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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周光权教授新著《刑法公开课》:贯通刑法理论和实践的一座桥梁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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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蒋浩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


在过去二十年里,我国刑法理论取得了飞速发展,但令人费解的是,尽管学界对诸多理论问题讨论得热火朝天,实务界却应者寥寥,仿佛理论的更新与其无关。这不禁让人产生如下疑问:是否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务之间产生了某种隔阂?如何促成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笔者认为,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的新著《刑法公开课》或许能够为解答上述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顾名思义,《刑法公开课》具有教学的属性,该书体系性地呈现了周光权教授在课堂教学及实务培训活动中对刑法问题的思考,绝大多数内容可以看作是周光权教授硕士课程的“原版再现”。


周光权教授在《刑法公开课》的序言中将其目标界定为“协调刑法理论的体系性、一贯性与具体案件处理的妥当性的关系,通过对若干具体问题的思考来点滴推荐我国刑法学的纵深发展”。如所周知,对于刑法教义学这一理论界的“流行话语”,不少实务人士存在着以下两种看法:一是认为刑法教义学是学者在书斋中鼓捣出的“理论游戏”,对于司法实务的指导作用有限;二是认为刑事司法贵在简单明了,过于精细的理论无异于叠床架屋。对此,周光权教授认为,对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处理,仅凭感觉也可能得出一个大致不差的结论,但是法律人的技艺在于论证,真正重要的,是通过何种方法论、按照何种逻辑、通过何种论证得出结论,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做到准确判断,才能做到以理服人。在此过程中,刑法教义学至关重要,它不但能够提供稳定而准确的思维路径,而且能够为证成合乎正义的结论提供理论依据。以近年来在我国饱受争议的客观归责论为例,很多学者认为,客观归责论过于复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很难有运用空间,但周光权教授特别提出,客观归责理论的实质是进行规范判断,我国司法实务并不排斥客观归责论的思考方法,只是没有直接运用客观归责论的术语而已,在那些结果与行为之间似乎具有事实联系,被告人的行为乍看之下好像有罪,但定罪又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下,要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客观归责理论大有用武之地。在《刑法公开课》第三讲“客观归责论在涉财产犯罪案件的运用”中,周光权教授从客观归责论的角度探讨了在实务中受到争议的“钟某公车私用被控贪污等罪案”、“补贴诈骗案”等,进而展现出规范判断给个案所带来的全新出罪空间。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说理精细程度的提升,正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意义的缩影,刑法理论体系的建构,是为了在“情理”和“法”在个案中产生冲突时,能够更加符合逻辑地去证立情理,进而避免“肆意司法”和“法律教条主义”。《刑法公开课》中,体现刑法教义学对实务指导作用的例子随处可见,有利于澄清部分实务人士对于刑法教义学实践功用的误解。


《刑法公开课》的最大特色在于以案例为中心确定写作进路。相信以下场景对于法律人而言并不陌生:当讨论的范围是纯理论时,一名法官,或者律师的表达欲往往不会被激起,但只要提起某一个案,他们便会开始滔滔不绝,甚至能“顺手”举出大量其办理的案件加以佐证。显然,这种对案例的偏好源自于实务工作的性质,实务人士每天面对的是具体的案件、形形色色的人,这使得他们相对于强调体系性思考的刑法理论,更喜欢从经验出发,围绕着具体问题进行思考。《刑法公开课》的结构安排,显然考虑到了学者和实务人士思维倾向的差异,在每讲开头,周光权教授先会列出若干和专题相关的研讨案例(大多数为真实案例),随后阐述案例涉及的刑法理论并给出自身立场,最终解决这些案例,正是在这种“庖丁解牛”式的案例分析过程中,刑法理论得以从“高高在上”走入实务人士的日常工作中。我国学者黄卉教授曾以德国为例,描绘了法学理论和实务间良性互动的图景:在德国,法院对于某一疑难案件作出裁判后,往往会引起学者的关注,并围绕着法院判决背后的理论问题撰写论文表达自己的意见,在类似的案件再次出现后,法院会参考学者的意见,选择某一种解释思路进行裁判,久而久之,被司法实践广泛采纳的解释思路成为通说,直至新的疑难案件出现,围绕着通说的新一轮商讨开始。[1]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着深圳王鹏案、天津赵春华案、山东于欢案、昆山于海明案等热点刑事案件的讨论充分表明,围绕着个案来开展法律共同体间的“教义学商谈”,能够调动实务人士参与讨论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进一步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题纳入到理论体系中,最终实现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比翼齐飞。


笔者认为,刑法学者在与实务界开展互动时,应当讲求一定的“谋略”。亦即,学者必须思考采取何种方式,才能够让自己的理论能够被更多实务人士所理解和接受。在笔者看来,有效沟通的前提在于双方是在同一语境下展开对话,当前实务界的中坚人士大多在学生时代未能赶上刑法理论的转型,走向工作岗位后又很难有体系性地学习刑法知识的机会,这就要求刑法学者在向实务人士介绍前沿理论时,首先要将部分德日刑法语境下的概念进行中国转换,其次要注重语言表述的平易化、生活化,这正是周光权教授一贯提倡,并且在《刑法公开课》中所坚持的理念。不仅如此,《刑法公开课》还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对诸多司法逻辑、司法经验进行了总结和升华。例如,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基于自己决定停止犯罪的行为,并不是一概认定为犯罪中止,而是要同时考虑是否对于犯罪预防有负面效果。周光权教授在《刑法公开课》第八讲“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中立足于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提出了中止自动性判断的“规范主观说”,并对其做了详细的论证和介绍。


当然,《刑法公开课》并非尽善尽美,例如该书作为具有课堂实录性质的著作,虽然保留了大量口语化的表述,但在给读者带来“身临其境”方面仍存在完善空间。尽管如此,相对于课堂实录,笔者更愿意将《刑法公开课》界定为对围绕着个案开展“教义学商谈”的大胆尝试和真诚邀请,读者不仅需要关注《刑法公开课》的内容,更应去努力探寻其背后所蕴含的期待。值得一提的是,周光权教授在序言中表达了将《刑法公开课》作为一个系列,十年内争取将该系列出到四部以上的设想,笔者相信,《刑法公开课》将成为贯通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一座桥梁,让刑法学者和实务人士间的“天堑”变为“通途”。

 [1]参见黄卉:《论法学通说(又名:法条主义者宣言)》,载《北大法律评论》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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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流苏

本期编辑 ✎ 冬眠的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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