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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刑法认识会议纪要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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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者简介

王祥传,2020年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准硕士研究生,登山小能手。


会议基本情况概要:

举办方: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

地点:腾讯会议  时间:2020.07.04

主持人:张建(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目  录

议题一:冒名顶替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

议题二:冒名顶替行为的刑、行、民责任衔接

议题三:冒名顶替行为的刑事立法完善

会议总结



议题一:冒名顶替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




发言人1:胡春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胡主任认为,针对冒名顶替行为,要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即在现有的刑法规范去审视该类冒名顶替行为,这才是法律人应当秉持的理性态度。再者,从量刑反制的角度出发,可以试着从诈骗罪入手,但诈骗的对象不是被冒名顶替者,而是教育主管部门、教育考试院和高校,被冒名顶替者并未受到冒名顶替者的欺骗。骗取的资格可以看作一种财产性利益。但这只是针对由国家财产拨款办学的公立高校,如果是冒名顶替上民办或者国外高校,诈骗罪规制思路有待进一步思考。


发言人2:余剑(上海市第一中院刑庭庭长)

余庭长认为,法律人在当下舆情汹涌的社会背景下,心怀理性审慎的态度看待冒名顶替行为,尤其要恪守罪刑法定原则。


首先,在现有的刑法规范体系下,冒名顶替行为不是单一行为,而是由一系列行为组合而成,从最初物色被冒名顶替者,到截留录取通知书,伪造各种证明身份证件,再到最后入学身份核验环节,属流水线作业,分别触犯考试作弊类罪、伪造国家公文证件类罪、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类罪等不同罪名。


其次,冒名顶替行为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教育管理秩序、被顶替者受教育权与教育公平。


再次,不能忽略冒名顶替行为涉罪的诉讼时效、共同犯罪责任界分和公权力的滥用是打击重点等问题


最后,从社会治理角度出发,法秩序统一于社会秩序,刑法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方式,应保持刑法的谦抑性(补充性)


发言人3:杨兴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杨教授认为,上面两位实务部门专家理性谨慎的态度值得赞赏,冒名顶替行为刑事责任应在现行刑法规制下综合考量。


首先,此次专题会议恰逢其时,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刚公布,冒名顶替行为引发社会热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多位成员强调要借此次刑法修改的机会严厉打击冒名顶替行为。


其次,就冒名顶替行为社会危害性而言,从代替考试罪入手,举轻以明重,再结合中国古代科举舞弊重刑的历史文化,冒名顶替行为入刑具有正当化。


最后,在立法技术层面,冒名顶替行为入刑轻罪化,尤其是冒名顶替者本人大多数年龄小,认识不足,本身处于一个被安排的角色。惩罚的重点应当是冒名顶替行为的伴随行为,例如冒名顶替行为各个环节中的公权力滥用行为。



议题二:冒名顶替行为的刑、行、民责任衔接




发言人1:邹荣(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行政法学者)

首先,邹教授认为,冒名顶替行为发生具有特殊历史背景,上个世纪末本世纪初,信息技术不发达,录取信息较为封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现在技术手段已经可以预防类似冒名顶替行为。


其次,冒名顶替行为复杂化,既有被冒名顶替者主动放弃资格,也有被动,就现有数据推测存量可能很大,也引起政治层面的高度重视。再者,就行刑衔接而言,存在三种模式:违法不构罪/违法构罪/直接构罪。考试相关的行政法规立法方面,冒名顶替考试行为行政法规制不足,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尝试起草国家考试法,但牵涉部门利益众多,最终无果;教育部曾尝试起草教育考试条例,也无果。


再其次,一方面,冒名顶替行为核心要素:身份证,其中关键在于公共权力对冒名顶替者身份核验;另一方面,冒名顶替行为多样化,不只是高考入学,公务员、教师等各类国家资格考试也存在冒名顶替行为。该类行为的规制,应着眼于立法的抽象性,深究冒名顶替行为,而不是冒名顶替的具体行为。


最后,冒名顶替行为侵害对象为国家考试秩序。在被冒名顶替者补偿方面,早期齐玉玲案,以宪法受教育权被侵害为由,最终赔偿5万元。然而,冒名顶替行为多涉及国家公务活动,被冒名顶替者因公共权力的不作为与滥用遭受损害,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发言人2:张弛(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民法学者)

张教授认为,现在的冒名顶替事件与齐玉玲案关注点不同,齐玉玲案理论上更多关注宪法司法化。一般而言,民事与刑事具有相关性,民事权益不受侵害,也难以构罪。在宪法司法化方面,个人不赞成宪法司法化,原因在于宪法规范本身的不完整性,宪法司法化必然涉及大量宪法没有明确的民事权益,从而造成宪法修改的频繁、宪法权威性与稳定无法保障。在冒名顶替行为侵犯的民事权益而言,主要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例如姓名权、受教育权和人格尊严等。在共同侵权方面,个人层次指向人格权,国家层次指向国家考试秩序。冒名顶替行为要着重分清共同侵权主次问题。公法介入的一般为了维护秩序。最后,技术是把双刃剑,现代社会对其具有依赖性,技术万能主义不可取。


发言人3:何萍(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刑法学者)

首先,何教授推荐了一部电影《城市的谎言》,电影主要揭示冒名顶替上大学背后人性的弱点,影片来源真实生活,与本次讨论主题具有高度相似性。


其次,谈及了不同法规范的内容,第一,民法典第110条民事权利、990条一般人格权,995条民事侵害不适用诉讼时效等内容;第二,教育法第76条行政措施,77条招生徇私舞弊规制,83条教育权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等内容;第三,国家赔偿法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直接依据;第四,从刑法规范的角度出发,冒名顶替行为属复合行为涉罪,可以从诈骗罪2004立法解释财产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考量和立法冒名顶替类型化入罪考量等内容着手。


再者,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应适用行为时法律,但也要考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持续犯问题和侵犯一般人格权持续状态问题。


最后,也要考虑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冒名顶替行为各主体的区别对待,同样,冒名顶替行为的危害是多因一果造成的。回应社会的关切方面,要注重刑罚的及时性、不可避免性。



议题三:冒名顶替行为的刑事立法完善




发言人1:钱叶六(华东师范大学教授)

钱教授认为,最近发生的苟晶事件与先前陈春秀事件不同,苟晶事件中被冒名顶替者并未丧失入学资格。冒名顶替行为要坚持体系性思考。冒名顶替行为可以看作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冒名顶替行为中涉及大量个人信息泄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的是非法获取的行为,而冒名顶替更多体现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而这种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情节犯。


发言人2:蔡正华(盈科律所律师)

内容暂缺。


发言人3:彭文华(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彭教授认为,新设罪的必要性,关键在于满足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即充分考虑现有的各种手段是否能够有效规制,当前冒名顶替行为是否频发,是否要动用刑法进行规制等方面。另外,从国外被害人信条或被害人谨慎义务理论出发,被害人本身负有一定审慎义务,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国家身上。最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否一定要入罪,应该考虑应受刑罚处罚性,即法秩序有效衔接的问题。冒名顶替行为需要经历复杂的环节,刑法规制应着眼于阻断关键环节。



会议总结




张绍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首先,张教授认为,冒名顶替行为触及社会公平正义,包括社会阶层的正常流动、社会人才选拔、个人权益难以挽回的侵害等方面。从被害人角度而言,遭遇冒名顶替行为是一种难以承受、难以衡量的人间疾苦。从侵害对象阶层对立出发,呈现侵害者权势者-被侵害者弱势者态势,这是不正常的社会现象。


其次,当代社会过度依赖技术,而冒名顶替行为主要体现身份核验制度贯彻不行,徒法不足自行。另外,冒名顶替行为重点惩罚对象应为涉及的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行为。


再者,在现行法制框架探讨,冒名顶替行为侵犯的是机会,不是财产性利益,诈骗罪入罪牵强附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惩罚非法获取而不在非法使用,当前冒名顶替行为伴随行为惩罚轻微,主要为政务党纪处分。反思过去,未来延伸,针对冒名顶替行为,立法规制、刑法理论解释(继续犯、持续犯)和行民法秩序衔接都是要重点深思的问题。


最后本次会议达成的一些共识:第一,冒名顶替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冒名顶替行为复杂、冒名顶替行为流水线化、冒名顶替行为涉及主体分别处罚;第二,恪守罪刑法定原则,考虑追诉时效,类型入罪持理性谨慎态度;第三,针对冒名顶替行为新设罪,大多数与会者赞成,在新设与否、罪名、实行行为构造、法定刑、犯罪主体等方面存在争议。


(注:上述为个人速记整理而成,与会议具体内容存在一定的出入,望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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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张子凡

本期编辑 ✎田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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