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考试 | 如何理解实施专利和使用商标?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同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 Author 张伟君
文章来源:转载自微信公众号“同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作者系张伟君老师。
同济大学法学院
2020年秋季学期
2018级本科生 知识产权法课程考试
第一大题:法条理解(60分)
我国专利法规定: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我国商标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请作答•••
01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产品”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有何不同?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上述产品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实施专利”的行为?
02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那么,是否也包括“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03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实施专利”的行为。那么,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应该也是属于第48条规定的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的行为?
04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与《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有何不同?是直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是构成帮助侵权?
05 在商品展览会上,如果展览的商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这是否属于“将商标用于展览”的行为?商标权人是否可以对展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
06 某公司向他人有偿出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构成侵权,应该依据商标法的哪条规定提出请求?(单选)说明理由。
(A)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样,都是属于第48条规定的“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的行为,因此可以依据第57条第1-2项规定提出主张;
(B)如果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可以构成侵权,举轻以明重,出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更应该构成侵权;
(C)出租与销售侵权商品造成的损害后果相近,应类推适用第57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D)属于第57条“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属于第57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第二大题:案例分析(40分)
基本案情:
YB公司系ZL200410025046.5 号“顶棚内置式家电分体安装方法”发明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是:一种顶棚内置式家电分体安装方法,该方法是将家用电器分解为上部的主机体和下部的面罩板两部分,面罩板制成室内顶棚面板状,与其他顶棚面板一起利用卡条与卡槽或嵌条与嵌槽之间的配合,均匀固定在顶棚龙骨下面构成一个完整的顶棚面,而主机体被固定安装在面罩板上方的顶棚内。
OSB公司向客户提供整体吊顶“被某某权”产品的销售和安装。
YB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OSB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被某某权”侵权产品;
2.OSB公司停止使用侵权方法。
原审法院认为:
(1)判断被某某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对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特征与被某某权产品技术特征进行比较。本案中,经庭审比对,被某某权产品也是将家用电器分为上部的主体机和下部的面罩板两部分,面罩板制成室内顶棚面板状,与其他顶棚面板一起利用卡条与卡槽或嵌条与嵌槽之间的配合,均匀固定在顶棚龙骨下面构成一个完整的顶棚面,而主机体被固定安装在面罩板上方的顶棚内。……故应当认为被某某权产品已经落入ZL200410025046.5 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OSB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被某某权产品,侵犯了YB公司享有的专利权。
(2)OSB公司对被某某权产品进行安装的行为系针对被某某权产品的特点进行,仍属于销售行为。
OSB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将涉案方法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与被某某权产品进行比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证明OSB公司实施了涉案方法专利。
YB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未支持YB公司的第2项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OSB公司停止使用侵犯方法专利的侵权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
(1)OSB公司生产的被某某权产品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经二审庭审比对,被某某权产品为一种专门安装在室内顶棚的包括家用电器装置的整体吊顶,包括龙骨和顶棚面板两部分,其中家电主机体固定安置在相邻两根龙骨上,位于面罩板的顶棚内,主机体的下部以顶棚面板作为家电的面罩板,该面罩板和其他顶棚面板均通过卡条和卡槽或嵌条和嵌槽配合固定在龙骨的下面。被某某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本身就决定了其安装方法的唯一性,故可以认定被某某权产品“整体吊顶”属于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OSB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方法发明专利权。
(2)OSB公司向客户提供被某某权整体吊顶产品的销售和安装,该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其生产的整体吊顶产品的行为,仍属于销售行为,并非直接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请作答•••
01 涉案被某某权产品,是否为依照专利方法 “一种顶棚内置式家电分体安装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OSB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将涉案方法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与被某某权产品进行比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认为,被某某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本身就决定了其安装方法的唯一性,故可以认定被某某权产品“整体吊顶”属于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你认为法院的这个说理是否成立?
02 如果OSB生产的被某某权整体吊顶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那么,其实施的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哪个行为,侵犯的是专利权人的哪项权利?
(A)制造专利产品;
(B)使用专利方法。
03 YB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OSB公司停止制造被某某权产品,以及停止使用侵权方法,这两项诉讼请求是否均应该获得支持?
04 YB公司认为OSB公司向客户提供整体吊顶产品的安装,是使用了侵权方法。但法院认为,被告该行为应认定为销售OSB公司生产的整体吊顶产品的行为,仍属于销售行为,并非直接使用专利方法行为。那么,按照法院的观点,OSB公司销售和安装涉案被某某权“整体吊顶”的行为,侵犯的是专利权人的哪项权利?
(A)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
(B)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C)使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
•••考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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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帝企鹅
本期编辑 ✎ 稻壳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