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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生对法学院占座的法学分析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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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生对法学院占座的法学分析

作者简介:

半壶子,最近没啥爱好,就是喜欢在图书馆蒸桑拿。

(作者近照)


近日来,由于A教、B教作为考场被封、图书馆又没有空调,C教作为我校唯一的自习地,爆发出了极其惨烈的占座冲突。在这场冲突中,有人认为,自己隔夜占座不过占半小时,你中午回去睡觉还占2小时;有行动派根本不废话直接就把教室里全部书都放到讲台上去;有无辜受害者表示自己上个厕所位置莫名其妙就没了;也有人认为自己是法考考研复习党,占座是为了第二天上自习方便,只要自己第二天很早地到教室自习,占座也应该被原谅。在这场混乱之中,笔者有一些不成熟的浅见,欲与大家分享。


一、占座冲突的本质

大一入学之后我就发现,我校的占座现象实在是太过猖獗。从外观上看,几乎每个教室都是满座,但基本上都是书在人不在。每回自习都要找十几分钟位置的我,不无疑问的是,为何会出现占座这种现象?依在下之管见,以下两点是占座的主要原因:


第一,是法学生的复习书籍实在太多了,基本都是一箱箱的,如果每天去复习都得把一箱书拖过去,真的相当累人。

第二,学校提供的位置远远不够,如果自习位是肯定够的,即使存在上述第一项占座的动机,也不至于爆发矛盾。


由此可见,占座冲突的本质,实际上是同学们合理的自习需求与远远不能满足的位置供给之间的矛盾。


二、占座现象猖獗的原因

我校作为一本高校,入学者理应是德才兼备之人,难道占座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不便?“正直生活、无害他人、各得其所”难道只是书上的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首先必须承认一个事实:法科生也是人,而且法科生不是法律预设的理性经济人,大家都是知道法律原理的、实实在在的理性经济人。理性经济人的行为模式可不会顾虑什么权利、义务云云,考虑的是成本与收益。


占座有什么成本?我苦思冥想之下,只想到一个:书可能会被人清了,但就目前来看,大家都在占座,因此这种概率很小。而收益方面:上述矛盾附加了一个普普通通的自习位非常额外的价值。当然于占座者而言,他们可能不会深层次去想这种价值是否存在,但他们确实感觉占座以后很方便,毕竟睡到8点再去教室自习谁不是美滋滋?这是占座得以流行的第一个原因。


占座之所以会越来越流行,还有一个原因:缺乏一个凌驾于我们所有主体之上的公权力来维护秩序。一开始,可能只是一小群人在占座,但渐渐地,大家发现不对了。诚如上述,占座几乎是一件稳赚不赔的买卖,这意味着,谁不占座谁吃亏。于是,占座就像一场流行病,开始在学生中疯狂“传染”。


我至今难忘大一入学那年,占座疯狂到了“圈地为王”的程度:有两个研究生班的人用胶带把B教的两个教室封了起来,并在门口贴上研究生XX班司考占座,非本班人士不得入内。这不是最好笑的,最好笑的是,他们大约占了一周左右吧,才被学校责令恢复原状。


三、教学楼秩序的重构

占座的本质与原因业已探明,接下来要讲的就是怎么有针对性的去解决这些问题。显然,在短时期内让我校再扩建几栋教学楼是不现实的。


有人认为,当前如果要实现对教室秩序的重构,最好的方式是“公权力”——学校的介入。问题在于,由学校来强制执行以杜绝占座,实际上是以增加学校成本的方式来增加占座者的成本。我校是否愿意为此支付额外的成本,目前还不明确。而且,学校花的每一笔钱,都是要有预算的,要经过审批的。这些法律程序的完成都颇费时间,最终只会远水救不了近火。


在此我提出一个拙见:运用取得时效的原理,对于教室内的位置,允许任何人在善意、持续地且非暴力地在使用半小时之后即取得该位置的占有。其中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一)取得之正当性

依取得时效的原理取得该位置的占有显然无实证法上之依据。管见以为,从应然法的角度看,此处适用取得实效有三大理由:


第一,维护教学楼自习秩序的稳定。如果一个人已经在这个位置自习半小时以上了,原座位占有人要求这位同学重新寻找位置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位同学已经信赖相信原占有人是不会来自习的状态了。


我们对于自习位置的使用充其量只是一个占有的事实。占有的客观要件是占有须对占有物存在事实上的管领力。随着社会的进步,事实上的管领已成为一般社会观念的产物,如所有权人将汽车停放在路边后离开,按一般社会观念,其并不丧失对汽车的占有。回到教学楼中来,如果一个人只是短时间地离开他的自习位,如出去装水、上厕所等,按照一般社会观念,这个位置依然是他的,这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如果一个人长达半小时以上地离开他的位置,按照一般社会观念,他对于这个位置是否还存在事实上的管领力呢?因此,保护新占有人的这种信赖,并不是其信赖是多么的重要,而是这种信赖建立在一般社会观念之上。


有人可能会反驳我:凭什么你认为一般社会观念是半小时而不是半天?我以为,时间的长短只是一个技术标准,除非是学校出台相关管理规定或由学生组织制定出一个统一标准后交由全体学生公投,否则对这一问题的争辩最终都只会演变成扯皮。


第二,惩罚躺在宿舍上睡觉的人。座位的原占有人在占有位置之后,就负有来学习的义务,其怠于履行该义务,那么丧失对座位的占有是符合正义的。


第三,有利于教室利用的合理化,因为教室是有限的,而同学们的需求却是巨大的。一个人占有位置长期不利用,则该位置被实际自习的人占有更能发挥作用。


(二)善意对待占座者的占座物

对于这种“取得时效”的运用条件之限制,我认为无甚特别需要说明的需要,想特别说一下的是善意对待占座者的占座物,这种善待不仅指不对占座物实施加害行为,还指对其负有一般人的保管义务。并对某些观点作出一定的评价。


首先,我特别反对某些人提出的把占座者的占座物扔到垃圾桶里的观点。把占座者的占座物扔到垃圾桶的行为很显然是一种泄愤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有人称,这是对占了座不来自习的人的一种惩罚。问题在于,我们何以享有惩罚他人的权力?我们之间都是平等的主体,基于平等者无主权的原则,我们不能擅自给他人施加所谓的“惩罚”。这也正是刑罚与行政处罚要由国家机关来执行的原因。如果我们都得随意地对占座者施以所谓的惩罚,最直接的后果将是进一步的激化矛盾。不仅如此,任何人从此以后在教室自习时都不敢出去装水和上厕所了——谁知道离开的时候会不会就被人“惩罚”了呢?


其次,不加害占座物也是一种秩序的要求。我们取得位置的占有,是一个社会关系。占座者对其占座物享有物权又是另一个社会关系。若我们对其占座物故意实施加害行为,则构成侵权,而且占座者的占座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这一点我相信各位法科生都懂。


最后,保护他人的占座物是出于外观的需求。一般而言,在教室自习的人都不认识彼此。当你在一个位置里坐下后,一般人基于正常的生活经验,当然会以为你便是占座物的所有人(甚至以为你就是那个占座者本人)。此时,如果你把占座物交给其他人去加以毁损,即使加害行为并非你亲自所为,你的行为也构成帮助行为。


四、对于占座早起者的观点评述

前面已经提到,在占座者中有那么一部分人,他们认为自己第二天很早就到教室自习,所以占座也应是正当的。占座后又早起去上自习是两个行为:占座行为与第二天早起去上自习的行为。管见以为,以自己会早起上自习来作为占座的正当性是不成立的。但是他们不该受到谴责的原因不在于实施的占座行为是正当的,而是实施的占座行为没有侵害他人的自习机会。


人们谴责占座,往往是因为占座者把座位占了还不来自习,即侵害了他人上自习的机会。可见,对占座行为之谴责非采“行为内容说”而采“结果说”。占座后又早起去上自习的人,其不谴责之基础,并非占座行为正当化,而是由于其实施的占座行为未致他人自习机会受损。此正如实施加害行为者须造成他人损害方承担侵权责任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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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王佳伟

本期编辑: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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