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法律意识三十年嬗变:以江西农村为例
编者按:基层法治的发展是现代法治建设的缩影,从农民法律意识的高低、基层纠纷解决方式的变化中可以窥见法律与社会的融合度。本文运用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大量样本的对比分析,揭示了农村法律意识现状,并为基层法治建设提供了建议。
因文章较长,引注等已省略,特此告知。
作者简介
刘梦,中国政法大学2019级本科生。
目 录
引言
一、农民法律意识近三十年比较分析的基础:来自1990年的湖北省调研
(一) 调研情况概述
(二) 调研结论
二、农民法律意识近三十年比较分析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一) 基本思路
(二) 研究步骤与方法
三、实证分析
(一) 样本的来源及处理
(二) 农民法律知识水准
(三) 人情与国法
(四) 法律与政策
(五) 经济舞台上法律的角色
(六) 矛盾的解决纠纷心理
四、农民法律意识近三十年比较分析
(一) 农民主要阶层的改变
(二) 了解法律的类别与途径的转变
(三) 法律与人情、政策的关系
(四) 解决纠纷方式的选择
五、结论
(一) 仍然存在的不足
(二) 具体建议
摘要: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生活在中国最基层的农民对法律有多大程度的理解和接受尚不十分清楚。本文以2021年在江西农村的调研数据与1990年的数据进行对比,发现在农民主要阶层、认识法律的名称、了解法律的方式、对于人情与国法的看法四个方面确有变化;但在法律与政策的看法、法律在经济发展中的角色、解纷方式的选择上则没有明显的变化。多年的普法运动虽然削弱了“人情至上”的观念,但并未改变农民对于法律与政策的知识结构,农民对于廉价的解纷成本和公正的结果追求之间的矛盾也依然存在。最后还应注意到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巡回审判机制、灌输式法律教育对于创建法治乡村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意识;问卷调查;对比分析
引言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村的发展对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举足轻重,中国法制的进程也有赖于农村法律发展的步伐。遗憾的是,目前有关农村法律的研究还不足,究其原因,或许是因为这类研究始终离不开土地法律制度、农业承包合同法律制度和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这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更需要日积月累的实地调研。回顾农村法律研究领域的大家——贺雪峰、陈寒冰、陈柏峰、郑永流等学者,无一不是从长期的调研中寻找农村困境的出路,尤其是贺雪峰教授在《饱和经验法》一文中直击浸泡在调研中逐步形成经验质感的重要性,这与百年前那位美国著名法学家“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思想不谋而合。
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郑永流先生为首的调研团队深入农村开展了长达三年的调查项目,其与马协华、高其才、刘茂林合著完成的《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一书作为该调查项目的结果于1993年(武汉出版社)出版。该书出版后,因其实证的方法论转向和法律本土化的意图,引起了法学界、社会学界和政治学界一些人的关注,并于2003年进行了重印。
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基于问卷数据分析了农户户主、村组干部、村组企业厂长和工人四个主要阶层的法律意识状况,包括法律知识及其获知方式、对法律的主观态度与评价、立法要求、关于法律在解决农村纠纷中作用的看法等,并从总体上作出了说明。下篇讨论了当时农村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涉及农业双层经营机制、乡镇企业、村级组织、农民负担、农村纠纷及解决方式等内容。该书的附录收录了湖北省八县(市)农村法律问题访谈录22篇,农民法律意识问卷原文以及由计算机统计的主要数据。
距离《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一书的出版已三十年有余。这三十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不可胜数的变化之中,农民法律意识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则是本文所要关注与回应的问题。幸运的是,有前人的问卷调查作为基础,笔者仅需要做的就是前往农村将三十年前的问卷再进行一次调查,通过与三十年前的问卷数据进行对比,总结出农民法律意识是否发生了变化、发生的变化集中在哪些方面。以此来对农民,这些生活在中国最基层的公民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理解、认同乃至接受法律的调整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一、农民法律意识近三十年比较分析的基础:来自1990年的湖北省调研
(一)调研情况概述
1990年前后,郑永流等学者在中央设于湖北省的16个固定观察点(村)上,向点内的农户户主、村组干部、村组企业厂长和村组企业工人,抽样发放了农民法律意识问卷831份,收回有效问卷664份,其中农户户主299份,村组干部172份,村组企业厂长59份,村组企业工人134份;25岁以下55人,26-35岁205人,36-45岁251人,46岁以上153人;文盲31人,小学程度的245人,中学程度的378人,大专程度的4人。问卷主要考察了农民法律知识水准、农民对人情与国法关系的看法、农民对法律与政策关系的看法、农民对法律在经济上的作用的看法和农民对解决纠纷方式的选择五个内容。
(二)调研结论
1.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准
农民法律知识水准还处在一般的初步阶段,离全面了解与理解还有较大距离。
2.人情与国法
农民对“人情至上”的观念进行了较大的否定,但仍有部分农民肯定了“人情大于国法”的现象。农民对待人情与国法之间关系的态度,反映了农村正处于变革之际、重新组合之时的社会状况,表现了农村中思想观念的冲突与转换。
3.法律与政策
大多数农民对法律与政策的关系认识不清,认为“法律与政策差不多”。
4.经济舞台上法律的角色
农民对法律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评价不高,而政策高居榜首。但是农民对法律的期望值在缓慢提高。
5.矛盾的解决纠纷心理
农民在解纷上倚重干部,法律的解决比以前受到了农民更多的重视。农民在解纷成本和结果之间存在着明显矛盾的心理。
二、农民法律意识近三十年比较分析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一)基本思路
借着暑期“三下乡”活动,笔者以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前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征村、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冯家村、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横梁社区、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调研。
为方便调研,笔者于2021年8月前后联系了征村、冯家村、横梁社区和张家山的村长、书记员,作为接洽人协助课题组成员填写、发放问卷,进行访谈。
据前期的了解,征村有三千多的人口,实际住在村里的有2046人,全村有21个村民小组、6个自然村,版土面积达45.08平方公里;冯家村现有人口大概4OO人左右,已拆迁安置大约2OO多人,大概还有100多人未拆迁安置,共有3个村民小组,原有土地200多亩,己全部被征用;张家山是由原张家山镇、薛溪街道、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并成立的,总辖区面积99.2平方公里,辖27个村和社区,166个自然村、353个村民小组,总人口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4万人,非农人口2.3万人;横梁社区有15个自然村、17个村小组、675户,总人口3059人,其中农业人口2896人,城镇人口163人,全村面积2.6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2796亩。这些信息为样本来源的丰富性和充足性奠定了基础。
(二)研究步骤与方法
1.问卷调查法
笔者以《农民法律意识和农村法律发展》一书中的问卷作为模板,并进行了简单的修改后,制作了附件中的问卷。并以电子问卷为主,纸质问卷为辅的形式抽样发放这些问卷,从问卷中统计的数据和材料将与书中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对比。
2.访谈法
笔者针对问卷所涉及的四类人,即农户户主、村组干部、村组企业厂长和工人从目标村中分别找寻1-2人进行访谈,访谈材料将作为问卷数据的补充。具体访谈记录请见附件。
三、实证分析
(一)样本的来源及处理
本次研究的调查范围为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征村、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冯家村、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横梁社区和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共发放了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71份,其中:农户户主122份,村组干部27份,村组企业厂长5份,村组企业工人17份;男84人,女87人;25岁以下9人,26岁-35岁18人,36岁-45岁43人,46岁以上101人;文盲6人,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98人,高中文化程度42人,大学文化程度25人;党员43人,共青团员14人,群众114人。
通过计算机对问卷数据的处理,结合访谈材料,本文仅就书中提及的农民法律意识的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说明。
(二)农民法律知识水准
1.法律名称的填答情况
在“请写出您所知道的我国重要的法律”问题中,有32人(占18.71%)未答。对于未答的原因,大部分人表示不知道法律的名称,但是对于法律的内容多少有所了解。
在作答的139人(占81.29%)中,其中较为准确地填写法律名称的数量情况是:43人填写了1个,33人填写了2个,31人填写了3个,居填写数目人数的前三位,人均填写2.48个。
2.填答法律的类别
作答的人中,填写的法律涉及了各类部门法。其中,有关民法的法律名称填写了92次,宪法填写了61次,刑法和劳动法均填写了36次,填写次数位列前三。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填写次数也较多,分别为12次和6次,诉讼法、兵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分裂国家法、公司法、税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则是零散地被提及。这些法律一方面与农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另一方面得益于普法宣传,尤其是民法典的出台,提升了农民对民法典的了解程度。而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却无人填写,这一方面与宣传力度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法律与社会现状的适应程度有关。
3.了解法律的途径
在“您是通过什么方式获得法律知识(多选)”一问中,选择网络(包括手机、电脑等)的有76人(占44.44%),普法宣传学习的有73人(占42.69%),广播电视报纸的有70人(占40.94%),日常生活或生产的有35人(占20.47%),听人说的有30人(占17.54%)。以上数据表明,随着网络的发展,新型媒介对农民获得法律知识起着主导的作用,同时,普法运动也具有一定的成效。但从日常生活或生产获知法律的人数较少,也表现了国家的法律并未真正触及农村生活,这一点也可从本次调查问卷中58.48%的人没有和法律工作者打过交道中看出。
(三)人情与国法
在“对于人情和国法,您的看法是(单选)”一题中,选择人情更重要的有18人(占10.53%),选择国法更重要的有99人(占57.89%),选择有时人情更重要,有时国法更重要的有54人(占31.58%)。农村向来以“人情社会”著称,这意味着农村过去主要是靠人情或人伦规范来调整农民的行为。本次问卷调查的结果则对过去“人情至上”的观点进行了很大程度的否定。而对于第三种回答,则侧面表达了农民对于充满温情的法治社会的向往。
(四)法律与政策
在“在您心目中,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一问中,选择“法律与政策差不多”的有89人(占52.05%),而选择“法律与政策有很大区别”的有82人(占47.95%),前者略高于后者。纵观历史,伴随着社会的演进,调控社会的手段也在不断变化。新中国成立后,主导了几千年的人伦规范黯然失色,而政策代之而起,几十年的时间,政策已深深地刻在农民记忆之中。直到今天,仍然有很多的农民没有分清法律与政策的区别。究其原因,一方面,如今很多村庄都建立了党群服务中心,便利了党的政策在群众中的宣传,另一方面,政府对村庄自主建设的引导,也在潜移默化中模糊了农民对法律和政策的认识,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政府对村规民约的干预:为了使村规民约不违背立法精神,政府往往将村规民约格式化,这些村规民约汇聚了法律条文与政策性的内容,加上当地对村规民约的宣传,缺少基本知识的农民很容易将法律内容与政策内容混为一谈。
(五)经济舞台上法律的角色
在“您村经济能发展起来,主要靠(多选)”一题中,选择“政策”的人最多,为140人(占81.87%),选择“干部”的人数次之,为84人(占49.12%),选择“能人”的人数位列第三,为82人(占47.95%),而选择“法律”的人最少,为44人(占25.73%)。以上数据说明三点:一是尽管在农民对法律与政策的关系认知不同,但在具体问题中,仍能分辨出法律与政策是存在区别的;二是虽然现在提倡依法治国,不断提高法律在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但是,政策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在农民心中是巨大的,甚至是超越法律的存在;三是在农民心中,干部和能人的地位虽不及政策,却也十分重要,也超过了法律。政策的实施有赖于各级干部的素质,而在村组企业产生后,拥有才干的能人也能左右着一村一组的经济收入,即便是村组企业改革后的今天,能人的形象也深入人心。相对而言,法律在从前的农村经济舞台上则充当着配角的作用,这种形象同样深入人心。
在“您村经济要继续发展下去,主要靠(多选)”一题中,排名前三位的则是“政策”、“增加投资”和“干部”,分别是131人(占76.61%)、95人(占55.56%)和82人(占47.95%)。选择“法律”的人仍然是最少,为48人(占28.07%)。结合本问卷另一关于农民对政策看法的问题结果,136人(占79.53%)认为“大政策应长期稳定,小政策可适当改变”,而从理论推导,法律是具有稳定性的,政策要获得稳定,也需上升为法律,但农民对法律的呼声异常之低却对政策寄予了众望。这也说明了如今法律对农村经济的贡献并未被农民所认可,其还无法像政策一样取得农民的信任。
对比过去与未来两个问题的结果,选择“法律”的人由原来的44人上升到后来的48人,增加了2.34%,这表现了农民对法律的期望值也在缓慢提高。
(六)矛盾的解决纠纷心理
法律对于农民来说,最大的作用之一就是定纷止争,因此,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解决纠纷能够比较直观地反映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地位。为此,问卷中的三个问题围绕这一主旨展开:
关于何种方式费时最少,如表1所示,选择私了的最多,选择打官司的最少。这种结果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在我国解决纠纷的体系中,和解是以最低成本获得“双赢”结局的解决方式,而诉讼以其严格性,完整地走完诉讼流程耗费的时间成本是巨大的。另一方面,干部因生活在本村,方便寻找,并且,从传统到现实的行政权威,使农民产生了权威依赖的心理,干部成为了农民的依托,也为农民所信任,因此,选择干部解决的农民人数也较多。
关于何种方式费钱最少,如表2所示,主张干部解决的最多,私了次之,打官司的仍是最少。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我国的诉讼费用较高,以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费为例就包括了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费,这些收费项目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压力是巨大的。而依据权威依赖的心理,干部解决依靠的主要是面子而不是金钱,因此,选择干部解决的费用自然少于法律解决的费用。
关于何种方式能圆满地达到农民的要求,如表3所示,这次选择打官司的人是最多的。这表明打官司这种方式虽然时间和金钱成本较高,与农村的传统观念不符,但其公正性却为农民所肯定。这些普通的庄稼汉也许不知道“法平之如水”等格言,但中国历史上“包青天”等秉公执法的故事却为他们所熟知,正是从这些故事中催生了朴素的法律正义观,使他们肯定了打官司的公正性。选择干部解决的人数次之,是因为干部解决颇有些“和稀泥”的意味;而选择私了的人数最少,是因为“私了”的结果更受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影响。
四、农民法律意识近三十年比较分析
(一)农民主要阶层的改变
从表中可见,村组企业厂长和工人的下降幅度巨大,均超过了50%,在此次调研中,也很难寻觅村组企业的踪影,在对村书记的访谈中得知:村组企业作为二十年前的命题,其经营模式已难以适应如今的经济发展,取而代之的是民营企业,而一些关乎民生的企业则转化为国有企业。因此在当今农村,鲜有村组企业,村组企业厂长和工人也不再是农民的主要阶层。而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民营企业的不断支持,使更多的农民以非公有制企业成员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中。
(二)了解法律的类别与途径的转变
与原来的调查数据相比,此次调查,填写宪法、婚姻法、刑法的人数仍然较多,兵役法、继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人数仍然较少,甚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此次问卷中出现了无人填写的情况。
在原来的问卷分析中,学者提出了“超前性虚置”的现象。以本次无人填写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例,考察其变迁史,在对其内容的三次修改中,比较重要的两点是:一、1998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了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形式;二、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一款在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第六条第一款的基础上增加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
如前所述,自1992年邓小平南巡谈话开始,国家便大力发展了民营经济,中共十四大明确指出“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鼓励能够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同时计划生育也于1982年成为了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村委会组织法也于1998年及时的做出了适应国家发展的修改。不仅如此,促进男女平等在2012年才成为基本国策,而2010年就写入了村委会组织法,为国家政策的执行奠定了基础。可以说1990年以后的村委会组织法都在为适应国家的政策和发展而努力,大大削弱了“超前性虚置”现象,但三十年过去,村委会组织法依然鲜为人知,除了“超前性虚置”的原因,学者还提及了相关法律宣传力度的不足。
近期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各大媒体都在宣扬民法典的内容,结合此次问卷数据,关于民法的填写人数位居第一,而农民选择了解法律的途径排名第一的都是传闻媒介,可知不论是三十年前还是三十年后,流行的传闻媒介都对农民接受法律知识起了主导作用。这也说明了随着农村经济的改善,网络也在农村普及开来。进一步分析,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村组干部选择普法宣传学习的人数比例都是最多的,因此普法宣传学习这一方式主要针对村组干部。但是,上述两种方式有关村委会的内容都少之又少,因此,法律的宣传力度对于农民了解法律有着重大影响,也因此会出现部分重要的法律无人填写的情况。
但还应注意,选择日常工作或生产的人数三十年间均是较少的,尽管农民能较多答出与自己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名称,但这些知识却与日常生活关系不大,“生活中的法,非生活中所了解”的错位如今仍然存在。这也提醒了普法工作者,在已有的有效方式的基础上,还应努力从生活中探索出一条普法的新方法。
(三)法律与人情、政策的关系
1.法律与人情的共存
过去,宗族势力较为强大,甚至直接与农村基层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相抗衡,而法律在那时尚不完善,因此人情关系得以复兴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但随着扫黑除恶专项运动的展开,宗族势力大大削弱,加上普法运动的进行,逐渐消灭了农民心中“人情至上”的观念,因此选择“国法更重要”的人数显著增加,而选择“人情更重要”的人数大大减少。
但是人情与国法不是水火不容的,而是可以统一的,运用农村的人情资源与运用法律手段,二者具有共存的合理性。近些年,随着交叉学科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法学者们愈发认识到情感能够揭示理性并服务于理性,从实现法律价值的目的角度,立法、司法和执法应当做到“情理法”相统一,这是中国传统法律诉求的理想模式,也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本要求。而从现实需求的角度,日本学者速水佑次郎早年就指出:“对于处在半自给条件下的农民来说,由于他们面对的生产与交换条件的限制,在用市场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时往往会遭受普遍的失败,因而常常要依靠社区关系来矫正市场的偏差。”在农村,人们生活更加紧密,这就意味着社会相互作用(social interaction)更加强烈,这有助于减少配给公共品时不劳而获的现象,也有助于人们履行私有商品和劳务的契约,这与运用法律的手段达成的效果相同。实践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长期存在也成为了人情与法律共存的经济依据。法律在承包关系中施展拳脚,而家庭又是人情关系的主要发源地,二者的结合共同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趋于稳定,并逐步加大社会化和契约化的份额。
2.法律与政策的独立与互补
法律与政策二者都无法做到完全的自给自足,法律在改进自身的同时也为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而政策在完善自身的同时也为法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二者相对独立、优势互补。但从调查结果来看,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大多数农民都没有区别看待法律与政策,模糊了法律与政策的界限。究其原因有两种,一是“法律政策化”现象,二是“政策法”现象。“法律政策化”现象使法律条文因过于原则化而难以实施,而且因政策的灵活性、短期性的阶段特征会使农民对法律产生短期效应的心理。“政策法”现象使政策像法律一样被广泛适用,这些都会影响到农民关于法律与政策的独立性的认识,这也导致了农民轻视了法律在经济舞台上的作用,使得政策内涵过大,法律内涵过小,政策地位远远高于法律的地位。
政策与法律的相对独立性也是二者能够互补的前提。法律作为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硬法”与政策作为因应管理、具有指导作用的“软法”都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手段。甚至在特定的时期,政策在法律缺位时,为了满足实际问题的需要,也能充当“硬法”的角色,这也是“准法律”的由来。法律与政策的互补逻辑是:在法律缺位之时,政策具有“准法律”的独立价值;而法律一旦形成,由于其比政策更加稳定的特征,其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在法律与政策并存的时期中,政策因为发挥作用的方式与法律不同,仍然具有独立价值,并可与法律优势互补、相辅相成。
(四)解决纠纷方式的选择
如表10所示,三十年间,农民对于解纷方式的选择并无很大改变,仍然存在着低廉的诉讼成本选择和公正的结果追求之间的冲突问题。不仅如此,在费时最少的方式选择中,选择私了的比例最大的是农户户主(占51.64%),选择干部解决的比例最大的是村组干部(占51.85%);在费钱最少的方式选择中,选择私了的比例最大的仍是农户户主(占41.80%),选择干部解决的比例最大的仍是村组干部(占74.07%),在解纷成本的选择上,农户户主更倾向于私了,而村组干部更倾向于干部解决。对此,有一种比较有意思的解释是学者萨其荣桂提出的“三层社会结构模型”:第一种是社会结构单一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成员间的社会地位、财富水平相差不大,即社会距离较近,作为熟人社会,纠纷一般在成员内部按照约定俗成的习惯方式解决;第二种是私力救济的社会,这个社会的特点是成员间社会地位和经济力量有明显的差异,强势的一方往往会调动对自己有利的社会资源来寻求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就包括了第三方的介入,为了平衡社会结构的显著差异,也由于权威依赖的心理,当事人通常会愿意把纠纷交给中立的第三方处理;第三种是动态的社会,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弱势当事人若完全依赖法律进行诉讼,很大可能会陷入不利的境地,但如果将法律之外的力量对比关系引入诉讼,就可能成功扭转劣势,取得对自身相对有利的诉讼结果,这种方式是对原有社会结构的临时改造,因此称之为动态的社会结构。在农村,农户户主之间往往彼此认识,是土生土长的村里人,其形成的群体具有熟人社会的特点,其社会地位、财富水平相差不大,在发生纠纷时,处于第一种社会结构,往往会选择内部成员私了的解决方式;而村组干部不一定是村里人,与村里人存在一定的地位差距,处于第二种社会结构,通常会愿意将纠纷交由第三方处理,也就是干部解决。
农民作为理性经济人,其同样也会追求效用最大化,在解纷方式的选择上,不会一味选择成本最低或者结果最好的方式,而是通过比较成本和结果之间的相对值来得到最优解。因此,这看似矛盾的心理,实则是农民内心的博弈,如何增强己方的力量,使得在解纷时获得优势地位,是其考虑选择何种方式或策略的首要因素。
五、结论
(一)仍然存在的不足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现在农民法律意识的状况较三十年前确有提高或增进,农民对法律、法制的认识在不断发展,对其的接受度也在增加。但是,通过此次调查,仍能发现一些不足:
1.法律宣传的被动性
长期以来的普法活动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对法律的知识结构。农民仍然缺乏主动接近法律、接受法律、要求法律的内在经济动因,其法律意识大多是被灌输的消极接受,农民对其印象往往不是很深;并且,农村的社会政治体制也没有形成农民法律意识自发生长的外部环境,农村的行政力量过于强大,如自治的典型,村规民约的制定大多都是通过政府直接给与模板的方式,使得不同村庄村规民约的相似性较高,给法律留下的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更进一步,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不高,功能不全,限制了农民的眼光,农民难以认识到独立主体、平等地位、自主身份的法律含义,权利与义务的观念无从大量产生。同时,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也导致了法律宣传的被动。目前来看,有关农村的立法多为管理性规定,而授权性规定的数量有限,并且法律因其适用主体的普遍性也无法事无巨细,将规定涵盖到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法律难以生活化,也就难以赢得农民的信任和拥护。
2.农民对法律与政策的认识混淆不清
一直以来,农民都未正确认识到法律与政策的独立性。一方面是“政策法”和“法律政策化”的客观因素的存在,前者如“十二五”规划虽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但它有民意机关通过并被广泛适用,也成为了“准法律”,具有法律效力;后者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鼓励”、“提倡”性条款。这种现象虽使得法律与政策的优势互补,但也一定程度模糊了法律与政策的界限。另一方面是人为因素的存在,如在普法宣传活动中没有向农民传输有关知识,使得农民误以为法律和政策这两种红头文件并无区别;或是虽传输了有关知识,但大多采取简单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形式,致使农民在实际的经济社会活动中难以体会二者的区别。
3.农村司法执法的效率较低
当前,司法执法存在重城市、轻农村的情形。农村的司法执法机构管辖范围较广,一些乡镇司法所有名无实,一个人民法庭要管辖数个乡镇,一个派出所辖区数万乃至数十万人口,而同时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相对数量较少,素质不高,导致了工作效率低下,无法适应广大农民的法律需求。
(二)具体建议
第一,善用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各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均衡,中央或者地方立法难以有效供给,而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涵盖了农民对生产秩序的共识,其不仅有利于“民主法治村”的建设,也对依法治国战略有着积极意义。不仅如此,其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语言有着易于传播和理解的特征,是天然的有效法律宣传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其内容应对引用的法律和政策加以注明和区分,划清法律和政策之间的界限。
第二,完善和发展基层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巡回审判作为基层人民法庭有力的审判方式之一,不仅减轻了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让法官更加深入群众,了解当地的民风民俗,促进法官创新工作方法,从而更公正的进行审判。但目前,巡回审判存在人员配备不足、办案成本高的问题,需要加强其与基层组织的合作,让当地的基层组织进行事前调解和介入,从而达到审理和普法的双重效果。
第三,灌输式的法律教育仍有必要。农民缺乏主动学习法律的内在动因,因此需要对其灌输基本的法律知识。但是灌输的方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要重点补足农民尚未知晓而又关切农民自身权利义务的法律,并且在方法上,发掘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如让农民“现身说法”。总之,要让农民感受到法律与其生活难以分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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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青苗法鸣向全体青年学人进行长期征稿和专题征稿
一、长期征稿:
主要推送法学、文学、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学术类、思想类稿件,体裁不限,论文、时评、书评、影评、案例分析、译文等皆可。
以来稿质量为采用之标准,欢迎篇幅适中、论证详实、观点独到的稿件,来稿字数原则上不少于3000字。不对作者身份做要求,鼓励本科生练笔发声、交流进步。
为规范用稿,提高编辑质量和效率,来稿请以Word文档通过附件发至投稿邮箱:qmfmbjb@163.com,并在邮件标题注明“投稿青苗法鸣”,邮件正文中附上150字内的作者简介(内容不限,需包含作者姓名等基本信息,亦可附上照片)。对于所收稿件,我们会尽快安排评审,并在3天内回复审稿结果。
稿酬等详情请点击:稿酬有多好?够买一箱钟薛高!
二、专题征稿
请务必在来信标题中注明“专题征稿+主题”。期限为: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2月31日,超出期限范围内的投稿仍然可收录,但不享受基础稿酬提高的福利。
本次专题征稿聚焦的选题有:
1.运动员的就业保障问题
2.裁员与劳动争议
3.法学经典著作读书笔记
4.金融科技监管问题研究
5.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研究
6.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问题研究
7.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实务中的新发展
8.人工智能法学的元问题:AI能否被赋予法律人格
稿酬等详细信息请点击:恋爱减肥都烦恼,忧愁哪有投稿好!
本文责编 ✎ 小栩
本期编辑 ✎ 倩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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