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5期目录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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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摘要
法律规制中的助推:应用与反思
王本存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5 教授)
摘 要:助推是基于行为科学原理的低成本、弱强制、高效能的规制手段,让规制体系变得智能高效。立法将达成共识、效用明显的助推,经透明立法程序转化为立法;执法在行政法基本原则控制下,利用组织和行为策略实现助推的行政适用;司法既要解决助推纠纷,又要矫正助推运用偏差,成为助推效能的倍增器;最终形成助推的体系运用,推动规制体系优化革新。与此同时,助推进入法律系统带来的问题与挑战值得认真反思与对待。
关键词:助推;行为科学;法律规制体系
网络平台差别化定价的规制路径选择
——以数字信任维系为核心
谢尧雯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师资博士后)
摘要:网络平台差别化定价的应用包括商家定价与平台定价场景。基于市场博弈结构分析,作为传统平台规制路径的反垄断机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较大的规制失灵成本。网络平台差别化定价的核心场景特征为,平台与商家以个人信息作为“消费者支付意愿”的判定基础。在当下信息技术发展场景中,个人信息保护应当以维系信息关系为核心价值目标。在用户——平台关系场景中,这一信息关系体现为数字信任。维系数字信任,成为平台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基于交易成本比较分析,应当通过设置信任公地资源使用规则的方式,建构平台经济中的可信承诺。在差别化定价场景中,数字信任维系路径具体包括:规制价格推荐算法,推动数据共享,设置价格算法解释规则,完善科技伦理治理机制。
关键词:平台差别化定价;数字信任;可信承诺;算法规制
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认定
李瑰华 (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陕西 西安 710122 教授)
摘要:在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的认定标准不一。学界主要围绕“行为标准”“结果标准”展开讨论。“行为标准”符合“依法履职”的基本语义。两种标准之间的关系需从“因果关系”的视角进行检视。两种标准在必然因果关系下实质上是相同的。相反,选择“结果标准”则不具有合理性。较之“实现公益保护目的”,“职权法定原则”更具有正当性。从语义符合度、关系协调度以及法理依据与现行法律体系的契合度来看,“行为标准”更为妥当。法院从公益保护最大化角度对是否穷尽监管措施作出认定是“行为标准”的要义。
关键词:依法履职;行为标准;结果标准;因果关系
市域邻避治理中空间利益再分配的规范进路
鄢德奎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博士后;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副教授)
摘要:在高速城市化和城市多元权益结构形成的背景下,邻避设施兴建表面上可能触发环境污染、日照通风、房产贬值、心理嫌恶等相邻关系纠纷,实质则是城市空间利益正当分配问题。通过诠释邻避纠纷的公力救济困境与司法审查局限,进而说明作为空间资源分配的城市规划决策过于依赖技术标准,导致城市空间利益分配过程中“不要建在我家门口”的邻避现象频发。无论是技术标准主导的行政决策,还是中立客观的司法裁判,均无法独立实现城市空间利益的正当分配,而是需要“技术标准——公众参与——行政裁决——司法救济”这一连串的机制予以保障。
关键词:邻避冲突;城市空间利益;相邻关系;技术标准;相邻补偿
作为诉源治理机制的行政调解:价值重塑与路径优化
王聪 (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湖南湘潭 411105 研究员)
摘要:行政调解具有其他调解制度所不具备的独特比较优势,新时代国家试图使行政调解重现生机,发挥其作为常规性解纷机制的诉源治理功能。但囿于立法阙如、“诉讼中心主义”观念、“压力型维稳体制”等诸多因素掣肘,行政调解面临合法性不足、权威性流失等多重困境,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防线上整体退缩。为使行政调解摆脱制度困境,提升治理效能,应当重塑行政调解的价值,对其进行法治化重构,尽快制定《行政调解法》,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协议效力、完善“三调联动”机制、推动调解社会化,促进政府与社会良性合作。这既是完善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由之路,亦是面向美好生活的应然之需。
关键词:行政调解;大调解;诉源治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政府机构改革与法律环境的互动与协调
贾圣真(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00 讲师)
摘要:从1982年到2018年,中国进行了8轮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在不变动行政组织立法的情况下,完成了政府组织体系的巨变,形成了一种“外在于法”的机构改革模式。这种机构改革模式植根于改革开放后中国的行政组织立法所提供的法律空间,以组织变革推动了中国法律环境的变化,同时也受到法律环境的制约。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应该遵守法律对行政组织权的分配,保证行政组织的可问责性,有助于保障基本权利,并考虑到法律的预先决定。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机构改革受到法律环境制约的现象更加明显。将行政管理法中的“主管部门”的表述与组织法上的“确定主管部门”的机制对接,可以协调二者关系,是一种实现行政组织法治的立法、修法成本较小的路径。
关键词:政府机构改革;法律环境;行政组织法
论个人健康信息“利用友好型”保护模式的建构
李润生 (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北京 100029 副教授)
摘要:个人健康信息具有广阔而重要的应用前景,但各国普遍规定个人健康信息的搜集和使用应征得个人的明示同意,这阻碍了信息的利用。为化解难题,我们应以体系化的视野来审视和定位知情同意规则,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个人控制型和非个人控制型手段综合运用的结果,知情同意只是个人控制型保护手段之一种。不同保护手段对信息利用的影响有较大不同,一般而言,个人控制型保护手段对信息利用的阻碍要大于非个人控制型保护手段,明示同意规则要大于默示同意规则。我们应在场景区分的基础上,以体系化的思维合理选用各类保护手段,允许在提供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省略同意程序,或以默示同意替代明示同意,建构“利用友好型”的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模式。
关键词: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模式;场景化;利用友好型;去标识化
个人信息保护原理之辨:过程保护和结果保护
蔡培如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8 师资博士后)
摘要:“过程保护”模式和“结果保护”模式是诠释和理解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原理的重要视角。在过程保护模式中,个人参与乃至主导信息处理过程,这是以民法保护方式为基础,由补强型规则和削弱型规则共筑的保护理念;结果保护模式则是由公法限定个人信息可被处理的广度和深度以防止信息过度开采,从而于结果上保障个体的人格尊严价值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这分化出社会控制论和国家保护义务论两种公法思路。在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模式不是排他互异,而是在不同的信息处理规则项下错落有致地组合,合力形成公私法共生的保护方式。
关键词:个人信息;结果保护;过程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废除困境及其化解
袁勇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副教授)
摘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废除困境是制定机关不及时废除,生效裁判载明的当属无效文件效力导致的不良情境;其中隐含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主审法院之间的多重冲突。由于法院的废除建议作用较弱,制定机关不愿采纳,且其他机关难以相助,以致废除困境的发生概率较高,危害后果较重。根据文件效力的严格概念以及文件不合法情形的两层三级分类法,法院通过识别文件情形并分级裁判,不仅能直接根除这类困境,还能更有效地维护法制统一,更有力地推进法治体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合法性;法律效力
区域合作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协作制定机制研究
——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为例
李幸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律事务处,上海 200003 副处长)
摘要:涉及区域合作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区域内各行政区协作制定。协作制定存在实践基础,但将面临区域性事务的管辖权问题、区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不同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不协调、协作制定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则等问题。协作制定的价值在于,有利于形成统一的“规范域”,也有利于区域利益的实现。在路径选择上,包括由区域内各行政区相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由区域管理机构与各行政区相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授权区域管理机构直接制定等三种模式。
关键词:区域合作;行政规范性文件;协作机制;区域管理机构;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
路权的证成与规范建构
李蕊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1189 博士研究生;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50 讲师)
摘要:路权体系的证成与建构是交通行政法规范的重塑活动,打破了行政权力单方面强力支配交通领域的传统态势,要求公权力尽可能忠实地履行权利话语所传达的意志与诉求。路权的防御权体系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大宪章,训诫国家不得任意干涉人民自由与财产,有力羁束公权力在交通领域的恣意而为;受益权体系是“从安全到完美”变迁,在利益限制和激励间找到更为妥善的平衡点,调和交通行政中的利益冲突。基于功能主义视角,路权在“公民权利—国家义务”的逻辑框架下改变传统交通行政锐利的高权、单边统治,展现了交通行政法律关系的全貌。当然,认可路权并不意味着权利处分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相反,路权作为交通行政中的公法权利有其特定的行使边界和限制因素。路权本质上是防止交通行政权力异化,回应宪法“人民主体性地位”旨意的关键性概念与装置。
关键词:路权;证成;规范构建;功能主义;交通法治
作为公物的公共数据资源之使用规则构建
齐英程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博士后)
摘要:公共数据资源在本质属性、价值特征、形成机制等方面的独特性决定了资本经济形态孕育的所有权制度难以有效支撑此种新型资源使用规则的构建,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共数据资源具有的非竞争性和可重复利用性特征与所有权的排他性本质间存在根本性的抵触。相较之下,将公共数据资源界定为公物更符合其本质,以公物制度为依托构建公共数据资源之使用规则在价值层面有助于促进实现公共数据资源所承载的公用目的和公共利益,激励社会围绕公共数据资源之使用形成广泛的共享合作关系;在制度层面则有助于根除当前立法的碎片化、文件化弊端,使我国公共数据资源使用规则的构建依循法律的逻辑进路开展。
关键词: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权;公物制度;数据开放
疫情防控中的应急征用补偿制度及其完善进路
张雨田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博士研究生)
摘要:应急征用补偿机制是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疫情依法防控中不可或缺,现行立法却并未提供与其重要性和特殊性相匹配的制度保障。国家层面立法的原则性导致了地方立法并不具备完整的逻辑链条,在规范征用主体、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等具体内容时无法为疫情防控实践提供明确、充分的指引,补偿程序方面的制度缺口也亟须补足。通过法经济学分析可以得出,将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引入后续修法能够提供解决之道。在立法形式上,应通过专门立法完善应急征用补偿制度体系,构建可操作性良好的合法预期利益判断标准;在具体内容上,应通过修法明确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并探索建立以常态下的预征用协议为主、应急状态下的征用决定为辅的征用模式。
关键词:疫情防控;应急征用;补偿;应急物资保障;合法预期保护原则
我国确认无效诉讼没有起诉期限之考辨
——兼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2条的合法性
李政洋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博士研究生)
摘要:确认无效之诉有无起诉期限,我国行政诉讼实践观点分殊,既有“绝对无期限”和“相对无期限”的否定观点,也不乏“一般期限”和“适当期间”的肯定主张。实践分歧源自我国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在制度设计上的偏差,但这并不意味着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缺少制度根基。从行为效力演变过程看,无效行政行为可于法定起诉期限之外起诉,是确认无效之诉独立于撤销之诉的程序性标志。突破严格法定主义的壁垒,在诉讼阶段解释进路下不难发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实际内含着一条“隐性规则”,即确认无效请求并不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为前提。故该解释第162条限制确认无效请求范围的合法性应予反思。
关键词:无效行政行为;确认无效之诉;起诉期限;严格法定主义
信息编辑 ✎ 云隐
排版编辑 ✎ 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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