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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3-01-05

编者按:民间借贷法律纠纷是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一个纠纷类型。相信不少读者的亲友都遇到过相关问题,并向各位咨询。由于法源太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定一个案件,往往需要援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而对同一问题不同方面的规定则往往散落在不同的规范当中,所以对某一问题相关规范的体系化解释是争议解决律师的基础性工作。本文虽然没有作者的独立观点,但精准梳理和可视化分析能为解决实务问题减少检索成本,故青苗予以推荐!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


作者简介:

徐晶晶,浙江温州人,华东政法大学2017级法律与金融方向硕士研究生。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具有资源丰富、简便灵活等特点,成为民间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极易引发借贷纠纷。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本文将以此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合同法》、《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等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梳理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帮助规范借据中利息的约定方式,明晰借贷利息的主张及其依据。



01

期内利息

期内利息的计算,分为借贷双方已约定、未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情况。


01

已约定期内利息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不包括24%、包括36%),约定并非无效,但借款人可以拒绝给付。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且出借人受领的,法院不得认定为不当得利。


规范链接:

1.《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

未约定期内利息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可自愿支付年利率不超过36%的利息。


规范链接: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03

期内利息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借贷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以外其他主体借贷的,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规范链接: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4.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5.附1991年-2018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供参考

(注:2015年至今未变化):http://www.pbc.gov.cn/zhengcehuobisi/125207/125213/125440/125838/125888/2968985/index.html



02

逾期利息

01

已约定逾期利息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规范链接: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02

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1.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亦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2.已约定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以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规范链接:

1.《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第六条 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在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且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的情况下,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此时,“逾期利息”的起算点应为出借人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时,该合理期限之次日。


规范链接:

1.《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03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规范链接: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一条第二、三款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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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徐梦堃

本期编辑:梁梓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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