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宇翔:民法典时代的民事案例丨学为案用,法以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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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丁宇翔,北京金融法院审判一庭负责人,民商法学博士,三级高级法官。曾办理季承诉北京大学返还原物案、国内首例被遗忘权案、中国高科证券虚假陈述案等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独著、合著民商法学著作6部,在《清华法学》《法律适用》《法治研究》《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发表各类法学理论文章60余篇。
这本《民法判例百选》至少从以下三个层面提供了很好的切入视角:
其一,为《民法典》实施后民法教义学的展开提供了实证素材。
其二,为《民法典》中“公因式”条款的类型化提供了契合的分析标本。
其三,为《民法典》裁判规范的适用提供了“类案类判”的有力指引。
《民法典》实施后,民法研究的重点必将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而案例研究无疑是解释论的最好依托。这也正是民事案例及案例研究的光明前景所在。鉴此,法律出版社的这本《民法判例百选》可谓“生”当其时。相信这本《民法判例百选》必将和《民法典》共同成为法律人的案头书、日课经。
按照来自黑克并经由拉伦茨、卡纳里斯等发展的关于民法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的划分逻辑,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无疑是中国民法外在体系规模化构建中最具标志性的事件。民法的外在体系越完备,民事纠纷解决中的共识就越可期待,案件的裁判就越可逻辑地产生相对确定的结果。
或许,正是有了这样的识见,韦伯才提供一种思路认为,裁判活动就像是自动售卖机,只要投入事实和诉费,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判决理由就能自动吐出来。果如是,那么《民法典》就是一个彻底自治、自恰、自足的完备体系,可以通过法典条文所提供的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得出各种争议的处理结果。
如此看来,《民法典》岂不可以解决一切纠纷了吗?
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且不论现代社会的《民法典》根本不可能再像1794年的《普鲁士一般邦法》那样,将图书馆与书架之间是主从物关系这样的琐事都要规定在法典中;即使真的这样事无巨细统统纳入法典,又有谁能够保证一部法典可以把“所有可能的关系规定净尽”(维亚克尔语)呢?
被誉为“日本民法三杰”之一的穗积陈重在其传世名著《法典论》中胪列法典力所不逮之处,端在五点:一是法典不能伴随社会的进步,二是法典不能包含法律之全部,三是法典不能终止单行法,四是法典不能终止裁判之必要,五是法典编纂未必会减少诉讼。而从我们法律研究的经验出发可以肯定的一点也是,再精细计较、周详安排的法典,都不过是社会典型行为的高度抽象和提炼,而日常生活中总是不乏非典型行为,社会的发展进步也总是会催生法典所不能覆盖的社会行为。并且,即使让大陆法系法律共同体最引以为傲的对社会典型行为的抽象和提炼,也不可能容纳或用来解释所有的社会典型行为。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法律行为的概念经常用来表征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的那些社会典型行为,比如合同、遗嘱等。但就合同履行中符合上述关于法律行为特征的“交付”这一典型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却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究竟是法律行为这一抽象不能表征交付,还是交付不能见容于法律行为的意义内涵中,其实都不重要。重要的毋宁是,我们需要知道,即如韦伯所言“法律的力有未逮是所有的法律在面对生活事实的非理性时必然的宿命”。在此情况下,《民法典》又岂足解决一切纠纷?
于是,问题的实质就转化为,既然《民法典》不是万能的,那么应该拿什么弥补《民法典》的不能,或者用什么补强《民法典》的功能。
法律史上的选择无非有三种,其一是习惯,其二是法理,其三就是判例。
就习惯而言,与之勾连的常常是习惯法,但二者并不相同。习惯法是一种制度化权威,而习惯毋宁是一种非制度化的权威。在此基础上,习惯法往往既是裁判规范同时也是行为规范,但习惯则更应该是裁判规范。然而,习惯作为《民法典》的补充,也是有限的,甚至是非常有限的。这一方面因为习惯作为一种行为事实,并不当然会呈现在法官面前,而需要去识别和证明,这一点往往会遇到不少现实障碍;另一方面也因为用习惯处理民事争议时必须首先接受作为民法内在体系的基础价值的检验和评价。只有通过这种检验和评价,习惯才能被法官用以解决民事纠纷。《民法典》第10条关于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已经为此做了很好的注脚。因此,希冀用习惯解决《民法典》未能解决的所有纠纷,恐怕是有些驰高骛远了。
就法理而言,在比较法上殊值重视。自《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3款明确法官可以公认的法理作为依据之后,法理作为法律渊源有了实证法上的依据,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亦移植此立法例。《德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定法理为法源,但大木雅夫的研究表明,在潘德克顿法学熏陶下培养出来的法律实务家,热衷于频繁引用学说和法理,并撰写与学术论文相媲美的判决书。因此,法理在德国的法律实践中实际上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民法典》中没有将法理作为法源,但法理无疑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只是,《民法典》实施未久,围绕《民法典》而进行的各种解释论还需较长时间的积累,通过《民法典》的评注实践推动共识、形成通说的任务还在继续。因此,通过法理解决民事争议的努力虽已付诸实施,但道阻且长,还需理论与实务界勠力同心,奋楫笃行。
就判例而言,英美法系的成长和发展历史是其优势的核心推动力量。英美法中最早的判例法,就是普通法,是从公元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渐形成的。此后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适用普通法不能很好地处理新类型案件,于是经由王室顾问和大法官揆诸公平原则加以判案,大约在15—16世纪时形成了与普通法并行的衡平法。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其突出的优势就是所谓“法官造法”,即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新的情况创设先例;即使有先例在,法官也可根据新的情况发展先例中的某些规则。这就极大地增加了法律的适应性和稳定性,使其法律体系始终处于线性的、渐进的发展进程中,从而避免疾风骤雨般的法律变革所导致的社会裂痕。正如庞德在《普通法的精神》一书中所指出的,“普通法之遵照先例原则之所以取得成功,主要在于它将确定性与发展权融合在一起,而没有其他原理能够做到这一点。”
需要指出的是,大陆法系虽然没有英美法系中那样作为法源的判例法体系,但在最近一百年的发展中,判例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拉伦茨曾就德国法律框架下是否允许法官通过判决造法的问题有过精辟阐述:首先,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即使在缺乏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也必须做出裁判;其次,《德国基本法》第20条规定司法机关受法律和法的拘束,而“法”并不限于成文法;再次,法律解释与法官造法并没有本质区别;最后,法官造法的职权在德国得到了普遍的承认。
实际的情况或许并没有这么乐观,不过,大陆法系国家学习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实践越来越丰富确是事实。梅利曼在《大陆法系》一书中就此指出:“在大量特别立法颁行的同时,法官造法也有发展的趋势……法官不得不根据个案创设适用的法律。”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因而并没有规范意义上的判例。然而,中国拥有极为丰富的案例材料,其法律效力固然无法企及于判例,但其在解决纠纷方面的参考价值却毫不逊色。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这些浩如烟海的案例将成为补益《民法典》的重要资源。
以上关于案例必要性的梳理,其实是历史维度的。作为一名从事民商事审判十五年的法官,笔者还愿意从现实维度对案例的重要性做一些补充分析,而这本《民法判例百选》至少从以下三个层面提供了很好的切入视角:
其一,为《民法典》实施后民法教义学的展开提供了实证素材。
舶来于德国法学的“法教义学”概念到底何指,在德国都未必有定论。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法教义学是一套以阐释现行法及其背后法理为鹄的的话语体系。对于以适用现行法为己任的法官而言,法哲学过于抽象,法史学过于久远,法社会学过于宏大,只有法教义学才最为现实,因为它是直接为法官的饭碗服务的。
《民法典》的实施为中国的民法教义学划定了研究阈,但却并没有为中国的当事人划定问题阈。各种千奇百怪的问题天天都以巨量的案件涌向法官的案头,并最终以成千上万的裁判文书呈现于世。从这些海量的裁判文书中甄选出典型案例,有益的价值之一就是会直接推动民法教义学的分析展开,进而促进通说的形成。形成通说,对于法学者当然是欣慰的;对于法官而言,则更是振奋的。因为法官判案时不必再深陷于甲说乙说的痛苦抉择中,减少了判决书中大量的论争负担。
在此方面,本书无疑做了非常有益的工作。王泽鉴先生在本书序言中认为,“本书100个案例凸显中国民法30年来实务上法律解释及法之续造的重要问题”,颇切肯綮。除此之外,每一个案例分析中所附的“本判决参考意义及将来课题”亦可为教义学的展开提供拓展路径,更可导引法官在判决之后掩卷谨酌,启发新思。
其二,为《民法典》中“公因式”条款的类型化提供了契合的分析标本。
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将整个民法典内容中的共同原则和规则提取出来设立总则编,即如德国学者博莫尔所言,民法典的总则提纲挈领地以一般化形式对共同的原则和制度进行规定,仿佛数学上的“提取公因式”。我国《民法典》也采用了这种立法技术,从而有效地提升了《民法典》的统合性。然而,总则编中的“公因式”条款伸缩性极强,如果没有实在的规则或案例加以支撑,很难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民法典》总则编自身的功能发挥也将因之大打折扣。
本书就从案例支撑的方面进行了很好的努力,为诸多的“公因式”条款的类型化提供了有益的实践。比如,法官判案实践中比较喜欢引用的法律条款之一就是“诚实信用”等条款。但是,此等条款极具包容性,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只是大而无当地加以引用,并不能令人信服。本书案例1和案例2就分别对诚信原则在违法无效合同中的适用问题和公序良俗原则如何调控法律行为效力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案例1本身的处理结果体现了较为明显的利益衡量上的价值判断,作者甚至引用拉德布鲁赫公式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判决理由强化论证效果。这不仅为法官在具体办案实践中适用诚信原则提供了又一种参考类型,同时也提供了一种利益衡量的进路。案例2本身的处理结果或许存有争议,但判决本身对于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具有开拓意义,是此后案件中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极具价值的类型化标本。此外,案例13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归属的考量,案例16关于过失欺诈的探索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对民法中客体范围的进一步丰富和欺诈主观标准的进一步丰富积累了经验。
其三,为《民法典》裁判规范的适用提供了“类案类判”的有力指引。
对于法官判案而言,《民法典》中的裁判规范供给固然重要,但裁判规范中的固定构成要件的理解也非常重要。兹以保证金质押为例进行说明。保证金质押性质上属于金钱质押,其设立的要件是金钱特定化和特定化之后的金钱已经转移债权人占有。但保证金特定化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怎么理解和认定,却可能存在分歧。一种可能的理解是,必须强调保证金账户的专用性和固定性,即不能用于案涉保证目的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金额也必须固定。另一种可能的理解则是,账户内的金钱只要用于保证目的,即使其金额有所变化,亦应认为保证金以专门账户的形式进行了特定化。这样的分歧有时并不涉及价值判断,或者说,无论哪种方案都没有明显不妥,但就是缺乏统一。这种情况往往是法官日常办案中最纠结的。
本书辑选的绝大部分案例,都能回答类似上述的问题,缓解法官的纠结。其中的50号案例,就正好回答了上述保证金账户质押的问题。德国法学家威灵曾经指出,案例之于法律人,正如病人之于医生,只有在案例中才能学到法学论证的艺术。对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而言,本书选取的典型案例,可以为类似场景下的类似问题,提供权威且具说服力的论证,使得法律人更好地洞悉法学论证艺术,在应对法律疑难时可以批砉导窾、所向披靡。对于法官而言,这一点还能确保类案类判,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本书主编周江洪、陆青、章程诸君以及各案例分析的作者,皆为国内民法学界翘楚,理论造诣自是无需赘言。然而,他们在本书中对相应案例所涉问题的把握和研判竟然很“接地气”,这让常年在司法实践中摸爬滚打的笔者颇感诧异,亦颇感欣慰。毕竟,《民法典》实施后,民法研究的重点必将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而案例研究无疑是解释论的最好依托。这也正是民事案例及案例研究的光明前景所在。鉴此,法律出版社的这本《民法判例百选》可谓“生”当其时。相信这本《民法判例百选》必将和《民法典》共同成为法律人的案头书、日课经。
最后要泼点冷水。民事案例研究虽然应该成为法律人的日课,但却不能代替法律人成长中的躬身实践。按照来自于亚里士多德的关于知识的一种分类,知识可以被分为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其中的实践理性和技艺对于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而言是必备的知识储备。但实践理性和技艺却不是可以通过书本获得的,而必须通过自身的实践去认知、感悟后习得。
事实认定的知识就是一种实践理性,人们必须借助长期的经验积累才能习得。《圣经·列王记上》中记载的所罗门国王通过“婴儿辟为两半,各得其一”的诈术,将婴儿判归宁愿放弃婴儿也不愿将婴儿辟为两半的妇人,正是经验之于法律人极端重要性的集中体现。因此,强调《民法典》和《民事判例百选》作为日课经的同时,还必须强调实践积累的极端重要性,正所谓“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当然,这其实已经是另外层面的问题,而非这本《民法判例百选》的目的范围了。
《民法判例百选》
本书为浙江大学法学院牵头,联合民法学科近百名学者,根据相关制度和知识点,选取了民法案例一百个,分别涉及总则、物权、合同、侵权等内容,其案例主要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全书内容结合案例,通过“事实概要”“判决要旨”“评析”等板块简述案情和判决,重点是结合《民法典》进行学理分析,阐释规范性逻辑,并梳理同类案例中的裁判观点。
本书目录
-总 则-
001.诚信原则在违法无效合同中的适用/于 飞
新疆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最高法民终字347号民事判决书
002.公序良俗原则与法律行为的效力/叶增胜
张学英与蒋伦芳遗赠纠纷案(泸州遗赠案)四川省泸州市(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
003.宪法权利的民法效力/王冠玺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
004.习惯作为法源的适用/汪 洋
石坊昌诉石忠雪顶盆过继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05)李民初字3460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终字206号民事判决书
005.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胎儿继承权保护/张玉东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50号指导性案例
00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代理行为的默示追认/彭诚信
吕应福、彭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5民终1363号民事判决书
007.监护资格的撤销/刘征峰
陈庆佩与陈庆宏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特88号民事判决书
008.越权代表的效力认定/吕成龙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
009.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界定/马俊彦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9号指导性案例
010.关联公司间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韩 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性案例
01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债权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规则/张桂龙
黄德鸣、李开俊与皮涛、广元市蜀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45号民事判决书
012.非营利法人举办者、出资人的法律权利/金锦萍
李稳博诉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9期
013.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法律归属/梁 琳
沈新南、邵玉妹诉刘金法、胡杏仙监管、处置权纠纷案(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
014.公司依瑕疵决议所为增资行为之效力认定/周 淳
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
015.沉默只有在例外情形才可被视为意思表示/纪海龙
沈阳国际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与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49号民事裁定书
016.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关于提单权利的合同解释/朱晓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111号指导性案例
017.恶意串通、通谋虚伪与债权人撤销权/茅少伟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33号指导性案例
018.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与标价错误/王天凡
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李尚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1140号民事判决书
019.“过失欺诈”的可能/刘 勇
刘向前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
020.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认定/钟瑞栋
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与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
02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涉合同的效力认定/税 兵
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
022.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张家勇
刘昕、彭某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终3076号民事判决书
023.表见代理构成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朱 虎
山东宝华耐磨钢有限公司、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
024.违法代理与本人的责任/王 浩
郑州市财务开发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人民政府、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债券认购款返还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025.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和“跳单”违约的裁判标准/戴孟勇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1号指导性案例
026.定期履行租金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周江洪
大连市物资回收总公司、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959号民事裁定书
-物 权-
027.物权法定原则的缓释机制/熊丙万
江西欧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496号民事判决书
028.不动产登记的静态效力/朱晶晶
丁福如与石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029.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常鹏翱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
030.特殊动产(船舶)物权的变动方式与效力机制/聂卫锋
王卫东等诉王树建船舶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92号民事裁定书
031.基于默示占有改定的动产所有权移转/庄加园
青岛源宏祥纺织有限公司诉港润(聊城)印染有限公司取回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4期
032.以物抵债协议及以物抵债裁定对物权变动之影响/吴一鸣
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与汇统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欠款纠纷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85号民事裁定书
033.合法建造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章 程
陕西崇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763号民事判决书
034.金钱价值返还请求权/孙 鹏
河南省金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玉荣及第三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民事裁定书
035.乌木的所有权归属/金可可
吴高亮、吴高惠诉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人民政府“乌木”行政纠纷上诉案
036.网络虚拟财产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李国强
韩某诉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13196号民事判决书
037.区分所有建筑物楼顶空间及其架空层的所有权归属/陈华彬
曾李嵘等15人与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
038.善意取得中的受让人登记/娄爱华
杨家辉诉叶娟云返还原物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
039.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确定/耿 卓
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
040.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高 飞
陈某1与陈某2继承纠纷上诉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3633号民事判决书
041.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及其范围/叶名怡
顾正康等诉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37号民事判决书
042.混合共同担保求偿权/耿 林
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期
043.以个人资产作抵押为债权提供担保属于保证/董学立
张玉彪与江苏省无锡欧翔动力机车贸易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商终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书
044.未登记抵押合同的效力/冉克平
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与刘峻瑞、步春华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354号民事裁定书
045.在建工程抵押与房地一体原则的适用/刘 颖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田佳灵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776号民事判决书
046.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抵押权是否消灭/程 啸
王军诉李睿抵押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7期
047.最高额担保中“最高额”含义的确定/黄 忠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终1261号民事判决书
048.流质条款的效力/陈永强
唐虎威与陈小建、魏子杨和费俊玮质押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02京6873号民事判决书
049.特许经营项目收益权质押的效力认定/高圣平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53号指导性案例
050.保证金账户质押的设立要件/高圣平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54号指导性案例
-合 同-
051.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王 雷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民事判决书
052.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许中缘
宏大中源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300号
053.合同联立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陆 青
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德胜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862号民事裁定书
054.预约的认定及违约责任/李 俊
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055.悬赏广告的解释规则/施鸿鹏
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1期
056.恶意磋商的认定/尚连杰
陕西咸阳星云机械有限公司与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057.消费者保护法上的告知义务和欺诈认定/陆 青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指导性案例
058.报批义务违反之损害赔偿规则/汤文平
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
059.约定不明的多数人债务的推定规则/齐 云
王勇与艾国保、霍建明买卖合同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
060.利他合同/薛 军
黄以霞等诉王明然等买卖合同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宿中民二终字第0187号民事判决书
061.不安抗辩:第三人违约是否导致合同一方丧失商业信誉/贺 剑
俞财新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传瑞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8期
062.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关系问题/侯国跃
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4期
063.继续性合同的适用规则/许中缘
孙金辉与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3323号民事判决书
064.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的代位权行使/石一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与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18号民事裁定书
065.债权人对故意有偿行为的撤销/王洪亮
国家开发银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066.债权让与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冯洁语
遵义渝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公司、简传刚、杨小平保理业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7号民事裁定书
067.转让抵押权不以办理转移登记为必要/吕双全
黄健民与黄稼云担保物权纠纷案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
068.以物抵债(替代清偿)的规则建构/肖 俊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9期
069.非金钱合同债务履行费用“过高”与违约方解除/谢鸿飞
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
070.合同解除权与解除异议/张双根
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071.瑕疵补正请求权:修理与更换/夏静宜
任才生诉宜兴市广海元汽车销售公司因汽车质量问题要求更换纠纷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书
072.隐藏在银行卡盗刷纠纷背后的法理/解 亘
宋鹏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借记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
073.预期违约情形“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认定/陈韵希
开封东京空分集团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77号民事判决书
074.违反竞业禁止、保密义务与违约金酌减/姚明斌
马海力、王巍与楼世良、楼利波、庄子粲股权转让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终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
075.债权人违反协力义务的法律效果/刘 洋
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1期
076.减损义务与替代交易/程 坦
青海省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
077.检验期间、通知期间与质量保证期的关系/金 晶
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与首佳提供照明方案(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2203号民事判决书
078.借名购房中的多重法律关系/陈信勇
陆某某、徐某与宋某某、章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1)嘉海民初字第3806号民事判决书
079.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规则对股权转让的参照适用/孙新宽
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67号指导性案例
080.股东与公司间股权回购协议的裁判路径/刘 燕
江苏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扬州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潘云虎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再62号民事判决书
081.独立担保索付欺诈的认定/李世刚
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109号指导性案例
082.基础合同真实性与保理人权利的实现/高 放
中央储备粮长春直属库有限公司与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隆瑞祥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再112号民事判决书
083.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与赔偿范围之认定/宁红丽
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0573号民事判决书
084.借用资质承揽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黄 喆
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
085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效力规则/方新军
宁波维度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建峰(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建峰(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海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
086.合伙关系的认定/严 城
刘永林、内蒙古金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文斌、大连金泽矿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
087.不当得利当事人确定和善意得利人返还范围规则/赵文杰
刘忠友与南昌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福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87号民事判决书
-侵 权-
088.受害人特殊体质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程 啸
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
089.数人侵权责任规则的检索顺序及共同过失的认定/曹险峰
杨丐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
090.擅自转让旅游业务与连带责任/孙维飞
焦建军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091.刑事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范围/石冠彬
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
092.按因侵权所获利益认定赔偿额的方法/王 好
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蒋国屏与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
093.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法保护/李 昊
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黔江区民族医院、黔江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06)渝四中法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094.适用公平责任规则是否以存在法律因果关系为要件/王文胜
田九菊诉杨帆生命权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4848号民事判决书
095.经营者未尽产品特殊危险的充分警示义务与被侵权人过错的责任分担规则/王 竹
张玉梅诉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9期
096.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税 兵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性案例
097.违反医疗知情同意规则的法律责任/梁神宝
陈某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总队医院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
098.延误治疗与侵权责任/林洹民
颜荷莲、程玉环诉周宜霞、吉林天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期(总第267期)
099.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证明/巩 固
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诉嘉兴市步云染化厂等五企业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提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100.动物侵权责任/季若望
欧丽珍诉高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0期(总第2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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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 A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