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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2020年第5期要目

青苗法鸣信息中心 青苗法鸣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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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主办


《关于WTO未来的若干国际法问题》


张乃根

复旦大学特聘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


内容提要WTO正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考虑到其危机根源及其国际关系背景,有关WTO未来的国际法问题值得探讨。首先是条约法相关问题,其次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问题,最后是国际组织法问题。根据WTO的规则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组织改革的趋势,中国有必要认清自身的特殊地位,支持将现有多边贸易规则和临时上诉仲裁安排作为维系WTO多边贸易体制存续的纽带,通过多边框架下诸边协定推进制定新的规则,坚持该组织未来的改革应朝着《联合国宪章》的制度包容性原则方向前进。


关键词:WTO;未来;国际法;改革;中国应对



《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侵权责任与司法豁免:对立与破解》


田立

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内容摘要:因联合国维和部队侵权行为导致的“第三方”损害所引发的争端时有发生。美国法院近几年审理了两起针对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在海地引起霍乱病毒全国性大爆发的集体诉讼。尽管美国法院的裁判符合美国国内法和相关国际法的规定,但联合国的司法豁免与第三方诉诸法律和有效法律救济的权利之间显然存在严重的“对立”。这反映出当前国际组织豁免问题在国际法和国内法问题上的深层机制性不足。因此,充分考虑与联合国、联合国会员国和个人三方的关系有关的政策因素,选择对于既有制度进行最小调整的改革策略,这一现状才能得到有效的改变。例如,可以在《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框架内弱化司法豁免的“绝对性”或强化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在豁免法律制度的框架以外,还存在一种更加彻底的改革思路,比如建立一个常设的、独立于联合国及其会员国的专门法庭。


关键词:联合国;侵权责任;司法豁免;明示放弃;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



《拒签和约之后:和平解决山东悬案的国际法预案》


颜丽媛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讲师、国际法学师资博士后。


内容提要:一般认为,1919年中国代表团在巴黎和会上拒绝签署对德和约使得山东问题成为山东悬案,该问题直到1921年华盛顿会议召开期间中日在英美的调停下签署《中日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附约》才得以解决。事实上,在巴黎和会结束到华盛顿会议召开前,北洋政府的相关举措对于顺利解决山东问题起到了关键作用。北洋政府于外交部下特别成立和约研究会,深入分析了中日之间就山东问题的条约争议,研讨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三种国际法预案,即提交国际联盟讨论、提请海牙法庭仲裁和选择第三国调停。这些预案既符合国际国内的实际形势,又遵从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发展趋势,使得山东问题向可控的、有利于中国的方向发展,是观察一战前后中国参与国际法秩序建构的不容忽视的内部视角。


关键词:和约研究会;“二十一条”;山东问题



《联合国大会决议法律效力问题重探——以外层空间国际法治实践为例》


蒋圣力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当前,现行国际法律制度严重的滞后性与快速发展的国际社会对适时的、确定的国际法规范的迫切需要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在此现实背景下,确有必要对联合国大会决议法律效力问题进行重新审视,以明确联合国大会决议是否能够、以及应当如何在现行国际法律制度存在滞后、甚至缺失的领域发挥“补位”功能,从而促进相关领域国际法治的实现。首先应予明确的是,联合国大会决议不具有针对会员国的法律拘束力,而具有促进确立国际法规范的法律效力。在此基础上,以外层空间国际法治实践为例,联合国大会决议作为国际软法和对速成国际习惯法的证明,基于其法律效力的实然发展,更切实地为促进实现外层空间国际法治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社会应当重视发挥联合国大会决议作为国际软法的法律效力,使决议能够进一步成为据以协助解决各相关领域法律问题的重要补充。


关键词:联合国大会决议;法律效力;外层空间国际法治;国际软法;速成国际习惯法



《”格里斯巴丹那仲裁案“重述——以海洋划界的公平解决为视角》


刘衡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格里斯巴丹那仲裁案”是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处理的第一起海洋划界案,它对海洋划界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既有研究多聚焦于裁决所适用的垂直线原则和不改变既有事物原则。回头审视,“格里斯巴丹那原则”是由“陆地统治海洋”原则、时际法原则、公平原则和不改变既有事物原则等共同组成的原则集,特别体现了对公平划界的综合考量与最终追求,这与此后海洋划界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和现状具有契合性。


关键词:海洋划界;公平解决;陆地统治海洋;时际法;历史性权利


《制衡与对抗:美国法律域外适用的中国应对》


李秀娜

法学博士,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内容提要:近年来,全球要素分工与国际法遭遇国际政治挑战并存的背景下,一国公法的法律域外适用具备一定正当性和合理性。美国对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进行法律域外适用的情形屡见不鲜,呈现与政治的高度相关性,尤其是出口管制、反海外腐败领域成为美国对华法律域外适用的重点。中国应深刻把握法律域外适用的当代意涵,秉承建设与防御齐头并进的思路,构筑中国法律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同时,灵活运用中美国内和国际三重限制措施,即:充分利用美国国内分权制衡体制和国际关系原则的司法适用空间;审慎推进建立中国对抗措施体系;在国际上倡导建立多边法律域外适用协调机制。


关键词:美国法律域外适用;对抗措施;海外利益保护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一般侵权领域的适用——基于我国法院审判实践的实证分析》


张溪瑨

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自治理论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延伸,《法律适用法》第44条开创性地允许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选择法律,学界对此褒贬不一。通过对我国法院审判实践的实证研究表明,事后选法具有存在的必要性,来自相同文化背景的当事人或者基于程序利益和诉讼便利考虑的当事人,往往在庭审中以口头形式选择中国内地法(法院地法)作为侵权准据法。我国依职权适用冲突规则,在解释论上,《解释(一)》第8条第2款规定了法官的释明义务,法官应当主动询问当事人对于法律适用的意见,以探求其真实的选法意图。虽然事后选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作用空间有限,未来有必要对事前选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予以研究。


关键词:涉外一般侵权;意思自治;法律适用



《私营军事保安公司规制中的安全与人权:母国的作用》


【意】弗朗西斯科·弗兰西奥尼(著):意大利佛罗伦萨欧洲大学学院国际法和人权法教授。


张伟、孙圆圆(译):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人权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鉴于私营军事安保公司在海外提供的安保服务逐渐增多,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司对于东道国人民的人权威胁也在剧增,因而促进对这些国际舞台上的新兴行为者的监管和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出于多重考虑,本文将处理人权义务的重心置于母国身上。通过分析一般国际法和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本文提出了三条可将私营军事安保公司的行为归于母国的路径。并且提出,母国对于私营军事安保公司所承担的实体国际法义务包括了:保护的责任,保障诉诸法院和司法保护的义务,以及国家之间合作的义务。


关键词:私营军事安保公司;母国;国家责任;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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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編輯 ✎ 澤宇

排版編輯 ✎ 煜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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