一点,虽然道德哲学同样未必能够完全做到,但它却可以刺激更多的人去深入地反思已有的道德观念,这种反思本身也是本文所追求的效果。
二、处女情结与贞操观念
在当前媒体的讨论中,这样两个概念的区分并不分明,甚至也有被认为是一回事的。但很显然,一个最基本的薄共识是:处女情结一定与性有关,贞操观念可以是在言说性,同样可以言说忠诚这一美德。在这样一个薄共识的前提下,我们看待二者时,会发现后者不仅包含有“女方婚前应当是处女”的规范性主张,同样也有“夫妻应当对对方忠诚(忠诚义务)”的规范性主张,而处女情结显然与后者无关。由此,将处女情结看作贞操观念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可行的,它很可能是贞操观念面对某些情景时的反应所推导出的规范性主张。
而人们对婚前女方应当没有发生过性行为的要求,既是处女情结所能导出的,也是贞操观念所能导出的。不同之处在于,贞操观念同样可以推出“无论之前有无性行为,在一起以后应当对伴侣忠诚”这一与“我的伴侣应当是没有发生过性行为的人”相矛盾的要求,而处女情结只能强调“我的伴侣应当是没有发生过性行为的”。毫无疑问,处女情结更加极端化,并且其主张可以与贞操观念本身的主张相矛盾。
这时候,我们暂且得出一个结论:处女情结是贞操观念一种极端化的表现形式,贞操观念对婚前不可以发生性行为的坚持远没有处女情结那么极端,在这一问题上贞操观念完全可以推导出更加温和稳妥的主张。由此,我们可以更好地看清自己所反对的:是处女情结而不是贞操观念本身。
三、两种主张:强的处女情结与弱的处女情结
在区分了这样两对经常被混用的概念以后,我们必须面临一个一直以来有意忽略的问题:处女情结究竟是一种道德上的主张,还是说只是一种包装精美的偏好?
我的回答是,这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处女情结本身。在强意义上,处女情结完全可以作为一种规范性的主张而存在,它符合徐文道德的特征,而在弱意义上,处女情结将仅仅作为一种个人偏好而存在,就像我们在相亲时偏好颜值更符合我们的品味、职业更符合我们的要求的一样,其无所谓对错,只是一种私人偏好而已。
徐文对偏好与道德的区分所使用的标准是私人性与公共性的区分,即偏好不可公有,道德不可私有。但笔者据其文本将之核心界定为正当性(可辩护性)的区分而不仅仅是公共性的区别:人们不会主张说你服从我的偏好是应当的、也不会说要求你服从我的偏好这一要求需要具有正当性,但人们会说你应当服从道德的要求、道德的要求具有正当性。
由此,在公共性与正当性的双重标准下,我们其实可以得出下列归纳:
公共性
私人性
主张需要具有正当性
道德
私人建议
主张不需具有正当性
法律
偏好要求
对于强意义上的处女情结,徐文认为这种理解处女情结的方式是不成立的,但从上文对一些语句的规范性改写上来看,我们无法忽略这样一个事实:在某个时间节点上(中国古代、当代、亦或未来),在这样的地区(大陆、中东、非洲部分地区),很多人确实将处女情结作为一种道德观念所共享并提出了规范性的主张,他们真诚的相信自己的要求是正当的、值得被辩护的。
那么我们要如何反对强意义上的处女情结呢?毫无疑问,站在另一个规范立场上,我们可以很轻易地驳斥他们“不尊重女性”、“将人的价值与性行为联系在一起”,但这样的批评是我所不能接受的,这样必定会陷入无休止的无法说服彼此的价值纷争,比如他们可以回应说“我们没有不尊重女性,我们同样同意尊重女性的说法,我们只是主张这样的女性更值得尊重”、“我们一直在将人的价值与某些行为联系在一起,为什么性行为就不可以?”,接着具有实质立场的反对者必定会再次站起反驳“究竟什么样的女性是更值得尊重的”、“我们不可以仅仅因为性行为便对女性的价值做出如此大的否定”……
我的第一个反对思路来自于形式上的平等对待原则。如果我们接受这样一个现代社会的前提性原则,那么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为什么强的处女情结所提出的规范性主张仅仅针对女性?这样一种“女性婚前不得进行性行为”的规范要求应当同样适用于男性才对,我们何以仅仅将此规范理解为针对女性的规范?
对于这一疑问的回应,第一种思路是接受此一批评,从此以后强的处女情结的主张者同样应该将其规范性主张适用于对男性的评价;第二种思路是针对平等原则本身的否定,但这在今天政治哲学的讨论中几乎做不到;第三种思路是在承认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去证明此一区别对待是合理的,但这也很难成功证明,至少笔者做不到。
由此,第一种思路成了唯一选择,强意义上的处女情结最终虽然存活,但将会转变为强意义上的恋处情结。
我的第二个反对思路更加根本,其核心是作为人的自由意志。如果我们承认人类具有自由意志,而不违法的前提下对自己身体的支配这样一种自由意志最基本的体现方式必须得到尊重的话,我们便不应该用处女情结的主张去要求女性或男性,哪怕这样做在很多人看来并不道德。在这样两种规范性要求的优先级上,前者无疑是位阶更高的,甚至被指定为法律的理由而成为二阶理由,具有决定性力量。
我个人会认为第二种论证思路更加成功,其同样杜绝了强意义上恋处情结的主张。但同样,其更多的是一种价值排序,而无法彻底证明强意义上的恋处情结是错的。当然,这样一种不借助实质的价值立场去彻底地证明其是错误的可能,在笔者看来其实微乎其微。
对于弱意义上的处女情结,正是表中偏好一栏所体现的,其无需具有正当性,但同样可以对别人提出这种要求,我们不去追问它的正当性问题就像我们不会问为什么相亲时你一定要找一个符合自己标准的而不是更好的。虽然这种被视为偏好的属性可以避免道德追问与对错评价,但其却会面临这样一个诘问:如果说处女与否这个事实在你眼里比这个你所爱的人本身还要重要,那么你爱的究竟是什么呢?这种因为处女偏好而犹疑的人可能一开始便不是以投入爱情的方式去对待自己的恋人,爱情中的行为属于不需要理由供给的领域,而现在却因为是否是处女的理由而拒绝自己的恋人,这很明显不是爱情,其所爱的是处女本身而不是恋人是谁,甚至说,符合某些标准后,恋人是谁在这个人眼里也许根本就无所谓。
综合这一节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强意义上的处女情结,在不介入实质争论的前提下我们无法彻底证明其是错误的,而对于弱的处女情结,其作为偏好的属性虽然可以免于道德上的批评,但我们依然可以通过对行为理由的追问去反对它。
四、处女情结问题的的非女性主义化
行文至此,似乎已经讨论完毕,但面对当前讨论这一问题时所充斥的大量女性主义话语,忍不住写下此一段作为反讽。
处女情结所带来的规范要求,并不仅仅只是“女性不应当在婚前进行性行为”,同样也有一直被我们忽略的“男性如果与一名处女发生性关系应该对其负责”。这种观念所束缚的其实是男性对配偶的选择,这主要是个男人的问题,如果处女情结不存在了,男性在某些境况下所背负的责任观念同样可以随之消失了,男性主义要求这种观念的解放。
无疑,这一段反讽的文字与上文对道德理由的分析都无不告诉我们一个事实:性别的区分在这篇关于处女情结的文章当中远没有我们所想像的足以达到影响实质内容的地步。这无疑颠覆了我们通常在讨论处女情结时所聚焦的女性主义话题:这既不是男性的问题,也不是女性的问题,这是一个道德问题,我们要做的不是建构某种性别叙事去告诉别人这种道德观念是错的(这种论证往往基于身份的认同而不是理性的说服),而是要反思这样一种观念在道德上存在的理由,以及辨明我们应当以何种方式在何种意义上去反对它。
同样没有纳入考察的是徐文中支持处女情结的其它理由,在笔者看来这样一些理由要么只是道德理由所带来的副产品,比如经济理由与遗传理由,其成败完全取决于道德理由论证的成败,要么不具有理性讨论中的意义,比如修辞理由与心理上的理由,其更多地诉诸于情感共鸣而不是理性说服。
最后,不得不指出,本文的结论早已出乎写作之初时作者的设想,强意义上的处女情结我们无法通过在不涉及实质上价值立场的前提下去证明它是错的,但至少可以证明这样一种道德观念并非必须遵守,即使支持它,我们也要将对自由意志的尊重放在更高的地位。而弱意义上的处女情结所面临的诘问才是对处女情结最为根本的打击,虽然其并非一种道德上的诘难,但其追问足以动摇很多将处女情结引为偏好的人坚持处女情结的基础:一段已经存在的珍贵情感不应该受到私人偏好决定性的影响。
作者简介:若即若离,一只热爱法哲学的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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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孙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