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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东燕|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的预防走向

劳东燕 青苗法鸣 2020-10-01

编者按:

单纯的法教义学研究,其缺陷在于把法学研究局限于法律制度和规则体系的阐释与分析。解释性传统越来越变得与历史割裂、与环境脱离且无批判力。本文将社会学的风险理论引入刑法学,有利于认识到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和法律条文背后起着支配作用的社会政治因素。贝克的风险理论指出,区别于瘟疫、饥荒和自然灾害等传统风险,风险社会理论主要强调源于人为的决策不确定性。社会学上的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的关联点不是风险概念,而是安全问题。政治层面与公共政策上对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导致预防成为整个刑法体系的首要目的。刑法体系目的层面向预防的转变,深刻地影响了传统刑法的体系。



作者简介:劳东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政策学。2017年4月入选教育部2016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感谢劳东燕老师的授权转载和“法治论衡”的支持合作,青苗法鸣将推出两篇劳东燕老师关于风险刑法理论的文章。本文原载于《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本推送仅选取《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第一部分。

 


在对风险社会与刑法体系的关系展开探讨之前,有必要对风险社会理论进行准确的定位。若是仅着眼于自己的认知,望文生义地解读风险社会理论,则势必造成误读或不必要的误会。这一部分首先将还原风险社会理论的真实面目:风险社会理论乃是一种以风险现象作为切入点,来展开对20世纪中期以来人类社会(尤其是西方社会)所经历的社会转型的解读的普遍理论;它是一种关于后工业时代的现代性的理论,而不是单纯的关于风险的理论。在此基础上,将进一步考察风险社会理论如何与刑法体系的发展之间建立起勾联。

 

01.

社会转型与风险社会理论的关系

 

人们普遍认为,伴随工业化而来的现代化,到20世纪中期以后明显进入一个不同于以往的发展阶段。它虽然仍属于工业时代的继续,但开始呈现出迥异于早期工业社会的一些重要特征。当代不少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理论,包括吉登斯提出的反思现代性与利奥塔的后现代理论等,都着眼于揭示这一阶段的现代性所具有的特质。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理论,其主旨也在于此,是要就其中发生的社会转型给出自己的解读。与后现代主义者一样,贝克认同这样的前提判断,即"当下的时代构成了一个新奇的历史阶段和一种崭新的社会文化形式,需要用新的概念和理论去阐述。" 他只是不同意后现代主义者相对主义的、视角化的、解构一切的解读,认为仍然能够发展出关于社会世界的全面理论。如吉登斯所评价的那样,包括贝克在内的社会理论家,"都主张我们像过去一样需要发展有关社会世界的普遍理论,并且这样的理论能够帮助我们积极正面地介入以塑造社会世界。" 


在贝克这里,工业社会与风险社会分别对应的是第一现代性与第二现代性。他用"第一现代性"来描述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现代性,其中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社区主要是从地域意义上去进行理解,集体的生活方式、进步和控制能力、充分就业和对自然的开发都属于典型的第一现代性的东西。他所谓的第二现代性,则以全球化、个体化、性别革命、不充分就业和全球风险等五个相互关联的过程为突出的表征。在第一现代性中最基本的关于可控制性、确定性或者安全性的想法土崩瓦解之后,一种与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有所区别的新的资本主义、新的经济、新的全球秩序、新的社会和新的个人生活正在形成。贝克认为,从社会学和政治意义上说,人们需要一个新的词汇,一个新的参照标准,它不是"后现代性",而是一种第二现代性。面对20世纪中后期所经历的重大社会转型,贝克认为有必要修正古典的社会学理论,以便它能为社会和政治的重新创造提供一个新的框架。 


透过风险问题,贝克敏锐地发现,工业社会通过风险的成倍增长和对风险的经济开发,系统地产生了它自己的危境和对它自身的质问。按他的说法,发达工业社会从自己产生的危险中得到"滋养",并因而创造了社会风险地位和政治潜能,这种潜能唤起了对现代化基础的质疑。 贝克并没有否认风险社会上本质上仍是一个工业化的社会。他只是强调,工业社会时代无论在政治与公共领域,都是将关注的焦点放在解决物质短缺与发展生产力上,至于工业化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一直被掩隐于幕后。风险社会则不同,随着工业化所带来的副作用的日益显现,"风险已经成为政治动员的主要力量,常常取代如与阶级、种族和性别相联系的不平等之类的变量。" 因而,他所谓的风险社会,重心不在于风险本身与工业社会时代相比在性质上有所变化,也不在于风险在客观意义上有绝对的数量上的增加,而在于风险分配逻辑对财富分配逻辑的日益取代,即究竟是风险分配服从于财富分配,还是财富分配服从于风险分配。对此,贝克有过明确的论述:"风险社会与工业社会的区别不仅在于与财富生产和风险生产的生交和分配'逻辑'间的区别相一致,而且源于以下事实:首要的关系被颠倒了。工业社会的概念假定了'财富逻辑'的主宰地位,并且断言了风险分配同它的相容性,而风险社会的概念则断言了风险分配和财富分配的不相容性以及二者的'逻辑'冲突。" 


在贝克的理论框架中,风险概念不过是一个媒介:"风险的概念就像一根使我们可以不断去探究整个建构方案,以及整个文明结构上的每一块使文明自陷危境的水泥斑点的探针。" 他对风险问题的关注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关心的并非风险本身,而是透过风险的视角来解读当代社会的基本特质;或者说,关心的是现代的进程如何削弱了自身的根基,从而出现向第二现代性的转变。他的风险概念直接与反思性现代化的概念相关,风险被界定为系统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它是与现代化的威胁力量以及现代化引致的怀疑的全球化相关的一些后果。 按贝克的诊断,这是一个以新型风险与不确定性为标志的世界;后现代主义者视之为混沌或缺乏模式的东西,在贝克看来则是风险或不确定性。 借助于对风险的分析,贝克深刻地揭示了现代性的内在悖论:现代性本身强调对不确定性的理性控制,而理性化的发展却反而滋生与促成了更多的不确定性,甚至于旨在预防不确定性的技术与知识本身便是制造风险的来源。换言之,恰恰是现代性本身将不确定性带至我们生活的各个层面。通过科学化、技术化、官僚化和法律化所实现的理性的增长,最终导致了"不确定性重回社会"的自相矛盾的结果。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


综上,风险社会理论的关注核心始终是现代性,它是一种着眼于工业化后果的、关于现代性的宏大叙事。与吉登斯一样,贝克敏锐地意识到,"我们正生活在一个全球变迁的时期,而这也许与早先的变迁一样深远,但更广泛地被全世界所感受到。我们需要发展新的理论,来理解今天正在转变我们的社会的这些新发展。" 他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代表的正是这样的一种努力。如贝克自己所言,现代性的手稿仍需重新撰写、重新定义、重新发现,而这正是世界风险社会理论所要讨论的。将风险社会理论仅仅理解为一种单纯的关于风险的理论的观点,显然忽视了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理论时的雄心,并且也难以解释,为什么这一理论会在短短二十余年的时间之内迅速获得跨学科的巨大影响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风险社会理论是因贝克而闻名,但不应将之完全视为是贝克一人的贡献,包括卢曼在内的很多学者的努力进一步丰富与深化了这一理论。此外,贝克对于这场社会变迁的描述与分析,总体上流于片断性的、零散性的层面,他敏锐地觉察与捕捉到了当下社会的一些新的特质,但尚未能将之体系化。因而,他的风险社会理论充其量是一种粗线条的理论,虽自成一家之言,但在其体系性与深刻性方面,与卢曼的系统论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02.

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风险"概念

 

我国刑法学界所热衷讨论的风险社会理论,直接继受自贝克的学说。然而,与社会学中的讨论不同,在我国刑法学界,对风险社会理论,人们基本上流于形式的、狭隘的甚或是望文生义的理解,并未从现代性的角度加以展开。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没有将它当作解读社会转型的一种普遍的社会理论。对此,卢建平教授也提出过类似的批评,认为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风险社会理论的解读不尽准确且片面,有先入为主之嫌,往往是从自己熟悉的刑法专业出发,深陷在刑法学的知识话语结构之间不能自拔。 这样的误读,不仅在相当程度上扭曲了风险社会理论本来的面目,也直接影响到人们对风险概念的准确理解。


由于仅仅将风险社会理论视为一种关于风险的理论,我国刑法学界在对风险概念进行把握时存在较大的偏差。具体表现为:一是将风险完全当作是实在意义的概念。比如,张明楷教授在对风险社会理论进行批驳时,便是从风险并没有客观增多的论证入手,而得出风险社会并非真实的社会状态的结论。 再如,夏勇教授提出,在贝克的理论中,"风险社会"的特定"风险"之来源是工业生产带来的污染。 二是在承认风险的建构性的一面的同时,将风险仅仅限定为那些导致古典工业社会的风险控制逻辑失效的、具有毁灭性的全球风险,主要包括核爆炸与核泄漏、有毒物质、基因技术、生态污染、金融危机、恐怖主义。 三是将风险社会中的风险,直接与刑法中的风险概念相混淆。比如,有学者将客观归责理论中所谓的"风险"与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风险相等同,据此认为客观归责理论是德国刑法面对风险社会的现实所做出的积极回应。 


前述关于风险概念的理解,明显偏离了风险社会理论的本意。在贝克这里,风险并非完全实在意义上的概念, 而是既具有实在性,又具有建构性的一面。所谓的实在性,是指工业社会以来的风险是由不断发展的工业化与科学生产所引起,是人类运用知识与技术改造而引发的结果。它可能指的是不确定性本身,也可能指的是消极的后果。这种风险客观存在,并具有迥异于传统风险的特性;在传统社会中,威胁人类的一向是如旱灾、地震、饥荒等外部风险。所谓的建构性,意味着对风险的定义会受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贝克明确指出,有关风险的知识,与其历史及文化符号、知识的社会结构紧密相联,"正是文化感知和定义构成了风险。'风险'与'(公众)定义的风险'就是一回事。" 由于风险同时兼具实在性与建构性,风险感知与实在的风险之间就并非是简单的对应关系。举例来说,人们死于恐怖主义的风险客观上要远小于死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风险,但公众对恐怖主义威胁的感知却更为强烈。政府对公共问题的决策和有限资源的配置,主要不取决于实在的风险本身,而更多地受到公众关于风险的感知与判断的影响。这意味着,风险的评估与接受风险的意愿不仅是心理学上的问题,而且首先是社会问题;谁或者什么决定某一风险是否予以考虑,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有关风险预测、风险感知、风险评估与风险接受的讨论,都与是考虑还是无视风险的选择紧密相关,而这一选择的过程明显为社会因素所控制。 


因而,尽管早期工业社会的风险与风险社会的风险在客观性质上很难说存在不同,并且似乎也难以在实证的意义上精确地证明,风险社会阶段的风险有绝对的量上的增加或程度上的加剧;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早期工业社会中的"风险"完全等同于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在风险社会中,对风险威胁的感知不仅塑造了人们的思想与行动,也直接决定着制度的建构。承认风险的存在,势必影响公共讨论与政治的关注重心,由此而影响公共政策与法律制度的走向,这种当下的决策会使未来变得不确定;否定或者无视风险的存在,只会使风险的发展更加不可收拾且难以控制。正是基于此,贝克才援引吉登斯的"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的概念,来诠释风险的内涵,并提出"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这一概念有着双重的涵义:首先,更多和更好的知识正在成为新风险的发源地;其次,相反的论断也同样真实,即风险来自"无意识"(没有知识),同时也是由"无意识"构成的。 

 

【英】芭芭拉·亚当等编著:

《风险社会及其超越:社会理论的关键问题》


可见,若是要为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风险概念提炼关键词,则这个词非人为的不确定性莫属。所谓人为的不确定性,指的是不确定性源于人为的决策。贝克明确指出,瘟疫、饥荒和自然灾害等传统风险,与现代的"风险"的本质区别便在于,前者不是建立在决策基础上,或者说不是建立在关注技术经济优势和机会、仅仅把灾难视为发展的阴暗面的决策基础上。 也只有从人为的不确定性的角度去理解风险,才能够明白贝克为什么同时关注个体化的进程,并声称个体化正在变成第二现代性社会自身的社会结构。 风险社会中,面对个人生活中所面临的不确定性,以社会道德环境、家庭、婚姻和男女角色来应对焦虑和不安全感的传统方式不断遭到失败,需要个体自身来应对焦虑和不安全感, 由此而启动个体作为社会再生产的基本单元的进程。有关风险与人为决策的不确定性问题,卢曼做过更为深刻的剖析。卢曼指出,根本不存在无风险的决策,只要人们做出决策,风险便无法避免。人们知道得越多,所不知道得也越多,其风险意识也就越复杂;人们算计得越理性,此类算计变得越复杂,进入视野的涉及将来的不确定性因而也就是风险的方面也便越多。因而,现代的风险社会不仅是对科技成就的后果的感知,它的种子就包含于研究可能性的扩张与知识本身的扩张之中。除决策带来的风险之外,针对风险所提出的预防措施本身也构成风险的重要来源。 由于未来依赖于当下的决策与选择,人类最终面临理性化的悖论,用以控制风险的知识、制度与技术,最终反而成为造成更多不确定性的风险的来源:"知识、法制和科技越发展,越自由创造,人们越是更多地知道那些不可预测的未知事物,人们越陷于更大的不确定性,越面临更多的可能性,因而也越面临更多的风险。"  


只要承认风险概念是以人为的不确定性作为其意义的内核,则前述三种有关风险概念的理解便有失妥当,由此所展开的有关风险社会理论或风险刑法理论的批评也缺乏相应的针对性。


其一,仅仅在实在的意义上理解风险,从风险自古以来便处处存在,且法律一直致力于处理事故或灾难事件所带来的风险为由,来批评风险社会理论的观点并不成立。所谓的风险社会,界定的重心本来就不是人为风险客观上增多或加剧,而是说这种风险的日益显露,在整个社会中造成的不安感,而这种不安感又如何支配了公共讨论与政治层面的决策,影响包括刑法在内的制度与理论的走向。另外,此类批评观点明显建立在对风险社会理论的误解之上。社会学中的风险社会理论关注的核心并不在于,现代社会的生活对于个体而言是否变得更加危险,"它感兴趣的只是共同制造的风险及其集体效应。对于风险的社会学而言,破坏环境不仅意味着共同侵犯生态系统的结果,而且是以危害生物物理的生存基础为方式的共同的自我损害。社会学认为,应对此负责的因素不在于功能失灵,而是在于结构,正是结构造成了现代的成就。风险社会的理论其实是把社会对未来的预防能力作为研究的问题。" 因而,将风险概念限定于实在的技术风险本身,显然是将作为一种解读现代性的普遍理论而存在的风险社会理论,误视为是单纯的关于技术风险的理论。


其二,认为只有现有制度完全无法解决的、具有毁灭性的全球性风险,才是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风险"的观点,犯了倒果为因的错误,且很难与贝克的其他论述相协调。按照论者的界定,当机动车作为一种污染源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时,它是风险的来源,而当它作为普通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时,则不属于风险的来源。如此界定风险的范围,未免太过任意。并且,也难以解释贝克为何要在《风险社会》一书中花大量的篇幅,去论述社会阶级、家庭模式、性别身份、婚姻、亲子关系、职业与政治等方面经历的变化的问题,因为它们根本无法归入论者所列举的有限的、特定类型的风险的范围。对"风险"概念的这种狭隘理解,部分是源于对贝克所谓的系统性与全球性的误解。贝克所谓的系统性,指的是应当从是否是工业化的后果的角度去理解与界定风险,但凡是随工业化而来的长期的、系统产生的,需要代之以政治的解决的问题,都可归入风险的范畴。 而所谓风险的全球化,显然不仅是指风险所造成的结果的全球化,也包括其原因的全球化。据此,机动车无论是作为染污源还是作为交通工具,都构成风险的来源,因为从生产过程与流通环节来看,它本身就是全球化的产物。


其三,将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风险与刑法中的风险相提并论,甚至将二者相等同的观点,更是有乱点鸳鸯谱之嫌。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风险,其重心在于人为决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它涉及的范围极广,覆盖社会生活与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且往往更多的是指系统性的、制度化的风险。刑法中允许的风险理论或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中所谓的风险,则专门指源自第三人的行为对法益构成的威胁,它更接近于危险的概念;风险允许或不允许,仅仅意在标示对法益的威胁是否为法秩序所许可。诚然,刑法所规制的风险中有部分确是源于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但这充其量只能表明,两种风险概念在外延上存在一些交叉,而并不意味着二者是相同的。将两种具有不同意义的风险概念张冠李戴地混在一起,其谬误之处一目了然。

 

劳东燕:《风险社会中的刑法》

 

03.

安全问题与预防走向的刑法体系

 

未能准确把握风险社会理论作为一种现代性理论的本质,不仅导致对风险概念的狭隘的界定,也使得人们在寻找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的连接点时做出错误的判断。既有的关于风险刑法理论的研究,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大多将风险当作是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的关联点或连接枢纽。将社会学理论与刑法理论做这样简单的嫁接,无疑并不妥当。因为风险社会理论中的"风险",根本就不同于刑法理论中所谈的风险。借助于一个形式上相同而意义重心迥异的风险概念,不可能彰显与维系风险刑法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的关联。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根本不存在内在关联呢?答案是否定的。


的确,风险社会理论作为一种社会学理论,与刑法理论构成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因而,不应将风险概念当作勾联二者的枢纽。否则,风险社会理论就会像文化概念一样,变成什么都可以装的框。而如果刑法中的什么问题都可以用风险社会的理论去解释,就等于说它什么也不能解释,泛化的关联性解释很难具有令人信服的解释力。当务之急是,对风险社会理论如何影响刑法理论的变迁的脉络,需要做一个清晰的梳理。


首先,风险社会理论所揭示的社会现实,构成我们展开刑法理论研究时必须注意的前提事实与基本语境。对于法律研究来说,"社会的性质不应不加质疑地断定。法律可以界定社会,正如它可以调控社会,但它只能根据社会本身提供的条件来界定社会。法律以社会的概念作为前提条件,这种社会概念不仅界定了法律在技术方面的管辖范围,而且界定了法律干预所需要合理整合的领域,以及包含了法律合法化及其文化意蕴的一般渊源。随之而来的是,诸如社会同一性、一致性以及一般模型之类的观念受到了质疑,关于法律性质和功效的预设也都成为了疑问的对象。" 


其次,社会整合机制的重大变化,在政治层面直接影响了主导性的政策基调。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的转型,代表着从需求型团结到焦虑促动型团结的转变。按贝克的说法,阶级社会的驱动力可以概括为"我饿!",风险社会的驱动力则可以表达为"我害怕!",焦虑的共同性代替了需求的共同性;在此种意义上,风险社会的形成标示着这样一个时代,在其中产生了由焦虑得来的团结并且这种团结形成了一种政治力量。 在此种意义上,所谓的风险社会同时也是"焦虑社会",甚至如学者所言,"焦虑社会"的标签可能更为适当一些。 与社会整合机制上的这种变化相呼应,工业社会时代的"发展"导向的政策基调,到了风险社会为"安全"导向的政策基调所取代。安全问题开始主导公共讨论与政治决策,取代发展问题而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心。安全既构成风险社会的基础,同时又构成政治上的动力。因为"现代社会的社会成员对于安全的欲求极为强烈,对于暴露的危险非常敏感。社会成员热切希望除去、减少这种高度、广泛的危险,热切希望在这种危险现实化之前,国家介入社会成员的生活来除去、减少这种危险。"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犯罪问题的看法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在工业社会时代,犯罪现象被认为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公或者社会的相对剥夺所造成的结果,因而,促进社会公平与加强贫困人口的福利救济,被认为是解决犯罪问题的基本方案。然而,从20世纪60、70年代起,至少在英美社会,矫正与复归的构想最终衰落,主流的犯罪学思想日渐用控制理论来解释犯罪产生的原因,各式各样的控制理论不再将犯罪当作相对剥夺所造成的问题,而认为是控制不足(包括社会控制、情境控制与自我控制)所致。受控制理论的影响,犯罪开始单纯地被视为是对社会安全的一种正常的、常规的威胁来源,这样的观念不仅强化了报复性的、威慑性的政策,而且直接导致预防对治疗的取代,并促成犯罪预防与社区安全的基础设施的全面扩张。 


第三,安全问题构成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的连接点,由此而使预防成为刑法的首要目的。风险意识的核心不在于现在,而在于未来;在风险社会中,过去失去了它决定现在的权力,它的位置被未来所取代。 随着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在风险社会,弥漫着一种普遍的不安全的情绪,人们更加关心的是如何预防未来可能出现的坏的东西。这种坏的东西既可能是技术发展带来的污染或不安全的食品、药品,也可能是遭遇犯罪攻击的风险。不安成为社会生活结构和国家安全的决定性因素。 大体上,对风险的应对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集体层面,通过群体决策或制度性的措施来解决风险分配与控制的问题;二是个体层面,个人会针对所感知到的风险采取个体化的处理方案。诉求国家的干预便属于集体层面的应对范围,一个为焦虑所笼罩的风险社会势必要求国家全方位的介入,包括利用法律制度来解决对风险问题做出回应。由于数量化的风险概念并不适合作为法律概念,"所以其让位于更能提供法律规范性诊断的概念,如排除危险或者预防。通过运用这两个概念,法律试图以双重的方式来获得与未知性和不可权衡性相对的安全性:一是法益的安全,即为所涉法益提供安全保障,二是法律的安全,即保证法律作为一个决定体系本身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 在刑法领域,公众对于安全的现实需求会汇聚成刑事政策上的压力,最终通过目的的管道传递至刑法体系的内部,驱使刑法体系向预防目的的方向一路狂奔。进入20世纪中期,报应刑法的没落与特殊预防之矫治构想的失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一般预防则脱颖而出成为各国刑法的首要目的。不管在美国的讨论还是斯堪地那维亚或是德国,都可以察觉到积极的一般预防、间接的或是整合的一般预防占了上风。 刑事政策基本信念上的这种快速趋同,使得各国(至少在西方社会之间)刑法体系在发展走向上表现出惊人的共同性。


第四,基本目的的变化意味着刑法价值取向的重大调整,预防走向的刑法体系强调刑法的社会保护,这样的价值选择最终深刻地塑造了刑事实践与刑法理论的发展。由于认为只有国家才能迅速有效地应对风险,社会成员容忍了国家介入社会生活的倾向;国家于是以"维持安全的社会生活"、"维持国家、社会秩序"、"维持平稳的社会生活环境"等为根据,推行"有危险就有刑罚"的扩张性的入罪化原则。 刑事立法中的这种实践,刺激着刑法理论朝相同的方向迈进,由此而促成预防刑法或者说安全刑法的出现。敌人刑法本质上也应归入安全刑法的范畴,与风险社会有着内在的关联。 不管是安全刑法或敌人刑法,它们都源于现代频发的危险。 有论者明确指出,雅科布斯的敌人刑法理论映照着风险社会的影子,体现了风险社会对刑法学的深刻影响。 基于此,严格说来,用风险刑法理论来指称风险社会中刑法体系所经历的变化并不准确,预防刑法或安全刑法是更为到位的称法。


综上,风险社会理论与刑法体系之间的连接点并非风险,而是安全。前者对后者施加影响的基本路径为:随着风险为人们所日益感知,不安全感在全社会蔓延→安全问题成为政策关注的核心→影响刑法体系基本目的的设定,对刑法的功能主义的定位变得流行→因基本目的的调整,而影响刑法体系的各个主要组成部分;由目的传递的需求经由这些主要部分的变动,进一步将影响力传递到体系的各个角落,从而使刑法体系呈现结构化变动的态势。

(为方便读者阅读,本文注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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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泽宇

本期编辑 ✎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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