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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实习心得 | 初入门径,所思所得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2-09


作者简介



王军,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7级

法学专业本科生



作为一名大二的法科生,自接触此专业两年以来,对该专业的认识均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所得所感一定会有别于书本,因此会令人更记忆深刻。于是我利用暑期,第一次深入司法实践第一线,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实习,了解法院的职能部门以及日常事务,了解司法审判的全过程。熟悉案件从“起诉”至“审结”整个法律程序和办理流程。并在实习期间努力将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向实践转化,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工作内容


此次实习,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展开。实习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


1.翻阅和整理案卷


案卷整理工作看似枯燥无味却蕴含重要的意义。每个案件审结后都需要扫描存档并对案卷原件进行长期或短期的保存,以便日后所需。此项工作也就令我有机会接触到各式各样的案子,通过对多个案卷的翻阅整理,我逐步了解到,一个案子从一审起诉直至二审终审结束是一个怎样的操作流程,与我们所学的民诉法中的内容相呼应。


2.观摩庭审以及代理书记员记录一些简单的质证谈话等


旁听过程中,能感受到法官公正、中立的审案态度,法官在庭审中也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也印证了,我国的司法庭审中采取的诉讼模式并不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或大陆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或职权主义。曾在书籍上看过这样一个观点:纯粹的当事人主义与纯粹的职权主义已经不再适应历史的潮流。在亲历了数场庭审之后,发现我国的诉讼模式或许就正在趋于接近这两种主义的平衡点。


3.试写审理报告


在经过数天对法院工作的熟悉后,赵法官、常法官交给我们几个案卷,并教我们如何去审理二审案子以及书写审理报告,之后便试写了数个案子的审理报告。在实际的书写审理报告中,我发现所运用到的并不仅仅只是书本上法学专业知识,还需要认真仔细对案情进行研究,之后便利用“审判要件九步法”,一步一个脚印的去处理分析判断,我认为这考验的不仅仅是一个人某方面的能力而是多方面的。



所思所感


此次初入司法实践第一线,不成熟之感获少许,特献丑分享如下:


1.对法院有了更直观、全面的了解


在此次实习之前,对于“法”的了解、理解与学习,均源于书本以及一些模拟比赛,所以了解的多为理论知识,所接触的案例也有限。对我国法院、庭审流程等了解就更为有限了。通过此次的实习,所了解到的法院工作与自己所想的还是有很大差距。就单说第一次踏进我实习所在的办公室,那堆积的如一座座小山的案件给人的压迫感令我记忆犹新。可想而知法官们平日里的工作量也是不轻松的。之后通过对法院工作的熟悉、熟练,以及旁听庭审、参与庭审,都令我日益明白法院工作的严谨性、公正性与重要性。每一起审判都是给该案件每一方当事人一次公平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定分止争的机会。这也是每个平等主体之间应该享用的权利,也是定分止争中最后的、最重要的一步,其重要性可想而知。但案件处理也有难易之分,案情简单、条理清晰的案件尚好,如遇到法律关系复杂、案情冗杂的案子,对法官的不免也是一项考验。

 

在我所接触到的案子中就有这么一起,在经过向法官进行请教之后,我就更确信我自己的观点与理解是正确的。

 

这是一起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纠纷,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工地工人居住的活动板房二楼过道突然垮塌导致黄某从活动板房二楼摔下受伤。黄某就此向其所属施工单位A建筑公司以及活动板房所有人即建设单位B公司进行索赔的案子。对于这起案子一审法院所适用的法律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在二审中,不论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为应当采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其实上述案件,以我一个本科二年级的法学生在进行一定研究后也可作出正确的判断,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却引用了风马牛不相及的法条。其在“九步法”中第二步便已经犯错,即识别权利请求基础。具体来说便是应确定其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即“法官找法”。法官必须先弄清诉讼请求对应的请求权性质。这种错误应当是可避免的,因为其并非什么高深的问题,我想出现这种问题这最大的原因应当就是案量的过多。一个人一旦重复一件事情太多次,就会产生无法意识到的思想麻痹。在这种思想麻痹之下,一些可避免的错误也就自然的产生。这种情况的出现,法官自身有一定的原因,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法院的工作制度与环境或许也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在中院一楼大厅处,就有一个巨大的LED显示屏,上面就反复播放着各个审判庭的各个法官的结案率,并进行排名。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效率。但其实效率和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矛与盾的关系,熊掌与鱼不可兼得也。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也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发生矛盾时,就应当先保公正再顾公平。但很有意思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何时会发生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冲突的情况?在纠错之时,还是不公正发生却无人发现之时?此外,如果这一问题实际发生,又能否将其纠正呢?若将其纠正,但所耗费的二审司法资源是否比在一审所节约的司法资源多得多?所以有时表面适当的“浪费”在某种意义上或许是一种高效率的体现。


2.现实的庭审并没有想象的理想化


在代理书记员参加庭审时,就遇到过这样一方当事人,其为湖南的一家较大的建筑工程公司,在第一次开庭之时。其代理人就放了主审法官与对方当事人的鸽子,并且令人哭笑不得的是此方未到庭人员还是上诉方,这只是其一。之后该案的下一场开庭,该工程建筑公司出席庭审的委托人并非律师,而是该公司的某一位老总。在庭审时的表现,我以一位对双方当事人并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评价,只能用“尴尬”一词形容。在庭审时,该建筑公司代理人对于对方举证的一份邮件回证进行否认。之后当庭电话联系快递员之后又进一步联系到收件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等,事实才渐渐明了,且该代理人在电话中对于其公司人员的通话进行了多次诱导性提问。最后,确认的事实为该邮件早已被上诉方签收,而上诉方却从未对被上诉方进行答复,且在庭审初谎称“没收到”、“不知情”、“不认识收件人、收件人不为我公司人员”。

 

这只是我所碰到的一个个例,但其所透露的便是诉讼参与人对司法的不尊敬,没有对法律产生敬畏之情。庄重的庭审,却拿出了他在商场的那一套,为了个人或者公司利益完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并未有实际的处罚对其予以惩戒,其胜诉与否先不予讨论,但其在法庭上的行为着实具有惩戒的必要性。

 

余定宇先生的《法律的印迹》中提到,公民应当对于法律有敬畏之情。在法庭上都无法敬畏,更何况私下的其他情况呢?这也是我国法制社会目前存在的一项问题,法制已在社会充盈,但却还未扎根于人心。我们国家现代法制起步较于西方而言晚了很多,这也是为何西方法制在过去的数十年间都被国人所羡慕的原因。但较于今日,我国的法制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发展速度之快是西方所不能及的,但在法制某些深层次的方面是必须经过岁月的洗礼才能得到升华。这也是需要老一辈和我们下一辈等各个阶段的法律人合力而为之的宏大事业。


3.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可避免的


曾经看到过这么一个观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之悲哀。这是片面的,极端的,不正确的。提出此观点的,或是对法无知之人或是居庙堂之高,处实务之远的理论主义者。在所接触到的民事案件中,责任之分配,赔偿金额之划定,不可能每一个案子都有对应相匹配的法律渊源。民事法官在日常的审判活动中,对裁判的方法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引出法律规范,以及小前提——认定法律事实都离不开法官自行判断、解释与归纳,这就不可避免地融入法官自身的价值判断。故如法官裁量案件任意一点都需相应的法律渊源才可裁量审判,那司法审判工作是无法正常进行下去的。就如同较为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伤者在事后的损失中通常都会有一项为“交通费”。对于交通费,《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等都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应的完整的证据。在我接触到的数个交通事故案中,当事人均未提供完整的发票且均向法院提出赔偿交通费这一诉讼请求,大多为一个估计整数,例如1000元、5000元。在此情况下,法官如不因地制宜地根据案情不同对于各案的交通费金额进行自由裁量而是一味地借“法无明文规定”为理由驳回此项诉讼请求,那对于当事人而言才是法律之悲哀。平心而论,法官无自由裁量之权力如战士出战无趁手之兵刃。自由裁量权并非法律之悲哀,决定其是否为悲哀的应当取决于使用它的主体——法官。在正直优秀的法官手中是智慧的画笔,在少数暗藏私心的法官非法操纵下才会变成法律之悲哀。故该问题源自于人而非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3.撰写法律文书是项需要多方斟酌的智力活


在实习之前,由于我才本科二年级,关于法律文书的课程学校还未开设。自己对于法律文书接触也不多,就在之前模拟法庭大赛时充当辩护方写过两篇辩护词,对于判决书、审理报告等审判方的法律文书就只阅读过并未实际书写过。所以在赵法官第一次希望我们试写一篇审理报告时,还是多少会有几分紧张和不知从何下手。在经过赵法官的教导后,才慢慢摸索出一篇。在之后与法官写的对比后,才发现考虑的还是不够全面,自我总结有以下不足:


(1)言语也不够精炼,未准确使用法言法语

 

一些句子写出来就有一种随意的感觉,无法像法官所写的那样专业。虽只是一些词句之差,但整篇而言,那法官所写多出来的就是强烈的信服感。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这需要一步一个脚印的经验积累才可达到此高度。

 

(2)说理不够完备

 

自己说理时总会自然而然的就觉得一些点是理所当然,是不需要说明的事实。但审理报告就是判决书的“前身”,是非常严谨的法律文书,如不谨慎表达就有产生理解争议的可能性。故为避免如此,在说理之时含糊不得。这也就给我的懒惰敲了警钟,法律之路终究是一条严谨与谨慎随行之道。

 

(3)分析争议焦点缺乏针对性

 

二审案件单说审理的工作量与难度是小于一审案件的。因为一审审理中会将案件案情大致梳理了一遍。二审就只用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于二审还争执不休的点进行审理与判决。故将争议焦点提出来,再进行针对性的审理是必要的。

 

(4)审理报告须通俗易懂

 

因为审理报告就是判决书的“前身”,而判决书是给当事人看的,当事人一般均不具有专业的法学素养。如果写的过于学术化就会导致当事人看不懂。即使判决书并无任何其他问题,当事人看了后也会心存想法对此不满。并且二审法院还需额外注意一点,在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作出改判之后,文章也需避免过于学术化。因为改判对于一审判决即为否定,有时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也许就是因为一、二审法官对于法条的理解有分歧或者一审法官的失误造成的。故此时一篇充满学术性的判决书随原卷发回原审法院,某些一审法官看了后难免会产生二审法院就是在卖弄学问的不良情绪。这对于一审法官接下来的审理工作也会起到负面影响,故还不如二审法官多注意减少判决书的文学性,既方便了当事人又不会让原审法官有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两全其美,何尝不好?



结语


我深刻理解到了法院工作的不易,面对繁多的工作与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定分止争之不易深有感触。身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小白”,我还有太多需要去学习与经历。从事此行业,一定要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与灵活的处理事务的能力,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法律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绝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成就的事业,任何一名法律工作者都必须在点点滴滴中去积累、自我提升。人生中第一次法院实习,受益匪浅、感获良多。如今的我也将更坚定的迈上我的法律之道,为中国特色主义法制社会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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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王佳琦

本期编辑 ✎ 胖妞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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