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问题的反思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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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文渊,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2018级本科生。
目次
一、劳务争议案件
二、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类案件
三、设置有限制的二审程序
四、结语
摘要
当前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清楚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类案件身份关系清楚的,且案件利益值符合标准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笔者认为由于劳务争议案件主体之复杂性与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类案件判决结果对当事人影响大时间长的特性,在一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无法进一步行使上诉权利是不合理的。因此针对二者设置有限制的二审程序,以实现其立法目标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
小额诉讼;劳动争议;
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小额诉讼程序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新规定的处于简易诉讼程序下的一更加简易程序,历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后,其程序逐渐得到完善,且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实施后,若非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错误,或实际金额超出所规定之标的额限额,或实际案件复杂程度过大,则一般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而在本文中笔者所讨论的则是基于2015年之司法解释中关于部分劳务、身份关系清楚的符合小额诉讼利益值的劳动争议案件与抚育费就分类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所致之问题。
一、劳务争议案件
劳务争议案件历来纷繁复杂,劳务关系中劳资双方存在着天然的不平等,虽然劳务合同之签订遵循双方自愿之原则,但是劳动提供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始终存在着弱势,对于一般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工作岗位可能是其一家维持生计之生活来源,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仅为广大劳动市场中一个可供选择之劳务提供者,尤其是在我国当下之严峻就业环境中,劳动提供者之弱势地位更是不言自明。当劳方与资方产生纠纷时,相对于劳方往往会付出巨大之牺牲,当面临劳动诉讼时,劳方所付出的时间成本与资金成本相对于资方对其自身都将会是一笔更大的负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小额诉讼程序。该条本是因为我国各地区复杂之经济状况应运而生之规定,但是我们可以注意到,本条所关注的利益其实更多为本地劳动者之利益。近几十年来,我国劳动流动人口之庞大数目始终居高不下,大量的来自偏远落后地区之务工人员进入各大城市务工,而在务工城市当地往往与其所来自之偏远落后地区存在着巨大的经济落差,其所获得之工资自然也是水涨船高,对于外来务工人员之观念中属于“高收入”水平,但是我们却发现,尽管在外来务工人员观念中,该收入属于“高收入”水平,但由于大城市之较高生活成本,同时其同样肩负着养老之重负,其往往也只是勉强维持生计,生活于艰难困苦之中。一般劳务提供者遭遇劳务纠纷时,往往劳务关系已经结束(如追薪案件),其提起诉讼首先需要来到原告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此则为一成本,而一般外来务工人员之家庭条件普遍条件较差,面临劳务纠纷则意味着纠纷期间其丧失生活来源,此则为成本至二,其所争议之标的额往往仅上万元,未能达到突破小额诉讼程序所规定之标的额,以中国劳动纠纷案件处理最多的上海地区为例[1],根据上海市统计部门所发布,2019年上海就业人员年均工资105176元/年(8765元/月),而该市之就业人员年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31552.8元/年(即当地小额诉讼标的额限额),上海地区2019年所规划之最低工资标准为2480元/月,年均为29760元/年,而大量来自偏远地区之务工人员之薪资标准往往则处于29760元/年-31552元/年之间,透过这个数字我们可以发现,低于31552元/年之工资对于来自偏远地区之外来务工人员更多情况下往往为一常态,在历经前置之劳动仲裁,仲裁不服,提起上诉后,其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无原则性分歧),确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下达后,若其不服判决并无任何之可经行提起上诉之途径,只能申请再审,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再审门槛之高,新证据新理由往往难以提出,小额诉讼程序之程序也难以出现问题,发现审判人员之徇私舞弊行为又谈何容易(或者根本没有),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往往令人望而却步,于是走投无路,在付出巨大成本后,连简易司法程序都无法完成,所得到之结果也不尽如人意。在除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劳务纠纷以外的普通劳务纠纷案件中,劳务纠纷上诉率为38.48%,高于其他案件上诉率,甚至相比常见的物权纠纷都高出了六个百分点。[2]我们可以注意到,该争讼标的利益相对于资方可能仅仅为一小数目之支出,而对于劳方则是家庭之生计维持基础,该判决对于劳方自身,还是对于其家庭都是具有重大影响的,实行一审终审所忽略的利益则正是他们的利益,即使在2020年所发布之《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也并未对劳务纠纷适用小额诉讼有任何改变,此为不合理之一。在2020年新出台之《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扩大了小额诉讼之适用范围,当事人对标的额在5万到10万元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上述合意适用当然的也将适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劳务纠纷案件。在劳资关系,这一对特殊地不平等关系中,该制度极大可能为劳务关系中的资方所利用,尤其是低收入外来务工群体,该群体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诉前盼望快速解决问题以早日再次投入工作,双方于诉前达成合意的可能性较大,虽然此类情况确实极大提升了效率,但是同时也放弃了上诉之权利,若判决结果未达到其预期,却因为选择了小额诉讼程序放弃了上诉权而无法进一步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笔者认为既然立法部门给予了双方当事人足够的自由空间,同时也应适当给予双方当事人以挽救失去权利的手段,而不是该权利一但放弃则一了百了,无法进行任何补救。
二、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类案件
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类案件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适用为身份关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在适用小额诉讼的该类案件中,所作裁判正式生效后,如果对裁判之结果于原本诉求之金钱数额相差较大,其也无法提起上诉。但是由于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类案件之特殊性,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的还是适用简易程序或是小额诉讼程的该类案件裁判生效后,所维持之状态一般极长,甚至可能伴随一生,所以根据该特殊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八条中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我们应当注意到,如果该类案件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之后即使小额诉讼程序是一审终审,但当新情况、新理由出现时其仍然可以将其再次提起诉讼。可是此处之新情况与新理由之门槛相对于普通程序中的上诉并非是一很低的门槛。同样,在此类案件中,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全国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为30733元,月均为2561元,可以看出基本上大部分身份关系清楚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纠纷类案件都属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范围,大量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极大提高了法院处理案件之效率,但与此同时,由于一审终审所带来的当事人无法上诉进一步要求取得救济的权利被完全剥夺了。笔者认为,该类案件之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生活有极大影响,且影响时间极长,若仅仅是一刀切的一审终审,实在是难以达到小额诉讼程序的坚持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效率的立法目标。
三、设置有限制的二审程序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解决均可依靠于对一审终审的突破,但并非完全抛弃一审终审,而采取如简易程序与普通一审程序中的上诉制度。此处可参考中国澳门地区之民事法庭上诉要件,即上诉利益限额制度,此处所说之“利益值”则为争讼标的物之金钱价值,根据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第一十八条“法定上诉利益限额”规定,在澳门地区,由第一审法院上诉至中级法院,涉案利益值为十万元澳门币,而中级法院上诉至终审法院之涉案利益值则为一百万澳门币,且根据澳门《民事诉讼法》第五百八十三条“可提起平常上诉之裁判”规定,“仅当案件之利益值高于作出上诉所针对裁判之法院之法定上诉利益限额,且上诉所针对之裁判不利于上诉人之主张,而该裁判对其不利之利益值高于该法院之法定上诉利益限额一半者,方可提起平常上诉”,此做法若置于内地之民事诉讼程序中,则处于一审终审与普通程序中可提起诉讼的两审终审之间的一种解决办法,笔者认为若将“上诉利益限额”这一概念运用于小额诉讼程序之中,将小额诉讼程序规定为有上诉利益限额的有条件限制的可进行二审的制度则不失为一种妥当之解决方法,则应为,“当案件标的额低于小额诉讼程序所规定之五万元人民币(《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之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限额),高于法定之上诉标的额限额三万元人民币(参考国家统计局公布之2019年全国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且所上诉的一审裁判不利于该上诉人的主张,而一审裁判中对上诉人不利之标的额高于小额诉讼程序中所规定的法定标的额上诉限额一半者,方可针对人民法院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做出之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如某案件中争讼之标的物标的额大于三万元低于五万元,当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之标的额为五万元人民币,于五万元人民币标准之下再设置上诉标的额限额三万元,当人民法院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做出裁判后,若该判决对上诉人不利的标的额高于小额诉讼上诉标的额限额一半,即对上诉人不利之部分大于一万五千元,则可对该裁判提出上诉。如此则可以赋予当事人足够的程序选择权利,以确保其权利的实现。
四、结语
笔者始终认为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目标与实施目标应当是坚持公平的原则下兼顾效率,问题解决效率的提升能够更加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我们应当要知道,效率相对于公平正义始终是次要的,只有社会中处于当每个人的正当权益均处于持续地有效地保护中时,法律问题的解决效率才是应当被讨论的命题,若连权益保障都无从谈起,则问题效率再高也都只是无用之功。
[1] 劳动合同纠纷之大数据分析. (2018, December 27). Retrieved from http://weekly.pkulaw.cn/admin/content/static/edf70e1d-3060-4deb-a9b0-3a2b9fc3fbdd.html
[2] 国双数据中心(2020)PDF. 北京. 《2019年中国劳动争议案件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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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张子凡
本期编辑 ✎ A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