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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众议院发布《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节译)

青法平台 青苗法鸣 2020-12-09


译者简介:冉隆宇,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202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兴趣为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法。



译者按:今年10月,美国众议院发布了针对四大科技巨头(脸书、谷歌、苹果、亚马逊)的《数字市场竞争调查》报告。该报告在进行广泛详实调查的基础上,历数美国科技巨头在数字经济中的垄断诸罪,指控其对民主政治、经济自由、新闻媒体、隐私保护的严重侵损,并建议对之予以分拆和限制,以及加强法律实施、重振执法力量等。立足于美国的政治体制与经济社会环境,该报告集中反映了美国数字市场竞争的前沿动态,对于研究数字经济竞争有关问题颇具价值。但由于该报告整体篇幅长达449页,因此译者选取了具有概述价值的引言(Introduction)部分予以节译。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力求忠实原文与法域特色,如将“Antitrust Law”译为反托拉斯法而非反垄断法等。然囿于学识所限,译文尚有未能尽善之处,望请海涵。如可有所助益,亦有荣焉。


Ⅰ 引言

A.主席前言

在2019年6月,司法委员会就网络竞争状况启动了一项两党合作的调查,由反托拉斯、商业和行政法小组委员会牵头。作为对该市场自上而下审查的一部分,小组委员会调查了亚马逊(Amazon)、苹果(Apple)、脸书(Facebook)、谷歌(Google)的支配地位及其商业行为,以确定他们的力量是如何影响我们的经济与民主制度的。此外,小组委员会为评估现行反托拉斯法律、竞争政策以及当前的执法水平是否足以应对数字市场的市场支配力与反竞争行为,就其进行了审查。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收集了来自这些公司和第三方的广泛证据,总体上约有130万份文件。我们举行了七次听证会来审查网络市场力量对包括自由多样的媒体、创新和隐私的影响,还举办了最后一次听证会来研究针对在调查过程中所发现问题的潜在解决方案并告知本报告的建议。


启动调查一年后,我们获取了被调查公司首席执行官的证词:Jeff Bezos,Tim Cook,Mark Zuckerberg和Sundar Pichai。在将近六小时里,我们催促着他们就其商业行为的回答,包括的证据涉及他们通过反竞争和滥用的方式利用、巩固和扩张其在数字市场上的力量以至何种程度。他们往往避而不谈,使人不禁质疑其是否认为可置身民主监督之外。


尽管这四个企业在重要方面各异,但通过了解其商业行为仍揭示了普遍的问题。首先,每个平台现在都在关键的分销渠道中扮演着“守门人”的角色。通过控制市场准入,这些巨头可以在我们的经济中成为胜负的决定者。他们不仅掌控着强大的实力,更有甚者,他们通过收取高额费用、强加压迫性的合同条款、从仰赖于他们的民众和企业攫取有价值的数据,以此行滥用之举。其次,每个平台都依恃其“守门人”的地位来维持市场支配力。通过掌控数字时代的基础设施,他们得以监控商业往来以发现潜在的竞争对手,并最终购买、抄袭抑或切断其竞争威胁。最后,这些公司还滥用其中间人角色从而进一步巩固和扩张其支配力。无论是通过自我偏好、掠夺性定价还是排他性行为,已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利用其力量以便更具支配力。


简而言之,一度斗志昂扬的公司与曾经挑战现状的弱势新手已然成为我们过去在石油与铁路大亨时代所看到的那种垄断企业。虽然这些公司使得社会受益,但亚马逊(Amazon)、苹果(Apple)、脸书(Facebook)、谷歌(Google)的支配地位也使我们付出了代价。这些公司通常在其主导运行的市场中竞争——这是一种使之能够为他人设立一套规则、而自己适用另外一套规则的地位,抑或使其进行一种自身免责的私人准监管。


此种巨大且持久的市场力量所导致的影响代价高昂。小组委员会的一系列听证会提供了重要证据,亦即,这些公司通过侵蚀企业精神、贬损国人隐私、破坏自由多元媒体的活力诸方式行使其支配地位,从而导致创新性降低、消费者的选择减少以及民主被削弱。


大约一个世纪前,最高法院Louis Brandeis大法官写道,“我们必须作出决定。我们或要民主,我们或要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但我们不可兼得”。言犹在耳,至今仍迫在眉睫。


虽然我们并不期望我们的所有成员都能就本报告中提出的每一项结论和建议达成一致,但我们坚信调查中获取的证据总体上表明了亟需采取立法行动与改革。这些公司位高权重,而此种权力必须受到限制,并赋以适当的监督和执法。我们的经济和民主正危在旦夕。


作为经济自由之宪章,反托拉斯法可谓公开公平市场的中流砥柱。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每当面对无论是铁路大亨、石油大亨抑或是Ma Bell和微软(Microsoft)这样的强大垄断者时,国会都采取行动确保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无法获得和维系凌于我们的经济与民主之上的过度掌控。今天,我们面临着相似的挑战。反托拉斯法由国会而非法院、执法机构、私人企业颁行,为了目今和未来的经济发展,国会须引领反托拉斯法的现代化之路。我们的法律务当与时俱进,以保证我们的经济在数字时代仍旧开放活跃。


国会还必须确保反托拉斯机构积极和公平地执法。在调查过程中,小组委员会发现的证据表明在关键情况下,反托拉斯机构未能成功制止垄断者赶尽杀绝其竞争对手,亦未能保护美国民众免受垄断势力之滥行。强有力的机构行动至关重要。


最后,国会须恢复其对反托拉斯法和经济中日益增强的市场集中度的严格监管传统。在以前的国会中,小组委员会根据其进行监督和履行立法职责的宪法授权,定期审查这些隐患。1950年,当时的小组委员会出具了一份关于垄断力量的研究报告,正如该报告所描述的授权任务:“该小组委员会的职权为调查可能消除竞争、加强垄断、损害小企业或促进经济权力过度集中的因素;查明事实,并据此提出建议”。


无独有偶,小组委员会根据既有事实编写了本报告,这是大量证据和监管记录的产物。该记录包括:1287997份文件和通信记录;38份证人证言;一份超过1800页的听证会记录;来自政界的60位反托拉斯专家的38份提议材料;超过240位市场参与者、被调查平台的前雇员以及其他个人、总共上千小时的访谈记录。小组委员会还同产业与政府代表举行了听证会和圆桌会议,咨询了专题专家,并就行业参与者和监管机构提供的大量证据进行了详实仔细、有时甚至是艰辛的审查。


鉴于这些努力,我们由衷感谢小组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全体委员会成员于此的辛勤工作,尤其是在去年新冠疫情流行期间以及其他艰巨的时刻。


作为一个体制问题,我们最后指出,委员会要求各机构提供资料和任何非公开情况介绍,仅是为了履行我们基于宪法的立法和监管职能。尤为一提的是,所需资料对我们作出评价十分重要,即现行反托拉斯法是否足以应对当下的竞争问题,以及揭示执法失范的潜在因由。由小组委员会成员出具的本报告立足于调查过程中所收集的文件与信息,且委员会充分尊重执法当局在这些事项上采取的独立决策程序。


尽管这些公司给小组委员会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与文件资料,但它们拒绝提供我们要求的某些关键资料和重要文件。委员会确认扣留的材料与调查具有相关性,且主要分为两类:(1)公司声称受到普通法特权保护的文件和(2)正在进行的调查中向反托拉斯当局出示的文件,或与正在进行的调查的主题相关的文件。


从制度上讲,我们反对任何观点——即认为仅仅存在正在进行的诉讼就可阻止或禁止国会获取与其立法和监督优先权有关的信息。我们强烈反对这样的论调,即要求提供这种材料和遵守这些要求会干扰正在进行调查的决策过程。此外,由于国会受到宪法的完全保护,我们难以认同我们会受到这些公司所谓普通法特权之约束。虽然我们确定在本届国会期间尚无充足的时间来研究这些补充材料,但委员会明确保留援引其他可用选择之权利,包括在未来为获知所需信息所采取的强制程序。


报告所载之意见和结论为工作人员的观点,不一定反映司法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的意见和结论。


B.执行概要

1.小组委员会的调查

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于2019年6月3日宣布了就数字市场竞争的两党合作调查,由反托拉斯、商业和行政法小组委员会主导。调查目标是为(1)记录数字市场竞争问题;(2)调查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是否从事着反竞争行为和(3)评估现行反托拉斯法律、竞争政策以及当前的执法水平是否足以应对这些问题。广泛的调查报告以及政策制定者、执法者的活动引发了针对平台损害竞争过程之动机与能力的严重忧虑,作为回应,委员会启动了本次调查。


作为调查的一部分,小组委员会举办了七次监管听证会,为小组委员会成员提供了研判数字市场竞争状态和现行反托拉斯法的适用性。多种证人就市场力量对自由多元媒体、创新和隐私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作证。其他作证的证人包括了担忧被调查公司支配地位的企业管理人员。听证会同样为脸书(Facebook)、谷歌(Google)、亚马逊(Amazon)、苹果(Apple)的关键主管提供了一个机会——包括这些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在公共场合就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证据予以讨论。每一次听证会后,小组委员会成员会向证人提供以供记录(QFRs)的问题。


委员会要求主要平台、市场参与者、联邦反托拉斯机构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信息,以便获取非公开的而对汇集全面记录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委员会还向该领域的各专家,包括学术界人士、公共利益集团代表和反托拉斯律师提出了提交材料的请求。工作人员能够完成本报告及其关于国会监督反托拉斯机构和立法行动的建议,对这些请求的回应必不可少。


本报告旨在向政策制定者、反托拉斯执法者、市场参与者和公众提供对在线市场竞争状况的全面了解。报告还就解决数字经济中市场力量壮大和滥用的立法活动领域以及需要国会增加关注的领域提出了建议。


2.调查结果

a.概述

开放的互联网为美国民众和美国经济带来了巨大利好。在过去数十年中,它创造了大量的经济机会、资本投资和教育渠道。价格合理、竞争活力、广泛供给工作者、家庭、商业的互联互通要求因新冠疫情(COVID-19)的流行而愈显重要。


受到小组委员会调查的互联网平台——亚马逊(Amazon)、苹果(Apple)、脸书(Facebook)、谷歌(Google)——作为信息流通和商业交换的基础设施,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截至2020年9月,前述平台的综合估值已超5万亿——超过标准普尔100指数的三分之一。当我们继续在网络上进行工作联系、商业往来与交流沟通,这些公司将更多地融入我们的经济和生活。


在过去的十年里,数字经济变得高度集中,趋于垄断。小组委员会所调查的诸如社交网络、一般在线搜索和线上广告等数个市场均由一到两个公司支配把持。小组委员会所调查的公司——亚马逊(Amazon)、苹果(Apple)、脸书(Facebook)、谷歌(Google)——掌控了关键的分销渠道,已然以“守门人”自居。未来十年,世界经济总产值的30%将出自这些公司,余者不过寥寥。


在与小组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访谈中,诸多企业都提及了这些拥有支配地位的平台是如何利用它们“守门人”的力量施加条款和攫取特权,而这些条款与特权是竞争市场中的任何人都无法合理同意的。与小组委员会工作人员交流的市场参与者表示,他们在获取用户和进入市场时仰赖于这些“守门人”,由此招致的让步和要求伴随着巨大的经济损害,但在别无他选的情况下,这是“做生意的代价”。


多种原因造就了此种巨大且持久的市场力量,包括占支配地位平台所进行的大量收购。仅在过去十年里,小组委员会调查的这些公司总共收购了上百家企业。一些情形中,占支配地位的公司明目张胆地收购新近的抑或潜在的竞争者以消弭其竞争威胁,从而维持和壮大其支配地位。另一些情形中,占支配地位的公司收购了小企业,使之关门大吉或彻底断产——此类交易被形象地描述为“致命收购”。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反托拉斯机构并未依据《克莱顿法》(the Clayton Act)所赋予他们的合并前审查职权要求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文件资料,以考察如被批准进行的并购申请是否可能实质上地减损竞争或制造垄断。譬如,在脸书(Facebook)将近100次的收购活动中,联邦贸易委员会(FTC,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仅在2012年脸书(Facebook)收购Instagram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小组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发现了垄断和垄断权力的证据。脸书(Facebook)所带来的强烈网络效应已然颠覆市场,使之成为垄断,相较于其实际竞争者,脸书(Facebook)更热衷于与其门下的自家产品———Facebook,Instagram,WhatsApp和Messenger进行竞争,即为例证。


网络平台的支配地位招致了惨重代价,小组委员会举办的一系列听证会表明了这一点,本报告亦详述了这一点。其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侵蚀了美国经济的创新创业精神,削弱了自由多元媒体的活力,破坏了美国民众的隐私。


绝大多数美国民众都有这样的担忧。消费者报告(CR,Consumer Reports)于2020年9月24日发布了一项名为《平台洞察:消费者看待网络平台公平竞争》的调查。其中发现:


●85%的美国民众或多或少地担心网络平台中存储的个人数据量,并且81%的美国民众担忧平台收集和掌握这些数据以构建更为全面的消费者侧写。

●58%的美国民众在进行网络购物或信息检索时质疑检索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79%的美国民众称科技巨头的并购不公地侵害了竞争和消费者选择。

●60%的美国民众支持政府予以网络平台更多监管并允准兼容,以便利用户在平台间的切换而不致丢失重要数据或断开连接。


b.脸书(Facebook)

脸书(Facebook)在社交网络市场拥有垄断地位。该公司首席执行官Mark Zuckerberg与其他高管的内部沟通表明,脸书(Facebook)通过收购竞争威胁以维持并壮大其支配地位。例如,一名公司高管将其收购战略描述成为“振兴”脸书(Facebook)的“攻城略地”,而脸书(Facebook)的首席执行官则称脸书(Facebook)“随时准备买下任何竞争新手”,并认同公司一高级工程师所说的Instagram威胁到了脸书(Facebook)。


脸书(Facebook)的垄断力量坚如磐石,以至于不太可能被新进入者和既有公司的竞争压力所动摇。2012年,该公司根据其首席财务官的指示在为Facebook准备的内部演示文稿中将其网络效应描述为“飞轮(flywheel)”。此份演示文稿还称脸书(Facebook)的网络效应“日益强大”。


在调查中由脸书(Facebook)提供的更多最新文件表明,其颠覆而垄断了社交网络市场,且其现在认为,相比于和其他公司竞争,与其门下自家产品的竞争则更为可观。这些文件包括脸书(Facebook)高级数据科学家和经济学家Thomas Cunningham于2018年10月的备忘录,这是他为Zuckerberg以及脸书(Facebook)的发展总监Javier Olivan提供的。除此之外,Cunningham备忘录认为脸书(Facebook)及其家族产品的网络效应“十分强大”,且社交网络市场中存在着强烈的临界点,这会为市场创造竞争,而非市场内的竞争。


根据曾参与准备这份供Zuckerberg和Olivan审阅文件的Instagram前高级雇员所称,Cunningham备忘录指引了脸书(Facebook)的发展战略,尤其是关于Instagram。他们解释说:问题是我们如何定位Facebook和Instagram,从而使之不会相互竞争。所关切的是Instagram将达到临界点……那时Facebook和Instagram之间内讧惨烈,剑拔弩张。就在 Kevin Systrom仍在公司就职的时候。他想要Instagram顺其自然地发展壮大。但是Mark明言“不要和我们竞争”……这就是内部垄断之中的共谋。如若你拥有两家社交媒体企业,则它们本不允互帮互助。我不清楚为什么这是合法的。你可以通过收购一家公司来达致共谋。


脸书(Facebook)还通过一系列的反竞争商业行为来维持垄断。该公司利用其数据优势制造高超的市场智能以确定新兴的竞争威胁,进而收购、抄袭并除之而后快。一旦取得支配地位,脸书(Facebook)基于其是否视其他公司为竞争威胁而有选择地执行其平台政策,藉此损他肥己。


在竞争失位的情况下,脸书(Facebook)的质量逐渐恶化,从而导致其对用户隐私愈加糟糕的保护境况,以及平台错讹信息的急剧上升。


c.谷歌(Google)

谷歌(Google)在一般在线搜索和搜索广告市场上拥有垄断地位。谷歌(Google)的支配地位为其高度的进入壁垒所庇护,包括了它的点击和查询数据,以及谷歌(Google)在世界大多数设备和浏览器中广泛取得的默认位置。涉及主要公共公司、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大量主体仰赖谷歌(Google)的流量,且也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搜索引擎作为替代。


谷歌(Google)凭借一系列的反竞争策略维系其在一般搜索中的垄断地位。这包括打击被谷歌(Google)视为重大威胁的垂直搜索供应商的积极行动。资料显示谷歌(Google)利用其搜索领域的垄断地位,挪用第三方内容以充实其自身的劣势垂直搜索结果,同时施以搜索惩罚,给第三方垂直搜索供应商降级。因其在一般搜索领域的垄断地位,谷歌(Google)在其搜索结果页面中不断增加广告和自己的内容,同时模糊了付费广告和自然搜索结果之间的区别。由此所导致的是,谷歌(Google)似乎在从网络他处攫取流量,而其他企业想要接触用户则必须支付谷歌(Google)持续增高的广告费用。诸多市场参与者将谷歌(Google)比作“守门人”,即勒索使用其重要分销渠道的用户,即使它的搜索页面展示给用户的只是不甚相关的搜索结果。


谷歌(Google)维系其在一般搜索领域垄断地位的第二种方式则是藉由一系列的反竞争协议。2005年收购安卓操作系统(the Android operating system)后,谷歌(Google)利用合同限制与排他条款将其搜索垄断地位从客户端扩张至移动端。资料显示,谷歌(Google)要求智能手机制造商预装谷歌(Google)自己的应用程序(apps,Applications),并予以默认状态,从而阻止搜索及其他应用程序市场的竞争对手。随着搜索活动现在从移动迁移到语音,第三方访谈认为谷歌(Google)故技重施以寻求维系其在搜索接入点垄断地位的方式。


自从占领在线搜索市场后,谷歌(Google)已然扩张至其他诸多商业领域。作为核心产品与在线服务的基础设施,今天的谷歌(Google)在数字经济中无处不在。通过Chrome,谷歌(Google)如今坐拥世界上最受欢迎的浏览器——一个已被其用于保护和促进其他业务线的重要互联网网关。凭借谷歌地图,谷歌(Google)如今占据了导航地图服务80%以上的市场——一个谷歌(Google)通过反竞争收购巩固掌控的关键入口,并且现在被其用以提升其在搜索与广告领域的地位。通过谷歌云(Google Cloud),谷歌(Google)拥有了另一个正在通过收购予以大力投资的核心平台,将自身定位于主宰“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即下一波的监控技术。


内部沟通资料同样显示了谷歌(Google)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密切追踪跨市场的实时数据,而鉴于谷歌(Google)的规模,由此为其提供了近乎完美的市场智能。在某些情况下,谷歌(Google)秘密地设置了程序以便更为密切地追踪其潜在的和实际的竞争对手,包括通过Android Lockbox等项目。


谷歌(Google)的每一项服务都为其提供了大量用户数据,强化了其跨市场的支配地位,并通过在线广告推动了更大的货币化。通过联通诸种服务,谷歌(Google)日益成为一个连锁垄断的生态系统。


d.亚马逊(Amazon)

亚马逊(Amazon)在美国的在线零售市场具有巨大且持久的垄断力量。该结论基于小组委员会工作人员收集和审阅的重要记录,包括第三方卖家、品牌制造商、出版商、前雇员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证词以及亚马逊(Amazon)的内部文件资料。尽管亚马逊(Amazon)常称控制着美国在线零售的40%,但此市场份额或有低估之嫌,约50%或更高的估计则更为可信。


作为美国网络购物的主导市场,亚马逊(Amazon)在与第三方卖家的交易中,其市场实力处于顶峰。亚马逊(Amazon)拥有凌驾于众多中小企业的垄断力量,为接触在线消费者,他们除了亚马逊(Amazon)别无选择。亚马逊(Amazon)在其全球市场上拥有230万活跃的第三方卖家,最近有调查估计其中约37%——大约85万卖家——依靠亚马逊(Amazon)作为他们唯一的收入来源。


亚马逊(Amazon)实现其如今的支配地位,部分是由于收购其包括Diapers.com和Zappos在内的竞争对手。它还收购了相邻市场上运营的公司,在其库存中增加了客户数据,并进一步巩固了其竞争优势。该策略已然巩固和壮大了亚马逊(Amazon)在电子商务和其他市场中的力量。该公司凌驾纵横其众多业务线的掌控力使之能够想方设法地损人肥己,侵损自由公平之竞争。正是由于亚马逊(Amazon)的支配地位,其他企业的成败往往系于其一身。


亚马逊(Amazon)在对待第三方卖家上实施了广泛的反竞争行为。亚马逊(Amazon)对外称第三方卖家为“合作伙伴”,但其内部文件显示,其暗地里却称之为“内部竞争对手”。亚马逊(Amazon)既是主导第三方卖家的市场运营者,亦为相同市场中的售卖者,其双重角色招致了固有的利益冲突。此种冲突促使亚马逊(Amazon)利用其对竞争卖家数据和信息的接入之便,遑论其他反竞争行径。


语音助手生态系统是一个有着高锁定倾向与自我偏好的新兴市场。通过收购互补和竞争技术,以及以高折扣出售支持Alexa的智能扬声器,亚马逊(Amazon)已然壮大了Alexa的生态系统。该公司在市场中的早期主导地位致使其得以收集高度敏感的消费者数据,从而可被用以提升其他商业领域,包括电子商务和Prime视频。


最后,亚马逊网络服务(AWS,Amazon Web Services)为诸多与之竞争的企业提供了关键的基础设施。这也导致了潜在的利益冲突,即云客户被迫考虑光顾竞争对手,而非为其业务选择最好的技术。


e.苹果(Apple)

苹果(Apple)在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强大且持久的市场力量。苹果(Apple)掌控着在苹果移动设备上运行的iOS移动操作系统,在该市场中的支配地位使其能够控制iOS设备上的一切软件分销。结果则是,苹果(Apple)在移动应用商店市场中行使垄断力,掌控着美国超过1亿iPhone和iPad的接入。


苹果(Apple)的移动生态系统已为应用程序开发人员和消费者带来了巨大利好。2008年推出的应用商店(App Store)革新了移动设备的软件分销模式,为应用程序开发人员降低了准入门槛,增加了消费者的可供选择。尽管如此,苹果(Apple)利用其对iOS和应用商店的控制,制造实施竞争壁垒,歧视排斥竞争对手,与此同时却偏袒自身产品。苹果(Apple)还利用其力量,通过挪用竞争性敏感信息、对应用商店中的应用程序开发人员收取超竞争价格来剥削应用程序开发人员。由于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中网络效应的存在、高度的进入壁垒和高昂的转换成本,苹果(Apple)得以维系其支配地位。


苹果(Apple)最初是一个大部分收入来源于设备和配件销售的硬件公司。然而,随着诸如iPhone产品市场的业已成熟,苹果(Apple)已经越来越仰赖于其应用程序和服务的销售以及应用商店中佣金和费用的收取。竞争缺位下,苹果(Apple)就iOS设备软件分销的垄断力导致了对竞争者和竞争的损害,降低了质量,减损了应用程序开发人员的创新精神,使得价格上升和消费者选择的减少。


f.市场力量的影响

小组委员会还调查了数字市场中的市场力量对于自由多元媒体、创新、隐私数据和其他有关事项。概述如下,以便参考。


作为该(调查)过程的一部分,小组委员会所获取的证词与提议显示了一些网络平台的支配地位已然导致了可信新闻来源的减少,而这对我们的民主至关重要。在数份提议中,新闻出版商担忧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与新闻组织之间“巨大而日趋不对称的力量”,以及此种支配地位对可信新闻来源产出和适用的影响。其他出版商则称他们对这些公司“愈加依赖”,尤其是谷歌(Google)和脸书(Facebook)。谷歌(Google)和脸书(Facebook)对可信的在线新闻来源的分配和货币化有着巨大的影响力,侵损了高质量新闻来源的质量和适用。新冠疫情的肆虐愈发强调了这一关切,它暴露了在地方和国家市场保持活跃自由之媒体的重要性。


网络市场力量的增长同样大大削弱了美国经济中的创新创业精神。例如,一些风投者称,仅仅由于投资者并不看好新进企业,因而存在一个视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免受竞争压力的创新“杀戮区”。其他投资者则称,他们不会资助与在数字经济中具有支配地位的公司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家或其他公司。在一次与小组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访谈中,一位有名的风投者解释道,由于这些原因,其他公司有很强的经济动机以避免与占支配地位公司的正面竞争。


此外,在美国缺乏足够隐私保护的情况下,持续收集与滥用消费者数据,即为网络市场力量的一项指标。在线平台很少向消费者收取货币价格——貌似“免费”的产品却通过人们的注意力或数据得以货币化。缺少了真正的竞争威胁,具有支配地位的公司相比之下提供的隐私保护更少,加之服务质量逐渐降低。结果,消费者要么就不得不使用隐私保障差的服务,要么就完全放弃使用。


最后,占支配地位平台的市场力量有可能破坏政治和经济自由。小组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发现依赖此类支配平台的市场参与者人人自危,其中许多人表示不安,他们企业的成功和经济生计取决于他们视作不负责任和武断的平台权力。此外,法院和执法者发现这些占支配地位的平台一再违反法律和法院命令,屡禁不止。这样的行为使人疑惑这些公司是否自视其凌驾于法律之上,抑或是否将违法行径作为商业成本等闲视之。最后,平台市场力量的壮大伴随着对政策制定过程影响力的增强。通过直接游说以及资助智囊团和学术界,占支配地位的平台得以扩张其势力范围,进一步决定了自身的监管方式。


3.建议

作为数字市场竞争调查的一部分,小组委员会就现行法律和执法水平的适当性予以了充分审查。这包括收到反托拉斯和竞争政策专家提交的材料,这些专家是在两党合作的基础上审慎选出的,以确保针对这些问题代表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小组委员会还收到了包括通知询问的欧盟执行副主席Margrethe Vestager和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主席Rod Sims在内的主要专家提交的其他材料。最近,小组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日就“加强反托拉斯法和恢复网络竞争之建议”举行了一场监督听证会,以审查调查期间所查明问题的潜在解决办法,从而进一步通报报告的建议。


在此基础上,小组委员会主席Cicilline要求工作人员为小组委员会的成员提供一份改革清单,以便在第116届国会剩余时间内及其以后开展可能的立法活动。正如他在2019年6月对美国反托拉斯研究所的评论中所指出的:


对我们的反托拉斯法和竞争系统予以监督,以确保其适当运行并在其未能适当运行之时予以修正,国会对此责无旁贷。虽然我对孰是孰非没有任何先入为主之见,但作为反托拉斯小组委员会的主席,我将以其所需之紧迫感与深思熟虑来履职。


应此要求,小组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确定了一系列的广泛改革,供小组委员会成员进一步审查,以便对本报告的结论作出立法回应。这些改革提议包括:(1)应对数字市场反竞争行为;(2)加强合并和垄断执法;(3)通过其他改革措施完善反托拉斯法律管理。我们打算将这些建议作为强有力的反托拉斯执法之补充。与Nadler主席和小组委员会Cicilline主席在本报告前言中表达的意见一致,我们认为这些建议是对强有力的反托拉斯执法的补充,而非替代。


为便参考,以供进一步审查的建议概述如下:


a.恢复数字经济之竞争

●结构性分拆以及禁止特定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在其相邻商业领域之运营;

●非歧视要求,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从事自我参照,并要求它们为平等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平等的条件;

●兼容性和数据可移植性,要求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使其服务与各种网络兼容,并使内容和信息在它们之间易于移植;

●对具有支配地位平台未来之并购予以推定禁止;

●为保障自由多元之媒体,对新闻出版商适用安全港原则;

●禁止滥用优势议价能力,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从事源于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协议行为,并要求采取正当程序保护依赖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之个人和企业。


b.加强反托拉斯之法律

●重新评估反托拉斯法的反垄断目标及其对确保健康活力之民主的中心地位;

●加强《克莱顿法》(the Clayton Act)第7条,包括通过恢复假设和明线规则,恢复初始标准和保护新生竞争对手,并加强关于纵向合并的法律;

●加强《谢尔曼法》(the Sherman Act)第2条,包括禁止滥用支配地位,并明确禁止垄断杠杆、掠夺性定价、拒绝使用必要设施、拒绝交易、捆绑搭售、反竞争的自我偏好和产品设计;

●采取更多措施,加强全面执法,包括推翻判例法中存在问题的先例。


c.振兴反托拉斯之执法

●恢复国会对反托拉斯法及其执行的有力监督;

●通过对“不公平竞争方法”规则进行民事处罚和其他补救,恢复联邦反托拉斯机构的充分实力,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FTC,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定期收集集中数据,提升各机构的公开透明度与问责制,要求定期回顾合并审查,编纂更严格的“走马灯”禁令,并增加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反托拉斯司(the Antitrust Division)的预算;

●通过消除强制仲裁条款等障碍以及集体诉讼形成之限制,加强私人执行,制定司法标准以限定反托拉斯损害的构成要件和过高的诉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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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金钟罩

本期编辑 ✎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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